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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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罔不祗肅。

    若乃天休滋至,地紀為之效靈;國威用張,海若于焉助順。

    屬三軍之奏凱,當專譯之安瀾。

    神所憑依,禮宜昭報。

    惟神锺靈海表,綏奠閩疆,昔籍明威,克襄偉績,業隆顯号,禋享有加。

    比者慮窮島之未平,命大師之緻讨;時方憂旱,光澤為枯,神實降祥,泉源驟湧;因之軍聲雷動,直搗荒陬,艦陣風行,竟趨巨險。

    靈旗下台,助成破竹之功;陰甲排空,遂壯橫戈之勢。

    至于中山殊域,冊使遙臨,伏波不興,片帆飛渡。

    凡茲冥佑,豈日人謀?是用遣官,敬修祀事。

    溪毛可薦,黍稷惟馨。

    神其佑我家邦,永着朝宗之戴;眷茲億兆,益宏利賴之功。

    惟神有靈,尚克鑒之!” 二十四年三月,福建提督侯施琅奏請恤賞進剿澎湖傷亡兵丁,部覆:毋庸議。

    上谕大學士等:凡軍功議叙、恤賞,俱關緊要。

    如遲延日期,往返咨查,恐奸宄之徒舞文作巧,易生弊端。

    朕思此等貧兵,早給一日恤賞,使得早受一日實惠。

    此後着一概速行議恤。

     五十一年十一月,上谕大學士李光地曰:張鵬翮疏奏,福建水師甚緊要。

    朕思台灣、澎湖之地,關系甚大;海壇、南澳,不甚緊要。

     六十年十月,上谕大學士等曰:福建總督、巡撫、提督俱奏請台灣添兵。

    朕意添兵無用也。

    台灣地方,水師着副将一名、兵三千名駐紮;陸路營着副将一員、兵二千名駐劄。

    水師有事,陸路可以照應;陸路有事,水師亦可照應。

    其台灣總兵官移于澎湖,亦着兵二千名駐紮,令其管轄,均有裨益。

    至駐紮之兵,不可令台灣人頂補,俱将内地人頂補。

    兵之妻子,毋令帶往;三年一換。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閩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島,并無田地可耕。

    附島居民,鹹置小艇,捕魚以餬其口。

    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占,立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後,遂将此項奏請歸公,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每年交納,率以為常。

    行家任意苛求,魚人多受剝削,頗為沿海窮民之苦累。

    着總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

    其現在捕魚船隻,饬令該地方官,照例編号稽查辦理。

    此項陋規,既經裁除,若水師提督衙門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着郝玉麟将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十九年上谕:喀爾吉善等奏,台灣、澎湖等處,飓風頓作,沉失商漁船隻、坍塌民房,田禾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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