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三 寺觀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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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寺 ○僧寺 山附 三山鼎秀,州臨其間。

    極目四遠,皆巍巒傑嶂,環布缭繞,峻接雲漢。

    居人過客莫辨向背。

    回顧蓮峰,凸銳捷出;面直方山,突兀正立。

    左瞻石鼓,如憩如植,鎮塞不動;右觑雙髻,若赴若驟,追跳相蹑;以為險峭,【(庫本作“奇峭”。

    )】四面盡此矣。

    窮幽逐勝,乃北逾複嶺,支提、太姥;南越重江,白鹿、黃蘖;東航海邑,福山、靈鹫;西道雪峰,鳳林、大目;綿亘四境皆數百裡,千岩萬壑,不可以形狀名計。

    何其富也。

     始州,戶籍衰少,耘鋤所至,甫迩城邑。

    穹林巨澗,茂木深翳,小離人迹,皆虎豹猿猱之墟。

    自非捐俗割愛,童發毀服,無所顧慕,【(底本作“無所顧暴”,據崇抄改。

    )】誰肯奮足于單危寂絕之境。

    是以重峰疊巘,頓錫成市;誅茅穴石,僅可容榻;往往塵喧不到,苦節坐忘,似得道者,遂以驚動世俗。

     自晉太康,始寺“紹因”于州北。

    既而終晉,才益二寺。

    越二百載,齊之寺一,梁之寺十七,陳之寺十三,隋之寺三。

    唐自高祖至于文宗二百二十二年,寺止三十九;至宣宗乃四十一,【時郡人林谞作《記》:(底本作“林謂”,據庫本、崇抄改。

    )存寺七十八,廢寺三十六。

    】懿宗一百二,僖宗五十六,昭宗十八。

    殚窮土木,憲寫宮省,【(各本皆作“憲寫”,疑為“憲式”。

    )】極天下之侈矣。

    而王氏入閩,更加營繕,又增為寺二百六十七,費耗過之。

    自屬吳越,首尾才三十二年,建寺亦二百二十一,【自前至此,共為寺七百八十一。

    特以會到有起置年月者計之,餘或更名,或重建,不可知也。

    】雖歸朝化,頹風弊習,浸入骨髓,富民翁妪,傾施赀産以立院宇者無限。

    慶曆中,通至一千六百二十五所。

    【此林世程慶曆三年所記也。

    其所記有寺額者一百一所。

    今見存者,共一百七十二所,外二十九所已不載州籍。

    如安福寺、寶峰寺,以主僧不謹及童行不律廢;餘恐更易名額,或頹圮産絕。

    若通計之,比紹興間已少百二十一。

    】紹興以來,止一千五百二十三。

    【紹興甲寅曾師建“記”,(甲寅為紹興四年。

    曾師建,本志卷四十“歲時”記述雲:“曾師建,郡人,記閩事,紀歲時、闾裡、禮節、行樂尤悉……”“寺觀類”各卷中亦多引用,或稱“曾記”。

    )惟總雲一千六百二十六所,其逐縣所載,隻一千五百二十一所,皆不可以為據。

    惟紹興二十二年,奉使鐘世明“根括寺院寬剩”時,共管寺院一千五百一十二所,内一千四百八十六所常住所收“有餘”及“無餘”,三十七所無僧尼主持。

    】今《州籍》、《縣申》,猶一千五百四。

    【自太平興國四年終慶曆,寺二百四十一;皇祐後,寺二百六;率多舊寺重建。

    其未會到起置年月者,一百七十五。

    共為寺七百二十三。

    若通前代計之,比紹興間又少一十九所。

    恐廢壞無人住持,遂成絕産。

    】祠、廬、塔、廟,雕繪藻飾,真王侯居,而日與市人交臂接席。

    回視曩昔,異乎吾所聞者。

     惟是煙霞絕頂,泉石清趣,異時截崖谷、挽藤蘿,可望而不可到者,今奔蹄走毂,所至精舍訪古者便之。

    故附山于寺。

    自城郭至諸縣,以寺興置先後為次,而山見焉。

    餘非顯者不著。

     在城 僧尼寺共五十二所。

    慶曆《記》:三十所。

    曾師建“記”:五十一所。

    内閩縣十四所,侯官十九所,懷安十八所。

    五十所有起置年代,二所未詳,外有安福庵,《州籍》無。

     懷安乾元寺州北無諸舊城處也。

    晉太康三年,既築新城,遂以為紹因寺。

    唐乾元三年,防禦使董玠奏賜今名。

    皇朝鹹平六年,賜禦書一百二十三卷。

    禦制:【《心輪偈頌》十四卷、《秘藏詳》三十卷、《逍遙詠》十一卷、《緣識》五卷、《青龍疏》六卷、《秘閣贊》、《九弦琴》、《阮歌》、《喻言》、《雙鈎書》、《聖教序》、《心輪圖》、《無名說》、《筆法》、《日行誠有益無法帖》十二卷、《大字詩》三卷、《益銘》四體、五體書二卷;】草書:【《孝經》、《千字文》、《孤城詩》、《颠草書》、《急就章筆法歌》、《雜字》九軸,《故實》九軸。

    八分書:《千字文》、《故實》、《真定王碑》】;飛帛:【“帝佛”二字、《雜言》無注、《雜言》有注、《下假詩》、(底本、庫本為“下假詩”,崇抄作“不假詩”。

    )《遠看詩》。

    】皇祐三年,賜禦書二軸:飛帛、【“明堂之門”。

    】篆書。

    【“明堂”。

    】至和元年,賜《皇祐新樂圖記》三卷。

    【已上,天宮院掌之。

    舊山趾八寺通往來。

    今乾元、天宮同用一記,文曰:“乾元天宮院記”。

    】有: 琴石【閩越王鼓琴所。

    】 金雞井【越王井。

    中有金雞,昔牧羊兒見之,因以石投,久而聞聲,後不複見。

    】 欽馬池【亦越王迹。

    】 戒壇【唐大中四年,長溪建善寺始開壇度僧三十人。

    光化元年,閩王審知複置于本寺。

    天複二年,移開元。

    餘見“開元寺”。

    】 舊産錢一十三貫一百二十一文。

    【未經界前,謂之舊産;已經界後,謂之新産。

    今稅、苗、鹽、役,雖用新産科納,而敷四色錢猶用舊産。

    故特存之。

    後準此。

    】 懷安大中寺州西。

    梁太守袁士俊之第。

    内有小山,時聞鐘聲,因名鐘山。

    普通二年,舍以為寺,号袁寺。

    隋仁壽二年,始以舍利為塔。

    大業二年,改為鴻業寺,尋為鐘山寺。

    唐上元元年,更名福唐寺,會昌例廢。

    大中四年複之,賜今額。

    天聖中災,曆數年再創,垂成複災,元豐改元始新之。

    有: 定慧塔【舊九層。

    朱梁開平四年,僞閩建。

    天聖中爇之。

    累數年,閩人複創,漕使陸轸為《贊》。

    後複災。

    】 八百羅漢像【佛書雲:“諾矩那與其徒八百衆居震旦國”。

    今五百居天台,三百居雁蕩。

    是堂像八百,顔題雲“天台雁蕩”以此。

    】 觀音像【政和間,清涼寺僧宗顔為木觀音像,久而色故,将命工飾之。

    忽夢謂曰:“我當城居,令億萬衆瞻仰”。

    俄而,大中僧數百人亦以夢來緻之。

    (底本、庫本作“寺中僧數百人”,據崇抄改。

    )今在寺之西偏。

    】 舊産錢一十一貫八百四十五文。

    【“曾記”:“一十一貫九百九十五文。

    ”】 侯官南澗寺州西南。

    梁中大通六年,【(各本皆作“梁大通六年”,顯有抄誤。

    按:南朝梁大通年号隻有三年,中大通年号則有六年。

    據改。

    )】居士蘇清以宅為之。

    唐乾甯二年,閩王創天王殿。

    三年,号南澗護國天王,合庵十二為寺,以居澗旁,故名。

    【王谹詩雲:“水清居士澗,景好天王刹”。

    】 《禦書》一百二十三卷。

    【同乾元。

    但無明堂篆及帛書。

    】 寺閣【唐周樸有詩。

    】 石像【“唐天寶八載五月六日,驟雨雷震,須臾晴霁。

    亭亭石心湧出佛像,三十二相、八十種好,列侍環衛。

    ”歐陽詹《記》。

    】 普眼庵【安文頭陀因遊寺山,莽蔓中得岩石,側足而入,有一穴僅可容身,遂晏坐,号“頭陀岩”。

    七年,主僧辟而潤色之,其後日廣。

    有“降睡塔”。

    大觀間,顔曰“普眼庵”。

    山在城中,遊者絡繹。

    頭陀嘗摩崖雲:“客至不點茶,相看淡如水。

    白雲深谷中,穩坐浮生裡。

    ”今猶存。

    】 靜勝軒【有張勸詩。

    】 舊産錢七貫五百二文。

     懷安開元寺子城東。

    太清三年置,在靈山之西。

    【(崇抄作“在靈芝山西”。

    )】舊号靈山,尋改大雲。

    唐初曰“龍興”。

    開元二十六年,以年号改今名,【後人名開元後山為芝山,以别于靈山。

    】有明皇像。

    會昌中,汰天下寺,州存一,即是也。

    天禧中災,慶曆三年複創。

    有: 辟支佛像【辟支,自天監四年隐身于金陵山窟間,(底本作“天□四年……”,崇抄作“天福四年”。

    參對下文有“唐以來凡六現”之句,知當在唐之前,而“天福”為五代梁之年号,在唐之後。

    今據庫本作“天監”,辟支佛之傳說,固在梁武帝時。

    )時現異于人。

    唐以來凡六現。

    梁貞明四年,閩王以夢故,煉□□□萬斤,以橐■〈籥頁〉東七十所于城東。

    故□□□□□萬三丈有七尺,創以金,置太平寺。

    □□□□承贊《記》。

    (底本、庫本同缺文,崇抄作“閩王以夢故鑄銅萬斤,置太平,翁承贊記”,其間缺字暫無從校。

    )政和六年五月,以寺為神霄宮。

    陳尚書彌作文。

    通議詢移置開元戒壇。

    】 戒壇【唐天複二年建。

    時王審知于此開壇,奏度僧三千人,乞保昭宗銮辂回京。

    其後,光化元年,審知又于乾元寺開戒壇,奏度二千人。

    子鏻,天成三年,又于太平寺開戒壇,度僧二萬人。

    似又無常所矣。

    至皇朝元豐五年七月十六日,往開元僧合樞複新其壇于寺之東偏。

    崇甯三年移置天甯寺。

    建炎元年,複歸開元。

    四年,沙彌受戒至三千九百四十有八人。

    紹興元年,又兼就天甯開壇。

    五月,開元受戒五百七十人。

    十月,天甯受戒七百二十八人。

    二年,複并歸開元。

    國朝誕節撥放童行,其目有四:(底本、崇抄皆作“其目寡四”,據庫本改。

    )曰禦書,曰臣僚功德院,曰進奉回賜,曰比試。

    大中祥符三年,應賜太宗皇帝禦書,寺院、宮觀承天節依例比試外,特放童行一人不試經;大觀中,尚書祠部格:侯官護國天王,懷安天甯,撥放支提山;雍熙,閩縣聖泉、鼓山,福清黃蘖,侯官雪峰、長慶,各年放一人;宣和福州格:天甯節撥放掌禦書德童,黃蘖、雪峰、長慶外,各一人;氏說,湧泉觀亦一人;此以禦書撥放者也。

    元祐四年,(底本先作“元神四年”,原校改為“元符”,但元符無四年,據庫本改作“元祐四年”。

    其後“大乘愛同寺”條下,有“元祐中門下侍郎許将”雲雲,可互證。

    )許左丞将請:“福州閩縣大乘愛同寺、開封積慶崇報寺,興龍節間,歲撥放童行各一人”;重和元年,餘少宰深請:“廣因嗣祖寺,天甯節撥度一人。

    ”此以臣僚功德院撥放者也。

    大中祥符四年,雪峰僧守獻進奉瑞象香合,年與剃度五人;皇祐二年,仁王、聖泉進《芝草圖》,特與度僧二人;元祐二年诏:“坤成節諸州撥放比興龍節,與度三之一,不及三分者,亦與之。

    一名者,二歲與度一人”。

    長慶寺進《坤成功德疏》,歲一人,二歲該回賜一人。

    雍熙,寺進《坤成功德疏》,歲三人,該回賜一人。

    (底本、庫本作“歲三人該回賜一人”,崇抄作“歲一人二歲該回賜一人”。

    )崇甯四年,東禅進《藏經》,令天甯節度一人。

    大觀四年,減罷。

    政和三年依舊。

    此以進奉撥放者也。

    鹹平元年,州《僧帳》二千九十四人,皆錢氏時度為之,真僞莫辨。

    乃令比試“經業”,中者與《給據》,餘還俗。

    大中祥符二年,系《帳》童行每百人,選“經業”精熟者與度二人,如不及數,亦聽選。

    天聖元年,令福、建州、軍僧四百人處,聖節與度一人;不及者,亦特放;并考試“經業”。

    《嘉祐編敕》:以周顯德二年及至和二年敕,詳定諸童行比試:福、建諸州,每僧三百、尼一百各放一人,不及者亦特放。

    熙甯中,同天節撥放,如嘉祐之數。

    元符元年,諸試經以通判以下五員就長吏廳所,問不得過四字,(底本先作“間”字,複校改為“問”字,庫本、崇抄皆為“間”字。

    )取通多者。

    通數同,取先系帳者;帳同,取先出家者;又同,則以齒。

    其應撥放者,量試。

    三年,令天甯節如例撥放。

    宣和二年,(底本、庫本作“二年”,崇抄作“三年”。

    )令天下間歲撥放、試經,其特旨等、度牒、紫衣、師号,住給降五年。

    七年,内外撥放、試經、特旨等,度牒、紫衣、師号各展三年。

    靖康元年承宣和七年敕:撥放、師号等并仍舊給降。

    尋令限滿後,減半。

    建炎元年敕文:“應隔下撥放童行,許于所屬自陳、保明,申部給降。

    ”禮部請:不系住給年分供帳之人,更不推恩。

    二年,禮部言:“寺觀自崇甯後,往往格外陳乞,增添撥放,實侵财計。

    請罷非格、令所載者。

    ”三年,令依《嘉祐編敕》施行,仍依靖康減半之令。

    紹興二年,權祠部王居正言:“渡江以來,條格散失,所恩、例并權住。

    今歲給降空名度牒不下五、六萬,乃無一人以試得度者。

    請天申節令諸路依減半法試經。

    敢于格令合給外陳乞者,禮部執奏。

    ”十月,乃令諸州、軍守臣,歲首照《帳》以合取人數,分于天甯、乾龍、天申節,三次試、度,餘數并歸天甯節。

    (宋代各朝皇帝、皇太後生日,例為全國慶節,各有專名。

    上文所記“坤成節”(哲宗之母)、“興龍節”(哲宗)、“天甯節”(徽宗)、“乾龍節”(欽宗)、“天申節”(高宗),後文尚有“會慶節”(孝宗)、“重明節”(光宗)等,皆見《宋史·禮志》。

    )五年,令以合取人數衮同三節試、度。

    六年,有言:“名山福地及有金寶牌若禦書之處,向以數溢,權罷許試經業。

    今州郡姑息,惟務足額。

    乞權罷。

    ”五年,令權住三之二。

    尋,令權住三年。

    七年,令禮部别修新法度牒五千道。

    其臣僚恩例及試經、撥放等并住給。

    雖奉特旨,禮部亦得執奏。

    九年,或言:“兵火後,戶口凋耗,宜務蕃息。

    今僧、尼、道士、女冠,皆播種之民也,官實資之。

    宜停放、度。

    會易新法,度牒出賣。

    禮部奏:“紹興六年指揮:‘權住三歲’。

    今限滿,合放、度。

    ”有旨:“依七年住給旨揮。

    ”此,以比試撥放者也。

    其後,度牒久不給降。

    軍興事起,乃命出賣,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