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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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為師,亦名言也,既知律己,又可治人。

    凡國家禮文,制度,法律,條例之類,皆能熟觀而深考之,則有以酬應世務,而不戾乎時宜。

     有欲則人得而中之,惟無欲則無自而入。

     人之子孫富貴、貧賤,莫不各有一定之命,世之人往往于仕宦中昧冒禮法,取不義之财,欲為子孫計。

    殊不知子孫誠有富貴之命,今雖無立錐之地以遺之,他日之富貴自至。

    使其無富貴之命,雖積金如山,亦将蕩然不能保矣。

    況不義而入者,又有悖出之禍乎!如宋之呂蒙正、範文正諸公,鹹以寒微緻位将相,何嘗有賴于先世之遺财乎? 未合者不可強言以鈎之。

    若然則近于谲。

     不可承喜而多言,不可乘快而易事。

     處人之難處者,正不必曆聲色,與之辯是非、轎長短,惟謹于自修,愈謙愈約,彼将自服。

    不服者,妄人也,又何校焉? 需要有包含則有餘意,發露太盡則難繼。

     輕言輕動之人,不可以與深計。

    易喜易怒者亦然。

    勢到七、八分,即已知張弓然,過滿則折。

     待吏率輩,公事外不可與交一言。

    事才入手,便當思其發脫。

    所見既明當自信,不可因人所說如何,而易吾之自信。

     凡語人言,即當思其事之可否,可則諾,不可則無諾。

    若不思可否而輕諾之,事或不可行,則必不能踐厥言矣。

    有子曰:“信近于義,言可複也。

    ”意蓋如此。

     不可強語人以不及,非惟不能入,彼将易吾言矣。

    人未已知,不可急求其知;人未已合,不可急與之合。

    當官不接異色人最好,不止巫祝,尼媪宜疏絕,至于工藝之人,雖不可缺,亦當用之以時,大不宜久留于家,與己親狎,皆能變易聽聞,簸弄是非。

    儒士固當禮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詞,或假字畫以謀進,以一與款洽,即堕其術中。

    如房琯為相,因一琴工董庭蘭,出入門下,依倚為非,遂為相業之玷。

    若此之類,能審查疏遠,亦清心省事之一助。

     心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有則人必窺而知之。

    餘嘗使一走卒,見其頗敏捷,使之精勤,下人即有趣重之意,餘遂逐去之。

    此雖小事,以此知當官者當正大光明,不可有一毫之偏向。

     立法之初貴乎參酌事情,必輕重得宜,可行而無弊者,則播告之。

    既立之後,謹守勿失。

    信如四時,堅如金石。

    則民知所謂而不敢犯矣。

    或立法之初,不能參酌事情,輕重不倫,遽施于下,既而見其有不可行者,複遽廢格,則後有良法,人将視為不信之具矣。

    合何自而行?禁何自而止乎?法者,因天理順人情,而為之防範禁制也,當以公平正大之心,制其輕重之宜不可因一時之息怒而立法,若然,則不得其平者多矣。

     凡取人當含其舊而圖其新。

    自賢人以下,皆不能無過,或早年有過,中年能改:或中年有過,晚年能改。

    當不追其往而圖其新可也,若追答其往日之過,并棄其後來之善。

    将使人無遷善之門,而世無可用之才也。

    以是處心,刻亦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