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關燈
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文移 饬澎湖廳續舉節孝劄台灣兵備道姚瑩 為通饬訪辦事:道光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據代理澎湖通判事台灣府經曆魏彥儀申稱:澎湖向未建立節孝專祠,而閱《澎湖紀略》等書,内載節孝、貞烈婦女李國魁之妻吳氏等六百有二十人,皆系茹荼飲孽,矢志堅貞。

    姓氏雖存,旌揚莫逮;良由窮鄉僻壤,遂緻苦節勿彰。

    切思振末俗之淫靡,用昭激勸;闡幽光于已泯,定起興觀。

    卑職于天後宮之西偏,捐建節孝一祠,安設衆節婦牌位。

    茲拟于每歲春秋,祭天後禮畢,同日附祭。

    所需品物,随時官捐備辦,造具清冊,申請立案,等情。

    本司道查:魏經曆此舉,大得維持風教之道,不僅足光潛德已也。

    維李吳氏等,乃《澎湖續編》所載,尚有《澎湖紀略》内許裕之妻林氏等十一人,應一并入祠,通詳立案,以垂永久。

    澎湖孤懸海外,該婦女等矯矯不群,或節或貞或烈,均能自全其志,洵堪嘉尚。

    允宜旌表,以慰幽魂。

    第人數較多,勢難一一分辦。

    查江蘇武進、陽湖兩縣,曾将節孝、貞烈婦女,無論世遠年湮,凡有志乘可考、家譜可查、前人紀籍可據者,廣搜博采,共得三千十八人,彙造總冊,詳經陶宮保在蘇撫任内奏準,總建一坊。

    并于節孝祠内,總立一牌位,春秋緻祭。

    今澎湖衆節婦,自可援照辦理。

    除《紀略》、《續編》所載外,恐有遺漏,應再遍訪。

    澎湖如此,各屬諒亦不少,更當一律訪辦,合行劄饬。

    劄到該廳,立即遵照會同儒學暨公正董事,廣搜博采。

    凡有節孝、貞烈婦女,年例已符,确有征據者,不論年代遠近,即仿照江蘇省武、陽兩縣之案,彙造總冊,通詳請旌,以免湮沒。

    此守土者分内之事,務須認真迅速遵辦,毋稍洩視草率,緻有遺濫。

    切切,特劄。

     ·告示 蠲三年徭稅差役告示施琅 照得澎湖各島,地屬荒區,民實窮苦;兼之逆賊蹂躏多年,今幸大師蕩平,此日王土王民,悉隸版圖,宜加轸恤,以培生機。

    合就示谕。

    為此,示仰該地方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既脫邪氛,鹹登樂土,各宜安意生業,耕漁是事。

    本提督憫念疲瘵之餘,當為蠲三年徭稅差役,遂其培養也。

    康熙二十二年閏六月初四日。

     到任告示署澎湖通判蔡麟祥 照得州、縣為父母之官,上受國恩,下膺民社,職司綦重,表率宜端。

    本分府慚德薄能鮮,未谙建樹;惟有清勤自勵之志,永矢弗谖,所差堪自信者也。

    澎湖孤懸海外,俗尚敦龐,人命、搶劫等案,向稱罕見;而戶婚、田土、錢債細故涉訟者,殆亦不少。

    本分府莅任斯土,所有案件,秉公斷結。

    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所屬紳耆軍民人等知悉。

    嗣後本分府接見紳耆,無非采風問俗,欲知地方利弊情形。

    至于胥役門丁,尤屬嚴加約束。

    如詞訟案件,敢有以贓私來關說者,是直以無恥小人待我也。

    敢有在外藉名詐索村愚者,是甘以小人之尤自待也。

    本分府一經察實,毋論何人,破除情面,立予詳辦。

    倘敢收受案内一錢一物、曲法枉斷以及巧設罰贖名目科勒肥己者,不特改易初心,自暴自棄,亦且明有王法,暗有鬼神;顯罰可逃,陰譴難免。

    汪洋大海,渾無際涯,載寶言歸,何以克濟;蒼蒼者斷不為貪贓枉法之蔡麟祥恕也。

    區區此心,宜共鑒之。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勸民息訟告示蔡麟祥 為勸民息訟以保身家事:照得治平之世,囹圄空虛,訟庭生草,官與民以相安無事為樂。

    蓋呈詞到官,一經準理,差役到家則有飯食之資,探信赴廳則有舟車之費。

    及示審有期,而訟師詞證以及關切之親朋,相率而前,無不取給于具呈之人。

    或審期更換,則費将重出。

    其它差房陋規,名目不一,無處不要用錢。

    譬如鄉民有田十畝,夫耕婦織,可給數口衣食之資;一訟之累,廢時失業,輾轉借貸,而貧則在目前。

    鄉愚無知,特不自省耳。

    況兩造涉訟,均系同鄉共井之人,非親即故,何事不可解說!實系非情非理,難逃鄰裡鄉黨之目,盡可報告公親、澳甲人等,秉公調處,可以和息,也就罷了。

    即稍吃虧,較之告官,總有便宜,又不傷和氣。

     若一具呈到官,兩造呈詞,訟師必随意添捏,不肯據實直書。

    官雖明察,公堂判斷時,難保毫厘不爽。

    縱或不然,而嬴者自鳴得意,輸者挾恨在心,勢必尋釁報複。

    如此而官欲與民相安無事,其可得乎?合行剀切曉谕。

    此為,示仰合屬士庶軍民人等一體知悉。

    爾等須知告狀非好事,廢時失業,花錢難保必嬴。

    須聽本分府良言苦口:凡有戶婚,田土、錢債、口角、鬥毆細故,實系理直者,不妨邀同公親、澳甲、見證人等,理處息事。

    既不傷和氣,又不須花錢。

    毋得輕聽訟師言語,動辄告狀。

    至于平空誣告,罪加三等;誣輕為重,應抵餘罪。

    如有此等案件,一經本分府查審主實,除将原告照例治罪外,并即嚴究主唆。

    訟棍盡法懲治,以儆刁風。

    
0.05659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