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春秋學外編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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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三《傳》同説一經,本屬兄弟,表裏注既分,自各有面目。
然全書同異不過一二十條,皆屬微末,至於大事宏例,三家未有不同,特爲舊説所蔽耳。
學者苟於立異,自謂家法分明,實係畏難苟安,不求甚解。
今於素來争執不能一尊之條,立《三傳合同表》以統之。
凡古今紛争辨訟不劃一者,盡歸此表。
《合同表》。
一、三《傳》初本相同,末流漸異,今於其異説中立《同源異流表》。
如用夷禮則夷之,二《傳》以爲滕、秦,《左傳》以説杞,然而相傳事此例則同也。
諸侯同盟,於是書名,《穀梁》以説宿,《左氏》以説滕,然其同盟書名之例則同也。
枝節雖殊,本根不異,今故立《同源異流表》,以見其異中未嘗不同也。
《同源異流表》。
一、傳例有專條,有通例;通例可推於他條,專條則專説本事而已。
二《傳》如三世、内娶、外災、及我乃書、賢者不名是也;本傳如妾者因不赴不祔、不稱小君、内戰有二、未陳曰敗、諸侯卒同盟書名之類是也。
自來師説,皆張皇所短,推説他條。
漢師已多誤説,杜氏尤甚,每諸侯卒必言同盟,夫人葬下必言三《禮》是也。
推補之例,必皆精實;通例不敢主張,專條以緻疑誤。
作《二傳專條表》。
一、傳例五十凡,前人有專書,皆隋修《經籍志》注,今補之。
凡已具者不必論,其不備者補之。
有凡例僅言其半,就傳例補全者。
如傳例言弑君稱人君無道,稱臣臣之罪,同二《傳》,而不言殺大夫。
據此可補:凡殺大夫,稱人以殺,臣之罪也;稱國以殺,罪累上也。
凡君不道於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
此同二《傳》也,而不言執大夫。
可據補:凡臣無罪,諸侯討而執之,則稱行人;不然則否。
入歸凡四語,諸侯、大夫互文,各有其半,當補之。
五十凡舊説多蒙混,一事凡不能清晰。
如同盟、赴名二凡,分之,一爲内例,一爲外例;去國凡四句,二爲諸侯,二爲大夫;赴告二凡,一爲内,一爲外。
其有字誤,則證之,如「稱君君無道」,上「君」字當爲「人」;「得用焉曰獲」,「用焉」當爲牛馬之類。
所有禮例十七凡,並爲分别考證,皆引經、傳以證之,又爲補二凡,如《五行志》引「凡雹,皆冬之愆陽,夏之伏陰」,本傳「凡物不足以講大事,其材不足以備器注用,則君不舉」、「君舉必書」二凡是也。
作《五十凡補證》二卷,上卷爲經例,下卷爲禮例。
一、《左氏》晚出,説、微多亡佚,漢師、杜氏皆引二《傳》相補,今不能不仍因其例。
惟分門已久,一意合通,難免壞亂之譏,《補例》篇採擇尤宜詳審。
今立十例,以嚴門戶,將《三傳同例》、《同源異流》二表冠於首。
一補師説。
與二《傳》同者,再加擴充,如素王三統、義同文異之類。
二補五十凡例。
五十凡與二《傳》同者,皆見同表,然多未備,宜采補之。
故《五行志》引「説曰有雹凡」一條,鄭興傳説「齊小白入」一條,皆爲傳所無,今據以補其全。
三補傳例。
傳中散見,文多未備;如有君無臣、有内無外、有正無變、有綱無目,今悉補之。
四補闕例傳文。
漢師、杜氏同有之例而文不全備者,如内外、中外、尊卑、日月、隱見、筆削、加損、輕重、詳略之類,爲治經要例,而三者皆略而不備,不足用,今悉推廣之。
五補新例。
傳有古義師説,爲二《傳》所無,本師闕而不説、新傳推得者,如異姓爲後、宋王後有監、唯卿爲大夫、長義諸條是也。
六補細例。
鄭君於「自外虐其君曰」條補細例,潁氏於「邑曰築」凡下補細例;今仿其例,於舊例中補之。
如「未陳曰敗」、「皆陳曰戰」當補内外、尊卑、中外、大小諸例是也。
七補漢師例。
如賈既用《穀梁》「桓無王」之説,則隱無正、文無天、昭無正終、定無正始當用之矣;既用《穀梁》言桓十年有王以正曹伯,則諸侯卒皆言正不正可知矣。
當注推補其闕佚。
八補杜例。
杜氏號爲簡二《傳》以去異端,實則其取二《傳》者十分之三四;其所不通、不敢引用,或立異求新、不肯因仍之條,有爲要例不可少者,今悉仿其例取之。
九補史例。
凡傳文與經異者,此爲筆削加損例;今悉取其異文,以補經、史不同之例。
終爲《補例表》。
凡不見《三傳同例表》,爲今所補者,統爲一表居後。
志在以《左氏》言《左氏》,當不緻有亂家法也。
一、漢儒舊説,臧氏、李氏、洪氏、馬氏、劉氏諸本久已刊行,今《補證》中採録漢説,其出處詳於疏中,其有新得者,亦同此例。
一俟採録已齊,當别爲《左氏漢師遺説注考》,補證諸家,以爲定本。
師説於《史記》、鄭君採之尤詳。
又注,漢師説間有誤解。
附録證之。
一、《傳》傳於劉氏,漢師因其晚出,歸入古學,説者遂以《左氏》與《周禮》同爲古學。
今考傳文,禮制全同《
然全書同異不過一二十條,皆屬微末,至於大事宏例,三家未有不同,特爲舊説所蔽耳。
學者苟於立異,自謂家法分明,實係畏難苟安,不求甚解。
今於素來争執不能一尊之條,立《三傳合同表》以統之。
凡古今紛争辨訟不劃一者,盡歸此表。
《合同表》。
一、三《傳》初本相同,末流漸異,今於其異説中立《同源異流表》。
如用夷禮則夷之,二《傳》以爲滕、秦,《左傳》以説杞,然而相傳事此例則同也。
諸侯同盟,於是書名,《穀梁》以説宿,《左氏》以説滕,然其同盟書名之例則同也。
枝節雖殊,本根不異,今故立《同源異流表》,以見其異中未嘗不同也。
《同源異流表》。
一、傳例有專條,有通例;通例可推於他條,專條則專説本事而已。
二《傳》如三世、内娶、外災、及我乃書、賢者不名是也;本傳如妾者因不赴不祔、不稱小君、内戰有二、未陳曰敗、諸侯卒同盟書名之類是也。
自來師説,皆張皇所短,推説他條。
漢師已多誤説,杜氏尤甚,每諸侯卒必言同盟,夫人葬下必言三《禮》是也。
推補之例,必皆精實;通例不敢主張,專條以緻疑誤。
作《二傳專條表》。
一、傳例五十凡,前人有專書,皆隋修《經籍志》注,今補之。
凡已具者不必論,其不備者補之。
有凡例僅言其半,就傳例補全者。
如傳例言弑君稱人君無道,稱臣臣之罪,同二《傳》,而不言殺大夫。
據此可補:凡殺大夫,稱人以殺,臣之罪也;稱國以殺,罪累上也。
凡君不道於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
此同二《傳》也,而不言執大夫。
可據補:凡臣無罪,諸侯討而執之,則稱行人;不然則否。
入歸凡四語,諸侯、大夫互文,各有其半,當補之。
五十凡舊説多蒙混,一事凡不能清晰。
如同盟、赴名二凡,分之,一爲内例,一爲外例;去國凡四句,二爲諸侯,二爲大夫;赴告二凡,一爲内,一爲外。
其有字誤,則證之,如「稱君君無道」,上「君」字當爲「人」;「得用焉曰獲」,「用焉」當爲牛馬之類。
所有禮例十七凡,並爲分别考證,皆引經、傳以證之,又爲補二凡,如《五行志》引「凡雹,皆冬之愆陽,夏之伏陰」,本傳「凡物不足以講大事,其材不足以備器注用,則君不舉」、「君舉必書」二凡是也。
作《五十凡補證》二卷,上卷爲經例,下卷爲禮例。
一、《左氏》晚出,説、微多亡佚,漢師、杜氏皆引二《傳》相補,今不能不仍因其例。
惟分門已久,一意合通,難免壞亂之譏,《補例》篇採擇尤宜詳審。
今立十例,以嚴門戶,將《三傳同例》、《同源異流》二表冠於首。
一補師説。
與二《傳》同者,再加擴充,如素王三統、義同文異之類。
二補五十凡例。
五十凡與二《傳》同者,皆見同表,然多未備,宜采補之。
故《五行志》引「説曰有雹凡」一條,鄭興傳説「齊小白入」一條,皆爲傳所無,今據以補其全。
三補傳例。
傳中散見,文多未備;如有君無臣、有内無外、有正無變、有綱無目,今悉補之。
四補闕例傳文。
漢師、杜氏同有之例而文不全備者,如内外、中外、尊卑、日月、隱見、筆削、加損、輕重、詳略之類,爲治經要例,而三者皆略而不備,不足用,今悉推廣之。
五補新例。
傳有古義師説,爲二《傳》所無,本師闕而不説、新傳推得者,如異姓爲後、宋王後有監、唯卿爲大夫、長義諸條是也。
六補細例。
鄭君於「自外虐其君曰」條補細例,潁氏於「邑曰築」凡下補細例;今仿其例,於舊例中補之。
如「未陳曰敗」、「皆陳曰戰」當補内外、尊卑、中外、大小諸例是也。
七補漢師例。
如賈既用《穀梁》「桓無王」之説,則隱無正、文無天、昭無正終、定無正始當用之矣;既用《穀梁》言桓十年有王以正曹伯,則諸侯卒皆言正不正可知矣。
當注推補其闕佚。
八補杜例。
杜氏號爲簡二《傳》以去異端,實則其取二《傳》者十分之三四;其所不通、不敢引用,或立異求新、不肯因仍之條,有爲要例不可少者,今悉仿其例取之。
九補史例。
凡傳文與經異者,此爲筆削加損例;今悉取其異文,以補經、史不同之例。
終爲《補例表》。
凡不見《三傳同例表》,爲今所補者,統爲一表居後。
志在以《左氏》言《左氏》,當不緻有亂家法也。
一、漢儒舊説,臧氏、李氏、洪氏、馬氏、劉氏諸本久已刊行,今《補證》中採録漢説,其出處詳於疏中,其有新得者,亦同此例。
一俟採録已齊,當别爲《左氏漢師遺説注考》,補證諸家,以爲定本。
師説於《史記》、鄭君採之尤詳。
又注,漢師説間有誤解。
附録證之。
一、《傳》傳於劉氏,漢師因其晚出,歸入古學,説者遂以《左氏》與《周禮》同爲古學。
今考傳文,禮制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