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七 财賦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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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崇抄作“用□月文産準納”,無“一”字,據庫本補。
)】先科與外縣錢倉支遣充足,又随縣以所管苗米總數豁除折納價錢外,餘合得義倉之數州納。
更外縣受納樁管,閩、侯官、懷安附郭義倉;連江因人戶及寨兵各乞上州受納支給,其義倉随苗赴州受納、寄樁、納倉,除科撥外餘盡赴州倉納。
州倉有缺,或行計置上件,科與縣、鎮倉受納,米并準正數,仍别納收和籴、義倉押耗等科下,如遇科撥時諸縣更有未催足州倉米,亦準與逐縣徑催理為當年抛科之數。
自科撥後,諸縣或有官員增支、軍兵事故之類,并聽通融。
免役物力錢一十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二貫七十三文。
免役:随縣以産錢均敷不等。
閩、侯官縣每産錢一文,兩科【(底本作“兩料”,庫本同,據崇抄改。
)】共敷二十四文。
閩縣年計一萬三千二百六貫五百三十六文足。
(底本作“二百六□五百……”缺一字,據崇抄、庫本補。
) 侯官年計一萬四千三百六十貫八百二十二文足。
連江每産一文,敷一十二文六厘。
年計九千五百二十貫九百七十八文。
長溪每産一文,敷一十六文一分四厘。
年計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四貫五百二十八文。
長樂每産一文,敷一十二文八分六厘。
年計六千四百七十八貫六百六十四文。
福清每産一文,山鄉敷一十一文四分八厘;海鄉敷一十文四分八厘。
年計一萬六千二百六十二貫九百五十八文。
古田每産一文,敷一十五文八分二厘。
年計八千四百四十二貫三百五十三文。
永福每産一文,敷十三文七分。
年計六千八十七貫九百四十三文。
閩清産錢一文,敷一十四文二分。
年計四千七百九十七貫六百五十四文。
甯德産錢一文,敷一十五文五分。
年計五千三十八貫五百三十五文。
羅源每産一文,敷一十五文。
年計四千一百三十二貫九百六文。
懷安每産錢一文,敷一十四文四分。
年計一萬一千六百九貫九百二十六文。
已上,十二縣産錢,年計總敷錢一十一萬二千三百三貫八百三文。
物力:每直一貫,兩科共敷六文。
今每年見敷,内: 閩縣五百五十五貫六百六十六文。
連江一百一十四貫三百文。
侯官一百七十貫。
長溪三十九貫七百二文。
長樂一十六貫七百六十二文。
福清四十貫九百五十二文。
古田一百五貫七百三十六文。
永福二十一貫七百九十九文。
閩清六十五貫四百一十八文。
甯德七十二貫。
羅源七十六貫。
懷安四十八貫九百二十六文。
總計:一千三百二十八貫二百七十文足。
随夏秋二科催科。
内一萬三千三百八貫六百四十八文足解州,支本州并鹽司役人雇食等。
【(底本作“并鹽司投人”,庫本同,崇抄無“并”字,下作“鹽司役人”。
)】餘錢,縣支雇役并樁發朝廷窠名。
其減人吏雇錢、在京吏祿錢、在京官員雇人錢,減罷重祿食錢,減罷監司吏祿錢米,并在内。
【(崇抄無“吏祿錢……并在内”二十七字。
)】 産鹽十二縣以産錢等第均賣。
歲額:二百六十九萬六千四百五十三斤。
閩縣三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四斤。
連江二十四萬三百七十五所。
侯官三十三萬二千七百五十一斤。
長溪二十九萬三千二百一十八斤。
長樂一十七萬三千八百七十斤。
福清四十四萬八千二百一十六斤。
古田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六斤。
永福一十四萬八千五百八斤。
閩清一十萬九千七百八十五斤。
甯德一十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四斤。
羅源九萬九千九百八十一斤。
懷安二十五萬八千九百二十五斤。
随夏秋二稅催驅。
共計:錢五萬六千八百二十三貫九百七十三文足。
内本州所得舊價錢,每斤:古田,十四文;閩清,十三文;永福,十一文;餘各九文足。
二萬五千八百一十四貫七百六十三文足。
以此數展省,合計三萬三千五百一十五貫六百七十文。
今财賦司現催錢,共管三萬三千九百六十六貫七百一十三文省。
内: 閩縣三千七百一十四貫四百七十五文。
連江二千八百九貫五百七十八文。
侯官三千八百八十九貫二百八十六文。
長樂二千三十二貫二百四十文。
甯德一千三百八貫二百四文。
古田二千九百四十七貫三百八十三文。
長溪三千四百二十七貫二百二十三文。
)】先科與外縣錢倉支遣充足,又随縣以所管苗米總數豁除折納價錢外,餘合得義倉之數州納。
更外縣受納樁管,閩、侯官、懷安附郭義倉;連江因人戶及寨兵各乞上州受納支給,其義倉随苗赴州受納、寄樁、納倉,除科撥外餘盡赴州倉納。
州倉有缺,或行計置上件,科與縣、鎮倉受納,米并準正數,仍别納收和籴、義倉押耗等科下,如遇科撥時諸縣更有未催足州倉米,亦準與逐縣徑催理為當年抛科之數。
自科撥後,諸縣或有官員增支、軍兵事故之類,并聽通融。
免役物力錢一十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二貫七十三文。
免役:随縣以産錢均敷不等。
閩、侯官縣每産錢一文,兩科【(底本作“兩料”,庫本同,據崇抄改。
)】共敷二十四文。
閩縣年計一萬三千二百六貫五百三十六文足。
(底本作“二百六□五百……”缺一字,據崇抄、庫本補。
) 侯官年計一萬四千三百六十貫八百二十二文足。
連江每産一文,敷一十二文六厘。
年計九千五百二十貫九百七十八文。
長溪每産一文,敷一十六文一分四厘。
年計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四貫五百二十八文。
長樂每産一文,敷一十二文八分六厘。
年計六千四百七十八貫六百六十四文。
福清每産一文,山鄉敷一十一文四分八厘;海鄉敷一十文四分八厘。
年計一萬六千二百六十二貫九百五十八文。
古田每産一文,敷一十五文八分二厘。
年計八千四百四十二貫三百五十三文。
永福每産一文,敷十三文七分。
年計六千八十七貫九百四十三文。
閩清産錢一文,敷一十四文二分。
年計四千七百九十七貫六百五十四文。
甯德産錢一文,敷一十五文五分。
年計五千三十八貫五百三十五文。
羅源每産一文,敷一十五文。
年計四千一百三十二貫九百六文。
懷安每産錢一文,敷一十四文四分。
年計一萬一千六百九貫九百二十六文。
已上,十二縣産錢,年計總敷錢一十一萬二千三百三貫八百三文。
物力:每直一貫,兩科共敷六文。
今每年見敷,内: 閩縣五百五十五貫六百六十六文。
連江一百一十四貫三百文。
侯官一百七十貫。
長溪三十九貫七百二文。
長樂一十六貫七百六十二文。
福清四十貫九百五十二文。
古田一百五貫七百三十六文。
永福二十一貫七百九十九文。
閩清六十五貫四百一十八文。
甯德七十二貫。
羅源七十六貫。
懷安四十八貫九百二十六文。
總計:一千三百二十八貫二百七十文足。
随夏秋二科催科。
内一萬三千三百八貫六百四十八文足解州,支本州并鹽司役人雇食等。
【(底本作“并鹽司投人”,庫本同,崇抄無“并”字,下作“鹽司役人”。
)】餘錢,縣支雇役并樁發朝廷窠名。
其減人吏雇錢、在京吏祿錢、在京官員雇人錢,減罷重祿食錢,減罷監司吏祿錢米,并在内。
【(崇抄無“吏祿錢……并在内”二十七字。
)】 産鹽十二縣以産錢等第均賣。
歲額:二百六十九萬六千四百五十三斤。
閩縣三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四斤。
連江二十四萬三百七十五所。
侯官三十三萬二千七百五十一斤。
長溪二十九萬三千二百一十八斤。
長樂一十七萬三千八百七十斤。
福清四十四萬八千二百一十六斤。
古田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六斤。
永福一十四萬八千五百八斤。
閩清一十萬九千七百八十五斤。
甯德一十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四斤。
羅源九萬九千九百八十一斤。
懷安二十五萬八千九百二十五斤。
随夏秋二稅催驅。
共計:錢五萬六千八百二十三貫九百七十三文足。
内本州所得舊價錢,每斤:古田,十四文;閩清,十三文;永福,十一文;餘各九文足。
二萬五千八百一十四貫七百六十三文足。
以此數展省,合計三萬三千五百一十五貫六百七十文。
今财賦司現催錢,共管三萬三千九百六十六貫七百一十三文省。
内: 閩縣三千七百一十四貫四百七十五文。
連江二千八百九貫五百七十八文。
侯官三千八百八十九貫二百八十六文。
長樂二千三十二貫二百四十文。
甯德一千三百八貫二百四文。
古田二千九百四十七貫三百八十三文。
長溪三千四百二十七貫二百二十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