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二 版籍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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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知府衙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提舶田,九十畝三角五十七步。
運管田,六畝三十七步。
常平提幹田、地,二十一畝四十二步。
茶幹田,二頃四十一畝一角三十二步。
計:田,三頃五十九畝二角五十一步。
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五百八十五文足。
米,一百石六鬥七升。
大麥,一石五鬥九升九合。
永福縣: 知府衙田,一畝二角二步。
地,八百六十八頃一十一畝二角四十步。
每年租課錢,一十九貫五百六十文足。
米,六鬥四升八合。
閩清縣: 知府衙田,一畝三角五步。
提舉衙田,一十三畝一角五十六步。
地,一頃三十八畝五十八步。
計:田,一十五畝一角一步。
米地,上頃。
【(底本及崇抄、庫本皆作“米地上頃”,疑“米”字衍誤。
)】 每年租課米,五石五鬥五升。
糙米、【(底本作“糙米”,庫本、崇抄皆作“粒米”。
)】粟米、谷,五鬥。
芋,二鬥。
羅源縣: 提舉衙地,七十二畝一角一十一步。
運使西衙田,八畝三角五十八步。
地,【(底本作“五十八米地……”,崇抄作“五十八步米地”,庫本作“五十八步地……”,據庫本改。
)】一十六畝一十步。
運使東衙田,一角一十四步。
【(底本作“一角一十四步”,崇抄、庫本皆作“一角二十四步”。
)】 運管田,四畝一角五十六步。
地,二畝二角五十步。
計:田,一十四畝一十八步。
地,九十一畝一十一步。
每年租課錢,三貫八百一十文足。
米,五石八鬥六升;大麥,六鬥。
甯德縣:無。
唐武德初,制内外官各給職分田。
五代浸廢。
皇朝鹹平元年,始複置職田:大藩四十頃,次藩三十五頃,【(底本作“三十五頃”,庫本同,崇抄作“二十五頃”。
)】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以下各有差。
天聖七年,晏殊議停罷,又明年,複舊。
慶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十頃。
本州職田,大率不能如制,姑存之。
○沙洲田 沙洲田二百七十一頃九十八畝二角十三步。
閩縣:一百三十一頃二十畝。
侯官縣:二頃六十一畝三十四步。
懷安縣: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七畝一角三十八步。
紹聖《常平興修法》:“陸可為水,水可為陸,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變膏腴之類,許民陳請,依法成田請稅。
”大觀元年,提舉學事朱英括本州江漲沙田一百四十頃,請于朝。
有旨本路興學以來,應沙田并隸學事司。
紹興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興化軍,各有海退淤田、江漲沙田,豪勢之家詭名請射,【(底本作“形勢之家”,崇抄先書“形勢”,複添改作“豪勢”,據改。
)】歲有增廣,未嘗自陳,或已請稅,不登載簿籍者,乞檢量出賣。
”十三年,常平司請:“以紹興五年以來不經增稅,及興修田地,并賣。
”省司議:“興修田土,惟福州為多。
民方請田時,築捍費甚。
若須估賣,自後水陸可以為田,誰肯興修?”乃止。
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閃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賣現佃人。
願買,與減二分;不願,以三分與充工本之費。
”然是田流複不常,東虧西益。
落江者,往往子孫虛抱稅租。
至于僧寺亦有竭力與吏為市,攘奪而不顧者,其弊不可勝述也。
試具其頃、畝于右雲: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頃有奇,外長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禅寺:蘇溪田,一百五頃;并園塘三十餘頃。
法海:綿村田,百餘頃,歲入五千斛。
靈石:百麟洋田,堤長萬有一千尺,受種六百斛。
黃攀:鄭渚田,堤長三千二百餘尺。
香嚴:上下洋田,堤遊九百丈。
靈石:(以上“法海”、“靈石”、“黃攀”、“香嚴”等當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
)蟹嶼田,周圍三千三百餘丈。
甯德:赤鑒門等田千餘頃,宣和中流為海。
餘見于後水利陂塘門。
初,香嚴寺福清上下洋田與民訟不決。
熙甯二年,程大卿師孟表其狀于朝,明年,可其請。
今沿海泥淤之處,不限寺觀、形勢、民庶之家,與築捍為田,資納二稅。
海門鹵入,蓋不可種。
暴雨作,辄漲損。
以故,田家率因地勢築捍,動聯數十百丈。
禦巨浸以為限埢,【(底本作“限埢”,庫本同。
按,限,界也;埢,牆也。
)】又砌石為鬥門,以洩暴水。
工力費甚。
然,地舄鹵,損多而豐少。
今福清視他邑巨刹,占籍者蓋多,如前數焉。
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裡,【海壇裡。
】皇祐中,許民請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雲。
《三山志》卷第十二終
提舶田,九十畝三角五十七步。
運管田,六畝三十七步。
常平提幹田、地,二十一畝四十二步。
茶幹田,二頃四十一畝一角三十二步。
計:田,三頃五十九畝二角五十一步。
地,六畝三角四十三步。
每年租課錢,五百八十五文足。
米,一百石六鬥七升。
大麥,一石五鬥九升九合。
永福縣: 知府衙田,一畝二角二步。
地,八百六十八頃一十一畝二角四十步。
每年租課錢,一十九貫五百六十文足。
米,六鬥四升八合。
閩清縣: 知府衙田,一畝三角五步。
提舉衙田,一十三畝一角五十六步。
地,一頃三十八畝五十八步。
計:田,一十五畝一角一步。
米地,上頃。
【(底本及崇抄、庫本皆作“米地上頃”,疑“米”字衍誤。
)】 每年租課米,五石五鬥五升。
糙米、【(底本作“糙米”,庫本、崇抄皆作“粒米”。
)】粟米、谷,五鬥。
芋,二鬥。
羅源縣: 提舉衙地,七十二畝一角一十一步。
運使西衙田,八畝三角五十八步。
地,【(底本作“五十八米地……”,崇抄作“五十八步米地”,庫本作“五十八步地……”,據庫本改。
)】一十六畝一十步。
運使東衙田,一角一十四步。
【(底本作“一角一十四步”,崇抄、庫本皆作“一角二十四步”。
)】 運管田,四畝一角五十六步。
地,二畝二角五十步。
計:田,一十四畝一十八步。
地,九十一畝一十一步。
每年租課錢,三貫八百一十文足。
米,五石八鬥六升;大麥,六鬥。
甯德縣:無。
唐武德初,制内外官各給職分田。
五代浸廢。
皇朝鹹平元年,始複置職田:大藩四十頃,次藩三十五頃,【(底本作“三十五頃”,庫本同,崇抄作“二十五頃”。
)】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以下各有差。
天聖七年,晏殊議停罷,又明年,複舊。
慶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十頃。
本州職田,大率不能如制,姑存之。
○沙洲田 沙洲田二百七十一頃九十八畝二角十三步。
閩縣:一百三十一頃二十畝。
侯官縣:二頃六十一畝三十四步。
懷安縣: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七畝一角三十八步。
紹聖《常平興修法》:“陸可為水,水可為陸,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變膏腴之類,許民陳請,依法成田請稅。
”大觀元年,提舉學事朱英括本州江漲沙田一百四十頃,請于朝。
有旨本路興學以來,應沙田并隸學事司。
紹興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興化軍,各有海退淤田、江漲沙田,豪勢之家詭名請射,【(底本作“形勢之家”,崇抄先書“形勢”,複添改作“豪勢”,據改。
)】歲有增廣,未嘗自陳,或已請稅,不登載簿籍者,乞檢量出賣。
”十三年,常平司請:“以紹興五年以來不經增稅,及興修田地,并賣。
”省司議:“興修田土,惟福州為多。
民方請田時,築捍費甚。
若須估賣,自後水陸可以為田,誰肯興修?”乃止。
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閃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賣現佃人。
願買,與減二分;不願,以三分與充工本之費。
”然是田流複不常,東虧西益。
落江者,往往子孫虛抱稅租。
至于僧寺亦有竭力與吏為市,攘奪而不顧者,其弊不可勝述也。
試具其頃、畝于右雲: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頃有奇,外長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禅寺:蘇溪田,一百五頃;并園塘三十餘頃。
法海:綿村田,百餘頃,歲入五千斛。
靈石:百麟洋田,堤長萬有一千尺,受種六百斛。
黃攀:鄭渚田,堤長三千二百餘尺。
香嚴:上下洋田,堤遊九百丈。
靈石:(以上“法海”、“靈石”、“黃攀”、“香嚴”等當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
)蟹嶼田,周圍三千三百餘丈。
甯德:赤鑒門等田千餘頃,宣和中流為海。
餘見于後水利陂塘門。
初,香嚴寺福清上下洋田與民訟不決。
熙甯二年,程大卿師孟表其狀于朝,明年,可其請。
今沿海泥淤之處,不限寺觀、形勢、民庶之家,與築捍為田,資納二稅。
海門鹵入,蓋不可種。
暴雨作,辄漲損。
以故,田家率因地勢築捍,動聯數十百丈。
禦巨浸以為限埢,【(底本作“限埢”,庫本同。
按,限,界也;埢,牆也。
)】又砌石為鬥門,以洩暴水。
工力費甚。
然,地舄鹵,損多而豐少。
今福清視他邑巨刹,占籍者蓋多,如前數焉。
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裡,【海壇裡。
】皇祐中,許民請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雲。
《三山志》卷第十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