卷五 釋樂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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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出。
大琴謂之離。
(或曰琴大者二十七弦,未詳長短。
《廣雅》曰:“琴長三尺六寸六分,五弦。
) [疏]“大琴謂之離”。
注“或曰”至“五弦”。
○釋曰:《琴操》曰:“伏羲作琴。
”《世本》雲:“神農作琴。
”《白虎通》曰:“琴者禁也,禁止于邪,以正人心也。
”琴之大者别名離也。
孫叔然雲:“音多變,聲流離也。
”雲“或曰琴大者二十七弦,未詳長短”者,或人言琴有二十七弦,是琴之大者也,但未詳其長短耳。
雲“《廣雅》曰:琴長三尺六寸六分,五弦”者,此常用之琴也,象三百六十六日,五弦象五行,大弦為君,小弦為臣,文王、武王加二弦,以合君臣之恩也。
又五弦第一弦為宮,其次商、角、徵、羽,文武二弦為少宮、少商。
又《琴操》曰:“廣六寸,象六合也。
”又上曰池,言其平。
下曰濱,言其服。
前廣後狹,象尊卑,上圓下方,法天地。
然琴為樂器,通見《詩》、《書》,故此釋之也。
大鼓謂之{卉鼓},({卉鼓}長八寸。
○{卉鼓},墳。
)小者謂之應。
(《詩》曰“應?縣鼓”,在大鼓側。
○應音膺。
) [疏]“大鼓”至“之應”。
○釋曰:别鼓大小之名也。
鼓之大者名{卉鼓}。
《周禮鼓人職》曰:“以{卉鼓}鼓鼓軍事是也。
”其小者名應,言聲應于大鼓也。
李巡雲:“小者聲音相承,故曰應也。
”孫炎雲:“和應大鼓也。
”注“{卉鼓}長八尺”。
○釋曰:知者案《考工記》<韋軍>人為鼓,“長八尺,鼓四尺,中圍加三之一,謂之{卉鼓}”。
後鄭注雲:“中圍加三之一者,加于面之圍以三分之一也。
面四尺,其圍十二尺,加以三分一,四尺,則中圍十六尺,徑五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
今以合二十版,則版六寸三分寸之二耳。
大鼓謂之{卉鼓},以{卉鼓}鼓鼓軍事。
鄭司農雲鼓四尺,謂革所蒙者廣四尺。
”注“《詩》曰”至“鼓側”。
○釋曰:“應?縣鼓”,《周頌·有瞽》篇文也。
鄭箋雲:“?,小鼓,在大鼓旁。
應,鼙之屬也。
”案?,引也,謂擊小鼓引樂聲。
大磬謂之[QY57]。
([QY57]形似犁钅官,以玉石為之。
○[QY57],虛驕反。
) [疏]“大磬謂之[QY57]”。
○釋曰:磬,樂器名也,以玉石為之。
《世本》曰:“無句作磬。
”《釋名》雲:“磬,罄也,聲堅罄罄然。
”《考工記》曰:“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
參分其股博,去一以為鼓博。
參分其鼓博,以其一為之厚。
已上則磨其旁,已下則磨其?。
”是其制也。
大者名[QY57]。
孫炎雲:“[QY57],喬也。
喬,高也。
謂其聲高也。
”李巡雲:“大磬聲清燥也,故曰[QY57]。
[QY57],操也。
注“[QY57
大琴謂之離。
(或曰琴大者二十七弦,未詳長短。
《廣雅》曰:“琴長三尺六寸六分,五弦。
) [疏]“大琴謂之離”。
注“或曰”至“五弦”。
○釋曰:《琴操》曰:“伏羲作琴。
”《世本》雲:“神農作琴。
”《白虎通》曰:“琴者禁也,禁止于邪,以正人心也。
”琴之大者别名離也。
孫叔然雲:“音多變,聲流離也。
”雲“或曰琴大者二十七弦,未詳長短”者,或人言琴有二十七弦,是琴之大者也,但未詳其長短耳。
雲“《廣雅》曰:琴長三尺六寸六分,五弦”者,此常用之琴也,象三百六十六日,五弦象五行,大弦為君,小弦為臣,文王、武王加二弦,以合君臣之恩也。
又五弦第一弦為宮,其次商、角、徵、羽,文武二弦為少宮、少商。
又《琴操》曰:“廣六寸,象六合也。
”又上曰池,言其平。
下曰濱,言其服。
前廣後狹,象尊卑,上圓下方,法天地。
然琴為樂器,通見《詩》、《書》,故此釋之也。
大鼓謂之{卉鼓},({卉鼓}長八寸。
○{卉鼓},墳。
)小者謂之應。
(《詩》曰“應?縣鼓”,在大鼓側。
○應音膺。
) [疏]“大鼓”至“之應”。
○釋曰:别鼓大小之名也。
鼓之大者名{卉鼓}。
《周禮鼓人職》曰:“以{卉鼓}鼓鼓軍事是也。
”其小者名應,言聲應于大鼓也。
李巡雲:“小者聲音相承,故曰應也。
”孫炎雲:“和應大鼓也。
”注“{卉鼓}長八尺”。
○釋曰:知者案《考工記》<韋軍>人為鼓,“長八尺,鼓四尺,中圍加三之一,謂之{卉鼓}”。
後鄭注雲:“中圍加三之一者,加于面之圍以三分之一也。
面四尺,其圍十二尺,加以三分一,四尺,則中圍十六尺,徑五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
今以合二十版,則版六寸三分寸之二耳。
大鼓謂之{卉鼓},以{卉鼓}鼓鼓軍事。
鄭司農雲鼓四尺,謂革所蒙者廣四尺。
”注“《詩》曰”至“鼓側”。
○釋曰:“應?縣鼓”,《周頌·有瞽》篇文也。
鄭箋雲:“?,小鼓,在大鼓旁。
應,鼙之屬也。
”案?,引也,謂擊小鼓引樂聲。
大磬謂之[QY57]。
([QY57]形似犁钅官,以玉石為之。
○[QY57],虛驕反。
) [疏]“大磬謂之[QY57]”。
○釋曰:磬,樂器名也,以玉石為之。
《世本》曰:“無句作磬。
”《釋名》雲:“磬,罄也,聲堅罄罄然。
”《考工記》曰:“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
參分其股博,去一以為鼓博。
參分其鼓博,以其一為之厚。
已上則磨其旁,已下則磨其?。
”是其制也。
大者名[QY57]。
孫炎雲:“[QY57],喬也。
喬,高也。
謂其聲高也。
”李巡雲:“大磬聲清燥也,故曰[QY57]。
[QY57],操也。
注“[QY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