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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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書之作,所以紀其地之山川、人物,使後人有藉以考稽;既非以耀詞華、誇藻麗,而又惡夫庸陋膚淺、泛填習套,于真迹無所征實、于要義倫理無所發明,未可信今而傳後。
國朝禦定「四庫全書」,于天下邑志少所收錄,獨「朝邑」、「武功」二志登焉。
「武功志」出于康浒西、「朝邑志」出于韓五泉,二志皆以高簡見稱;而立局擇詞,則「朝邑」尤稱特手。
台灣雖蕞爾小邑,但以海外初辟之地,當記者多;又人情異宜,不能如朝邑之簡。
然是編命意發凡,則胚胎實宗韓志。
一、台郡之有邑志,創始于諸羅令周宣子;其時主纂者,則漳浦陳少林也。
二公學問經濟,冠絕一時;其所作志書,樸實老當。
以諸羅為初辟弇陋之地,故每事必示以原本;至其議論,則長才遠識,情見乎辭。
分十二門,明備之中,仍稱高簡。
本郡志書,必以此為第一也。
故是編胚胎出于朝邑,而規橅則取諸少林。
一、作志與作史相仿,而實有不同。
史之所重者在時事,志之所重者在地産(山川、疆域為地,人與物皆為産);史以時事别異同于古今,志以地産别異同于方隅也。
「朝邑志」以史法作志書,其體斷,然而略矣;「諸羅志」以論體作志書,其才長,然而變。
苟能詳而不略、變而不失其正,則庶幾矣。
是編于二者之間,私折衷焉。
一、「朝邑」、「武功」二志,均分七門。
又前明無名氏「無錫縣志」,以邑裡、山川、事物、詞章作四大部,而分三十三子目;吾閩李元仲「甯化縣志」,以土地、人民、政事分三大部。
雖義例各有短長,要皆綱維在握,語不外散。
是編作地志第一、政志第二、學志第三、軍志第四。
此四篇者為正志;複附以外編、藝文終焉。
凡六篇,為條目者五十有八。
一、文之有體,本出自然,非必前人有心為之而後人有心效之也。
志書之作,如記述事實則必宗「史」、「漢」,議論則必仿韓、歐,紀山水則必律諸「禹貢」、「水經」,書物産則必沿諸「爾雅」傳疏;至于雜采論述,則間取乎說部之體。
若夫剿襲雷同、泛雜堆垛,抑或全抄案牍,竟與冊檔相似,則非志書之體矣。
一、台灣郡縣營廳建置,皆始自我朝,前此未有也。
澎湖與台灣,遠隔大海二百餘裡之外,令以隸台灣者,前則以隸同安。
舊志以元末偶設巡檢司于澎湖,遂以為台灣建置之始,則非矣。
今之台灣,可以概澎湖;昔之澎湖,不可以概台灣也。
且舊志并以僞鄭所立郡縣,與國朝合為沿革,另立沿革一門;則于事為失實,而于義為未妥。
故是編于建置,斷自國朝為始,而删其所謂沿革者。
一、建置之初,澎湖尚屬邑轄,故初志疆域,載至澎湖;自設廳以後,已有專轄。
至胡别駕再修「紀略」,則專帙之繁,埒于邑志。
是編所收,必無兼及澎湖之理;故所書疆域,斷自黑水小洋,而其它紀載概不之及。
至初制巡檢數人,本為舊屬之官,則于政志仍錄之,以存舊迹。
一、星野之說,昔賢多議之者;蓋以本于術家,固難盡信。
舊志以從牛女,牽合依附,非有确征。
「諸羅志」釆陳元麟、利瑪窦之言,謂台灣與海島同占,當從翼、轸。
又按賈公彥謂:古者以建國之初,歲星所在,為其地分野。
今考康熙二十二年(癸亥)秋八月十三日(壬子),王師入台灣;是月初一日歲星交翼一度、十三日在翼三度。
二十三年(甲子),開設台灣郡縣;其年自正月至七月歲星俱在翼,八月以後交轸,盡十月俱在轸。
苟如賈氏之言,則台灣分野必在翼、轸,恰與陳元麟、利瑪窦之說相符。
故茲編斷從翼、轸,似較舊志稍為有據。
一、南方山嶺重疊,都邑所建,必詳地脈所由來;此亦志書關鍵之大者。
是編于内山支分發脈、曲折交卸之處,備述其詳;而衆山、衆溪亦分别就理。
至鹿耳門沙嶼■〈氵義〉港、暗礁明汕,亦悉疏别分明。
一、志書常套,抄錄部頒儀注,列為禮儀一門,未免蹈襲雷同;故是編從省。
一、舊志于名宦列傳,文武錯雜,品類無别。
茲編既分四門,則政官悉歸政志、學官悉歸學志、軍官悉歸軍志。
為其限于縣志也,故以知縣所屬
國朝禦定「四庫全書」,于天下邑志少所收錄,獨「朝邑」、「武功」二志登焉。
「武功志」出于康浒西、「朝邑志」出于韓五泉,二志皆以高簡見稱;而立局擇詞,則「朝邑」尤稱特手。
台灣雖蕞爾小邑,但以海外初辟之地,當記者多;又人情異宜,不能如朝邑之簡。
然是編命意發凡,則胚胎實宗韓志。
一、台郡之有邑志,創始于諸羅令周宣子;其時主纂者,則漳浦陳少林也。
二公學問經濟,冠絕一時;其所作志書,樸實老當。
以諸羅為初辟弇陋之地,故每事必示以原本;至其議論,則長才遠識,情見乎辭。
分十二門,明備之中,仍稱高簡。
本郡志書,必以此為第一也。
故是編胚胎出于朝邑,而規橅則取諸少林。
一、作志與作史相仿,而實有不同。
史之所重者在時事,志之所重者在地産(山川、疆域為地,人與物皆為産);史以時事别異同于古今,志以地産别異同于方隅也。
「朝邑志」以史法作志書,其體斷,然而略矣;「諸羅志」以論體作志書,其才長,然而變。
苟能詳而不略、變而不失其正,則庶幾矣。
是編于二者之間,私折衷焉。
一、「朝邑」、「武功」二志,均分七門。
又前明無名氏「無錫縣志」,以邑裡、山川、事物、詞章作四大部,而分三十三子目;吾閩李元仲「甯化縣志」,以土地、人民、政事分三大部。
雖義例各有短長,要皆綱維在握,語不外散。
是編作地志第一、政志第二、學志第三、軍志第四。
此四篇者為正志;複附以外編、藝文終焉。
凡六篇,為條目者五十有八。
一、文之有體,本出自然,非必前人有心為之而後人有心效之也。
志書之作,如記述事實則必宗「史」、「漢」,議論則必仿韓、歐,紀山水則必律諸「禹貢」、「水經」,書物産則必沿諸「爾雅」傳疏;至于雜采論述,則間取乎說部之體。
若夫剿襲雷同、泛雜堆垛,抑或全抄案牍,竟與冊檔相似,則非志書之體矣。
一、台灣郡縣營廳建置,皆始自我朝,前此未有也。
澎湖與台灣,遠隔大海二百餘裡之外,令以隸台灣者,前則以隸同安。
舊志以元末偶設巡檢司于澎湖,遂以為台灣建置之始,則非矣。
今之台灣,可以概澎湖;昔之澎湖,不可以概台灣也。
且舊志并以僞鄭所立郡縣,與國朝合為沿革,另立沿革一門;則于事為失實,而于義為未妥。
故是編于建置,斷自國朝為始,而删其所謂沿革者。
一、建置之初,澎湖尚屬邑轄,故初志疆域,載至澎湖;自設廳以後,已有專轄。
至胡别駕再修「紀略」,則專帙之繁,埒于邑志。
是編所收,必無兼及澎湖之理;故所書疆域,斷自黑水小洋,而其它紀載概不之及。
至初制巡檢數人,本為舊屬之官,則于政志仍錄之,以存舊迹。
一、星野之說,昔賢多議之者;蓋以本于術家,固難盡信。
舊志以從牛女,牽合依附,非有确征。
「諸羅志」釆陳元麟、利瑪窦之言,謂台灣與海島同占,當從翼、轸。
又按賈公彥謂:古者以建國之初,歲星所在,為其地分野。
今考康熙二十二年(癸亥)秋八月十三日(壬子),王師入台灣;是月初一日歲星交翼一度、十三日在翼三度。
二十三年(甲子),開設台灣郡縣;其年自正月至七月歲星俱在翼,八月以後交轸,盡十月俱在轸。
苟如賈氏之言,則台灣分野必在翼、轸,恰與陳元麟、利瑪窦之說相符。
故茲編斷從翼、轸,似較舊志稍為有據。
一、南方山嶺重疊,都邑所建,必詳地脈所由來;此亦志書關鍵之大者。
是編于内山支分發脈、曲折交卸之處,備述其詳;而衆山、衆溪亦分别就理。
至鹿耳門沙嶼■〈氵義〉港、暗礁明汕,亦悉疏别分明。
一、志書常套,抄錄部頒儀注,列為禮儀一門,未免蹈襲雷同;故是編從省。
一、舊志于名宦列傳,文武錯雜,品類無别。
茲編既分四門,則政官悉歸政志、學官悉歸學志、軍官悉歸軍志。
為其限于縣志也,故以知縣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