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傳漢義補證簡明凡例 二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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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今推補其例,於不書之事必爲之説。

    二《傳》但詳見經之事,削例不甚詳明;本傳兼録不見經事,愈以見經之所書皆有所取。

    據補經例甚多,如據晉、邾遷不書,知衛、蔡書遷有别義,交質子、臣執君皆不書,爲不足爲訓諱之之類是也。

     一、二《傳》解經直引師説,禮文如出胸臆,全書無一稱引當時名卿大夫者,《傳》於二《傳》經例禮制之文皆託之時人議論,此不以空文説之故。

    今於《傳》中閒文瑣事皆以解經之例求之,則大義微言多爲二《傳》所無。

    《傳》爲左氏自撰,非史官史文愈明。

     一、二《傳》經説隨經附見,《傳》則多不見本經下,而見於他傳。

    莊、僖以上,文雖缺略,然見於文、宣以下追述者不少。

    二《傳》解經之外説事之文質實簡樸,全與經説無幹,《傳》仿經文,緣經説起,引經據典,九流枝術,無所不包。

    故經文不可以史説之。

    今就《傳》中閒文佚事著其意在於經,則《左氏》不解經之説可息矣。

     一、《傳》由先師續編,故文有失次者,杜氏謂之「跳書」。

    師非一人,故經説有複出,文見數處者;亦有彼注此小異者;更有説不附經者。

    至敘事之文,有本一事中間以别事、割截兩傷者;有删削本文,殘文未盡者;有猶存本國紀年稱號之語者。

    至於前後詳略相反,尤爲易見。

    使果左氏一人手定,未必如此。

    今以二《傳》之例説之,以爲出於先師,則諸疑可釋矣。

     一、三《傳》大故事、大典禮無一不同,後人不能兼通,自生荊棘。

    今於舊説所稱異事異禮皆能一貫多,合之兩美,經義乃備,凡《異義》、《膏肓》注諸書皆可不作。

    小有異同,皆經無明文及傳寫歧異者,歸入《傳疑表》,不過十餘事,又皆小節,餘則無不同也。

     一、舊説以二《傳》不詳事實,非也,弟子不問事,則師不言耳。

    故二《傳》所言事實乃多爲傳注所脫佚,及載而不詳者。

    今悉取以補證,使知三《傳》皆必先明事實,而後可以説經。

    二《傳》不詳事、《左傳》不詳例之説,可以破矣。

     一、二《傳》之筆削,《傳》以告赴代之;名字進退,《傳》以儀節代之。

    至於内外、尊卑、三世、日月諸例,莫不相同,特二《傳》爲空言,《傳》必以事實代之,恐其衍説失真故耳。

    今據此立説,救正杜誤甚多。

    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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