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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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鎮、道詳報:『南路生番山豬毛等十社土官匝目等共四百四十六戶、男婦老幼計共一千三百八十五名口,北路生番岸裡等五社土官阿穆等共四百二十二戶、男婦老幼計共三千三百六十八名口,俱各傾心向化,願同熟番一體内附』等由,冊報前來。

    臣因海外生番輸誠歸化,若非撫綏安置,備極周詳,無以仰副皇上德洋恩溥、遠至迩安之意。

    随會同撫臣批行鎮、道确勘議詳;複行福建布、按二司詳悉酌議去後。

    茲據布政使沙木哈會同按察使董永芠詳報稱:『南、北二路生番向與鳳、諸二邑熟番接界,今據慕義輸誠,實由聖德感孚所緻。

    查其地土毗連,各有土官統攝,醇樸馴良,應循習俗,令其照舊居處,仍用本社土官管束,無庸另設滋擾。

    其汛守防範,原有鳳屬南路一營之淡水汛、諸屬北路營之半線汛,相去匪遙,饬令照舊防範,用資彈壓;并令文員加意撫恤。

    除熟番聽其照常貿易外,内地兵民毋許擅入番界生事及藉巡查擾累。

    所報丁口,附入版圖,勿事編查;順其不識、不知之性,使之共樂堯天。

    其南、北二路每年各願納鹿皮五十張(各折銀一十二兩)代輸貢賦,聽其按年輸納,載入額編,就台充饷。

    此外,并不得絲毫派擾,以彰柔遠深仁』等由,造具各社番戶丁口數冊前來。

    欽惟我皇上聖德神功,光被四表;文谟武烈,協和萬邦。

    聲教覃敷,已漸被于東西南北;恩膏疊沛,更周流于侯甸要荒。

    茲海外之番黎,等寰中之蠕動;乃猶仰沾聖化,願附生民。

    具見草木昆蟲,盡屬太和之保合;雖在黃、農、虞、夏,莫非廣運之規模。

    臣幸際昌期,欣逢盛事。

    即會同撫臣陳璸捐備花紅、銀牌、帽、豬、酒,饬令該地方官将土官從優給賞外,所當恭疏報聞,請旨纂入輿圖,昭垂典冊,以志無疆之盛業者也。

     請采買米榖按豐歉酌價疏巡台禦史書山、張湄 榖價以豐歉為低昂、采買視歲時為損益,未有守以前之成例而不務變通者也。

    台灣雖素稱産米之區,而生齒日繁,地不加廣;兼之比歲雨旸不時,收成歉薄,蓋藏空虛。

    荷蒙皇上聖明遠照,洞悉情形于重洋萬裡之外,曆奉谕旨,台民無不感激。

    惟是内地臣工,身未親曆其境,徒執傳聞之豐裕,未曉今昔之不同;即如禦史陳大玠,生長泉州,尚疑台郡有歧視漳、泉之見。

    殊不知台灣固為東南數省之藩籬、八閩全省之門戶,而于漳、泉所系尤非淺鮮也。

    台郡甯谧,則漳、泉安;漳、泉安而全閩俱安矣。

    夫地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

    台灣四面俱海,其舟楫相通者,惟泉、廈耳;而泉、廈又山多地小,仰藉台榖。

    是台灣之米,有出無入,猝有水旱,非同他郡有鄰省通融、商賈接濟也。

    臣等蒙皇上得以巡視重任,豈不知「春秋」嚴遏籴之戒?況同隸閩省版圖,原無分于此疆彼界;而于海口之米榖,不得不責成官吏嚴其出入者,實由事勢使然也。

    若任其運載透越,則台榖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甯谧,日後之漳、泉亦無從而仰藉矣。

    此臣工之籍隸漳、泉者,亦宜為久遠計,而毋徒務争目前之利為汲汲也。

     蓋台地之所出,每歲止有此數。

    而流民漸多,已耗台出之半;複有兵米、眷米及撥運福、興、漳、泉平粜之榖以及商船定例所帶之米,通計不下八、九十萬。

    此即歲歲豐收,亦斷難望其如從前之價值平減也。

    是以臣張湄同前任滿禦史臣舒辂有請建府倉以裕民食之請、工科給事中楊二酉有先實台倉之奏,臣等于上年十月亦有請禁透越私渡之折,即近今閩省督、撫二臣議覆科道楊二酉等條奏,亦以台倉之積貯不充,則内地之轉輸易竭,海外設有緩急,他處難以接濟為慮。

    但督、撫所議,今台灣四縣貯粟四十萬石,恐一時買足,為數太多、為期太迫,應定三年之限,照數購買;而部臣以采買倉榖定例,年歲豐稔,應全數采買,并無逾限三年之期議覆。

    臣等伏思:台灣上年收成實止七分,既非豐稔,似不得全數采買;且楊二酉原奏,請先實台倉,然後買運内地,該督、撫等以内地兵糈民食無從措辦,關系非小,仍請照舊撥運。

    部議既準其奏,而本處貯榖又不寬其限期,未免米價更昂,轉于民食有礙。

    是不若督、撫所請三錢之議為得也。

     再,楊二酉所稱,内地發買榖價,僅三錢六分或三錢不等,裝運腳費俱從此出;在從前榖賤之年,原足敷用,今則不免賠累,嗣後必依時價運費發買為得。

    該督、撫亦議請:以後按年歲豐歉,酌量增減,所見相同。

    而部臣拘于成例,謂從前并無以年歲不齊,稍議加增;又台灣素稱産米,迥與内地不同,倏增倏減,恐啟浮冒捏飾之端,宜仍循舊例。

    是猶以從前之台灣,視今日之台灣也。

    臣等查上年台灣于收成之際,米價每石尚至一兩五錢不等,則榖價亦在七錢上下。

    續又準閩省水、陸提督及金門鎮等各移咨督、撫赴台采買兵米,俱不下數千餘石。

    目下各屬米價,自一兩七、八錢至二兩不等,則與從前大相懸殊。

    可知原議之榖價,即不論裝運腳費,已不抵時值之半;倘仍不議增,必緻因循歲月,互相觀望,采買無期。

    若勒以嚴限,迫之使趨,非縣令受賠償之累,即闾閻罹短價之苦。

    小民終歲勤動,至秋成而賤買之,既失皇上愛民重農之意;若使有司賠墊,勢必挪移虧空,亦非皇上體恤臣下之心。

    況賢愚不等,或思因他事取償,是其累仍歸于民也。

    至因倏增倏減,恐啟浮冒捏飾之端,則終歲晴雨、榖價低昂,每屬每十日必通報督、撫、提、鎮,而臣等現駐其地,貴賤俱循例奏聞;倘有不實,定即指參,何能浮冒?夫浮冒之弊小、累民之事大,即果不能盡絕,猶當權其重輕;況本無從捏飾乎? 臣等仰荷恩命巡視台灣,身處局中,不敢以既經部覆之案瞻顧隐默,有負委任之至意。

    謹将現在榖價之情形,據實奏明。

    伏祈皇上天恩,準照閩省督、撫所議,俾得按年歲豐歉酌量價值,及時采買;庶于海外地方,實有裨益。

    至将來閩省提、鎮等采買台榖,亦乞敕谕令其預為咨商台地官員;俟果有盈餘,然後委員赴買。

    臣等仰體聖心,自必随時斟酌變通,使中外有無相濟,斷不敢稍存爾我畛域之私、違協恭和衷之道也。

     題準台民搬眷過台疏巡撫吳士功 按台灣府屬一廳四縣,歸隸版圖将及百年。

    居其地者,均系閩、粵二省濱海州縣之民;從前俱于春時往耕、西成回籍,隻身去來,習以為常。

    迨後海禁漸嚴,一歸不能複往。

    其立業在台灣者,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移眷屬;另娶番女,恐滋擾害。

    經升任廣東撫臣鄂彌達具奏,于雍正十年五月經大學士鄂爾泰等議奏:以台地開墾承佃、雇工貿易均系閩、粵民人,不啻數十萬之衆,其中淳頑不等;若終歲群居,皆無家室,則其心不靖,難以久安。

    鄂彌達陳奏,亦安輯台地之策。

    臣等公同酌議,查明有田産生業、平日守分循良之人,情願攜眷來台入籍者,地方官申詳該管道、府查實給照,令其渡海回籍;一面移明原籍地方官,查明本人眷口,填給路引,準其搬攜入台等因,遵行在案。

    嗣于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請定于乾隆五年停止給照,不準搬移。

    續于乾隆九年,巡視台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具奏:以内地民人或聞台地親年衰老,欲來侍奉;或因内地孤獨無依,欲來就養。

    原圖天倫聚順,永遠相親;無如格于成例,甘蹈偷渡之愆。

    不肖客頭奸梢将船駛至外洋,如遇荒島,詭稱到台,促客登岸。

    荒島人煙斷絕,坐而饑斃;俄而洲上潮至,群命盡歸魚腹。

    因礙請照之難,緻有亡身之事;請仍準搬眷等因。

    經部議,令該督、撫确查定議;經前臣馬爾泰等會議具題,經戶部議覆,應如該督所議:嗣後台民,如有祖父母、父母及妻子欲赴台侍奉就養者,仍準其給照搬養等因。

    于乾隆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奉旨:『依議。

    欽此』;欽遵在案。

     後于乾隆十二年五月内,閩督臣喀爾吉善請定限一年之後,不準給照。

    自此停正以來,迄今十有餘年;凡有渡台民人,禁絕往來,不能搬移。

    現在台地漢民已逾數十萬,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内地者,正複不少。

    十年長養,凡向之孑身飄流過台者,今已墾辟田園,足供俯仰;向之童稚無知者,今已少壯成立,置有産業。

    若棄之而歸,則失謀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于不顧,又非人情所安。

    故其思念父母、系戀妻孥,冀圖完娶之隐衷,實有不能自已之苦情;以緻急不擇音,甘受奸梢愚弄,冒險偷渡,百弊叢生。

    臣一載以來,留心察訪,緣事在汪洋巨浸、人迹罕到之地,被害者既已沒于巨波,幸免者亦緣有幹禁令,莫敢控訴;故例禁雖嚴,而偷渡者接踵。

    臣與督臣俱令先後查拿,或偷渡未成而被害、或出港遇風而追回,計自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起、至二十四年十月止,一載之中,共盤獲偷渡民人二十五案、老幼男婦九百九十九名口。

    内溺斃者,男婦三十四名口;其餘均經訊明,分别遞回原籍。

    其已經發覺者如此,其私自過台在海洋被害者,恐不知凡幾。

    伏念内外民人均屬朝廷赤子,向之在台為匪者,悉出隻身之無賴;若安分良民既已報墾立業,有父母妻子之系戀、有仰事俯育之辛勤,自必顧惜身家,各思保聚。

    此從前督、撫諸臣所以疊有給照搬眷之請。

    及奉準行過台之後,亦未有在台眷口滋釁生事者。

    蓋民鮮土著,則有輕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謀久安之計。

    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之偷渡,緻令在台者身同羁旅,常懷内顧之憂;在籍者怅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

    以故内地老幼男婦茕獨無依之人,迫欲就養,竟至挺而走險,畢命波濤,非所以仰體我皇上如天之覆、一視之仁也。

     臣既深知台民之搬眷事非得已,而奸梢之偷渡贻害無窮,合應仰懇敕部定議:嗣後除隻身無業之民及無嫡屬在台者,一切男婦仍遵例不許過台,有犯即行查拿遞回外,其在台有業良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婦、孫男女及同胞兄弟在内地者,許先赴台地該管廳縣報明,将本籍住處暨眷口姓氏、年歲開造清冊,移明内地原籍查對相符,俟覆到之日,總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各回原籍搬接過台。

    其内地居住之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婦、孫男女及同胞兄弟等,如欲過台探視、相依完聚者,即先由内地該管州縣報明造冊,移明台地查确覆到,再行報明督、撫給照過台。

    仍責成廈門、台防兩同知并守汛武員,凡遇過台眷口出入,均須驗明人照相符,方準放行。

    如人照不符及不先行确查、濫行給照者,将該管官查參議處;汛口文武失察徇隐,一并分别處分。

    其隻身無業之民并無親屬可依,客頭、船戶包攬偷渡者,仍照例嚴行查拿,毋得少有寬縱,似與台地之海防、民生均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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