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梁春秋經傳古義凡例
關燈
小
中
大
一、注《穀梁》先師章句微,故著録班《志》者,魏晉猶有傳本。
範注新學,不守舊訓,今志在復明古學,故注專以舊説爲主,至於範注,聽其别行,不敢本之爲説。
一、《左氏》與《公羊》同説一經,不須求異。
唯漢以後,已經别行。
今既别解《公羊》、《左氏》,三傳各立門戶,不取苟同,務就本傳立説。
然義本相同注,後來誤説,因緻歧出者,則必化其畛域,以期宏通。
一、何氏《公羊解詁》與《穀梁傳》説多同。
傳文各本自有詳畧,非取二《傳》相推,反不明著。
何君之説,是爲推闡本傳,非竊取異説。
今注間有與《公羊》、《左氏》同者,亦由本傳推得之,非用二《傳》也。
若傳中所存異説與《公羊》同者,依義解之。
一、《春秋》爲萬世之經,《公羊》先師誤以爲救文從質,爲一時之書,與本書經義不合,今不取之。
至於三代之説,皆後王三統之義,何君于注中多所引用。
今用其例,於一定之中,詳其通變之法。
一、陸氏《釋文》及本傳異文諸書所詳,今不暇及。
至傳中字誤,新所考訂,皆爲標識。
有所據改,説見疏中。
至於訓詁,人所易明者不更贅及。
一、《春秋》據文,弟子本禮制、文句并用。
説《春秋》者用文句而略禮制,多與傳意相迕。
今注中據文,半主禮制。
一、三《傳》禮制者,多各言一隅,必須合考,方成完説。
許、鄭訐争,皆失此旨。
今于異同處,據參差互見例以説之,務使彼此相發,合于禮意爲主。
一、三《傳》舊例,文異義同,先師門戶過嚴,彼此相激,不惟不能取益于人,白馬非白,主張太過,反於本傳有損。
今于實不相通者,立《三傳異例表》;文異義同者,立《三傳同例表》以統之。
傳中詳略,所不計焉。
一、三《傳》事實,末節細端間有差舛。
後人吹毛索瘢,察及秋毫而不見輿薪。
今將事實確有不同者,别立《三傳異事表》,其他詳畧參差,文實諸説可通者,于注中詳之,以見異者千百中之一二,而同者固大且多也。
一、注以《王制》爲主,參以西漢先師舊説,從班氏爲斷。
凡所不足,乃下己意,注所不盡,更爲疏之。
以疏附注,故與唐人注疏别行者體例稍異。
一、《王制》爲《春秋》舊傳,千古沉翳,不得其解,以《穀梁》證之,無有不合。
今作《王制義證》一卷,以附經傳之後,引經傳及師説注之,以相印證。
一、《國語》爲左氏本孔子六藝舊説,採輯事實而成,爲經作傳。
《史記》本紀、世家又本《春秋譜牒》而作。
至《左傳》、《史記》説事解經與《傳》異者,皆《左氏》無
範注新學,不守舊訓,今志在復明古學,故注專以舊説爲主,至於範注,聽其别行,不敢本之爲説。
一、《左氏》與《公羊》同説一經,不須求異。
唯漢以後,已經别行。
今既别解《公羊》、《左氏》,三傳各立門戶,不取苟同,務就本傳立説。
然義本相同注,後來誤説,因緻歧出者,則必化其畛域,以期宏通。
一、何氏《公羊解詁》與《穀梁傳》説多同。
傳文各本自有詳畧,非取二《傳》相推,反不明著。
何君之説,是爲推闡本傳,非竊取異説。
今注間有與《公羊》、《左氏》同者,亦由本傳推得之,非用二《傳》也。
若傳中所存異説與《公羊》同者,依義解之。
一、《春秋》爲萬世之經,《公羊》先師誤以爲救文從質,爲一時之書,與本書經義不合,今不取之。
至於三代之説,皆後王三統之義,何君于注中多所引用。
今用其例,於一定之中,詳其通變之法。
一、陸氏《釋文》及本傳異文諸書所詳,今不暇及。
至傳中字誤,新所考訂,皆爲標識。
有所據改,説見疏中。
至於訓詁,人所易明者不更贅及。
一、《春秋》據文,弟子本禮制、文句并用。
説《春秋》者用文句而略禮制,多與傳意相迕。
今注中據文,半主禮制。
一、三《傳》禮制者,多各言一隅,必須合考,方成完説。
許、鄭訐争,皆失此旨。
今于異同處,據參差互見例以説之,務使彼此相發,合于禮意爲主。
一、三《傳》舊例,文異義同,先師門戶過嚴,彼此相激,不惟不能取益于人,白馬非白,主張太過,反於本傳有損。
今于實不相通者,立《三傳異例表》;文異義同者,立《三傳同例表》以統之。
傳中詳略,所不計焉。
一、三《傳》事實,末節細端間有差舛。
後人吹毛索瘢,察及秋毫而不見輿薪。
今將事實確有不同者,别立《三傳異事表》,其他詳畧參差,文實諸説可通者,于注中詳之,以見異者千百中之一二,而同者固大且多也。
一、注以《王制》爲主,參以西漢先師舊説,從班氏爲斷。
凡所不足,乃下己意,注所不盡,更爲疏之。
以疏附注,故與唐人注疏别行者體例稍異。
一、《王制》爲《春秋》舊傳,千古沉翳,不得其解,以《穀梁》證之,無有不合。
今作《王制義證》一卷,以附經傳之後,引經傳及師説注之,以相印證。
一、《國語》爲左氏本孔子六藝舊説,採輯事實而成,爲經作傳。
《史記》本紀、世家又本《春秋譜牒》而作。
至《左傳》、《史記》説事解經與《傳》異者,皆《左氏》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