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諱篇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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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有大諱四:一曰諱西益宅。
西益宅謂之不祥,不祥必有死亡。
相懼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
防禁所從來者遠矣。
傳曰:魯哀公欲西益宅,史争以為不祥。
哀公作色而怒,左右數谏而弗聽,以問其傅宰質睢曰:“吾欲西益宅,史以為不祥,何如?”宰質睢曰:“天下有三不祥,西益宅不與焉。
”哀公大說。
有頃,複問曰:“何謂三不祥?”對曰:“不行禮義,一不祥也。
嗜欲無止,二不祥也。
不聽規谏,三不祥也。
”哀公缪然深惟,慨然自反,遂不益宅。
令史與宰質睢止其益宅,徒為煩擾,則西益宅祥與不祥未可知也。
令史、質睢以為西益宅審不祥,則史與質睢與今俗人等也。
夫宅之四面皆地也,三面不謂之兇,益西面獨謂不祥,何哉?西益宅,何傷于地體?何害于宅神?西益不祥,損之能善乎?西益不祥,東益能吉乎?夫不祥必有祥者,猶不吉必有吉矣。
宅有形體,神有吉兇,動德緻福,犯刑起禍。
今言西益宅謂之不祥,何益而祥者?且惡人西益宅者誰也?如地惡之,益東家之西,損西家之東,何傷于地?如以宅神不欲西益,神猶人也,人這處宅,欲得廣大,何故惡之?而以宅神惡煩擾,則四面益宅,皆當不祥。
諸工技之家,說吉兇之占,皆有事狀。
宅家言治宅犯兇神,移徙言忌歲月,祭祀言觸血忌,喪葬言犯剛柔,皆有鬼神兇惡之禁,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禍。
至于西益宅何害而謂之不祥?不祥之禍,何以為敗?實說其義,“不祥”者義理之禁,非吉兇之忌也。
夫西方, 長老之地,尊者之位也。
尊長在西,卑幼在東。
尊長,主也;卑幼,助也。
主少而助多,尊無二上,卑有百下也。
西益主益,主不增助,二上不百下也,于義不善,故謂不祥。
不祥者,不宜也,于義不宜,未有兇也。
何以明之?夫墓,死人所藏;田,人所飲食;宅,人所居處。
三者于人,吉兇宜等。
西益宅不祥,西益墓與田,不言不祥。
夫墓,死人所居,因忽不慎。
田,非人所處,不設尊卑。
宅者,長幼所共,加慎緻意者,何可不之諱?義詳于宅,略于墓與田也。
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
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
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
連相放效,至或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甚失至于不行吊傷、見佗之人柩。
夫徒,〔辠〕人也,被刑謂之徒。
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
宅與墓何别?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世俗禁之,執據何義?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理之諱,非兇惡之忌也。
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
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開予足,開予手,而今而後,吾知免夫。
小子!”曾子重慎,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
孔子曰:“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弗敢毀傷。
“孝者怕入刑辟,刻畫身體,毀傷發膚,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緻也。
愧負刑辱,深自刻責,故不升墓祀于先。
古禮廟祭,今俗墓祀,故不升墓。
慚負先人,一義也。
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
祭祀之禮,齊戒潔清,重之至也。
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
緣先祖之意,見子孫被刑,恻怛慘傷,恐其臨祀,不忍歆享,故不上墓。
二義也。
昔太伯見王季有聖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吳采藥,斷發文身,以随吳俗。
太王薨,太伯還,王季辟主。
太伯再讓,王季不聽,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之俗,斷發文身,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
”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
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之義也。
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
葬死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
權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屍,使先祖有知,痛屍哀形,何愧之有?如使無知,丘墓,田野也,何慚之有?慚愧先者,謂身體刑殘,與人異也。
古者用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
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
若完城旦以下,施刑彩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世俗信而謂之皆兇,其失至于不吊鄉黨屍,不升佗人之丘,感也。
三曰諱婦人乳子,以為不吉。
将舉吉事,入山林,遠行
西益宅謂之不祥,不祥必有死亡。
相懼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
防禁所從來者遠矣。
傳曰:魯哀公欲西益宅,史争以為不祥。
哀公作色而怒,左右數谏而弗聽,以問其傅宰質睢曰:“吾欲西益宅,史以為不祥,何如?”宰質睢曰:“天下有三不祥,西益宅不與焉。
”哀公大說。
有頃,複問曰:“何謂三不祥?”對曰:“不行禮義,一不祥也。
嗜欲無止,二不祥也。
不聽規谏,三不祥也。
”哀公缪然深惟,慨然自反,遂不益宅。
令史與宰質睢止其益宅,徒為煩擾,則西益宅祥與不祥未可知也。
令史、質睢以為西益宅審不祥,則史與質睢與今俗人等也。
夫宅之四面皆地也,三面不謂之兇,益西面獨謂不祥,何哉?西益宅,何傷于地體?何害于宅神?西益不祥,損之能善乎?西益不祥,東益能吉乎?夫不祥必有祥者,猶不吉必有吉矣。
宅有形體,神有吉兇,動德緻福,犯刑起禍。
今言西益宅謂之不祥,何益而祥者?且惡人西益宅者誰也?如地惡之,益東家之西,損西家之東,何傷于地?如以宅神不欲西益,神猶人也,人這處宅,欲得廣大,何故惡之?而以宅神惡煩擾,則四面益宅,皆當不祥。
諸工技之家,說吉兇之占,皆有事狀。
宅家言治宅犯兇神,移徙言忌歲月,祭祀言觸血忌,喪葬言犯剛柔,皆有鬼神兇惡之禁,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禍。
至于西益宅何害而謂之不祥?不祥之禍,何以為敗?實說其義,“不祥”者義理之禁,非吉兇之忌也。
夫西方, 長老之地,尊者之位也。
尊長在西,卑幼在東。
尊長,主也;卑幼,助也。
主少而助多,尊無二上,卑有百下也。
西益主益,主不增助,二上不百下也,于義不善,故謂不祥。
不祥者,不宜也,于義不宜,未有兇也。
何以明之?夫墓,死人所藏;田,人所飲食;宅,人所居處。
三者于人,吉兇宜等。
西益宅不祥,西益墓與田,不言不祥。
夫墓,死人所居,因忽不慎。
田,非人所處,不設尊卑。
宅者,長幼所共,加慎緻意者,何可不之諱?義詳于宅,略于墓與田也。
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
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
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
連相放效,至或于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甚失至于不行吊傷、見佗之人柩。
夫徒,〔辠〕人也,被刑謂之徒。
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
宅與墓何别?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世俗禁之,執據何義?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理之諱,非兇惡之忌也。
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
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開予足,開予手,而今而後,吾知免夫。
小子!”曾子重慎,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
孔子曰:“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弗敢毀傷。
“孝者怕入刑辟,刻畫身體,毀傷發膚,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緻也。
愧負刑辱,深自刻責,故不升墓祀于先。
古禮廟祭,今俗墓祀,故不升墓。
慚負先人,一義也。
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
祭祀之禮,齊戒潔清,重之至也。
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
緣先祖之意,見子孫被刑,恻怛慘傷,恐其臨祀,不忍歆享,故不上墓。
二義也。
昔太伯見王季有聖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之,入吳采藥,斷發文身,以随吳俗。
太王薨,太伯還,王季辟主。
太伯再讓,王季不聽,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之俗,斷發文身,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
”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
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之義也。
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
葬死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
權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屍,使先祖有知,痛屍哀形,何愧之有?如使無知,丘墓,田野也,何慚之有?慚愧先者,謂身體刑殘,與人異也。
古者用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
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鉗之法也。
若完城旦以下,施刑彩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世俗信而謂之皆兇,其失至于不吊鄉黨屍,不升佗人之丘,感也。
三曰諱婦人乳子,以為不吉。
将舉吉事,入山林,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