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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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妨節取。

    他若屈子之《騷》,武侯之《表》,《春秋》、《毛詩》之《序》,蘇、李、陶、謝之詩,皆出其中,宜擇其明白易曉數十篇,自抄一過,朝夕吟詠,以為根柢,則出筆自可免俗矣。

    昔人謂做秀才者,胸中目中無《綱目》、《文選》二書,何得謂秀才哉?蓋惟習此二書,則胸中乃有古人,而筆下方能超出時人耳。

     一、性理不可不講也。

    我朝儒臣所輯《性理精義》,皆采擇有宋先賢五子之學,若《通書西銘》及《太極圖說》,詞旨深遠,皆理學之至精者也。

    而湘鄉羅忠節公澤南,即本周子主靜之學,衍為兵法,故生平戰功彪炳。

    其門下弟子,類能起而捍大難、踣大憝,亦皆本其師說。

    蓋是書所赅甚廣,苟能明其一義,推而出之,亦足以開物成務。

    學者但本性之所近,擇其辭義可通者讀之,當有領會,亦無庸纏死句下,瑣瑣較論心性,緻與膠柱刻舟者等诮也。

     一、制義不可無本也。

    昔人謂制藝之佳者,不從制藝來;試帖之佳者,不自試帖來。

    若但能就制藝、試帖以求,則詩文未必能工。

    蓋胸中無數千卷書,安能獨出手眼,下筆沛然?雖複極力摹拟時墨、鋪排塗附、學其套數,初閱雖有機調,細按之不過合掌雷同,無一語從本心中流出,奚貴其為文哉?至于題有層次,前後不可淩躐也;題有神理,一字不放過也。

    典題用經義,貴能融化;理題靠朱注,貴有洗發手法。

    題尤要聯貫有情,補側得宜。

    能如是,是亦足矣。

    先儒雲:文以載道。

    又雲:時文代聖賢立言。

    雖不敢執此以律時賢,亦安敢不力求實學,而取法于上哉? 一、試帖不可無法也。

    自乾隆二十二年,文場始加試帖一首,排比聲韻,法至嚴密。

    一字不葉,則前功盡棄,可不慎欤?即如結韻、擡頭、頌揚,系應制之體,不得已而用之。

    若全篇頌揚,澎士每喜用之,尤不可解。

    此體無足讨好,而最易惹厭,似不必輕用為當也。

    能為古近體詩者,其試帖雖不甚工,亦不緻有塵俗氣。

    大抵試帖之上者,莫如《有正味齋》,而九家詩次之,七家次之。

    要必汰其不合時式之作,而選其尤佳者數十首,以便揣摩可也。

    古學則以唐律為根柢,而行以館閣格式。

    古學經解,在小試軍中,易于偏師制勝;況平時能為古學,則試帖遊刃有餘,在闱中尤有裨益。

    宜購《律賦新編》及《賦學指南》二書,以資講習;為入門之徑。

    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一、書法不可不習也。

    場中作字,譬如善膏沐者,同此資質,而膏沐稍整亦足動目。

    故制藝俱佳則較其詩,詩律俱佳則較其字,而去取以分;其大凡也。

    臨帖之法,非徒濡毫摹寫,以求其形似而已;必取古今名迹,懸挂壁間、或斜置幾上,細玩其用筆起止,配搭疏密長短之法,隊伏整列,筆氣聯貫而下,無錯綜不勻之弊。

    務期意在筆先,神與俱化。

    故未有楷法不工,而能工草者。

    至用墨濡筆,皆有程序。

    墨要去膠,筆要洗淨;試卷雖澀,必不宜磨使光滑,所謂善事利器是也。

    我朝功令,凡殿試、朝考,尤重楷法。

    鼎甲館選,鹹出其中,而可苟乎哉?先儒雲:作字端楷,亦主敬之一事,則又不特場屋宜謹也。

    乃澎士書法,尚多未勻,即添注塗改,又多違式。

    查磨勘條例,每科學政,多有頒發;即鄉闱題紙,後亦已胪列。

    為師者,亦宜教其弟子,有誤則随時指正。

    必平日習慣自然,場中方無錯誤。

    若以為無關文字之佳否,而任意塗抹,是真與科名為仇也。

    大抵得失雖關定數,而人事要必先盡,故瑣瑣及此。

    古人雲:三年心血,隻争一刻眼光耳,有志者,幸勿河漢斯言。

     一、禮法不可不守也。

    《紀略》原載學約,于人倫、師友、立志、戒訟之說,再三緻意。

    茲特舉其意所未備者,推而言之。

    夫吾人既從事于學之一途,不能不以舌耕為業。

    舍此則别無謀生之術。

    蓋防禮自持,有如處女;懷刑畏法,懼入小人。

    其力守大閑,亦僅僅可以免禍而已。

    要之,訓誨有法,自不患事畜無資;而或欲于公門中上下其手以沾利益,此大誤也。

    蓋自來清正之官,必能循理。

    故凡理之直者,可無煩托我;其曲者,始欲藉重一言,為可緩頰。

    而既視為謀生之資,又不能擇事而預。

    在有司則已窺我之後,謂是固非理相幹者也。

    無論從與不從,而我且以一言見輕,他日雖有至言,轉不易入矣。

    至于墨吏,亦有别才,其經手固自有人,本不欲與正士相接;而反藉非公不至之說,謂禮義由賢者出,而以澹台子羽相待,則吾亦何能不以自待耶?雖然,俗事非盡不可與也。

    設有至親為人傾陷,則當極力為雪其誣。

    又或親朋兩相争競,則必苦口為平其怨。

    他如保固桑梓、興利除害之大端,則士為四民之首,又安可不身肩其任。

    此雖仁義,未嘗不利,而吾之坐言起行者動于禮,非動于利也,則仍不害其為禮法自守也。

    夫禮法之所赅,亦甚廣矣,由勉亭之言,所謂倫之明、志之笃、理欲之必辨、師友之是尊,以至勵躬行、戒詞訟,皆範圍曲成于禮法中,而率履勿越者也。

    必能守如處女之固,而後免為小人之歸,可不謹欤?古人雲:做秀才時,當如閨女,要畏人也。

    既入仕途,如健婦,要養人也。

    及退休林下,如老妪,要教人也。

    所願士子,識此數端,為讀書之根柢,而複以通經學古、課文作字各條,互相淬勵;從此日就月将,相觀而善,士氣蒸蒸日上,以與中土代興,是又區區者所樂觀其後也夫。

     書院租項,前有總董、值董,大小賓興,董事以分理之。

    總董專辦山長修金(全年二百四十元)及院中雜費所有租息及借項出進,皆一手經理。

    曆年借項,多被侵欠。

    從前董事,或收母免利,或并母銀折少;而院中需費向人先挪者,必還三分利息,遂緻入不敷出。

    至蔡玉成接辦總董,除逃亡外,僅剩母銀數百金并店屋五座而已。

    大井頭街瓦店一座,每年稅錢二十四千文。

    街内瓦店一座,每年稅錢三十四千文。

    街仔口瓦店一座,每年稅錢二十二千八百文。

    車程瓦店一座,每年稅錢九千六百文。

    左營街瓦店二座,每年稅錢三十四千文。

    書院邊小園二區(又光緒元年購書院前園一小區,以廣口埕費錢二十千文,立有字據)。

     值董專辦春秋二祭及月課生童膏火,其租業借項甚多。

    有園一片,四大段,在大城北,計三十萬栽,每年園租一百千文,亦因荒年折少,習以為常。

    現僅剩八十千文,而欠項則侵漁殆盡,緻入不敷出,膏火久已停給。

    迨光緒元年,公議不設值董,将園租交總董蔡玉成兼辦。

    光緒九年,臬道劉準、董事蔡玉成禀議,就課館裁剩陋規一千元,撥充書院。

    旋因武弁求減,始議定每年就課館贌戶提出五百元,充入書院,由廳經手支領開銷書院各費,永着為令。

    光緒十一年,通判程邦基追曆來書院積欠及大小賓興欠項,一概清理。

    凡逃亡死絕者罷之。

    其子孫尚堪追償者,酌量追還,多寡不等,将前帳抹銷劃斷,以清葛藤。

    所收款項,就城内隙地,起蓋店屋,收租充為院費。

    新立章程。

    每年歲、科兩試,舊生取列一等,新生取進案首者二人,為是年董事。

    以紳士蔡玉成、黃濟時、徐癸山三人,輪流監理,并管理程朱祠。

    每年山長束金,年節而外,加薪水小課跟丁各項,以及春秋丁祭、董事薪水、生童膏火、賓興等費,皆由董事向官支領。

    每年用存款項,新舊輪接,照章承辦,造冊備查。

    茲将店屋開列于後:分頁符圖标,請勿在代碼中對其進行修改,否則可能會造成錯誤而不能使用! 第一号、第二号店二座(址在鎮署衙門邊)。

    第三号至第九号店七座(在東門内,原在善後街,因改建鎮署,故移築于此)。

    第十号至第十三号店四座(在鎮署東轅門口,原系善後街店)。

    第十四号至第十八号店五座(在廳署照牆後。

    此五店原在善後街,因開建鎮署,故移于此)。

    第十九号店一所(在祈福巷土地公廟邊)。

    第二十号店一座(在城隍廟照牆後)。

     ·選舉 選舉表(上) 進士 道光甲辰科:蔡廷蘭(林投澳人。

    會試中式第二百零九名,□試二甲六十一名,即用知縣,簽掣江西,補峽江縣,升用同知,有傳)。

     舉人 道光丁酉科:蔡廷蘭(本省鄉試中式第三十一名,又見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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