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邠廬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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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各省田畝一切度以工部尺,而增減其賦以就之,不尤善之善者乎?今吳田一畝,多不敷二百四十步,甚有七折,八折者,林文忠公疏稿[見《興水利議》]所謂南方地畝狹于北方者此也。

    蓋自宋以來,所謂清丈者,無非具文矣,皆由不知前議羅盤定向,四隅立柱之法為之範圍。

    有零數無都數,可分不可合,或盈或縮,甚或隐匿,百弊叢生,[注,丈書泥于梯田闊狹折半之法,方田十畝斜剖為二,可成十一畝,餘可類推。

    又遇巉山宜用圓錐求面術,亦丈書所未必知,《蘇州府志》載吳縣辦清丈,久之以山多難丈中寝,可為笑柄。

    故丈田亦必略知算術,不可專恃丈書]不能若網在網,必至治絲而棼。

     誠如前議繪圖之法而用之,然後明定畝數,[北省有六畝為一垧,四十二畝為一繩等名目,亦應删除]用顧氏炎武所議,以一縣之丈地,敷一縣之糧科。

    [見《日知錄》]即朱子通縣均紐、百裡之内輕重齊同之法,[見《朱子文集》卷十九條奏經界狀]按畝均收。

    仍遵康熙五十年永不加賦之谕旨,不得藉口田多,絲毫增額。

    如是則豪強無欺隐,良懦無賠累矣。

    又舊例各縣稅則至數十等之多,于國無益,于民非徒無益,而于吏胥隐射轉換則大有益。

    圖成之後,地形高下,水口遠近,犁然在目,應請各州縣就境内用宋法分五等定稅,亦絕弊之善術。

    又《日知錄》所列州縣有去治三四百裡者,有城門外即鄰境者,有縣境隔越如《周禮》所謂華離之地者,按圖稽之,并改甚易。

    是之謂平天下,是之謂天下國家可均。

     稽旱潦議 曷言乎繪圖以稽旱潦也?州縣一遇水旱,吏胥即有注荒費之目,有費即荒,無費即熟,官即臨鄉親勘,四顧茫然,發縱指示一聽諸吏,雖勘如不勘也。

    前議繪圖之法,所謂石柱,即今水則碑之制。

    吳江垂虹亭有水則碑二,并不遍布各鄉,又無比較之率,則其用僅與石步等,有此何益?惟行四隅立柱之法,驗石柱,披地圖。

    今日不雨,則若幹圖将旱,明日又不雨,則又若幹圖将旱。

    水加一寸,則若幹圖将淹,水又加一寸,則又若幹圖将淹。

    坐廣廈細旃之上,固已了然于胸中,舟輿既出,勘一水而百水可知,勘一鄉而四鄉可知。

    脫有不合,則必高地隔越,港汊不通,不難随時修浚,尚何前弊之有? 改河道議 曷言乎繪圖以改河道也?漢賈讓治河下策雲:繕完故堤,增庳培薄,勞費無已,數逢其害。

    今之治河,守此數語以為金科玉律,竭天下之膏血以奉之,國病而民亦病,為萬世計者,奚忍安此?嗚呼,以催科聽訟為治天下之道而天下壞,以增庳培薄為治河之道而河壞,庸人誤國,一而已矣。

     近者十年三決,前所未聞,蓋由雲梯關淤淺,入海不暢,自近一二十年來為甚,吾鄉王司馬熙文之言曰[道光末年所言]:少時侍吾父蘭儀同知署,署瀕河,堤高于檻一二尺,髫龀之事如目前耳。

    後三十年而予攝是職,署門外東西來,皆半裡外下坦坡乃得入署,堤巍峨踞綽楔上,準此逆推國初,豈水田地中行乎?必不然矣。

    詢之老吏雲,三十年中,初年歲高三寸,遞加至今,歲高一尺内外。

    ”此近年加淤之信而有征者,蓋不特不由地中行,且不由地上行,直由城上行焉。

     繕完故堤之法,至今日而萬不可用,計必出于改道。

    既欲改道,當求一勞永逸之道而改之決矣。

    癸醜以來,決河由大清河入海,此奪濟也。

    大清橋畔有坊,康熙年間刊聯,中有“嶽色”“河聲“字,蓋借用韋莊詩:心如嶽色留秦地,夢逐河聲出禹門。

    而以泰山為嶽。

    濟為河,而不知濟之不可稱河也。

    在今日則土人以為谶,謂河流自此定,不必别求改道,然亦宜審其高下,而始能知其宜因與否也,如其可因,即可用西人刷沙之法。

    [注,法用千匹馬大火輪置船旁,可上可下,于潮退時下其輪,使附于沙而轉之,沙四飛,随潮而去。

    凡通潮之地皆宜之。

    黃河水性湍急,更無處不宜,自下流迤逦而上,積日累月,锲而不舍,雖欲複由地中行之舊不難。

    此不特黃河可用,北河亦可用,即南運河徒陽等處亦可用。

    且東南水利久不治,數日之霖,積月不退,宜于通潮各海口如法浚之,使下流迅駛,則上流雖不浚,而自有一落千丈強之勢,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治河之書,如《行水金鑒》之類,汗牛充棟,率多紙上空談,難資實用。

    夫為下必因川澤,未有改河道而不自審高下始者。

    諸書間及測量,止言所欲施工之地,從未有普遍測量之說,亦由不知其法爾。

    應請下前議繪圖法于直隸》河南》山東三省,遍測各州縣高下,縮為一圖,乃擇其窪下遠城郭之地,聯為一線以達于海,誠數百年之利也。

     近世論治河者,靳氏輔、夏氏骃諸人,痛诋讓策。

    夏氏不足道,靳氏以治河名,何以為此說?亦自文其所不能而已。

    至附會“修太原”為修堤,“九澤既陂”為堤陂,然則禹又一鲧也。

    考《說文》:“陂,阪也,一曰沱也。

    ”《詩》“彼澤之陂”,《毛傳》“陂,澤障也。

    ”澤障即沱,蓋水旁淺灘,故蒲荷生之,豈堤之謂邪?至高平曰原,與治水尤無涉,其不足辨明矣。

    《周髀算經》曰:“故禹之所以治天下者,此數之所由生也”,漢趙君卿注雲:“禹治洪水,決流江河,望山川之形,定高下之勢,除滔天之災,釋昏塾之厄,使東注于海而無浸溺,乃句股之所由生也。

    ”是君卿固知治水之必用算學,而其法不傳。

    元郭守敬,算學名家,史稱其習水利,巧思絕人,陳水利六事,又十有一事。

    又嘗以海面較京師至汴梁,定其地形高下之差。

    又自孟門而東循黃河故道,縱橫數百裡間,各為測量地平,或可以分殺河勢,或可以灌溉田土,是守敬亦知治水之必用算學,而其法又不傳,然亦可見古之人有行之者矣。

     重酒酤議 酒禁由來已古,禹疏儀狄,《酒诰》懲群飲,《周官》司虣禁以屬遊飲食于市者,漢初群飲者罰金,武帝時桑弘羊始榷酒酤而酒禁廢,惟武侯治蜀禁酒嚴,道無醉人,馀不聞焉。

    王應麟謂榷酤之害甚于魯之初稅畝,無他,食為民天,酒為食蠹,統五谷約之,以升粟成酒一斤有半為率,統萬民約之,以十人而一飲,飲亦一斤有半為率,是十人而糜十一人之食也,億萬衆必有十分之一受其饑者,如之何不禁?然而不能禁也,大凡民間日用飲食,起居貿易,一切細故相沿已久,習為故常者,一旦欲反之,雖臨之以天子之尊,威之以大辟之重,亦終于不行。

    不考古事,不采近聞,不達人情物理,或任性,或恃才,皆不知其不可禁,不知其不可禁而禁之,适所以擾之,而汔無以禁之。

    雍正間嘗禁銅,先定三品以上準用銅器,嗣又改為一品;乾隆初尚書海望疏,以禁銅不效請弛禁;亦嘗嚴酒禁,乾隆初孫公嘉淦奏罷之。

    疏中言直隸省一年中被系者千數百人,不勝其株累,而釀酤如故。

    世宗朝當鼎盛之時,整齊嚴肅,中外鹹若,宜可以令行禁止,然而不能禁,斯不能禁矣,皆前事之師也,又何論近年煙禁乎? 愚竊以為如酒者,止宜重酤以困之,厘捐本抽百分之一,獨酒可令頓酤十之、零酤二十之,舞弊倍其罰,經三四厘捐而酒值倍矣,使貧者不能不節飲,尤貧者不能不止飲。

    且得減釀一分,即多若幹米,亦即多活若幹人,有利無弊者也。

    至收捐有效,宜量減五谷,棉布之捐,尤宜廣戒飲之谕,加酗酒之律,宴飨之事為之節制。

    沉湎之人,勿登薦剡,使天下曉然知上意之所在,庶其有瘳乎?至孫疏有雲:“不釀酒則粱粟棄地,轉以病民。

    ”猶之言賭場、妓館,貧民轉移執事,賴以得食,成何議論邪?是無足辯。

     收貧民議 法苟不善,雖古先吾斥之;法苟善,雖蠻貊吾師之。

    嘗博覽夷書而得二事焉,不可以夷故而棄之也:一,荷蘭國有養貧、教貧二局,途有乞人,官若紳辄收之,老幼殘疾入養局,廪之而已。

    少壯入教局,有嚴師,又絕有力量,其所能為而日與之程,不中程者痛責之,中程而後已。

    國人子弟有不率者,辄曰逐汝,汝且入教貧局,子弟辄懾為之改行,以是國無遊民,無饑民。

    一,瑞颠國設小書院無數,不入院者官必強之,有不入書院之刑,有父兄縱子弟不入書院之刑,以是國無不識字之民。

    二事皆見米人祎理哲所著《地球說略》中,餘又屬及門管生嗣複詢之夷士,益得其詳。

    於乎,善哉!所謂“禮失而求諸野”者,其是之謂乎?以三代聖人之法言之,宗族有不足資之之法,州黨有相赒相救之誼,國家有赈窮恤貧之令,乞人之名,見于春秋以後,文、武、成、康之世,安所得乞人而收之?又黨、庠、術、序遍于郊陬,野人士女鹹知學問,安所得不學之人而刑之?二國之事猶操其末,而未探其本也。

    然就後世而言,則可謂知本也已。

    今浙江等省頗有善堂、義學、義莊之設,而未遍制,亦未盡善,他省或并無之。

    另議推廣義莊,更宜饬郡縣普建善堂,與義莊相輔而行,官為定制,擇紳領其事,立養老室、恤嫠室、育嬰室、讀書室、嚴教室,一如義莊法,以補無力義莊之不逮。

    嚴教室教之耕田、治圃及凡技藝,嚴撲作教刑之法,以制其頑梗。

    凡民間子弟不率教,族正不能制者,賭博、鬥毆、竊賊初犯未入罪者,入罪而遇赦若期滿回籍者,皆入焉。

    三年改行,族正願保領者釋之。

    别設化良局,專收妓女,擇老婦誠樸者教之紡織,三年保釋亦如之。

    期于境無遊民、無饑民、無妓女乃已。

     夫民窮為匪,亦不教不養使然耳,及陷于刑辟,治之者盡法而止,不複過問,而為匪者如故也。

    坐竊賊以流徙,即為遠地之竊賊,逐娼妓使出境,即為鄰縣之娼妓,何如養之教之,使不竊不妓之為盡善也!堂堂禮義文物之邦,曾夷法之不若,可慨也已!至官強民入塾,中國所難行,惟責成族正稽察族人,有十五以下不讀書、十五以上不習業者,稱其有無而罰之,仍令入善堂讀書習業,亦善法也。

    或曰貧民且麇至,何以給之?是不然,此舉實禁锢耳。

    衣食之瑟縮,使令之苛暴,所不待言。

    其人至瑟縮、苛暴之不畏,可憐憫孰甚,正仁人君子所不忍棄也,且吾知其為數之必不甚多矣。

     勸樹桑議 西北稻田之利,前議詳矣。

    顧治田宜先治水,重大不易行,更有至簡至易之事,則蠶桑是。

    西北諸省,千百裡彌望平楚,莫不宜桑,一切棄之,其可惜有倍甚于田者。

    曩侍先恭人京邸,後圃有桑數株,歲飼蠶數簇,缫絲與南中無二。

    蓋西北地脈深厚,外燥而内潤,故梨桃蔬果之屬轉勝于南,桑性亦如之。

    知西北之棄地多矣。

    天下事本難于創時,蚩蚩者尤甚。

    十年樹木,利在日後而費在目前。

    吾吳西郊,山地畝值錢數百,桑園畝值錢三十千,然不能化山地盡為桑園者,亦以人情狃于近利,劙地栽桑,必三五年無利有費之故。

    東南猶爾,況西北乎? 勸種之法,宜官為倡導。

    令編檢部曹中嘉湖人,挈家至城外,發帑買地種桑,募其鄉善飼蠶者為之師,雇本地人受其法。

    五年之後,招土著承買,歸其帑,永為世業。

    民間有能仿行者,呈明給照,永不許王公府,八旗争奪,并永不加賦,使安其業。

    十年之後,桑陰滿邦畿矣。

    近京不甚寒之省皆仿此。

     夫經傳所言蠶桑之利,未嘗及吳越,[注,郭子章《蠶論》雲:《七月》爰求柔桑,則豳可蠶。

    《将仲子》無折我樹桑,則鄭可蠶。

    《氓》桑之未落、其葉沃若,則衛可蠶。

    《十畝》桑者閑閑兮,則晉可蠶。

    《皇矣》其檿其柘,《桑柔》菀彼柔桑,則周可蠶。

    兖州厥貢漆絲,厥篚織文,桑土既蠶。

    青州厥篚檿絲,徐州厥篚元纖缟,揚州厥篚織貝,則齊魯可蠶。

    荊州厥篚元纁玑組,豫州厥貢漆臬絺纻、厥篚纖纩,則楚可蠶。

    《孟子》樹牆下以桑,則齊梁可蠶。

    蠶叢都蜀,教民蠶桑,則蜀可蠶]不知何時利獨歸于吳越?視宜稻七州之僅存荊、揚,殆又甚焉。

    作而緻之,其有待于大賢乎?[注,又宋秦觀《蠶書》雲:“戎治,唐史載于阗蠶蛾飛盡,治繭可為絲。

    ”如得其法,所全生命不勝計,是亦當留意訪求者。

    ] 壹權量議 《虞書》曰:“同律度量衡。

    ”《論語》曰:“謹權量。

    ”古帝王皆視為開國成務之大端,即商君治秦,尚知平鬥桶權衡丈尺。

    嬴政、李斯亦以度量明壹為兢兢。

    今度則有工部尺、匠尺之别,衡則有庫平、曹平、二兩平等之别,各省又有市尺、市平,量更各省不同。

    [見上均賦稅議]其不壹甚矣。

    宜合天下度量衡而壹之,部頒鐵尺、鐵斤、鐵斛,通行各直省,從前諸名目不得複用,用者以違制論。

    凡内外官上下行文書之外,如一切試卷尺寸,行數、字數,鹹宜一律,以示整齊,亦平天下之一端也。

     稽戶口議 小司徒之職,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數,意在均其役而已。

    蓋田則稅之,身則役之,未有稅其身者。

    漢高初為算賦,為後世地丁銀之始,民年十五而算口賦,二十而傅,給徭役,是既稅之且役之矣。

    今地丁并于田賦,南省徭役亦并于田賦,取諸民也簡,不可謂非今勝于古。

    于是煙戶門牌則以意造之,遂無從周知戶口之數,其弊也民輕去其鄉,五方雜處,逋逃為薮,名捕關提,十不獲一,是謂有利即有弊。

    另議複宗法、複鄉職,以族人而周知本族人數,以鄉董而周知本鄉人數,事必不難。

    宜由部頒一照式,人與一照,鄉董造冊,州縣钤印,男女一律,貴賤一律,[如淳曰: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令藏弆之,若貢單、捐照然。

    滋生物故關鄉董,出行流寓亦如之。

    老子曰:至治之極,老死不相往來。

    孟子曰:死徙無出鄉。

    在今日已不可行,有此一法,他鄉可執禁以譏奸宄,遊民庶幾少衰息乎?或疑案牍之煩,曰:蒙諸議所省案牍不知凡幾,所增亦僅耳,且古法也,無可疑也。

     崇節儉議 儉,德之共也。

    奢,惡之大也。

    從古無以奢昌而以儉敗者。

    《詩》葛屦、蟋蟀,刺儉不中禮。

    《禮》曰:晏子豚肩不掩豆,浣衣濯冠以朝,君子以為隘。

    皆有為言之也,非通論也。

    乃适以藉好奢者之口,贻害于風俗人心甚大。

    善乎,《論語》曰:“禮,與其奢也甯儉。

    ”好奢者可無辭矣。

    全盛之天下猶宜儉,何況凋殘?承平之天下猶宜儉,何況兵革? 比者軍興十年,戒嚴遍天下,征調供億,賦車籍馬,行赍居送,遠近騷然,農桑廢于征呼,膏血竭于轉饟,餓殍在衢,菜色在室,天下之貧,于茲極矣。

    欲有以保黎民蘇元氣,變醨養瘠,惟有一于儉而已。

    《禮》曰:“國家靡敝,則車不雕幾,甲不組縢,食器不刻镂,君子不履絲屦,馬不常秣。

    ”於乎,此何時乎?豈僅靡敝之謂乎?惟是驕淫矜誇,習與性成,間有一省、一郡、一縣完善之區,俗尚即如故,殘破之區稍稍安輯,亦漸即如故,非有以挽回之不可。

    然而其法實難,将勸導之邪?必不從。

    将懲創之邪?擾民之害大。

    梁武帝所謂家家搜檢其細已甚,更相恐脅以求财帛者,未始非确論。

    且奢亦無甚大罪,法窮而汔于不從,計惟有躬行以化之。

     奢儉之端,無過宮室、車馬、飲食、衣服四者。

    宮室、車馬逾制者尚少,飲食無可禁,是禁奢以衣服為第一義。

    帝堯冬日麑裘,夏日葛衣。

    [《韓非子》]衛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

    漢文帝身衣弋绨。

    [《漢書?文帝紀》,《東方朔傳》同。

    又《賈誼傳》“今帝之身自衣皂绨”,文既屢見,自是實事]我朝世崇儉德,度越前代,上方服禦,不能更為抑損。

    今議王公以下大小百官,一概衣布,錦繡纂組,或為亵衣,或為賤者之服,不得為公服。

    或曰:得無升國體乎?夫衛文國君猶布衣,廷臣何害?漢文天子僅弋绨,廷臣可知。

    貴人衣布則俗必重布,重布則一切文飾皆不稱,不言儉而自歸于儉矣。

    又衣之可奢莫裘若,千金萬金無底止,宜禁反裘,《玉藻》“表裘不入公門”,疏言表裘在衣外可鄙亵。

    《詩》“彼都人士,狐裘黃黃”,詩意乃一望而見之詞,皆古反裘之證。

    然秦、漢以下即無之,似可禁斷,并貂裘之制亦從删。

    此亦崇儉一善術也。

     複宗法議 三代之法,井田、封建,一廢不可複。

    後人頗有議複之者,竊以為複井田、封建,不如複宗法。

    宗法者,佐國家養民、教民之原本也。

    天下之亂民,非生而為亂民也,不養不教有以緻之。

    牧令有養教之責,所謂養,不能解衣推食;所謂教,不能家至戶到。

    尊而不親,廣而不切。

    父兄親矣、切矣,或無父無兄,或父兄不才,民于是乎失所依,惟立為宗子以養之、教之,則牧令所不能治者,宗子能治之,牧令遠而宗子近也。

    父兄所不能教者,宗子能教之,父兄多從寬而宗子可從嚴也。

    宗法實能彌乎牧令、父兄之隙者也,《詩》曰:君之宗之。

    公劉立國之始,即以君與宗并重,《左氏傳》晉執戎蠻子以畀楚,楚司馬緻邑立宗焉,以誘其遺民。

    正與公劉詩相表裡。

    蓋君民以人合,宗族以天合。

    人合者必藉天合以維系之,而其合也彌固,嬴政并天下,始與井田。

    封建俱廢。

    秦亡之後,叔孫通等陋儒,不知治本,坐令古良法美意浸淫澌滅不可複,故漢初知徙大姓,借其财力實邊實陵邑,而不知複宗法。

    魏晉知立圖譜局,而不知複宗法。

    唐重門第,至以宰相領圖譜事,而不知複宗法。

    惟宋範文正創為義莊,今世踵行者列于旌典。

    又令甲,長子沒必立承重孫,二事頗得宗法遺意,自可因勢利導,為推廣義莊之令。

     有一姓即立一莊,為薦飨、合食、治事之地,莊制分立養老室、恤嫠室、育嬰室,凡族之寡孤獨入焉。

    讀書室,無力從師者入焉。

    養疴室,笃疾者入焉。

    又立嚴教室,不肖子弟入焉。

    立一宗子,複古禮。

    宗子死,族人為之服齊衰三月,其母妻死亦然,以重其事。

    [又有宗婦死,夫雖母在為之禫,宗子之長子死為之斬衰三年,則駭俗不可行矣]名之曰族正,副之以族約,[注,桂林陳文恭公議。

    公于乾隆中年撫江西有此令,未及成而去,繼之者以他獄連及祠戶,遂一律毀祠追譜,與公意正相及]族正以貴貴為主,[安陽許三禮議]先進士,次舉貢生監,貴同則長長,長同則序齒。

    無貴者,或長長,或賢賢,族約以賢賢為主,皆由合族公舉。

    如今義莊主奉法無力建莊者,假廟寺為之。

    嫁娶喪葬以告,入塾習業以告,應試以告,遊學經商以告,分居徙居、置産斥産以告,有孝弟節烈或敗行以告,一切有事于官府以告。

    無力者随事資之,一莊以千人為限。

    逾千人者分一支莊,增一族約。

    單門若稀姓,若流寓,有力者亦許立莊,無力者擇所附,如吳則同出泰伯之類。

    又如昌黎所謂何與韓同姓為近之類。

    無可附者則合數百人為一總莊,亦領以莊正、莊約,期于億萬戶皆有所隸而止,《周禮》宗以族得民,赅詞也。

    有謂庶人無宗者非是,前人已辨之。

    立莊之後,敦勸集資,令經費充贍。

    另議永停捐例,惟存民爵,正可為獎勵立莊之用。

     夫宗法既為養民教民之原本,其有功于國家甚大,膺茲上賞,不為過也。

    竊以為今天下之大患,有可以宗法弭之者不一端: 一,宗法行而盜賊可不作。

    人性本善,孰不知廉恥,孰不畏刑罰?盜賊之甘于扞法網者,迫于饑寒而已。

    宗法既行,民無饑寒,自重犯法。

    《大傳》雲:愛百姓故刑罰中。

    顧氏炎武為之說曰:“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罔攸兼于庶獄,而民自不犯于有司。

    ”又雲:庶民安故财用足。

    顧氏曰:“收族之法行,而歲時有合食之恩,吉兇有通财之義。

    ”本俗六安萬民,三曰聯兄弟;六行之條,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鳏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矣。

    此物此志也。

     一,宗法行而邪教可不作。

    宗法之善,在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

    邪教之宗旨,大都竊此二語,以聚無賴之民,始則濟其不足,終則括其有餘。

    鄉愚無知,狃目前之利,陷于畔逆而不之悟。

    宗法既行,誰不願以其從教主者從宗子哉? 一,宗法行而争訟械鬥之事可不作。

    今山東、山西、江西、安徽、福建、廣東等省,民多聚族而居,強宗豪族,桀黠之徒,往往結黨呼群,橫行鄉裡。

    小則糾訟,[注,乾隆中,江西諸大族多互訟,辄釀大獄。

    巡撫輔德至疏請禁止,毀祠追譜,可謂因噎廢食]大則械鬥,[閩、廣最多,近來尤甚]為害甚巨。

    皆其族之不肖者号召之。

    夫一族中豈無賢者?無權無責,閉戶不與聞而已。

    宗法既行,則賢者有權有責,君子道長,小人道消。

    即有一二不肖者,何難以家法治之哉? 一,宗法行而保甲、社倉、團練一切之事可行。

    宗法以人人有所隸為主,是億萬戶固已若網在綱,條分縷析,于是以保甲為經,宗法為緯,一經一緯,參稽互考,常則社倉易于醵資,變則團練易于合力。

    論者謂三代以上之民聚,三代以下之民散。

    散者聚之,必先聚之于家,然後可聚之于國。

    宗法為先者,聚之于家也。

    保甲為後者,聚之于國也。

    彼商鞅什伍連坐之法,亦其時同井未盡離,宗法未盡壞之證。

    如後世之民無常居,五方雜處,比鄰或不相識,顧欲與以連坐,鞅雖酷亦勢不可行。

    鞅借宗法以行其令,而即廢宗法,小人舉動往往如此。

    今保甲諸法之不行者,以無宗法為之先也。

    《尚書》“黎民于變時雍”,始于親九族。

    《詩》以關雎、麟趾為王化之始,《孟子》“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大學》“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

    天子自齊其一家,為治平之始。

    億萬姓各齊其億萬家,為治平之終而已矣。

     重儒官議 先儒言師道立則善人多,師儒之盛衰,人才升降之原本也。

    今郡縣莫不有學,學莫不有師。

    諸生以百數,僅識面者廪生耳,增附皆陌路。

    歲時斂學租,候伺學使者按部,争新生之贽。

    諸生獲譴,為州縣典守如獄掾。

    此外無事,絕無所謂教育人才之意。

    於乎,師道之不講久矣。

    無他,位既卑權亦微,流品近益雜。

    漢成帝诏所謂為下所輕,非所以尊道德者也。

     今天下惟書院稍稍有教育人才之意,而省城為最。

    餘所見湖南之嶽麓、城南兩書院,山長體尊望重,大吏以賓禮禮賓之,諸生百許人,列屋而居,書聲徹戶外,臯比之坐,問難無虛日,可謂盛矣。

    獨惜其所習不過舉業,不及經史;所治不過文藝,不及道德。

    而楚南多才,往往發迹其中,矧能由是而進于經史、道德也哉。

    考《宋史》:晏殊知應天府,延範仲淹以教生徒。

    蓋書院也。

    厥後因其制為學校,然則學校之初固如是,後乃陵夷衰微以汔于今也。

    朱子曰:“須是罷堂除及注授,教官請本州鄉先生為之。

    ”陸氏世儀曰:“教官不當有品級,亦不得謂之官。

    蓋教官者,師也,師在天下則尊于天下,在一國則尊于一國,在一鄉則尊于一鄉,無常職亦無常品,惟德是視。

    ”顧氏炎武曰:“師道之亡,始于赴部候選。

    ”又曰:“教官必聘其鄉之賢者以為師,而無隸于仕籍。

    ”昔賢論說如彼,今時情事如此。

    愚以為惟合書院、學校為一,而後師道可尊,人材可振也。

     移書院于明倫堂側,建精廬可容一二百人,郡縣主之。

    省會則督撫、學政主之。

    春秋祀事及學政,試事歸州縣。

    出納瑣屑,領以城紳,合通學之人而教之。

    舉貢願至者與焉,同其甲乙。

    童生則簡其尤者與焉,異其甲乙。

    擇師之法,勿由官定,令諸生各推本郡及鄰郡鄉先生,有經師、人師之望者一人,官核其所推最多者聘之。

    不論官大小,皆與大吏抗禮,示尊師也。

    厚諸生廪饩,居院者為内課,使足以代訓蒙。

    不能居院者為外課,半之。

    月官課一,親詣以重其典,有事則改日。

    師大課一,小課一,家遠又不能居院者,為附課。

    季一課,不給饩。

    非遊學連三季不至者,山長告于學政而黜之。

    有敗行亦然。

    小過降童舍,期而複之。

    笃疾給冠帶,愈而複之。

    其黜陟略用宋、元、明三舍積分法而變通之。

    法以大課名次并計,以得數少多為先後,造積分冊,随課升降,歲終簡其積分居最而品行亦優者數人,送學政參定之,以次貢入太學。

    經歲科十試,凡十五年而出書院,願留者仍聽。

    行之數年,文風不日上,士習不丕變者,未之聞也。

     或曰:文風固進矣,士習何與焉?曰:亦在擇師得人而已。

    師得其人,見正事,聞正言,行正道,習與正人居之,不能無正。

    芳臭氣澤之所及,有潛移默化于不自知者,夫聞風猶将興起,況同堂乎?且夫觀人之法,不惟暫惟常,不惟顯惟微,不惟矜惟忽,而能見于常、于微、于忽,獨有朝夕與居之人,責之以保舉,其有濫焉、幸焉者鮮矣。

    豈與夫一人之薦牍、一日之文字,所可同年語哉?于是太學中人皆天下之選,非一百八金之流可比。

    司成諸職必極天下之選,始足副人望,亦宜由諸生公推翰林官請簡,列屋以容千人為率,廪之如郡縣,居監讀書,三年與之官。

    所謂天下文章,莫大于是,彬彬乎盛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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