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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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月日例第四
隐六年傳:《春秋》雖無事,首時,過則書。
《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
注:曆一時無事則書。
其始月也,明王者當奉順四時之正也。
有事不月者,人道正則天道定矣。
十一年傳:隐無正月,将讓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
定元年:春,王。
傳:何以無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
定無正月者,即位後也。
桓四年注:去二時者,桓公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為貶見其罪,明不宜。
七年注:去二時者,桓公以火攻人君,故貶,明大惡。
十七年注:夏,陽也;月,陰也。
去夏者,明夫人不系于公也。
冬十月朔。
注:去日者,著桓行惡,故深為内懼,其将見殺無日。
莊二十二年注:以五月首時者,譏莊公取仇國女,不可以事先祖,奉四時祭祀,猶五月不宜以首時。
僖二十八年注: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系于月。
成十年注:去冬者,惡成公怨怼無事天之意,當絕之。
昭十年注:去冬者,蓋昭公娶吳孟子之年,故貶之。
定十四年注:去冬者,坐淫,故貶。
或說坐受女樂,令聖人去。
冬,陰,臣之象也。
成十七年傳:非此月日也,以此月日卒,待君命,然後卒大夫。
成十八年注:二月庚申日,上系于正月者,起正月見幽,二月庚申日死也。
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注:但舉日不舉辰者,辰不同,不可相為上下。
又日為君,辰為臣,去辰則逐季氏意明矣。
上不日言上辛者,為下辛張本。
不言下辛,言季辛者,起季氏不執下而逐上。
隐元年注:十言有二者,起下複有二,非十中之二。
僖十有六年傳:是月者,僅逮是月也,《春秋》不書晦也。
隐二年注:朝聘會盟,例皆時。
〔案:朝公會公同盟如會,皆同。
〕 莊二十五年注:内朝聘言如者,尊内也。
朝京師大國,善有加。
錄文如楚,有危文。
聘無月者,比于朝輕。
僖十年注:書如者,錄内所與外交接也。
故如京師,善,則月榮之。
如齊晉,善,則月安之。
如楚,則月危之。
明當尊賢慕大,無友不如己者。
隐四年注:遇,例時。
隐元年注:君大夫盟,例日,惡不信也。
小信月,大信時。
又注:微者盟,例時。
不能專正,故責略之。
桓十一年注:未命大夫,盟會用兵不日。
上不及大夫,下重于士,罰疑從輕,故責之略。
桓十四年注:莅盟來盟,例皆時。
從丙為王義,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
〔案:來聘而尋舊盟,例日,惡之。
又伐而盟者,例日,為将複伐。
〕 僖十九年注:會盟不日者,不信己,明無取于日,自其正文也。
莊十三年傳:桓之盟,不日,信之也。
〔案:魯桓盟皆日,危之也。
〕 補注:平,例時。
不易者月。
隐二年注:侵伐圍入,例皆時。
又注:入,例時。
傷害多,則月。
〔案:義兵例月。
〕 莊二十八年傳:伐,不日。
僖二十二年傳:偏戰者,日。
三十三年傳:詐戰,不日。
注:不言敗績,外詐戰文也。
詐,卒也。
齊人語也。
隐六年注:戰,例時。
偏戰,日。
詐戰,月。
隐二年注:滅,例月。
定四年、八年注:定、哀滅,例日。
僖二十八年注:夷狄滅微國,不月,略之。
僖元年注:遷例,大國月,重煩勞也;小國時。
隐十年、文七年傳:取邑,不日。
隐四年注:取邑,例時。
宣十年注:凡歸邑物,例皆時。
莊三十一年注:獻捷,例時。
莊六年注:救,例時。
僖四年注:潰,例月。
叛,例時。
莊三年注:次,例時。
莊十八年注:追,例時。
襄五年注:戍,例時。
僖二十六年注:乞師,例時。
哀九年注:詐取師,不月,疾略之。
桓七年注:焚,日者,疾之。
桓十六年注:緻,例時。
僖四年注:凡公出,滿三時,月。
危公之久。
補注:天王崩,例日,葬例月,從大國例。
隐二年注:夫人薨,日者,恩錄之。
公夫人皆同例。
桓十八年注:葬我君,例日,起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當遣使者與諸侯共會之。
桓十八年注:凡公薨外,緻日,危痛之。
〔案:夫人薨外緻,同例。
〕 隐八年傳:卒日而葬,不日。
卒赴而葬,不告。
隐三年傳:葬不及時,而日,渴葬也;不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隐之也。
不日謂之不能葬也。
當時而不日,正也;日,危不得葬也。
隐四年注:卒日葬月,達于《春秋》,為大國例。
桓十年注:小國始卒,當卒月葬時。
哀三年注:小國卒,葬極于哀公,皆卒日葬月。
隐元年注:所傳聞世,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
所聞世,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
所見世,有罪無罪,皆日錄之。
〔案:内未命大夫,卒例月;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時。
視小國君,次内大夫也。
〕 莊二年注:内女卒,例日;外女不日者,實不如魯女。
〔案:内女不葬,葬例月。
〕 僖九年注:許嫁卒者,有即貴之漸;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從諸侯夫人例。
宣十六年注:棄歸例,有罪時,無罪月。
莊二十七年注:女會來,例皆時。
隐二年注:内女歸,例月。
莊元年注:外女不月者,實不如魯女。
成八年注:媵,例時。
桓三年、宣元年注:夫人至,例月。
文九年注:奔喪緻例月者,婦人危重,從始至例。
〔案:夫人出會如他國,月者,譏之。
〕 莊二十四年注:觌夫人,例日。
隐四年注:弑,例日。
從外赴詞,以賊聞例。
〔案:諸侯相殺,同例。
〕 文元年注:夷狄子弑父,忍,言其日。
襄三十年注:中國子弑父,不忍,言其日。
文十八年注:稱國以弑,例皆時者,略之。
僖九年注:外弑未逾年,君例月。
隐四年注:讨賊,例時。
僖二十八年注:内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
外殺大夫,皆時。
〔案:殺世子母弟,同例。
〕 文八年注:大夫相殺,例皆時。
定元年注:大夫執,無例。
〔疏:諸侯相執例月。
案:當例時。
〕 桓十一年注:執大夫,例時。
闵二年注:凡公夫人奔,例日。
月者,有罪。
昭二十九年注:唁,例時。
昭二十一年注:大國奔,例月。
成十二年注:不月者,小國也。
闵二年注:内大夫奔例,無罪者日,有罪者月。
外大夫奔,例皆時。
〔案:世子奔放大夫,大夫相放,同例。
〕 隐四年注:大國篡,例月,小國時。
立納入皆為篡。
襄二十三年注:篡大夫位,例時。
僖二十八年注:複歸,例皆時。
定元年傳:即位,不日。
定九年注:竊寶,不月,得亦不月。
隐五年、文二年注:失禮鬼神,例日。
莊二十三年注:失禮宗廟,例時。
成十七年注:郊日者,明用辛例。
不郊則不日。
〔案:蔔郊例月。
〕 文十三年、定二年注:不務公室,例月。
〔案:新作例時。
不務者,久不修也。
〕 隐七年注:城邑,例時。
〔案:外城例月,别于内城。
〕 莊元年注:築,例時。
〔案:浚同例。
〕 文十六年注:毀,例時。
〔案:堕同例。
〕 補注:變制,例時。
新作南門、初稅畝、用田賦,不月,是其例也。
隐五年注:觀,例時。
桓四年注:狩,例時。
六年注:蒐,例時。
隐二年注:親迎,例時。
不親迎,例月。
桓六年注:世子生,日者,喜錄之。
成八年注:錫命,例月,為魯,喜錄之。
隐元年注:王使歸賵,月者,為内恩,錄之。
諸侯不月,比于王者輕。
會葬皆同例。
〔疏:諸侯身來,書月。
舊解非也。
〕 桓十五年注:求,例時。
隐元年注:凡災異,一日者日,曆日者月,曆時者加自文為異。
〔案:外災不書,書例時。
〕 朝例時 桓二年:秋七月,紀侯來朝。
注:月者,明不臣後父,所以廣孝敬。
六年:春正月,寔來。
注:月者,危錄之。
無禮之人,不可備責之。
〔疏:不備責,故不書日。
〕 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來朝。
注:月者,甚惡内也。
内朝加錄文例 僖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注:月者,僖公本齊所立。
桓公德衰,見叛,獨能念恩,朝事之,故善,錄之。
十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注:月者,善公既能念恩,尊事齊桓,又合古五年一朝之義,故錄之。
二十八年:冬,壬申,公朝于王所。
傳:其日,錄乎内也。
注:危錄内,再失禮,将為有義者所惡。
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系于月。
三十三年:冬十月,公如齊。
注:月者,善公念齊,恩及子孫。
宣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注:月者,善宣公事齊,合古禮,卒使齊歸濟西田。
不就十年月者,五年再朝,近得正。
成十三年:春三月,公如京師。
注:月者,善公尊天子。
《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
注:曆一時無事則書。
其始月也,明王者當奉順四時之正也。
有事不月者,人道正則天道定矣。
十一年傳:隐無正月,将讓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
定元年:春,王。
傳:何以無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
定無正月者,即位後也。
桓四年注:去二時者,桓公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為貶見其罪,明不宜。
七年注:去二時者,桓公以火攻人君,故貶,明大惡。
十七年注:夏,陽也;月,陰也。
去夏者,明夫人不系于公也。
冬十月朔。
注:去日者,著桓行惡,故深為内懼,其将見殺無日。
莊二十二年注:以五月首時者,譏莊公取仇國女,不可以事先祖,奉四時祭祀,猶五月不宜以首時。
僖二十八年注: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系于月。
成十年注:去冬者,惡成公怨怼無事天之意,當絕之。
昭十年注:去冬者,蓋昭公娶吳孟子之年,故貶之。
定十四年注:去冬者,坐淫,故貶。
或說坐受女樂,令聖人去。
冬,陰,臣之象也。
成十七年傳:非此月日也,以此月日卒,待君命,然後卒大夫。
成十八年注:二月庚申日,上系于正月者,起正月見幽,二月庚申日死也。
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
注:但舉日不舉辰者,辰不同,不可相為上下。
又日為君,辰為臣,去辰則逐季氏意明矣。
上不日言上辛者,為下辛張本。
不言下辛,言季辛者,起季氏不執下而逐上。
隐元年注:十言有二者,起下複有二,非十中之二。
僖十有六年傳:是月者,僅逮是月也,《春秋》不書晦也。
隐二年注:朝聘會盟,例皆時。
〔案:朝公會公同盟如會,皆同。
〕 莊二十五年注:内朝聘言如者,尊内也。
朝京師大國,善有加。
錄文如楚,有危文。
聘無月者,比于朝輕。
僖十年注:書如者,錄内所與外交接也。
故如京師,善,則月榮之。
如齊晉,善,則月安之。
如楚,則月危之。
明當尊賢慕大,無友不如己者。
隐四年注:遇,例時。
隐元年注:君大夫盟,例日,惡不信也。
小信月,大信時。
又注:微者盟,例時。
不能專正,故責略之。
桓十一年注:未命大夫,盟會用兵不日。
上不及大夫,下重于士,罰疑從輕,故責之略。
桓十四年注:莅盟來盟,例皆時。
從丙為王義,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
〔案:來聘而尋舊盟,例日,惡之。
又伐而盟者,例日,為将複伐。
〕 僖十九年注:會盟不日者,不信己,明無取于日,自其正文也。
莊十三年傳:桓之盟,不日,信之也。
〔案:魯桓盟皆日,危之也。
〕 補注:平,例時。
不易者月。
隐二年注:侵伐圍入,例皆時。
又注:入,例時。
傷害多,則月。
〔案:義兵例月。
〕 莊二十八年傳:伐,不日。
僖二十二年傳:偏戰者,日。
三十三年傳:詐戰,不日。
注:不言敗績,外詐戰文也。
詐,卒也。
齊人語也。
隐六年注:戰,例時。
偏戰,日。
詐戰,月。
隐二年注:滅,例月。
定四年、八年注:定、哀滅,例日。
僖二十八年注:夷狄滅微國,不月,略之。
僖元年注:遷例,大國月,重煩勞也;小國時。
隐十年、文七年傳:取邑,不日。
隐四年注:取邑,例時。
宣十年注:凡歸邑物,例皆時。
莊三十一年注:獻捷,例時。
莊六年注:救,例時。
僖四年注:潰,例月。
叛,例時。
莊三年注:次,例時。
莊十八年注:追,例時。
襄五年注:戍,例時。
僖二十六年注:乞師,例時。
哀九年注:詐取師,不月,疾略之。
桓七年注:焚,日者,疾之。
桓十六年注:緻,例時。
僖四年注:凡公出,滿三時,月。
危公之久。
補注:天王崩,例日,葬例月,從大國例。
隐二年注:夫人薨,日者,恩錄之。
公夫人皆同例。
桓十八年注:葬我君,例日,起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當遣使者與諸侯共會之。
桓十八年注:凡公薨外,緻日,危痛之。
〔案:夫人薨外緻,同例。
〕 隐八年傳:卒日而葬,不日。
卒赴而葬,不告。
隐三年傳:葬不及時,而日,渴葬也;不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隐之也。
不日謂之不能葬也。
當時而不日,正也;日,危不得葬也。
隐四年注:卒日葬月,達于《春秋》,為大國例。
桓十年注:小國始卒,當卒月葬時。
哀三年注:小國卒,葬極于哀公,皆卒日葬月。
隐元年注:所傳聞世,大夫卒,有罪無罪,皆不日,略之也。
所聞世,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
所見世,有罪無罪,皆日錄之。
〔案:内未命大夫,卒例月;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時。
視小國君,次内大夫也。
〕 莊二年注:内女卒,例日;外女不日者,實不如魯女。
〔案:内女不葬,葬例月。
〕 僖九年注:許嫁卒者,有即貴之漸;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從諸侯夫人例。
宣十六年注:棄歸例,有罪時,無罪月。
莊二十七年注:女會來,例皆時。
隐二年注:内女歸,例月。
莊元年注:外女不月者,實不如魯女。
成八年注:媵,例時。
桓三年、宣元年注:夫人至,例月。
文九年注:奔喪緻例月者,婦人危重,從始至例。
〔案:夫人出會如他國,月者,譏之。
〕 莊二十四年注:觌夫人,例日。
隐四年注:弑,例日。
從外赴詞,以賊聞例。
〔案:諸侯相殺,同例。
〕 文元年注:夷狄子弑父,忍,言其日。
襄三十年注:中國子弑父,不忍,言其日。
文十八年注:稱國以弑,例皆時者,略之。
僖九年注:外弑未逾年,君例月。
隐四年注:讨賊,例時。
僖二十八年注:内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
外殺大夫,皆時。
〔案:殺世子母弟,同例。
〕 文八年注:大夫相殺,例皆時。
定元年注:大夫執,無例。
〔疏:諸侯相執例月。
案:當例時。
〕 桓十一年注:執大夫,例時。
闵二年注:凡公夫人奔,例日。
月者,有罪。
昭二十九年注:唁,例時。
昭二十一年注:大國奔,例月。
成十二年注:不月者,小國也。
闵二年注:内大夫奔例,無罪者日,有罪者月。
外大夫奔,例皆時。
〔案:世子奔放大夫,大夫相放,同例。
〕 隐四年注:大國篡,例月,小國時。
立納入皆為篡。
襄二十三年注:篡大夫位,例時。
僖二十八年注:複歸,例皆時。
定元年傳:即位,不日。
定九年注:竊寶,不月,得亦不月。
隐五年、文二年注:失禮鬼神,例日。
莊二十三年注:失禮宗廟,例時。
成十七年注:郊日者,明用辛例。
不郊則不日。
〔案:蔔郊例月。
〕 文十三年、定二年注:不務公室,例月。
〔案:新作例時。
不務者,久不修也。
〕 隐七年注:城邑,例時。
〔案:外城例月,别于内城。
〕 莊元年注:築,例時。
〔案:浚同例。
〕 文十六年注:毀,例時。
〔案:堕同例。
〕 補注:變制,例時。
新作南門、初稅畝、用田賦,不月,是其例也。
隐五年注:觀,例時。
桓四年注:狩,例時。
六年注:蒐,例時。
隐二年注:親迎,例時。
不親迎,例月。
桓六年注:世子生,日者,喜錄之。
成八年注:錫命,例月,為魯,喜錄之。
隐元年注:王使歸賵,月者,為内恩,錄之。
諸侯不月,比于王者輕。
會葬皆同例。
〔疏:諸侯身來,書月。
舊解非也。
〕 桓十五年注:求,例時。
隐元年注:凡災異,一日者日,曆日者月,曆時者加自文為異。
〔案:外災不書,書例時。
〕 朝例時 桓二年:秋七月,紀侯來朝。
注:月者,明不臣後父,所以廣孝敬。
六年:春正月,寔來。
注:月者,危錄之。
無禮之人,不可備責之。
〔疏:不備責,故不書日。
〕 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來朝。
注:月者,甚惡内也。
内朝加錄文例 僖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注:月者,僖公本齊所立。
桓公德衰,見叛,獨能念恩,朝事之,故善,錄之。
十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注:月者,善公既能念恩,尊事齊桓,又合古五年一朝之義,故錄之。
二十八年:冬,壬申,公朝于王所。
傳:其日,錄乎内也。
注:危錄内,再失禮,将為有義者所惡。
不月而日者,自是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系于月。
三十三年:冬十月,公如齊。
注:月者,善公念齊,恩及子孫。
宣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注:月者,善宣公事齊,合古禮,卒使齊歸濟西田。
不就十年月者,五年再朝,近得正。
成十三年:春三月,公如京師。
注:月者,善公尊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