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訂本略注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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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歲時合耦於耡,以治稼穡。
説趨其耕耨,行其秩敍。
傳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
經鄰長民爵。
掌相糾相受。
傳凡邑中之政,相贊;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
經旅師掌聚野之耡粟、井田什一之稅。
屋粟、屋不毛者所罰。
閒粟閒田所納之粟。
而用之。
傳以質劑緻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
説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
《孟子》:「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
」 説凡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媺惡爲之等。
經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
丘乘,即春秋之丘甲。
《小司徒》:「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
」《漢·刑法志》:「甸六十四井,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幹戈備具。
」 傳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灋稍人屬於縣師。
作其同徒輂輦,縣師作其衆庶及馬牛、車輦。
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
地官中有屬於司馬者,故《周禮》用官聯,不用官屬。
聯大喪,帥蜃車與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徒。
喪爲《王制》司徒所司六禮之一,地官亦以司徒代攝。
經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
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
傳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羈旅。
凡其餘讀作餘。
聚,以待頒賜。
聯以式灋共祭祀之薪蒸、木材。
賓客,共其芻薪。
喪紀,共其薪蒸,木材。
軍旅,共其委積薪芻。
説凡疏材,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
説凡軍旅之賓客,館焉。
經土均掌平土之政。
傳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以和邦國、都鄙之政令、刑禁。
聯與其施讀作弛。
舍、《小宰》斂弛之聯事。
禮俗、喪紀、祭祀。
説皆以地媺惡爲輕重之灋而行之,掌其禁令。
經草人掌土化之灋。
傳以物地五物,五地。
相其宜,職方内九,外十二州,所宜穀。
而爲之種。
説凡糞種,以下農學辨壅料之灋。
騂剛用牛,赤緹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鹹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壚用豕,彊用蕡,輕爂用犬。
共九種,與《禹貢》九州、九土相符,又「庶土交正」。
經稻人掌稼下地。
下地者,低下多水之地。
以地球論,惟南半球多水,故《典謨》命禹專治南半球。
傳以瀦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寫水,《帝謨》濬甽澮。
以涉揚其芟作田。
此爲農田大興水利,即《禹貢》滌九川、陂九澤以後之事。
説凡稼澤,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澤草所生,種之芒種。
聯旱暵,共其雩斂;喪紀,共其葦事。
經土訓屬於職方。
掌道地圖,周知天下土地之圖。
以詔地事,告王以人民、財用、九穀、六畜之數要。
道地慝,周知其利害。
慝即害也。
以辨地物内九,外十二州之其利、其畜、其穀。
而原其生,各地生物各有時。
以詔地求。
即地球。
《大司徒》所謂地域廣輪,古文省作求,今作球。
聯王讀作皇。
巡守,十二歲巡守殷國,即周徧地球。
則夾王車。
經誦訓掌道方志,辨方正位,内八州、外十二州,以幹支爲嶽牧之符記,即方志。
志,記也。
以詔觀事;《易·觀卦》:省方觀民之事。
掌道方慝,《王制》:凡居民,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谷大川異制,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
以詔辟忌。
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
傳以知地俗。
民生其間者異俗,又修其教,不異其俗。
聯王皇。
巡守,則夾王車。
經山虞掌山林之政令,山林警察。
物爲之厲,而爲之守禁。
傳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
《孟子》:「斧斤以時入山林。
」 説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
説凡邦工入山林而掄材,不禁。
春秋之斬木,不入禁。
説凡竊木者,有刑罰。
聯若祭山林,則爲主,而脩除,且蹕。
聯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
及弊田,田者止也。
植虞旗於中,緻禽而珥焉。
珥者,取禽左耳以效功。
經林衡屬於山虞。
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
森林警察。
傳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
説若斬木材,則受灋於山虞,而掌其政令。
經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
水道警察。
傳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
聯祭祀、賓客,共川奠。
經澤虞屬於川衡,如巡警分區。
掌國澤之政令,爲之厲禁。
傳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於萬民。
聯凡祭祀、賓客,共澤物之奠。
聯喪紀,共其葦蒲之奠。
聯若大田獵,則萊澤野。
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經迹人掌邦田之地政,田獵之事。
爲之厲禁而守之。
傳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經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爲之禁厲以守之。
礦務警察。
傳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巡其禁令。
經角人掌以時徵齒、角、凡骨物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傳以度量受之,以共財用。
經羽人掌以時徵羽翮之政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傳凡受羽,十羽爲審注,百羽爲摶,十摶爲縳。
經掌葛掌以時徵絺綌之材於山農。
傳凡葛征,徵艸貢之材於澤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説以權度受之。
經掌染草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
傳以權量受之,以待時而頒之。
經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徵令。
傳以時入之,以權量受之,以共邦之用。
説凡炭灰之事。
經掌荼掌以時聚荼。
聯以共喪事。
傳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
説凡畜聚之物。
經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
聯祭祀,共蜃器之蜃,共白盛之蜃。
經囿人掌囿遊之獸禁。
傳牧百獸。
聯祭祀、喪紀、賓客,共其生獸、死獸之物。
經場人掌國之場圃,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
傳以時斂而藏之。
聯凡祭祀、賓客,共其果蓏。
説享,亦如之。
經廪人掌九穀之數,九州之穀,説詳職方氏。
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傳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兇豐。
説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聯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
聯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經舍人掌平宮中之政。
傳分其財守,以灋掌其出入。
聯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
賓客,亦如之。
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
聯喪紀,共飯米、熬穀。
傳以歲時縣穜稑之種,懸之使風氣燥達。
以共王後之春獻種。
傳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
傳歲終,則會計其政。
經倉人掌粟入之藏。
傳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説若穀不足,則止餘灋用。
有餘則藏之,以待兇而頒之。
聯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經司祿闕。
經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
傳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如《職方》内九州、外十二州所宜穀。
以爲灋,而縣於邑閭。
此專爲典謨開闢南服而言,爲司空治水後後稷教稼穡之事。
説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灋。
傳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興。
經舂人掌共米物。
聯祭祀,共其齍盛之米。
聯賓客,共其牢禮之米。
傳凡饗食,共其食米。
説掌凡米事。
經人掌凡祭祀共盛。
傳共王及後之六食。
皇用六法六宗。
○按:祭祀爲職事共六,食爲水職。
聯凡賓客,共其簠簋之實。
説饗食,亦如之。
經槀人「槀」一作「犒」。
掌共外、内朝冗食者之食。
傳若饗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
聯掌豢祭祀之犬。
注 據《周禮·地官司徒》,「其屬」下脫「而掌邦教」四字,當補。
注 七曰:原作「七月」,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興: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注 客: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注 掌:原作「長」,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事:原作「祭祀」,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祀:原作「祭」,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域: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注 其:原作「之」,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政:原作「役」,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曰:原作「月」,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曰:原作「月」,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肆:原作「市」,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出: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注 禁:原作「戒」,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爲審:二字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説趨其耕耨,行其秩敍。
傳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
經鄰長民爵。
掌相糾相受。
傳凡邑中之政,相贊;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
經旅師掌聚野之耡粟、井田什一之稅。
屋粟、屋不毛者所罰。
閒粟閒田所納之粟。
而用之。
傳以質劑緻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
説凡用粟,春頒而秋斂之。
《孟子》:「春省耕而補不足,秋省斂而助不給。
」 説凡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征役,以地之媺惡爲之等。
經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
丘乘,即春秋之丘甲。
《小司徒》:「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
」《漢·刑法志》:「甸六十四井,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幹戈備具。
」 傳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灋稍人屬於縣師。
作其同徒輂輦,縣師作其衆庶及馬牛、車輦。
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
地官中有屬於司馬者,故《周禮》用官聯,不用官屬。
聯大喪,帥蜃車與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聽於司徒。
喪爲《王制》司徒所司六禮之一,地官亦以司徒代攝。
經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
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
傳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羈旅。
凡其餘讀作餘。
聚,以待頒賜。
聯以式灋共祭祀之薪蒸、木材。
賓客,共其芻薪。
喪紀,共其薪蒸,木材。
軍旅,共其委積薪芻。
説凡疏材,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
説凡軍旅之賓客,館焉。
經土均掌平土之政。
傳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貢,以和邦國、都鄙之政令、刑禁。
聯與其施讀作弛。
舍、《小宰》斂弛之聯事。
禮俗、喪紀、祭祀。
説皆以地媺惡爲輕重之灋而行之,掌其禁令。
經草人掌土化之灋。
傳以物地五物,五地。
相其宜,職方内九,外十二州,所宜穀。
而爲之種。
説凡糞種,以下農學辨壅料之灋。
騂剛用牛,赤緹用羊,墳壤用麋,渴澤用鹿,鹹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壚用豕,彊用蕡,輕爂用犬。
共九種,與《禹貢》九州、九土相符,又「庶土交正」。
經稻人掌稼下地。
下地者,低下多水之地。
以地球論,惟南半球多水,故《典謨》命禹專治南半球。
傳以瀦畜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澮寫水,《帝謨》濬甽澮。
以涉揚其芟作田。
此爲農田大興水利,即《禹貢》滌九川、陂九澤以後之事。
説凡稼澤,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澤草所生,種之芒種。
聯旱暵,共其雩斂;喪紀,共其葦事。
經土訓屬於職方。
掌道地圖,周知天下土地之圖。
以詔地事,告王以人民、財用、九穀、六畜之數要。
道地慝,周知其利害。
慝即害也。
以辨地物内九,外十二州之其利、其畜、其穀。
而原其生,各地生物各有時。
以詔地求。
即地球。
《大司徒》所謂地域廣輪,古文省作求,今作球。
聯王讀作皇。
巡守,十二歲巡守殷國,即周徧地球。
則夾王車。
經誦訓掌道方志,辨方正位,内八州、外十二州,以幹支爲嶽牧之符記,即方志。
志,記也。
以詔觀事;《易·觀卦》:省方觀民之事。
掌道方慝,《王制》:凡居民,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谷大川異制,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
以詔辟忌。
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
傳以知地俗。
民生其間者異俗,又修其教,不異其俗。
聯王皇。
巡守,則夾王車。
經山虞掌山林之政令,山林警察。
物爲之厲,而爲之守禁。
傳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
《孟子》:「斧斤以時入山林。
」 説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
説凡邦工入山林而掄材,不禁。
春秋之斬木,不入禁。
説凡竊木者,有刑罰。
聯若祭山林,則爲主,而脩除,且蹕。
聯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
及弊田,田者止也。
植虞旗於中,緻禽而珥焉。
珥者,取禽左耳以效功。
經林衡屬於山虞。
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
森林警察。
傳以時計林麓而賞罰之。
説若斬木材,則受灋於山虞,而掌其政令。
經川衡掌巡川澤之禁令,而平其守。
水道警察。
傳以時舍其守,犯禁者,執而誅罰之。
聯祭祀、賓客,共川奠。
經澤虞屬於川衡,如巡警分區。
掌國澤之政令,爲之厲禁。
傳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於玉府,頒其餘於萬民。
聯凡祭祀、賓客,共澤物之奠。
聯喪紀,共其葦蒲之奠。
聯若大田獵,則萊澤野。
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經迹人掌邦田之地政,田獵之事。
爲之厲禁而守之。
傳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經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爲之禁厲以守之。
礦務警察。
傳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巡其禁令。
經角人掌以時徵齒、角、凡骨物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傳以度量受之,以共財用。
經羽人掌以時徵羽翮之政於山澤之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傳凡受羽,十羽爲審注,百羽爲摶,十摶爲縳。
經掌葛掌以時徵絺綌之材於山農。
傳凡葛征,徵艸貢之材於澤農,以當邦賦之政令。
説以權度受之。
經掌染草掌以春秋斂染草之物。
傳以權量受之,以待時而頒之。
經掌炭掌灰物、炭物之徵令。
傳以時入之,以權量受之,以共邦之用。
説凡炭灰之事。
經掌荼掌以時聚荼。
聯以共喪事。
傳徵野疏材之物,以待邦事。
説凡畜聚之物。
經掌蜃掌斂互物蜃物,以共闉壙之蜃。
聯祭祀,共蜃器之蜃,共白盛之蜃。
經囿人掌囿遊之獸禁。
傳牧百獸。
聯祭祀、喪紀、賓客,共其生獸、死獸之物。
經場人掌國之場圃,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
傳以時斂而藏之。
聯凡祭祀、賓客,共其果蓏。
説享,亦如之。
經廪人掌九穀之數,九州之穀,説詳職方氏。
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傳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兇豐。
説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聯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
聯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經舍人掌平宮中之政。
傳分其財守,以灋掌其出入。
聯凡祭祀,共簠簋,實之陳之。
賓客,亦如之。
共其禮車米、筥米、芻、禾。
聯喪紀,共飯米、熬穀。
傳以歲時縣穜稑之種,懸之使風氣燥達。
以共王後之春獻種。
傳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
傳歲終,則會計其政。
經倉人掌粟入之藏。
傳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説若穀不足,則止餘灋用。
有餘則藏之,以待兇而頒之。
聯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經司祿闕。
經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種。
傳周知其名,與其所宜地,如《職方》内九州、外十二州所宜穀。
以爲灋,而縣於邑閭。
此專爲典謨開闢南服而言,爲司空治水後後稷教稼穡之事。
説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灋。
傳掌均萬民之食,而賙其急,而平其興。
經舂人掌共米物。
聯祭祀,共其齍盛之米。
聯賓客,共其牢禮之米。
傳凡饗食,共其食米。
説掌凡米事。
經人掌凡祭祀共盛。
傳共王及後之六食。
皇用六法六宗。
○按:祭祀爲職事共六,食爲水職。
聯凡賓客,共其簠簋之實。
説饗食,亦如之。
經槀人「槀」一作「犒」。
掌共外、内朝冗食者之食。
傳若饗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
聯掌豢祭祀之犬。
注 據《周禮·地官司徒》,「其屬」下脫「而掌邦教」四字,當補。
注 七曰:原作「七月」,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興: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注 客: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注 掌:原作「長」,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事:原作「祭祀」,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祀:原作「祭」,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域: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注 其:原作「之」,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政:原作「役」,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曰:原作「月」,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曰:原作「月」,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肆:原作「市」,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出: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
注 禁:原作「戒」,據《周禮·地官司徒》改。
注 爲審:二字原脫,據《周禮·地官司徒》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