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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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

     《左氏傳》:隱公十一年,公會齊侯、鄭伯伐許。

    君子謂:“鄭莊公於是乎有禮。

    禮,經國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後嗣者,許無刑(法也)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處之,量力而行之,相時而動,無累後人,可謂知禮矣。

    ” 臣按:鄭莊公會齊、魯伐許,既入許,莊公命許大夫奉許叔,君子謂其得伐叛討二、存亡繼絕之禮。

    所謂無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度德而處之、量力而行之之三數言者,誠得聖人製事待人之要,而所謂相時而動,無累後人者,其為慮周而謀遠,尤可為世法者也。

     息侯伐鄭,鄭伯與戰於竟,息師大敗而還。

    君子是以知息之將亡也。

    不度德、不量力、不親親(鄭、息同姓之國)不征辭、不察有罪,犯五不韙(是也)而以伐人,其喪師也不亦宜乎(隱公十一年)。

     杜預曰:“不征辭,謂言語相恨,當明征其辭以審曲直,不宜輕鬥。

    ” 臣按:韙之為言是也。

    人之興師以伐人者,皆見他人有不是之處耳,反求諸己,吾所行者亦有不是否乎?苟有犯於不是者,則亟止焉,所謂是者理而已矣。

    順理為是,逆理為非,如此,是惟不動眾,動則合天道,是惟不伐人,伐乃奉天討。

     桓公十一年,鬥廉曰:“師克在和,不在眾。

    ”臣按:所謂和者,即《孟子》“地利不如人和”之和。

     莊公十年,齊師伐我。

    公將戰,曹劌請見,其鄉人曰:“肉食者(謂在位者)謀之,又何間(猶與也)焉?”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

    ”乃入見,問何以戰,公曰:“衣食所安,弗敢專也,必以分人。

    ”對曰:“小惠未遍,民弗從也。

    ”公曰:“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

    ”對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

    ”公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對曰:“忠之屬也,可以一戰。

    戰則請從。

    ”公與之乘,戰於長勺。

    公將鼓之,劌曰:“未可。

    ”齊人三鼓,劌曰:“可矣。

    ”齊師敗績,公將馳之,劌曰:“未可。

    ”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曰:“可矣。

    ”遂逐齊師。

    既克,公問其故,對曰:“夫戰,勇氣也。

    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

    彼竭我盈,故克之。

    夫大國難測也,懼有伏焉,吾視其轍亂,望其旗靡,故逐之。

    ” 臣按:曹劌對魯莊公之言,既得用兵之本,複得用兵之法,所謂小惠之未偏、小信之未孚皆不可以戰,惟察獄以其情是為盡心之忠,如是而後可戰,可謂得戰之本矣。

    若夫三鼓則氣竭,懼其有伏必其轍亂旗靡然後逐之,可謂得戰之法矣。

    其答鄉人之問而謂肉食者鄙不能遠謀,是誠天下後世之通患也。

    噫,食人之祿而不能謀人之事,其人固可鄙矣,所以用其人而不知其人之可鄙者,不亦可鄙之甚哉。

     二十七年,晉侯將伐虢,士曈曰:“不可。

    虢公驕,若驟得勝於我,必棄其民,無眾而後伐之,欲禦我誰與?夫禮樂慈愛,戰所畜也,夫民讓事樂和、愛親哀喪而後可用也,虢弗畜也,亟戰將饑。

    ” 孔穎達曰:“禮樂慈愛,謂國君教民,民間有此四者畜聚此事,然後可與人戰,故雲戰所畜也。

    士曈既言其目,更以其義覆之,禮尚謙讓,讓事謂禮也;樂以和親,樂和謂樂也;慈謂愛之深也,愛親謂慈也;愛極然後哀喪,謂愛也。

    民間有此四事,然後可用以戰。

    ” 臣按:春秋去古未遠,故其論戰恒以民心為本,後世則論敵情而已矣。

     僖公十有九年,宋人圍曹,子魚言於宋公曰:“文王聞崇德亂而伐之,軍三旬而不降,退修教而複伐之,因壘而降。

    《詩》曰:‘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禦於家邦。

    ’今君德無乃猶有所闕而以伐人,若之何?盍姑內省德乎,無闕而後動。

    ” 林堯叟曰:“因壘而降,壘,石壘也。

    言不增兵但因舊壘而崇自服。

    ” 臣按:必德無闕而後可以伐人,世主有欲興師以伐人者,盍姑內自省曰吾之德有闕否乎?若猶有闕,方當修省之不暇,幸人之不我伐也,何可以伐人乎哉? 二十有二年,宋公及楚人戰於泓。

    宋人既成列,楚人未既濟,司馬請擊之,公曰:“不可。

    ”既濟而未成列,又以告,公曰:“未可。

    ”既陳而後擊之,宋師敗績。

    公傷股,門官殲焉。

    國人皆咎公,公曰:“君子不重傷、不禽二毛,古之為軍也不以阻隘也。

    寡人雖亡國之餘,不鼓不成列。

    ” 蘇軾曰:“古人有言圖王不成其弊猶足以霸,襄公行王者之師,猶足以當桓文之師,一戰之餘,救死扶傷不暇,此獨妄庸耳。

    齊桓、晉文得管仲、子犯以興,襄公有一子魚不能用,豈可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