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選取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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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斷定它就是&Psi。

    如果警察隻抓着甲、乙二個有做賊嫌疑的,還逃掉了一些,那麼在審問口供時,甲說“我不是賊”,那麼法官不能由之而推斷一定是乙。

    因為,作興乙也不是賊,而賊是在逃跑的若幹人之中。

    這個道理,如果明白指出,似乎不值一提。

    可是,在我們日常言談或運思的時候,似乎并非如此明白。

    因為,在這些場合之中,心理、習慣、風俗、傳統,甚至于權威,形成一些‘結’。

    這些結子中的種種,我們以為既不相容而又窮盡的。

    其實,充其量,它們隻是不相容而已,窮盡則未必。

    但我們以為它們是窮盡的,結果常常産生錯誤的思想。

    例如,‘非楊即墨’‘非白即黑’‘非前進即落伍’‘不服從就是反對’……種種結子,數都數不清。

    許多人的想法,一套進去,便出不來了。

    其實,沒有一個結子中的可能是窮盡的。

    楊墨以外的學說多得很,白色和黑色以外還有灰色……” “這樣看來,如果&Phi與&Psi既然相容又不窮盡,那麼無論肯定其中之一或否定其中之一,都不能據以肯定其餘或否定其餘。

    這也就是說,在&Phi與&Psi相容而又不窮盡的條件之下,無結論可得。

    是不是?”王蘊理問。

     “是的!”老教授點點頭。

     “所謂&Phi與&Psi不相容,意思就是說,如果&Chi是&Phi,那麼就不是Ψ如果&Chi是&Psi,那麼就不是&Phi。

    一個人如果是活的,那麼就不是死的。

    如果一個人是死的,那麼就不是活的。

    猜骰子時,不是出單就是出雙。

    如果出單,當然就不是雙。

    既然如此,那麼肯定其中之一,便可否定另一。

     “這種條件與①的b條一樣,用不着贅述。

     “從以上的解析看來,&Phi與&Psi既不相容而又窮盡時,肯定其一可以得到否定的結論;否定其一可以得到肯定的結論。

    所以,在這種條件之下,無論肯定或否定,總歸有确定的結論可得。

     “這一條與③的a條相同。

     “這一條與②的b條相同。

     “結果,在&Phi與&Psi既不相容又不窮盡的條件之下,隻肯定其一可以得到确定的結論,而否定其一則不能。

     “……我們在以上把選取推論的可能一一展示了。

    現在,我們不妨将以上所展示的總括一下。

    如有兩個選項,那麼: “一、相容而窮盡,可借否定其一而肯定其另一;而不能借肯定其一以肯定或否定其另一。

     “二、相容而不窮盡,既不能借肯定其一而肯定或否定其另一;又不能借否定其一而肯定或否定其另一。

     “三、不相容而窮盡,既能借肯定其一而否定其另一,又能借否定其一而肯定其另一。

     “四、不相容而又不窮盡,可以借肯定其一而否定其另一,但不能借否定其一而肯定或否定其另一。

     “從以上的解析看來,第三種條件的可推論性(inferability)最強。

    即無論肯定或否定,都可得到确定的結論。

    第二種條件的可推論性最弱:無論肯定或否定都不能得到确定的結論。

    ” “但是,”吳先生深深吸了一口煙,“可惜得很,第三種配别,即既不相容而又窮盡的兩個選項,恐怕隻有邏輯和數學裡才有。

    在邏輯裡,除了上面所舉a和非a兩類,P或非P兩個語句形式也是既不相容而又窮盡的。

    但是,經驗世界就沒有這樣一刀兩斷的物項,很難找出這樣劃分幹淨的實例,這是各位必須特别留意的地方。

    邏輯之所立乃模範形式,并非經驗事物的描述。

    我們根據這些模範形式,可以施行有效的推論。

    有些模範形式,單獨展示出來,好像是不證自明的。

    可是,當我們的思識與複雜的經驗糾纏在一起的時候,或受心理慣性支配的時候,我們所得到的結論常錯。

    例如,我在前面舉過的一個例子,‘那個人不是贊成唯物論的,那麼就是贊成唯心論的’。

    這就是順着心理習慣随口溜出來的。

    這個推論是錯誤的。

     “其實,上面的一個選取語句是‘不相容而又不窮盡的’。

    既然如此,根據前面所說的,隻能借肯定其一而否定另一;而不能借否定其一而肯定其另一。

    依前面第四配列,上一推論應該是: “從上面兩個語句,我們至多隻能得出‘&Chi不是贊成唯心論的’而已。

    但是,一般人常易犯前述的錯誤,這就是将不相容而又不窮盡的選項當作不相容而又窮盡的選項。

    其實,唯心論與唯物論隻是不相容而已,但并不窮盡。

    因為還有無所謂唯物論或唯心論的思想。

    這,我們也在前面說過了。

    将這個問題作邏輯的展示,我們立刻就不為唯心唯物之争所套住。

    ……不過,各位不要以為我在這裡是斥唯物論與唯心論之争,我不過就近取譬而已。

    其實,我還可以舉别的例子。

    由此可知邏輯形式之展示必須是顯明的(explicit)——愈顯明愈對于我們在推論上有幫助。

    ” 吳先生一口氣說完又抽了一口煙,顯得有點兒疲倦的樣子。

    王蘊理說:“吳先生該休息了,我們下次再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