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相篇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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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數有功,超封增官,遂為大将軍,封為萬戶侯。

    周亞夫未封侯之時,許負相之,曰:“君後三歲而入将相,持國秉,貴重矣,于人臣無兩。

    其後九歲而君餓死。

    ”亞夫笑曰:“臣之兄已代侯矣,有如父卒,子當代,亞夫何說侯乎?然既巳貴,如負言,又何說餓死?指示我!”許負指其口,有縱理入口,曰:“此餓死法也。

    ”居三歲,其兄绛侯勝有罪,文帝擇绛侯子賢者,推亞夫,乃封條侯,續绛侯後。

    文帝之後六年,匈奴入邊,乃以亞夫為将軍。

    至景帝之時,亞夫為丞相,後以疾免。

    其子為亞夫買工官尚方甲盾五百被可以為葬者,取庸苦之,不與錢。

    庸知其盜買官器,怨而上告其子。

    景帝下吏責問,因不食五日,嘔血而死。

    當鄧通之幸文帝也,貴在公卿之上,賞賜億萬,與上齊體。

    相工相之曰:“當貧賤餓死。

    ”文帝崩,景帝立,通有盜鑄錢之罪,景帝考驗,通亡,寄死人家,不名一錢。

     韓太傅為諸生時,借相工五十錢,與之俱入璧雍之中,相璧雍弟子誰當貴者。

    相工指倪寬曰:“彼生當貴,秩至三公。

    “韓生謝遣相工,通刺倪寬,結膠漆之交,盡筋力之敬,徙舍從寬,深自附納之。

    寬嘗甚病,韓生養視如仆狀,恩深逾于骨肉。

    後名聞于天下。

    倪寬位至禦史大夫,州郡丞旨召請,擢用舉在本朝,遂至太傅。

    夫鉗徒、許負及相鄧通、倪寬之工,可謂知命之工矣。

    故知命之工,察骨體之證,睹富貴貧賤,猶人見盤盂之器,知所設用也。

    善器必用貴人,惡器必施賤者,尊鼎不在陪廁之側,匏瓜不在殿堂之上,明矣。

    富貴之骨,不遇貧賤之苦;貧賤之相,不遭富貴之樂,亦猶此也。

    器之盛物,有鬥石之量,猶人爵有高下之差也。

    器過其量,物溢棄遺;爵過其差,死亡不存。

    論命者如比之于器,以察骨體之法,則命在于身形,定矣。

    非徒富貴貧賤有骨體也,而操行清濁亦有法理。

    貴賤貧富,命也;操行清濁,性也。

    非徒命有骨法,性亦有骨法。

    唯知命有明相,莫知性有骨法,此見命之表證,不見性之符驗也。

    範蠡去越,自齊遺大夫種書曰:“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犬烹。

    越王為人長頸鳥喙,可與共患難,不可與共容樂。

    子何不去?”大夫種不能去,稱疾不朝,賜劍而死。

    大梁人尉缭,說秦始皇以并天下之計,始皇從其冊,與之亢禮,衣服飲食與之齊同。

    缭曰:“秦王為人,隆準長目,鸷膺豺聲,少恩,虎視狼心,居約易以下人;得志亦輕視人。

    我布衣也,然見我,常身自下我。

    誠使秦王須得志,天下皆為虜矣。

    不可與交遊。

    ”乃亡去。

    故範蠡、尉缭見性行之證,而以定處來事之實,實有其效,如其法相。

    由此言之,性命系于形體,明矣。

    以尺書所載,世所共見,準況古今,不聞者必衆多非一,皆有其實。

    禀氣于天,立形于地,察在地之形,以知在天之命,莫不得其實也。

    有傳孔子相澹台子羽、唐舉占蔡澤不驗之文,此失之不審,何隐匿微妙之表也。

    相或在内,或在外,或在形體,或在聲氣。

    察外者遺其内;在形體者,亡其聲氣。

    孔子适鄭,與弟子相失,孔子獨立鄭東門。

    鄭人或問子貢曰:“東門有人,其頭似堯,其項若臯陶,肩類子産。

    然自腰以下,不及禹三寸,傫傫若喪家之狗。

    ”子貢以告孔子,孔子欣然笑曰:“形狀未也。

    如喪家狗,然哉!然哉!”夫孔子之相,鄭人失其實。

    鄭人不明,法術淺也。

    孔子之失子羽,唐舉惑于蔡澤,猶鄭人相孔子,不能具見形狀之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