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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亦用四聲,不但詩也。
篇末韻與不韻,蓋指換韻而言,同一韻則相葉,換一韻則不相為韻矣。
此無定法可執,故曰:輪扁不能言。
《南史·陸厥傳》:“吳興沈約、陳郡謝朓、琅琊王融以氣類相推毂。
汝南周颙善識聲韻。
約等文皆周宮商,将平上去入四聲以此制韻,有平頭、上尾、蜂腰、鶴膝。
《佩文韻府》引此傳‘鶴膝’下有‘之病’二字,不知據何本。
五字之中,音韻悉異,兩句之内,角徵不同,不可增減,世呼為‘永明體’。
” 按:此為四聲即五音之證。
《梁書·王筠傳》:“約制《郊居賦》,構思積時,猶未都畢,乃要筠示其草,筠讀至‘雌霓原注:五激反。
連蜷’,約撫掌欣抃曰:‘仆嘗恐人呼為霓。
原注:五雞反。
’” 按:此為賦亦用四聲之證。
王通《中說》:“李伯藥見子而論詩,子不答。
伯藥退謂薛收曰:‘吾上陳應、劉,下述沈、謝,分四聲八病,剛柔清濁,各有端序,音若埙篪。
’”阮逸注:“四聲韻起自沈約,八病未詳。
” 皎然《詩式》:“樂章有宮商五音之說,不聞‘四聲’。
近自周颙、劉繪流出。
宮商暢于詩體,輕重低昂之節,韻合情高,此未損文格。
沈休文酷裁‘八病’,碎用‘四聲’,故風雅殆盡。
後之才子,天機不高,為沈生弊法所媚,懵然随流,溺而不返。
” 王應麟《困學紀聞》:“李百藥曰:‘分四聲八病。
’案《詩苑類格》沈約曰:‘詩病有八:平頭、上尾、蜂腰、鶴膝、大韻、小韻、旁紐、正紐。
惟上尾、鶴膝最忌,餘病亦通。
’” 按:齊梁諸史,休文但言“四聲”“五音”,不言“八病”。
言“八病”自唐人始,所列名目,惟《詩品》載“蜂腰”“鶴膝”二名;《南史》載“平頭”“上尾”“蜂腰”“鶴膝”四名。
其“大韻”“小韻”“正紐”“旁紐”之說,王伯厚但據李淑《說苑類格》,不知淑又何本?似乎輾轉附益者。
相傳已久,無從究诘,姑仍舊說存之。
梅堯臣《續金針詩格》:“八病:一曰平頭,謂第一字不得與第六字同聲,第二字不得與第七字同聲;一曰謂句首二字并是平聲是犯。
二曰上尾,謂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
三曰蜂腰,謂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
四曰鶴膝,謂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
五曰大韻,謂重疊相犯也。
如五言詩以‘新’字為韻者,九字内更著‘津’字、‘人’字為大韻。
六曰小韻,謂除本韻,一字句中自有韻者是也。
詩曰:‘客子已乖離,那宜遠相送。
’‘子已’‘離宜’字是犯。
七曰旁紐,謂十字中有‘田’字,又用‘寅、延’字,是犯。
八曰正紐,如‘壬、袵、任’入為一紐,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袵、任’字。
” 按:原書所載甚冗沓,且多重複,今删節存之。
然大旨不外于此。
《蔡寬夫詩話》:“聲韻之興,自謝莊、沈約以來,其變日多。
四聲中又别其清濁,以為雙聲;一韻者,以為疊韻,蓋以輕重分清濁耳。
所謂前有浮聲,則後有切響也。
蜂腰、鶴膝者,蓋又出于雙聲之變,若五字首尾皆濁音而中一字清,即為‘蜂腰’;首尾皆清音而中一字濁,即為‘鶴膝’。
” 《詩人玉屑》:“十字内兩字雙聲為正紐,若不共一紐,而有雙聲為旁紐,如‘流、久’當作‘柳’。
為正紐,‘流、柳’當作‘久’。
為旁紐。
” 按:宋人所說八病,微有不同。
然皆不詳何所本,大抵以意造之也。
考休文所作,亦複不合。
且梅氏所說“平頭”“上尾”“蜂腰”“鶴膝”四病,太闊而易犯。
蔡氏所說“蜂腰”“鶴膝”,雖似近是,亦太嚴而難遵。
疑皆未允,今姑以理推之:平頭者,謂二句闆對,四聲不變,如“彈筝奮逸響,新聲妙入神”,第一字皆上平,第二字皆下平,第三字皆去,第四字皆入是也。
後來二、四、六平仄互換之法,實源于此。
上尾者,疑即梅氏所說之“鶴膝”,謂第一句之末字與第三句之末字相同,然必同韻乃是犯;若雲同聲,則休文犯者多矣,不應雲最忌也。
“蜂腰”“鶴膝”各就一句論之:如此字應用高亮之聲,而用一啞澀字,則此字微細而不揚,猶蜂腰之中細也;如此字應用和緩之聲,而用一亢厲字,則此字扞格而不順,猶鶴膝之中隆也。
“蜂腰”不過調稍不響,“鶴膝”遂至拗捩而不成句,故“鶴膝”尤忌。
後來一、二、五互救,單平單仄之說,雙拗單拗之法,實出于此。
至“大韻”“小韻”“旁紐”“正紐”四病,則梅氏所說為近之。
“大韻”“小韻”乃就疊韻中分二法,“旁紐”“正紐”乃就雙聲中分二法也。
休文此論,當時即有異同,未必即為不刊之典。
此特即其一家之學言之。
鐘嵘《詩品》:“昔曹、劉殆文章之聖,陸、謝為體貳之才,銳精研思,千百年中,而不聞宮商之辨,四聲之論。
或謂前達偶然不見,豈其然乎?嘗試言之:古曰詩誦,皆被之金竹,故非調五音無以諧會。
若‘置酒高堂上’‘明月照高樓’,為韻之首。
故三祖之詞,文或不工,而韻入歌唱。
此重音韻之義也,與世之言宮商異矣。
今既不被管弦,亦何取于聲律耶?齊有王元長者,嘗謂餘雲:‘宮商與二儀俱生,自古詞人不知之。
唯顔憲子乃雲律呂音調,而其實大謬。
唯見範晔、謝莊頗識之耳。
嘗[30]欲進《知音論》,未就。
’王元長創其首,謝朓、沈約揚其波。
三賢或貴公子孫,幼有文辯。
于是士流景慕,務為精密。
襞積細微,專相淩架。
故使文多拘忌,傷其真美。
餘謂文制本須諷讀,不可蹇礙,但令清濁通流,口吻調利,斯為足矣。
至平上去入,則餘病未能,蜂腰鶴膝,闾裡已具。
” 劉勰《文心雕龍》:“夫音律所始,本于人聲者也。
聲含宮商,肇自血氣;先王因之,以制樂歌。
故知器寫人聲,聲非學器者也。
故言語者,文章神明樞機;吐納律呂,唇吻而已。
古之教歌,先揆以法,使疾呼中宮,徐呼中徵。
夫商徵響高,宮羽聲下;抗喉矯舌之差,攢唇激齒之異;廉肉相準,皎然可分。
今操琴不調,必知改張;摘文乖張,而不識所調。
響在彼弦,乃得克諧,聲萌我心,更失和律,其故何哉?良由内聽難為聰也。
故外聽之易,弦以手定;内聽之難,聲與心紛。
可以數求,難以辭逐。
凡聲有飛沉,響有雙疊。
雙聲隔字而每舛,疊韻雜句而必暌;沉則響發而斷,飛則聲揚不還:并辘轳交往,逆鱗相比;迕其際會,則往蹇來連,其為疾病,亦文家之吃也。
夫吃文為患,生于好詭;逐新趣異,故喉唇糾紛。
将欲解結,務在剛斷。
左礙而尋右,末滞而讨前。
則聲轉于吻,玲玲如振玉;辭靡于耳,累累如貫珠矣。
是以聲畫妍蚩,寄在吟詠;吟詠滋味,流于字句;字句氣力,窮于和韻;異音相從謂之和,同聲相應謂之韻。
韻氣一定,故餘聲易遣;和體抑揚,故遺響難契。
屬筆易巧,選和至難;綴文難精,而作韻甚易。
雖纖毫曲變,非可縷言,然振其大綱,不出茲論。
” 按:休文四聲之說,同時诋之者鐘嵘,宗之者劉勰。
嵘以名譽相軋,故肆譏彈;勰以宗旨相同,故蒙賞識。
文章門戶,自昔已然。
千古是非,于何取定?平心而論:古人歌詠,純用自然天籁,偶于自成律呂。
一經鈎棘,淳樸遂亡。
約之所作,正如鑿混沌之倏忽,而唐人近體自此發源。
千百年來,其法不變。
則約之所作,亦如設“綿”之叔孫也。
二說相參,乃得平允。
故并采所論,以殿是書。
要之:骨力視乎天姿,氣體關乎學養。
詞旨卑靡,古體亦多庸音;格意高超,近體不乏巨制。
開、寶五、七言律風規,亦何讓古人?淺深高下,在所自為。
區區體制之間,又非所争也。
後序 或曰:“休文之為《四聲譜》也,安知不胪列句圖,标舉音律,如《曲譜》之宮調工尺然?” 曰:“然則當與摯虞《流别》、劉勰《雕龍》并列矣。
《隋志》入之小學家,知其非也。
” “《切韻》《唐韻》《廣韻》,皆五卷,類不下二三萬言;休文《譜》既為韻書,顧減至一卷,何也?” 曰:“不聞《顔氏家訓》之說乎?休文論文章,當從‘三易’,易識字居其一焉。
其書不過收常用之字,而隐僻者不與,且無注,故簡也。
” “李延壽謂約所為賦多乖聲韻,見《南史·陸慧曉傳》‘陸厥’條下。
何也?” 曰:“聲韻之學,言人人殊者也。
延壽之诟沈氏,不猶李涪之诟陸氏耶?此但考沈氏一家之學。
至其學之當否,别自有說,非所論也。
” “二百六部之名目次序,果盡出沈氏耶?” 曰:“名目吾不得而知也。
韻之分部,則有押韻之可考;部之相次,則有同用者之類從。
中間雖不無後人之所亂,然從委窮源,則《廣韻》本《唐韻》,《唐韻》本《切韻》,《切韻》本《四聲》,吾說信而有征也。
” “韻書備矣,區區殘編斷簡,鈎□古人之遺文,又不足給後人之用,何為者耶?” 曰:“食其末,不可不知其本。
因吾書而考見今韻之由來,不至揣骨聽聲,自生妄見,以決裂古人之成法,則吾書不為無補。
如實求有益于世,則四庫所藏,不切日用者,百分計之九十分而強矣。
于吾書何诘焉?” 紀昀再題 注解: [1] “山”,原作“寺”,據張溥《漢魏六朝百三家集》所載沈約本集改。
下同。
[2] “蒙”,底本原空阙,據沈約本集補。
[3] “并五支”三字,疑衍。
[4] 當為“法言”,疑脫一“法”字。
[5] 疑“中”為“山”之訛。
[6] “天”,底本原空阙,據沈約本集補。
[7] “朏”,原作“朓”,據沈約本集改。
[8] “一先”,原作“二仙”,今改。
[9] “渑”,原作“繩”,據許溥《漢魏六朝百三家集》載梁簡文帝本集改。
[10] “二”,原作“曲”,今改。
[11] “封禅”,原作“總述”,據《文心雕龍》改。
[12] “接”,原作“按”,據《文心雕龍》改。
[13] “轸”,原作“準”,今改。
[14] “網爽長響”四字原作“賞壤”,據沈約本集改。
[15] “凡”,原作“岚”,今改。
[16] “顧”,原作“顔”,據張溥《漢魏六朝百三家集》載陸機本集改。
[17] “廟”,原作“朝”,據沈約本集改。
[18] “稗”,原作“裨”,據《文心雕龍》改。
[19] 疑“三”為“二”之訛。
[20] “漾”,原作“樣”,今改。
[21] “奏”,原作“泰”,據《文心雕龍》改。
[22] “凡”,原作“風”,今改。
[23] “闊”,原作“潤”,據沈約本集改。
[24] 疑“三”為“二”之訛。
[25] 疑“之”為“乏”之訛。
[26] “法”,原作“怯”,據《文心雕龍》改。
[27] “乎”,原作“于”,據《宋書》改。
[28] “須有”,原作“有須”,據《宋書》改。
[29] “子”,原作“于”,據《宋書》改。
[30] “嘗”,原作“常”,據何文煥《曆代詩話》改。
篇末韻與不韻,蓋指換韻而言,同一韻則相葉,換一韻則不相為韻矣。
此無定法可執,故曰:輪扁不能言。
《南史·陸厥傳》:“吳興沈約、陳郡謝朓、琅琊王融以氣類相推毂。
汝南周颙善識聲韻。
約等文皆周宮商,将平上去入四聲以此制韻,有平頭、上尾、蜂腰、鶴膝。
《佩文韻府》引此傳‘鶴膝’下有‘之病’二字,不知據何本。
五字之中,音韻悉異,兩句之内,角徵不同,不可增減,世呼為‘永明體’。
” 按:此為四聲即五音之證。
《梁書·王筠傳》:“約制《郊居賦》,構思積時,猶未都畢,乃要筠示其草,筠讀至‘雌霓原注:五激反。
連蜷’,約撫掌欣抃曰:‘仆嘗恐人呼為霓。
原注:五雞反。
’” 按:此為賦亦用四聲之證。
王通《中說》:“李伯藥見子而論詩,子不答。
伯藥退謂薛收曰:‘吾上陳應、劉,下述沈、謝,分四聲八病,剛柔清濁,各有端序,音若埙篪。
’”阮逸注:“四聲韻起自沈約,八病未詳。
” 皎然《詩式》:“樂章有宮商五音之說,不聞‘四聲’。
近自周颙、劉繪流出。
宮商暢于詩體,輕重低昂之節,韻合情高,此未損文格。
沈休文酷裁‘八病’,碎用‘四聲’,故風雅殆盡。
後之才子,天機不高,為沈生弊法所媚,懵然随流,溺而不返。
” 王應麟《困學紀聞》:“李百藥曰:‘分四聲八病。
’案《詩苑類格》沈約曰:‘詩病有八:平頭、上尾、蜂腰、鶴膝、大韻、小韻、旁紐、正紐。
惟上尾、鶴膝最忌,餘病亦通。
’” 按:齊梁諸史,休文但言“四聲”“五音”,不言“八病”。
言“八病”自唐人始,所列名目,惟《詩品》載“蜂腰”“鶴膝”二名;《南史》載“平頭”“上尾”“蜂腰”“鶴膝”四名。
其“大韻”“小韻”“正紐”“旁紐”之說,王伯厚但據李淑《說苑類格》,不知淑又何本?似乎輾轉附益者。
相傳已久,無從究诘,姑仍舊說存之。
梅堯臣《續金針詩格》:“八病:一曰平頭,謂第一字不得與第六字同聲,第二字不得與第七字同聲;一曰謂句首二字并是平聲是犯。
二曰上尾,謂第五字不得與第十字同聲。
三曰蜂腰,謂第二字不得與第五字同聲。
四曰鶴膝,謂第五字不得與第十五字同聲。
五曰大韻,謂重疊相犯也。
如五言詩以‘新’字為韻者,九字内更著‘津’字、‘人’字為大韻。
六曰小韻,謂除本韻,一字句中自有韻者是也。
詩曰:‘客子已乖離,那宜遠相送。
’‘子已’‘離宜’字是犯。
七曰旁紐,謂十字中有‘田’字,又用‘寅、延’字,是犯。
八曰正紐,如‘壬、袵、任’入為一紐,一句之中已有‘壬’字,更不得安‘袵、任’字。
” 按:原書所載甚冗沓,且多重複,今删節存之。
然大旨不外于此。
《蔡寬夫詩話》:“聲韻之興,自謝莊、沈約以來,其變日多。
四聲中又别其清濁,以為雙聲;一韻者,以為疊韻,蓋以輕重分清濁耳。
所謂前有浮聲,則後有切響也。
蜂腰、鶴膝者,蓋又出于雙聲之變,若五字首尾皆濁音而中一字清,即為‘蜂腰’;首尾皆清音而中一字濁,即為‘鶴膝’。
” 《詩人玉屑》:“十字内兩字雙聲為正紐,若不共一紐,而有雙聲為旁紐,如‘流、久’當作‘柳’。
為正紐,‘流、柳’當作‘久’。
為旁紐。
” 按:宋人所說八病,微有不同。
然皆不詳何所本,大抵以意造之也。
考休文所作,亦複不合。
且梅氏所說“平頭”“上尾”“蜂腰”“鶴膝”四病,太闊而易犯。
蔡氏所說“蜂腰”“鶴膝”,雖似近是,亦太嚴而難遵。
疑皆未允,今姑以理推之:平頭者,謂二句闆對,四聲不變,如“彈筝奮逸響,新聲妙入神”,第一字皆上平,第二字皆下平,第三字皆去,第四字皆入是也。
後來二、四、六平仄互換之法,實源于此。
上尾者,疑即梅氏所說之“鶴膝”,謂第一句之末字與第三句之末字相同,然必同韻乃是犯;若雲同聲,則休文犯者多矣,不應雲最忌也。
“蜂腰”“鶴膝”各就一句論之:如此字應用高亮之聲,而用一啞澀字,則此字微細而不揚,猶蜂腰之中細也;如此字應用和緩之聲,而用一亢厲字,則此字扞格而不順,猶鶴膝之中隆也。
“蜂腰”不過調稍不響,“鶴膝”遂至拗捩而不成句,故“鶴膝”尤忌。
後來一、二、五互救,單平單仄之說,雙拗單拗之法,實出于此。
至“大韻”“小韻”“旁紐”“正紐”四病,則梅氏所說為近之。
“大韻”“小韻”乃就疊韻中分二法,“旁紐”“正紐”乃就雙聲中分二法也。
休文此論,當時即有異同,未必即為不刊之典。
此特即其一家之學言之。
鐘嵘《詩品》:“昔曹、劉殆文章之聖,陸、謝為體貳之才,銳精研思,千百年中,而不聞宮商之辨,四聲之論。
或謂前達偶然不見,豈其然乎?嘗試言之:古曰詩誦,皆被之金竹,故非調五音無以諧會。
若‘置酒高堂上’‘明月照高樓’,為韻之首。
故三祖之詞,文或不工,而韻入歌唱。
此重音韻之義也,與世之言宮商異矣。
今既不被管弦,亦何取于聲律耶?齊有王元長者,嘗謂餘雲:‘宮商與二儀俱生,自古詞人不知之。
唯顔憲子乃雲律呂音調,而其實大謬。
唯見範晔、謝莊頗識之耳。
嘗[30]欲進《知音論》,未就。
’王元長創其首,謝朓、沈約揚其波。
三賢或貴公子孫,幼有文辯。
于是士流景慕,務為精密。
襞積細微,專相淩架。
故使文多拘忌,傷其真美。
餘謂文制本須諷讀,不可蹇礙,但令清濁通流,口吻調利,斯為足矣。
至平上去入,則餘病未能,蜂腰鶴膝,闾裡已具。
” 劉勰《文心雕龍》:“夫音律所始,本于人聲者也。
聲含宮商,肇自血氣;先王因之,以制樂歌。
故知器寫人聲,聲非學器者也。
故言語者,文章神明樞機;吐納律呂,唇吻而已。
古之教歌,先揆以法,使疾呼中宮,徐呼中徵。
夫商徵響高,宮羽聲下;抗喉矯舌之差,攢唇激齒之異;廉肉相準,皎然可分。
今操琴不調,必知改張;摘文乖張,而不識所調。
響在彼弦,乃得克諧,聲萌我心,更失和律,其故何哉?良由内聽難為聰也。
故外聽之易,弦以手定;内聽之難,聲與心紛。
可以數求,難以辭逐。
凡聲有飛沉,響有雙疊。
雙聲隔字而每舛,疊韻雜句而必暌;沉則響發而斷,飛則聲揚不還:并辘轳交往,逆鱗相比;迕其際會,則往蹇來連,其為疾病,亦文家之吃也。
夫吃文為患,生于好詭;逐新趣異,故喉唇糾紛。
将欲解結,務在剛斷。
左礙而尋右,末滞而讨前。
則聲轉于吻,玲玲如振玉;辭靡于耳,累累如貫珠矣。
是以聲畫妍蚩,寄在吟詠;吟詠滋味,流于字句;字句氣力,窮于和韻;異音相從謂之和,同聲相應謂之韻。
韻氣一定,故餘聲易遣;和體抑揚,故遺響難契。
屬筆易巧,選和至難;綴文難精,而作韻甚易。
雖纖毫曲變,非可縷言,然振其大綱,不出茲論。
” 按:休文四聲之說,同時诋之者鐘嵘,宗之者劉勰。
嵘以名譽相軋,故肆譏彈;勰以宗旨相同,故蒙賞識。
文章門戶,自昔已然。
千古是非,于何取定?平心而論:古人歌詠,純用自然天籁,偶于自成律呂。
一經鈎棘,淳樸遂亡。
約之所作,正如鑿混沌之倏忽,而唐人近體自此發源。
千百年來,其法不變。
則約之所作,亦如設“綿”之叔孫也。
二說相參,乃得平允。
故并采所論,以殿是書。
要之:骨力視乎天姿,氣體關乎學養。
詞旨卑靡,古體亦多庸音;格意高超,近體不乏巨制。
開、寶五、七言律風規,亦何讓古人?淺深高下,在所自為。
區區體制之間,又非所争也。
後序 或曰:“休文之為《四聲譜》也,安知不胪列句圖,标舉音律,如《曲譜》之宮調工尺然?” 曰:“然則當與摯虞《流别》、劉勰《雕龍》并列矣。
《隋志》入之小學家,知其非也。
” “《切韻》《唐韻》《廣韻》,皆五卷,類不下二三萬言;休文《譜》既為韻書,顧減至一卷,何也?” 曰:“不聞《顔氏家訓》之說乎?休文論文章,當從‘三易’,易識字居其一焉。
其書不過收常用之字,而隐僻者不與,且無注,故簡也。
” “李延壽謂約所為賦多乖聲韻,見《南史·陸慧曉傳》‘陸厥’條下。
何也?” 曰:“聲韻之學,言人人殊者也。
延壽之诟沈氏,不猶李涪之诟陸氏耶?此但考沈氏一家之學。
至其學之當否,别自有說,非所論也。
” “二百六部之名目次序,果盡出沈氏耶?” 曰:“名目吾不得而知也。
韻之分部,則有押韻之可考;部之相次,則有同用者之類從。
中間雖不無後人之所亂,然從委窮源,則《廣韻》本《唐韻》,《唐韻》本《切韻》,《切韻》本《四聲》,吾說信而有征也。
” “韻書備矣,區區殘編斷簡,鈎□古人之遺文,又不足給後人之用,何為者耶?” 曰:“食其末,不可不知其本。
因吾書而考見今韻之由來,不至揣骨聽聲,自生妄見,以決裂古人之成法,則吾書不為無補。
如實求有益于世,則四庫所藏,不切日用者,百分計之九十分而強矣。
于吾書何诘焉?” 紀昀再題 注解: [1] “山”,原作“寺”,據張溥《漢魏六朝百三家集》所載沈約本集改。
下同。
[2] “蒙”,底本原空阙,據沈約本集補。
[3] “并五支”三字,疑衍。
[4] 當為“法言”,疑脫一“法”字。
[5] 疑“中”為“山”之訛。
[6] “天”,底本原空阙,據沈約本集補。
[7] “朏”,原作“朓”,據沈約本集改。
[8] “一先”,原作“二仙”,今改。
[9] “渑”,原作“繩”,據許溥《漢魏六朝百三家集》載梁簡文帝本集改。
[10] “二”,原作“曲”,今改。
[11] “封禅”,原作“總述”,據《文心雕龍》改。
[12] “接”,原作“按”,據《文心雕龍》改。
[13] “轸”,原作“準”,今改。
[14] “網爽長響”四字原作“賞壤”,據沈約本集改。
[15] “凡”,原作“岚”,今改。
[16] “顧”,原作“顔”,據張溥《漢魏六朝百三家集》載陸機本集改。
[17] “廟”,原作“朝”,據沈約本集改。
[18] “稗”,原作“裨”,據《文心雕龍》改。
[19] 疑“三”為“二”之訛。
[20] “漾”,原作“樣”,今改。
[21] “奏”,原作“泰”,據《文心雕龍》改。
[22] “凡”,原作“風”,今改。
[23] “闊”,原作“潤”,據沈約本集改。
[24] 疑“三”為“二”之訛。
[25] 疑“之”為“乏”之訛。
[26] “法”,原作“怯”,據《文心雕龍》改。
[27] “乎”,原作“于”,據《宋書》改。
[28] “須有”,原作“有須”,據《宋書》改。
[29] “子”,原作“于”,據《宋書》改。
[30] “嘗”,原作“常”,據何文煥《曆代詩話》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