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氏傳漢義補證簡明凡例 二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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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洪氏本,經、傳别行。

    倣《公》、《穀》例,將説例解經之文摘録經文下,中字寫,加「○」以别之。

    傳本不更注釋,分傳用林氏本,有經之傳加黑「●」以别之。

    至不見經之傳,所有解釋不書於經文例者,則詳於傳。

    續經亦同此例,以歸畫一。

     一、傳文下引經、傳及漢本傳師説者,仿汲古閣注疏體,中字居中寫,古説、非本傳先師及自下己意皆雙行寫,餘意不盡及異説别録疏中。

    但以説例解義爲主,所以平常訓詁、地理、人所易明者,各書已詳,不再登録,以省繁重。

     一、孔子作《春秋》,證明詩書禮樂之道,傳亦不專説經,兼綜六藝,是其巨功。

    傳中所言《詩》、《書》、《禮》説,今悉據以解説。

    諸經中多微言大義,足爲全經綱領,較大傳、外傳尤爲精要;因解傳兼《詩》、《書》、《禮》三經,彼此發明,相得益彰。

    乃知傳兼六藝,不獨爲《春秋》而發也。

     一、《國語》與《傳》本爲一書,其中沿變,後人之説皆誤。

    本當悉取其文,以補傳義,惟其文多,又自爲專書,當存其體,故别加補釋,附傳以行。

    傳中但雲《國語》同異有亡而已,不舉其文也。

     一、近人洪氏、林氏,皆志在補傳事。

    洪書未見,林本所補,僅二《傳》、《史記》數事而已,未能詳備。

    今先以馬氏《繹史》爲主,仿裴注《三國志》例補之。

    有補録其事,而注釋可省者多不同也,加考證。

    又仿李氏注《繫年要録》之例。

    但此事殊繁,以後再有所補,别自爲書,恐本傳過於煩重也。

     一、史公爲《左氏》始師,又所見傳本較今本詳,藉以補證傳義、訂正杜註者最多,故取之甚備。

    且既録《史記》,則注釋可從省;若《史記》全與傳同者,則於疏中雲「從某至某《史記》與傳同」,則不更録《史記》。

     一、《國語》用本末例,不編年。

    先師引傳解經,訂爲此本,其中仍多本末例。

    以數年、數十年事載於一年之中,杜氏多誤,今據《史記》爲之注明年歲,以明其例。

    至於杜氏分年,每以追敘之文附於去年之末,割裂猶甚,今悉正之;於追敘之文概歸入本年,於前添註年數,加圈以别之。

     一、元年傳言十四事,見經、不見經各半。

    傳於不見經七事皆説所以不言之故,皆爲筆削大綱,蓋發凡起例,故二年以下遂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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