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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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官,而自禦史、道府同知皆尊為憲紀,倫品區分。

    而列傳各随其後,俾覽者了然。

     一、是編于名宦列傳,除新增續撰外,其前乎此者,或就舊志抄錄、或從郡志增補,悉照原文,不敢妄加增損。

    惟縣令周锺瑄于康熙六十一年來宰斯邑,适當亂後,經紀尤難;而考其赈饑、修學、創城、清稅數大事,皆舊志所稱,而不為立傳,斯可怪也。

    至知府衛台揆治績,見于陳海康碑記;舊傳寥寥數語,不稱其實,不得不為撰補焉。

     一、邑志所書,例有定限。

    舊志自姚制府、施靖海以下,凡平台者皆有傳;則以邑為附郭居郡治,開辟戡亂之功自本邑始,故當書也。

    茲編名宦既各分倫品,則于軍志另立戎略一門,叙列平台功績;而貝子福公,亦考纂當時事實為列傳焉。

    至康熙六十一年覺羅制府平台,有蠟筒告示一事,甚關機要。

    粵莊義民立大清旗号以迎我軍,實由于此。

    舊志詳書于兵燹,而于本傳不載,亦屬非是;因為增補。

    并改藍總戎傳,而以藍鹿洲、陳少林附于後。

     一、儒學有忠義孝悌祠,系雍正二年奉旨建立。

    本隻一祠,非有區别;蓋忠義孝悌雖雲四項,其實一理相通,難以劃然也。

    于是儒學之内,定制當立者,凡有四祠:官斯土者有惠政則應祀名宦祠,一也。

    本地搢紳有賢者則應祀鄉賢祠,二也。

    本地士夫行誼卓絕者,則應祀忠義孝悌祠,三也。

    婦女貞節者,則應祀節孝祠,四也。

    四者犁然,本無牽混。

    緣康熙六十一年周锺瑄來為縣尹,其時初平朱一貴,有總鎮歐陽凱輩十二人捐軀殉難,于是周尹立祠以祀之,名曰忠義。

    其時諸事草創,未能别建特祠,故寓于學宮之門左。

    此所謂忠義祠,即今昭忠祠之旨也。

    至雍正二年,方奉上谕,特立忠義孝悌祠;而董修學宮者,漫不加察,但見左有忠義祠,遂立孝悌祠于右以配之,于是将忠義孝悌分為兩祠,以忠義予殉難之軍官、以孝悌祀本地之賢士,割裂混淆,禮制不清,由于不察典章之故。

    以後修志者,亦不能分别,以訛傳訛,直至于今。

    茲嘉慶十二年,經教谕鄭兼才詳請改正。

    是編于各項祠祀,亦逐一辨清,觀者詳之,毋緻如前之訛。

     一、書院山長,其品行學術,于士風大有關系;賢者不傳,無以為勸。

    海東、崇文未有專志,茲據士林所稱,當為立傳者一人,列之學志,以為權輿,庶臯比之賢,不忘于後焉。

     一、民人壽至百歲,例與旌表建坊,以為升平人瑞,收入志書可也。

    舊志立耆壽一門,凡八十以上,無論男女皆書之,濫矣。

    但既經記載,未忍悉捐,取其事實略有可稱者存之;其并無事實,但書某人年幾歲者,概行删削。

     一、志書之作,記事修詞,兩者并重。

    文詞順而紀載乖謬、是非失真,則不為實錄;事實具而文不足以達之,抑或義例不明、詳略失當,則事反以文而晦:二者并譏。

    是編于去取持擇,必嚴必慎;采訪查覆,必信必碓,實惟兼才總其事;至于命意抒論,起例發凡,編為章段,筆墨之勞,金銮有不得辭者。

    至其參稽實迹,賴于群士,非能臆為也。

    故山水則得之遊化,城池則得之陳震曜,街裡、橋渡則得之黃汝濟、林珅、林奎章,而參諸陳廷瑜;海道補注則得之林奎章,海口、港汕則訪諸旌士陳啟良,祠宇、寺院則林珅、王瑞、林奎章共詳之,而陳廷瑜之力居最;行誼、節孝則得諸洪禧、黃汝濟、韓必昌、陳廷瑜之聞見者為多,而林奎章、王瑞、林珅、黃本淵并有力焉;恤政則得之韓必昌,學田則得之陳廷瑜,屯田、屯番則得之陳震曜;軍志則黃汝濟之輯錄獨多,而并得之王瑞、林栖鳳;列傳分稿,則洪禧、韓必昌、黃汝濟、潘振甲、郭紹芳也(從「福建續志」例注名于下);藝文之收采,則韓必昌之力而勷之者黃汝濟。

    其它旁見互參,諸多補助。

    悉書其大略于此,俾無忘其勞焉。

     一、志書紀實,系以論斷,體仿史書。

    雖方隅小乘,無可發明,然地理、民風、政事、學校、兵防、形勢,上關乎國計、下系乎人倫,稍有偏頗,未必非立言之害。

    是編凡所指陳,必衷正論。

    蓋天理民彜,無能泯滅者。

    識者觀其書,可以窺其志也。

    謝金銮、鄭兼才同謹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