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一 版籍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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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官田多為豪右蓄弊,乞根檢重估,别定稅數,當增賦不少。
仍可入赀十萬餘缗。
”明年,三司戶部奏:“福、泉、漳州、興化軍莊田,歲輸米一十二萬一百餘石,從來增助諸州逐歲軍儲,今若依紹甯所請,歲總輸米止可四萬四千餘石。
深虧官數,【(底本作“□虧官數”,崇抄作“卻虧官數”,據庫本補。
)】乞仍舊租佃輸課。
”從之。
嘉祐二年,诏:“沒官、戶絕田土,輸課别儲一倉,名曰廣惠,以備赈濟。
”熙甯二年,住撥入廣惠倉。
十年,以沒官莊産出賣。
崇甯三年,住賣。
拘收租課充“外學”支費。
五年,拘學費田産入常平司,尋令召賣。
政和元年,臣寮言:“天下系官田産,在常平司有出賣法,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是也;在轉運司有請佃法,如天荒、逃田、省莊之類是也。
自餘閑田,名類非一,雖間有出鬻、請佃,多為豪右侵冒,望命官總領,除贍學、給賜沿邊州縣官田外,悉召承買。
”令戶部侍郎範坦措置總領。
明年,言者謂:“系官田業,【(崇抄作“田産”。
)】法度具在,有司治之。
若禁令修而斂取以時,則其利為無窮;今不修禁令,不督有司,一旦盡鬻之,俾膏腴土田為有力者締結收置,而荒田冷薄無用之産,徒費帳籍。
且張官置吏召賣田宅,有傷國體。
竊聞,福、建等處皆以為非便。
既緻煩擾,減落上供,又易租為稅,其失數倍。
福建路嘗言:屯田官莊出租一十九萬七千餘石,居一路賦稅六分之一,如悉估鬻,必誤軍儲。
乞寝之。
”遂降禦筆:【其略雲:“祖宗以來,田之公者為屯田、為官莊,養民兵,居熟戶,于以資助經費,(底本作“攻助”,崇抄同,據庫本改“攻”為“資”。
)藩衛邊部。
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鬻賣。
’苟目前之利,廢長久之策,豪強兼并,佃戶失業。
昨,範坦所出賣官田宅,劃一更不施行。
”】“總領、措置官吏并罷。
已買田宅,給還原納價錢,其田宅卻拘入官。
原佃賃人願依舊佃賃者,聽。
餘依元豐法。
”【元豐令“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買。
其省莊退田,并不出賣。
”】紹興二年,複議出賣,尋寝。
五年,朝廷以謂,發兵,費不赀。
或請賣官田,不特濟用度,而于民亦不為無補。
且産錢舊額以沒納銷落。
雖官自常産之外,得佃戶年租,而課利悉歸豪右科料,特促貧弱。
今出沒納田散賣,【(底本作“今出沒納曰散賣”,崇抄同,據庫本改。
)】民間得田優産,以補舊額。
且示國家抑兼并、行寬恤之意。
于是,遂以系官田舍及不系出賣者,并委諸路提刑總制,措置出賣。
【(底本止至“措置出賣”,以下脫簡約一頁,直至卷終,庫本同,崇抄有下文,據補。
)建炎元年,罷提舉常平司,歸提刑司。
】若系獨賃及三十年以上,即十分其價與減三分。
是歲,鬻錢三十五萬餘缗。
知閩縣李汝明以率先措置,賣缗錢一十二萬,推賞。
十三年,省司又以未售田産增租三分。
常平司奏:“州縣未賣田地,高仰、瘠薄,望予減一分半或二分。
”省司議:“福建土産與他州膏腴等處不同,與增租二分。
其錢,作總制窠名起發。
”【十四年,請佃官田,依承買發輸牙契錢。
】二十年,以沒官田土率豪右倖占,複相刬佃,詞訟不已。
乃拘入常平,不許人承佃。
尋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賃,依民間定租。
畝,米一石與減二分。
所貴服田力穑之人得以耕種,不緻獨歸有力之家。
二十八年,言者請盡鬻常平官田以助經費。
乾道八年,複诏諸路常平司根括本州所沒官田、園、屋舍,總一千九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四十九步。
已賣,四百二十三頃八十八畝一角四十步,為錢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七缗有奇;未賣,一千五百七十二頃七十七畝三角九步。
淳熙四年,住賣。
今承佃所輸如前數雲。
《三山志》卷第十一終
仍可入赀十萬餘缗。
”明年,三司戶部奏:“福、泉、漳州、興化軍莊田,歲輸米一十二萬一百餘石,從來增助諸州逐歲軍儲,今若依紹甯所請,歲總輸米止可四萬四千餘石。
深虧官數,【(底本作“□虧官數”,崇抄作“卻虧官數”,據庫本補。
)】乞仍舊租佃輸課。
”從之。
嘉祐二年,诏:“沒官、戶絕田土,輸課别儲一倉,名曰廣惠,以備赈濟。
”熙甯二年,住撥入廣惠倉。
十年,以沒官莊産出賣。
崇甯三年,住賣。
拘收租課充“外學”支費。
五年,拘學費田産入常平司,尋令召賣。
政和元年,臣寮言:“天下系官田産,在常平司有出賣法,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是也;在轉運司有請佃法,如天荒、逃田、省莊之類是也。
自餘閑田,名類非一,雖間有出鬻、請佃,多為豪右侵冒,望命官總領,除贍學、給賜沿邊州縣官田外,悉召承買。
”令戶部侍郎範坦措置總領。
明年,言者謂:“系官田業,【(崇抄作“田産”。
)】法度具在,有司治之。
若禁令修而斂取以時,則其利為無窮;今不修禁令,不督有司,一旦盡鬻之,俾膏腴土田為有力者締結收置,而荒田冷薄無用之産,徒費帳籍。
且張官置吏召賣田宅,有傷國體。
竊聞,福、建等處皆以為非便。
既緻煩擾,減落上供,又易租為稅,其失數倍。
福建路嘗言:屯田官莊出租一十九萬七千餘石,居一路賦稅六分之一,如悉估鬻,必誤軍儲。
乞寝之。
”遂降禦筆:【其略雲:“祖宗以來,田之公者為屯田、為官莊,養民兵,居熟戶,于以資助經費,(底本作“攻助”,崇抄同,據庫本改“攻”為“資”。
)藩衛邊部。
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鬻賣。
’苟目前之利,廢長久之策,豪強兼并,佃戶失業。
昨,範坦所出賣官田宅,劃一更不施行。
”】“總領、措置官吏并罷。
已買田宅,給還原納價錢,其田宅卻拘入官。
原佃賃人願依舊佃賃者,聽。
餘依元豐法。
”【元豐令“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買。
其省莊退田,并不出賣。
”】紹興二年,複議出賣,尋寝。
五年,朝廷以謂,發兵,費不赀。
或請賣官田,不特濟用度,而于民亦不為無補。
且産錢舊額以沒納銷落。
雖官自常産之外,得佃戶年租,而課利悉歸豪右科料,特促貧弱。
今出沒納田散賣,【(底本作“今出沒納曰散賣”,崇抄同,據庫本改。
)】民間得田優産,以補舊額。
且示國家抑兼并、行寬恤之意。
于是,遂以系官田舍及不系出賣者,并委諸路提刑總制,措置出賣。
【(底本止至“措置出賣”,以下脫簡約一頁,直至卷終,庫本同,崇抄有下文,據補。
)建炎元年,罷提舉常平司,歸提刑司。
】若系獨賃及三十年以上,即十分其價與減三分。
是歲,鬻錢三十五萬餘缗。
知閩縣李汝明以率先措置,賣缗錢一十二萬,推賞。
十三年,省司又以未售田産增租三分。
常平司奏:“州縣未賣田地,高仰、瘠薄,望予減一分半或二分。
”省司議:“福建土産與他州膏腴等處不同,與增租二分。
其錢,作總制窠名起發。
”【十四年,請佃官田,依承買發輸牙契錢。
】二十年,以沒官田土率豪右倖占,複相刬佃,詞訟不已。
乃拘入常平,不許人承佃。
尋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賃,依民間定租。
畝,米一石與減二分。
所貴服田力穑之人得以耕種,不緻獨歸有力之家。
二十八年,言者請盡鬻常平官田以助經費。
乾道八年,複诏諸路常平司根括本州所沒官田、園、屋舍,總一千九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四十九步。
已賣,四百二十三頃八十八畝一角四十步,為錢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七缗有奇;未賣,一千五百七十二頃七十七畝三角九步。
淳熙四年,住賣。
今承佃所輸如前數雲。
《三山志》卷第十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