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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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生死所系者乎,尤不可不利其器也。
今制弓矢,造自州縣,然地勢燥濕異氣、人力巧拙異能、官吏勤怠異心,往往備物以塞責,取之不以其時,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進于内帑,苟具其數,不求其良,積以歲月,質損而體變,一旦有事出以為用,多用不堪,因而誤事也多矣。
臣請自今以後,凡造弓州縣,計其歲所當造之數,俾其具物料、工費解官,朝委有巧計臣僚專督制造,仍行下出産弓材之處,俾其取材必以時、擇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順天之時、随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則弓無不良矣。
雖然,人力有不齊,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鬥石為量,用漆書其上,自二石以下至于六鬥凡數等,仍行教閱将官,于凡軍士皆較量其力之所勝著為石鬥之數,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數給之,如此,則不徒費民财而所造之弓皆有實用,器良而與人力相稱,所向無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為矢。
鍭矢參分(謂三分之)、茀矢(“茀”當作“殺”)參分,一在前、二在後,兵矢、田矢五分(謂分之為五),二在前、三在後;殺(當作“茀”)矢七分(分之為七)、三在前、四在後。
參分其長而殺其一,五分其長而羽其一。
以其笴(矢幹)厚為之羽深,水之以辨(猶正也)其陰陽(浮之于水以浮沈辨之也),夾其陰陽以設其比(箭括抵弦處),夾(夾之使輕重均)其比以設其羽,參分其羽以設其刃(刃若羽三分之一),則雖有疾風亦弗之能憚矣。
刃長寸、圍寸,铤(謂箭之足入橐中者)十之,重三垸(量名)。
前弱則梱(低也)後弱則翔(回顧),中弱則纡(曲也),中強則揚(飛也)。
羽豐則遲,羽殺則趮(旁掉也)。
是故夾(以指夾矢)而搖(動也)之以視其豐殺之節也,撓(搦其幹也)之以視其鴻(鴻即強也)殺之稱也。
凡相(擇也)笴,欲生(謂無瑕蠹)而抟(謂圖也),同抟欲重(同抟欲其材之重)同重節欲疏(同重欲其節之疏),同疏欲(同疏欲其缜栗而堅)。
吳澂曰:“鍭矢三分,言參訂之而平者,前有鐵重也。
茀矢,‘茀’當為‘殺’。
一在前,謂箭槁中鐵莖居參分,殺一之前也。
兵矢,謂枉矢、絜矢也,此二矢亦可以田。
田矢謂矰矢,二在前、三在後,鐵差短小也。
殺矢,‘殺’當為‘茀’。
三在前、四在後,鐵又差短小也。
殺其一者,謂矢槁長三尺,殺其前一尺令趣镞也。
羽其一者,羽者六寸也。
笴讀為槁,謂矢幹也。
陰沈而陽浮,夾其陰陽者,弓矢比在槁兩旁,弩矢比在上下。
設羽于四角也,參分其羽以設其刃,謂刃二寸也。
‘前弱則梱’以下,言幹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也。
” 臣按:古人之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無不中也。
五兵之用,弓矢為長,弓良而矢不合度,雖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
觀《考工記》于矢人為矢,則可見古人之學無所不該,而小物之不遺也如此,此三代盛時文事武備後世皆所不能及也。
大抵矢之為矢,不出乎幹羽二者而已,幹之強弱則欲适其中,羽之豐殺則欲适其節,前弱則矢行而低,後弱則矢行而旋,中弱則矢行而曲,中強則矢行而起,此強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則矢重,其行必失于緩,羽太少則矢輕,其行必失于急,此豐殺之失節也。
欲視其豐殺之節,宜以指夾矢而搖之,以約其輕重;欲視其鴻(強也)殺之稱,宜以指撓其幹而曲之,以審其強弱。
其制矢既有其量,其視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無不良而用之所以無不宜也。
桃氏為劍。
臘(謂兩刃)廣二寸有半寸,兩從半之。
以其臘廣為之莖圍,長倍之。
賈公彥曰:“臘謂兩刃,兩面各有刃也。
劍脊中高,兩面趨锷,锷即鋒也。
莖(納于夾中者)在夾(人所握處為夾)中者,圍二寸半、長五寸。
” 臣按:《釋名》:“劍者,撿也,所以防檢非常。
”是蓋防身之器,項羽學之以為一人之敵者也。
司劍之官而謂之桃氏,劍所以禦暴除惡,以桃之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廬人為廬器。
戈(二刃)柲(柄也)六尺有六寸,殳(如杖無刃)長尋(八尺)有四尺,車戟(三刃)常(倍尋曰常),酋(酋之為言就也)矛(句兵)常有四尺,夷(夷之為言傷也)矛三尋。
凡兵無過三其身,過三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害人。
故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
攻國之人衆,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國之人寡,食飲飽,行地不遠,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吳澂曰:“兵無過三其身者,人長八尺,與尋齊,進退之度三尋,用兵力之極也。
而無已,猶曰不徒止言其大長也。
夫兵莫短于戈、殳,故攻國者用之;莫長于矛、戟,故守國者用之,大要欲便于人也。
” 臣按:戈、戟皆剌兵也,戈二刃、戟三刃。
殳,擊兵也,如杖而無刃。
矛,句兵也,上銳而旁句。
酋矛、夷矛,特因長短而取名爾。
矛用以句則宜,長于戟然後有及,故酋矛長二丈、夷矛長二丈四尺。
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長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傷也,以夷矛極長,句則有及而傷物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
考古之兵器見于《周禮》者,司兵注“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說者謂此車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焉。
五兵之外,有劍、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于刺而殳用以擊、矛用以句。
其矛之謂夷者,意即《詩小戎》之庌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義,然則又不專以句,而亦用以刺也。
方車戰之時,敵遠則用弓矢,稍近則以矛句之,句之至則施擊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劍,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
後世無車戰,惟用騎與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為主。
今制五十軍為一隊,有槍、有刀、有弓矢、有盾而無古之所謂戈、戟、殳、矛與弩者,弩僅見用于廣右之徭綍,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遺制也。
臣惟我聖祖之得天下,其經營惟在于中國,故其制兵亦惟以中國為法。
然而承平之後,中國無事,故為民害者往往在于外患,邊陲之地多險阻崎岖,而吾之隊伍不可以盡施,且吾器械長短相制,卒然遇敵,長兵無短用、短兵無長用,故士卒雖多而得用僅半。
請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講求其故,加用弩與矛二器以為兵用,而仍下湖廣二藩選其精于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習。
若夫殳之為殳,略如今俗所謂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備此一器,以擊虜馬之足,蓋亦不減宋人用麻劄刀也。
考古之殳長丈二而無刃,禮書作八觚形,蓋八棱也。
古人用于車上,故宜長,今用于步軍手執以擊馬足,宜與人相稱;古作八棱,今宜于人手所執處為圓形,而于其半至末為四棱或加鐵于棱中雲。
鹥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賈公彥曰:“弧旌者,弧弓也,旌旗上有弓所以張糸參幅。
枉矢者,就旌旗張栻弓上亦畫枉焉,以象弧星也。
” 臣按:《天文志》雲“觜絪下一星曰天矢,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鄭氏所謂枉矢,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矢、絜矢象焉。
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考史,陳球守零陵,制為飛矛者,其形之大如矛欤。
今火藥有火箭,若仿漢人飛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藥,使之射遠而流行,是亦驚敵之一具也。
以上器械之利(上)
今制弓矢,造自州縣,然地勢燥濕異氣、人力巧拙異能、官吏勤怠異心,往往備物以塞責,取之不以其時,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進于内帑,苟具其數,不求其良,積以歲月,質損而體變,一旦有事出以為用,多用不堪,因而誤事也多矣。
臣請自今以後,凡造弓州縣,計其歲所當造之數,俾其具物料、工費解官,朝委有巧計臣僚專督制造,仍行下出産弓材之處,俾其取材必以時、擇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順天之時、随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則弓無不良矣。
雖然,人力有不齊,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鬥石為量,用漆書其上,自二石以下至于六鬥凡數等,仍行教閱将官,于凡軍士皆較量其力之所勝著為石鬥之數,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數給之,如此,則不徒費民财而所造之弓皆有實用,器良而與人力相稱,所向無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為矢。
鍭矢參分(謂三分之)、茀矢(“茀”當作“殺”)參分,一在前、二在後,兵矢、田矢五分(謂分之為五),二在前、三在後;殺(當作“茀”)矢七分(分之為七)、三在前、四在後。
參分其長而殺其一,五分其長而羽其一。
以其笴(矢幹)厚為之羽深,水之以辨(猶正也)其陰陽(浮之于水以浮沈辨之也),夾其陰陽以設其比(箭括抵弦處),夾(夾之使輕重均)其比以設其羽,參分其羽以設其刃(刃若羽三分之一),則雖有疾風亦弗之能憚矣。
刃長寸、圍寸,铤(謂箭之足入橐中者)十之,重三垸(量名)。
前弱則梱(低也)後弱則翔(回顧),中弱則纡(曲也),中強則揚(飛也)。
羽豐則遲,羽殺則趮(旁掉也)。
是故夾(以指夾矢)而搖(動也)之以視其豐殺之節也,撓(搦其幹也)之以視其鴻(鴻即強也)殺之稱也。
凡相(擇也)笴,欲生(謂無瑕蠹)而抟(謂圖也),同抟欲重(同抟欲其材之重)同重節欲疏(同重欲其節之疏),同疏欲(同疏欲其缜栗而堅)。
吳澂曰:“鍭矢三分,言參訂之而平者,前有鐵重也。
茀矢,‘茀’當為‘殺’。
一在前,謂箭槁中鐵莖居參分,殺一之前也。
兵矢,謂枉矢、絜矢也,此二矢亦可以田。
田矢謂矰矢,二在前、三在後,鐵差短小也。
殺矢,‘殺’當為‘茀’。
三在前、四在後,鐵又差短小也。
殺其一者,謂矢槁長三尺,殺其前一尺令趣镞也。
羽其一者,羽者六寸也。
笴讀為槁,謂矢幹也。
陰沈而陽浮,夾其陰陽者,弓矢比在槁兩旁,弩矢比在上下。
設羽于四角也,參分其羽以設其刃,謂刃二寸也。
‘前弱則梱’以下,言幹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也。
” 臣按:古人之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無不中也。
五兵之用,弓矢為長,弓良而矢不合度,雖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
觀《考工記》于矢人為矢,則可見古人之學無所不該,而小物之不遺也如此,此三代盛時文事武備後世皆所不能及也。
大抵矢之為矢,不出乎幹羽二者而已,幹之強弱則欲适其中,羽之豐殺則欲适其節,前弱則矢行而低,後弱則矢行而旋,中弱則矢行而曲,中強則矢行而起,此強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則矢重,其行必失于緩,羽太少則矢輕,其行必失于急,此豐殺之失節也。
欲視其豐殺之節,宜以指夾矢而搖之,以約其輕重;欲視其鴻(強也)殺之稱,宜以指撓其幹而曲之,以審其強弱。
其制矢既有其量,其視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無不良而用之所以無不宜也。
桃氏為劍。
臘(謂兩刃)廣二寸有半寸,兩從半之。
以其臘廣為之莖圍,長倍之。
賈公彥曰:“臘謂兩刃,兩面各有刃也。
劍脊中高,兩面趨锷,锷即鋒也。
莖(納于夾中者)在夾(人所握處為夾)中者,圍二寸半、長五寸。
” 臣按:《釋名》:“劍者,撿也,所以防檢非常。
”是蓋防身之器,項羽學之以為一人之敵者也。
司劍之官而謂之桃氏,劍所以禦暴除惡,以桃之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廬人為廬器。
戈(二刃)柲(柄也)六尺有六寸,殳(如杖無刃)長尋(八尺)有四尺,車戟(三刃)常(倍尋曰常),酋(酋之為言就也)矛(句兵)常有四尺,夷(夷之為言傷也)矛三尋。
凡兵無過三其身,過三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害人。
故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
攻國之人衆,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國之人寡,食飲飽,行地不遠,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
吳澂曰:“兵無過三其身者,人長八尺,與尋齊,進退之度三尋,用兵力之極也。
而無已,猶曰不徒止言其大長也。
夫兵莫短于戈、殳,故攻國者用之;莫長于矛、戟,故守國者用之,大要欲便于人也。
” 臣按:戈、戟皆剌兵也,戈二刃、戟三刃。
殳,擊兵也,如杖而無刃。
矛,句兵也,上銳而旁句。
酋矛、夷矛,特因長短而取名爾。
矛用以句則宜,長于戟然後有及,故酋矛長二丈、夷矛長二丈四尺。
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長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傷也,以夷矛極長,句則有及而傷物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
考古之兵器見于《周禮》者,司兵注“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說者謂此車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焉。
五兵之外,有劍、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于刺而殳用以擊、矛用以句。
其矛之謂夷者,意即《詩小戎》之庌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義,然則又不專以句,而亦用以刺也。
方車戰之時,敵遠則用弓矢,稍近則以矛句之,句之至則施擊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劍,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
後世無車戰,惟用騎與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為主。
今制五十軍為一隊,有槍、有刀、有弓矢、有盾而無古之所謂戈、戟、殳、矛與弩者,弩僅見用于廣右之徭綍,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遺制也。
臣惟我聖祖之得天下,其經營惟在于中國,故其制兵亦惟以中國為法。
然而承平之後,中國無事,故為民害者往往在于外患,邊陲之地多險阻崎岖,而吾之隊伍不可以盡施,且吾器械長短相制,卒然遇敵,長兵無短用、短兵無長用,故士卒雖多而得用僅半。
請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講求其故,加用弩與矛二器以為兵用,而仍下湖廣二藩選其精于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習。
若夫殳之為殳,略如今俗所謂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備此一器,以擊虜馬之足,蓋亦不減宋人用麻劄刀也。
考古之殳長丈二而無刃,禮書作八觚形,蓋八棱也。
古人用于車上,故宜長,今用于步軍手執以擊馬足,宜與人相稱;古作八棱,今宜于人手所執處為圓形,而于其半至末為四棱或加鐵于棱中雲。
鹥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賈公彥曰:“弧旌者,弧弓也,旌旗上有弓所以張糸參幅。
枉矢者,就旌旗張栻弓上亦畫枉焉,以象弧星也。
” 臣按:《天文志》雲“觜絪下一星曰天矢,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鄭氏所謂枉矢,取名變星,飛行有光,今之飛矛是也,或謂之兵矢、絜矢象焉。
二者皆可結火以射敵,考史,陳球守零陵,制為飛矛者,其形之大如矛欤。
今火藥有火箭,若仿漢人飛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藥,使之射遠而流行,是亦驚敵之一具也。
以上器械之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