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政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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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罪刑殺,亦終五日。

    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太史。

    大朝之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于君前。

    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

    憲籍分于君前。

    五鄉之師出朝,遂于鄉官緻于鄉屬,及于遊宗,皆受憲。

    憲既布,乃反緻令焉,然後敢就舍;憲未布,令未緻,不敢就舍。

    就舍,謂之留令。

    罪死不赦。

    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

    遂于廟緻屬吏,皆受憲。

    憲既布,乃發使者緻令以布憲之日蚤晏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舍;憲未布。

    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

    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

    考憲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zhuanzhi,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

    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

     右首憲 凡将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将為。

    其賞罰之數,必先明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緻令,複賞罰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zhuanzhi,罪死不赦。

    首事既布,然後可以舉事。

     右首事 修火憲,敬山澤,林薮積草,夫财之所出,以時禁發焉。

    使民足于宮室之用,薪蒸之所積,虞師之事也,決水潦,通溝渎,修障防,安水藏,使時水雖過度,無害于五谷。

    歲雖兇旱,有所秎獲,司空之事也。

    相高下,視肥墝,觀地宜,明诏期,前後農夫,以時均修焉,使五谷桑麻,皆安其處,由田之事也。

    行鄉裡,視宮室,觀樹蓺,簡六畜,以時鈞修焉。

    勸勉百姓,使力作毋偷。

    懷樂家室,重去鄉裡,鄉師之事也。

    論百工,審時事,辨功苦,上完利,監壹五鄉,以時鈞修焉。

    使刻镂文采,毋敢造于鄉,工師之事也。

     右省官 度爵而制服,量祿而用财,飲食有量,衣服有制,宮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數,舟車陳器有禁,修生則有軒冕服位谷祿田宅之分,死則有棺椁絞衾圹壟之度。

    雖有賢身貴體,毋其爵,不敢服其服。

    雖有富家多資,毋其祿,不敢用其财。

    天子服文有章,而夫人不敢以燕以飨廟,将軍大夫不敢以朝官吏,以命士,止于帶緣,散民不敢服雜采,百工商賈不得服長鬈貂,刑餘戮民不敢服絻,不敢畜連乘車。

     右服制 寝兵之說勝,則險阻不守;兼愛之說勝,則士卒不戰。

    全生之說勝,則廉恥不立。

    私議自貴之說勝,則上令不行。

    群徒比周之說勝,則賢不肖不分。

    金玉貨财之說勝。

    則爵服下流,觀樂玩好之說勝。

    則奸民在上位。

    請谒任舉之說勝,則繩墨不正,谄谀飾過之說勝,則巧佞者用。

     右九敗 期而緻,使而往,百姓舍己以上為心者,教之所期也。

    始于不足見,終于不可及,一人服之,萬人從之,訓之所期也。

    未之令而為,未之使而往,上不加勉,而民自盡,竭俗之所期也。

    好惡形于心,百姓化于下,罰未行而民畏恐,賞未加而民勸勉,誠信之所期也。

    為而無害,成而不議,得而莫之能争,天道之所期也。

    為之而成,求之而得,上之所欲,小大必舉,事之所期也。

    令則行,禁則止,憲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體之從心,政之所期也。

     右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