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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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迎,非男女以幣則可相結納。
恐男女之無别也。
重男女之會,所以遠别於禽獸也。
以此坊民,婚禮男女之大坊。
民猶有自獻其身。
未定婚禮之先,人皆自由相許,如《春秋》季姬遇鄫子于防,使鄫子來請己是也。
制以禮後,暴男泆女閒猶不免自獻,《孟子》所謂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詩》雲:『伐柯今本作析薪。
如之何?按:「柯」蓋别一條,與《考工記·車人》之「柯」不同,故毛作「析薪」。
匪斧不克。
娶妻如之何?匪謀不得。
』初無媒,立坊以後乃如此。
經語所以震聾瞶。
此語海外聞之,則如震雷也。
『蓺麻如之何?橫從其畝。
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劉氏臺拱曰:「以下六章言刑以防淫。
」按:海外男女平權,經乃扶陽抑陰,使男外女内,皆各得所。
子雲:「娶妻不取同姓,草昧多血族相婚,酋長自貴其種,更自相婚嫁,男親王娶女親王是也。
聖人制禮,乃分别種族,惡同喜異。
《左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外國近詳種學,專以發明斯旨。
以厚别也。
其遠爲防絶種,其近則防争殺,且以自别于禽獸,故禁血族爲婚,中律已通行二千餘年矣。
故買妾海外學説,一夫一妻,不置妾;經重繼嗣,乃置媵。
不知其姓,則蔔之。
注:「妾言買者,以其賤。
」士庶妾恒多凡庸,有不知其姓。
以此坊民,此在立坊之前,爲當日通行實事,據經乃譏之。
《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不言孟姬。
曰謂曰「繫」注之。
『吳』,《春秋》但書孟子卒,直同宋女矣。
後人不必知爲娶同姓,故先師傳受,讀此孟子曰繫吳字,故《論語》雲「謂之吳孟子」。
其死曰『孟子卒』。
」或疑《論語》「吳孟子」三字爲昭公自稱夫人之辭,不知國君于夫人無直呼姓氏之禮。
春秋時娶同姓,天下通行,不以爲非。
孔子作經,乃始譏之。
所雲「吳孟子」,即指《春秋》書法而言,非昭公辟其姓,特目吳也。
〇《春秋》哀十二年《左傳》:「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
昭娶于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 子雲:外人男女相友,賓主酬酢,並無同姓異姓之别,此主外賓言。
「禮,非喪祭,男女不交爵。
《記》曰「非祭非喪,男女不相授受。
」以此坊民,海外男女無别,燕會之際,女主與男賓酬酢,男主亦與女賓酬酢,酒以結歡,禍亂稠疊。
故經饗、食、燕三禮皆無女主賓,所以撥亂反正,挽其殺劫也。
陽侯猶殺繆侯而竊其夫人。
此事當亦在孔子前,然孔經雖立,當時並未通行,故孔子雲「經成而世愈亂」,則或在立坊以後也。
故大饗《禮經》鄉飲酒即饗禮。
廢夫人之禮。
」饗禮無女主。
〇王氏引之曰:「繆當讀爲蓼,聲相近而假借也。
《淮南·氾論篇》:『陽侯殺繆侯而竊其夫人。
』高注曰:『陽侯,陽陵國侯也。
蓼侯,臯陶之後,偃姓之國侯也。
今在廬江。
』按:漢始有陽陵侯傅寬,古無陽陵國侯也。
閔注二年《春秋》:齊人遷陽。
杜注曰:『陽,國名。
』則古有陽國。
」 子雲:《記》曰:「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男女有别,而後夫婦有義。
」故禮始于别男女。
今海外男女自由,天生子滿街,不治宗廟,享親不言神,不言非族,與土司酋長略同。
「寡婦之子,不有見焉,此言男女之别,並及於新納交其子者。
則弗友也,文詳《曲禮》。
君子以辟遠也。
辟嫌遠患。
故朋友之交,男與男爲友,男有外事,須朋友。
至于婦女無外交,不言朋友一倫。
主人不在,獨女眷在。
不有大故,則不入其門。
私人則有嫌。
以此坊民,立男女之坊。
民猶以色厚當作「亂」。
於德。
海外子不養親,故婦人不以養子爲事。
法國丁口大滅,此滅種之道也。
《孟子》:「不孝有三,無後爲大。
」外人頗嗤其説,其得失可覩矣。
經術創祭祀以事其先,則貴血脈。
重血脈,則必先别男女。
故雖朋友之母,亦必緻其謹,朋友妻室,更無論矣。
子雲:「好德如好色。
食色天性,《禮經》立坊以禁亂,又立表以勸善,移其好色之心以好德,雙方並進之法也。
諸侯立法自貴者始。
不下漁色,凡草昧之世,如猓玀,皆自貴種人,黑骨不與白骨通婚姻。
又如日本女親王嫁男親王,其風氣至今猶未革除,争捝妒殺,積爲禍害。
經撥其亂,立爲同姓不昏以格絶之。
至于諸侯禁其下嫁漁色,亦所以遠别也。
〇注謂不内取於國中也。
内取國中,爲下漁色。
昏禮始納采,謂采擇其可者也。
國君而内取,象捕魚然,中網取之,是無所擇。
故君子遠色,以爲民紀。
如昏禮不稱主人。
故男女授受不親,注:「不親者,不以手相與也。
」《内則》曰:「非祭、非喪不相授。
」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
禦婦人則進左手。
注:「禦者在右前,左手則身微偝之。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孔子以前,如齊桓姑、姊妹不嫁者七人;非僅不嫁,謂自相匹配耳。
又如諸兒之事,在當日亦如海外,視爲常禮,經已立,乃以爲怪耳。
男子不與同席而坐。
男女同姓,其生不殖。
海外種學頗爲發達,然未能實踐。
經則雖骨肉隔絶之以遠嫌。
寡婦不夜哭。
注:「嫌思人道。
」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
注:「嫌媚略之也,問增損而已。
」以此坊民,内嫌同姓異姓。
民猶淫泆指異姓。
而亂於族。
指同姓。
〇海外近慕華風,遊歷中國,婦女亦知遠恥,此當引進之,故《坊記》初坊中國之亂,爲小用之,今坊全球之亂,爲大用之。
子雲:春秋時奪婚之事多矣,甚至見于家庭。
外國結婚以後,别有所見,而改約者猶多。
「昏禮,孔子所訂。
壻親迎,親迎所以免奪婚事。
見於舅姑,海外婦于舅姑尤視同路人,終身不相見者多矣。
此當引進之者。
舅姑承子以授壻,親自交接。
恐事之違也。
違,謂奪攘反覆,不能達婚姻之目的。
〇王氏念孫曰:「孔曰『承』爲『承奉』,非也。
承者,引也,言引女以授壻也。
」《漢書·賈誼傳》:『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觀之也?』《大戴記·禮察篇》引作『承』。
是『承』即『引』也。
」以此坊民,春秋使人迎娶,多爲道淫攘奪。
婦猶有不至者。
」至,謂至夫家。
親迎以後,在途或别有事。
故海外小説記婚殺之事,禍變奇離,多出意計之外。
注 肉:原作「内」,據文意改。
注 王:原作「天」,據文意改。
注 者:原脫,據《禮記·坊記》補。
注 誨:原作「海」,據文意改。
注 文明:原作「明明」,據文意改。
注 人:原誤作「天」,據《禮記·坊記》改。
注 室:原作「堂」,據《尚書·康王之誥》改。
注 雲雲:疑當作「子雲」。
注 與父執:三字原脫,據《禮記·坊記》鄭注補。
注 今:原作「令」,據右引鄭注改。
注 追:原脫,據《禮記·祭統》補。
注 「承」上原衍「齊」字,據《禮記·坊記》删。
注 清酒:二字原脫,據《禮記·坊記》鄭注補。
注 當:原作「黨」,據文意改。
注 「也」、「閔」二字原脫,據《經義述聞》卷一六「陽侯」條補。
恐男女之無别也。
重男女之會,所以遠别於禽獸也。
以此坊民,婚禮男女之大坊。
民猶有自獻其身。
未定婚禮之先,人皆自由相許,如《春秋》季姬遇鄫子于防,使鄫子來請己是也。
制以禮後,暴男泆女閒猶不免自獻,《孟子》所謂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詩》雲:『伐柯今本作析薪。
如之何?按:「柯」蓋别一條,與《考工記·車人》之「柯」不同,故毛作「析薪」。
匪斧不克。
娶妻如之何?匪謀不得。
』初無媒,立坊以後乃如此。
經語所以震聾瞶。
此語海外聞之,則如震雷也。
『蓺麻如之何?橫從其畝。
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劉氏臺拱曰:「以下六章言刑以防淫。
」按:海外男女平權,經乃扶陽抑陰,使男外女内,皆各得所。
子雲:「娶妻不取同姓,草昧多血族相婚,酋長自貴其種,更自相婚嫁,男親王娶女親王是也。
聖人制禮,乃分别種族,惡同喜異。
《左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外國近詳種學,專以發明斯旨。
以厚别也。
其遠爲防絶種,其近則防争殺,且以自别于禽獸,故禁血族爲婚,中律已通行二千餘年矣。
故買妾海外學説,一夫一妻,不置妾;經重繼嗣,乃置媵。
不知其姓,則蔔之。
注:「妾言買者,以其賤。
」士庶妾恒多凡庸,有不知其姓。
以此坊民,此在立坊之前,爲當日通行實事,據經乃譏之。
《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不言孟姬。
曰謂曰「繫」注之。
『吳』,《春秋》但書孟子卒,直同宋女矣。
後人不必知爲娶同姓,故先師傳受,讀此孟子曰繫吳字,故《論語》雲「謂之吳孟子」。
其死曰『孟子卒』。
」或疑《論語》「吳孟子」三字爲昭公自稱夫人之辭,不知國君于夫人無直呼姓氏之禮。
春秋時娶同姓,天下通行,不以爲非。
孔子作經,乃始譏之。
所雲「吳孟子」,即指《春秋》書法而言,非昭公辟其姓,特目吳也。
〇《春秋》哀十二年《左傳》:「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
昭娶于吳,故不書姓;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 子雲:外人男女相友,賓主酬酢,並無同姓異姓之别,此主外賓言。
「禮,非喪祭,男女不交爵。
《記》曰「非祭非喪,男女不相授受。
」以此坊民,海外男女無别,燕會之際,女主與男賓酬酢,男主亦與女賓酬酢,酒以結歡,禍亂稠疊。
故經饗、食、燕三禮皆無女主賓,所以撥亂反正,挽其殺劫也。
陽侯猶殺繆侯而竊其夫人。
此事當亦在孔子前,然孔經雖立,當時並未通行,故孔子雲「經成而世愈亂」,則或在立坊以後也。
故大饗《禮經》鄉飲酒即饗禮。
廢夫人之禮。
」饗禮無女主。
〇王氏引之曰:「繆當讀爲蓼,聲相近而假借也。
《淮南·氾論篇》:『陽侯殺繆侯而竊其夫人。
』高注曰:『陽侯,陽陵國侯也。
蓼侯,臯陶之後,偃姓之國侯也。
今在廬江。
』按:漢始有陽陵侯傅寬,古無陽陵國侯也。
閔注二年《春秋》:齊人遷陽。
杜注曰:『陽,國名。
』則古有陽國。
」 子雲:《記》曰:「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男女有别,而後夫婦有義。
」故禮始于别男女。
今海外男女自由,天生子滿街,不治宗廟,享親不言神,不言非族,與土司酋長略同。
「寡婦之子,不有見焉,此言男女之别,並及於新納交其子者。
則弗友也,文詳《曲禮》。
君子以辟遠也。
辟嫌遠患。
故朋友之交,男與男爲友,男有外事,須朋友。
至于婦女無外交,不言朋友一倫。
主人不在,獨女眷在。
不有大故,則不入其門。
私人則有嫌。
以此坊民,立男女之坊。
民猶以色厚當作「亂」。
於德。
海外子不養親,故婦人不以養子爲事。
法國丁口大滅,此滅種之道也。
《孟子》:「不孝有三,無後爲大。
」外人頗嗤其説,其得失可覩矣。
經術創祭祀以事其先,則貴血脈。
重血脈,則必先别男女。
故雖朋友之母,亦必緻其謹,朋友妻室,更無論矣。
子雲:「好德如好色。
食色天性,《禮經》立坊以禁亂,又立表以勸善,移其好色之心以好德,雙方並進之法也。
諸侯立法自貴者始。
不下漁色,凡草昧之世,如猓玀,皆自貴種人,黑骨不與白骨通婚姻。
又如日本女親王嫁男親王,其風氣至今猶未革除,争捝妒殺,積爲禍害。
經撥其亂,立爲同姓不昏以格絶之。
至于諸侯禁其下嫁漁色,亦所以遠别也。
〇注謂不内取於國中也。
内取國中,爲下漁色。
昏禮始納采,謂采擇其可者也。
國君而内取,象捕魚然,中網取之,是無所擇。
故君子遠色,以爲民紀。
如昏禮不稱主人。
故男女授受不親,注:「不親者,不以手相與也。
」《内則》曰:「非祭、非喪不相授。
」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
禦婦人則進左手。
注:「禦者在右前,左手則身微偝之。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孔子以前,如齊桓姑、姊妹不嫁者七人;非僅不嫁,謂自相匹配耳。
又如諸兒之事,在當日亦如海外,視爲常禮,經已立,乃以爲怪耳。
男子不與同席而坐。
男女同姓,其生不殖。
海外種學頗爲發達,然未能實踐。
經則雖骨肉隔絶之以遠嫌。
寡婦不夜哭。
注:「嫌思人道。
」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
注:「嫌媚略之也,問增損而已。
」以此坊民,内嫌同姓異姓。
民猶淫泆指異姓。
而亂於族。
指同姓。
〇海外近慕華風,遊歷中國,婦女亦知遠恥,此當引進之,故《坊記》初坊中國之亂,爲小用之,今坊全球之亂,爲大用之。
子雲:春秋時奪婚之事多矣,甚至見于家庭。
外國結婚以後,别有所見,而改約者猶多。
「昏禮,孔子所訂。
壻親迎,親迎所以免奪婚事。
見於舅姑,海外婦于舅姑尤視同路人,終身不相見者多矣。
此當引進之者。
舅姑承子以授壻,親自交接。
恐事之違也。
違,謂奪攘反覆,不能達婚姻之目的。
〇王氏念孫曰:「孔曰『承』爲『承奉』,非也。
承者,引也,言引女以授壻也。
」《漢書·賈誼傳》:『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觀之也?』《大戴記·禮察篇》引作『承』。
是『承』即『引』也。
」以此坊民,春秋使人迎娶,多爲道淫攘奪。
婦猶有不至者。
」至,謂至夫家。
親迎以後,在途或别有事。
故海外小説記婚殺之事,禍變奇離,多出意計之外。
注 肉:原作「内」,據文意改。
注 王:原作「天」,據文意改。
注 者:原脫,據《禮記·坊記》補。
注 誨:原作「海」,據文意改。
注 文明:原作「明明」,據文意改。
注 人:原誤作「天」,據《禮記·坊記》改。
注 室:原作「堂」,據《尚書·康王之誥》改。
注 雲雲:疑當作「子雲」。
注 與父執:三字原脫,據《禮記·坊記》鄭注補。
注 今:原作「令」,據右引鄭注改。
注 追:原脫,據《禮記·祭統》補。
注 「承」上原衍「齊」字,據《禮記·坊記》删。
注 清酒:二字原脫,據《禮記·坊記》鄭注補。
注 當:原作「黨」,據文意改。
注 「也」、「閔」二字原脫,據《經義述聞》卷一六「陽侯」條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