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遊日記卷二

關燈
四營統歸副将轄;其嘉義都司改歸郡中城守參将轄,艋舺水師遊擊專司洋面。

    水師提督在台,謂減艋舺水師權,副将亦貪彰化庶富不欲移營,道府惑其說,議不行)。

    此道光三年改編之營制也(噶瑪蘭續撥兵三百名,系城守營左軍岡山汛四十名,右軍大武壟汛三十名,北路左營嘉義存城兵八十名,鬥六門汛三十名,鹽水港西螺二汛二十名,艋舺汛一百名,非于全台兵數有增)。

    光緒元年,沈文肅公創裁汛并練之議,仿湘淮軍制,五百人為一營,析為三支(調台南、淡、嘉義三營至府城,合府城三營為一支,專顧鳳、台、嘉三縣。

    其北路協副将所轄中右兩營,合鹿港一營為一支,專顧彰化一帶。

    艋舺、滬尾、噶瑪蘭三營為一支,專顧淡蘭一帶。

    均各認真訓練,扼要駐防)。

    并疏請去總兵挂印之名,歸巡撫節制;罷水師副将,而移總兵駐安平,中營遊擊随之。

    其水師中右兩營都司改為鎮标,陸路左右兩營都司改鎮标,左營遊擊為撫标。

    左營遊擊随巡撫駐台,撫标原設兩營仍駐省。

    改左營為中軍,即以中軍參将領之。

    改水師左營遊擊(原駐鹿港)為台灣北路左營遊擊,歸北路協副将管轄。

    台灣兵制,于是乎大變,因時制宜,蓋有不容己者。

    法寇之警,客軍麇集,撫墾事棘,招募日增。

    及建行省,而營制又稍稍殊矣。

    以今所聞,練兵募勇尚有四十營之衆,規制若何,索案牍苦未能得(中丞養疾簡出,竟月不面,在事諸君,營營逐逐,各有所務,每聞餘言,辄漫應之,意且憎其多事,以故官牍私載,索閱片紙,如借荊州)。

    澎湖副将與壇鎮互易,事在何年,亦未悉也。

    按文肅請改台地營制疏,極言班兵之弊,而又以就地招募,得失參半為言。

    蒙謂迹馬以骥,莫急于求将才。

    統率非人,二者皆未能無失。

    豪傑裹足,老成引退,擾擾者非喜事之孺子,即黩貨之貪夫,今之可憂,又在此不在彼矣。

    志載戰船八十九艘,而文肅疏言台澎各營僅剩拖罾船八号。

    軍政之弛,即此可見。

    文肅又請以閩廠所艁輪船分備台海,今祗飛捷一艘,仍系備修水線與貴官利濟之用,與軍政不涉也。

     午赴黨幼雲直刺之約,出西郭門,循垣而北,可二裡許,夷樓屹然孤立田塍中。

    門外■〈勹外舟内〉以竹籬。

    浚池一弓,中界小堤。

    堤有井泉,以機器鑿成。

    筒水激湧,潴小沼中,狀如園壁。

    地中荷花盛開,清芬襲人。

    微轉入門,曲折登樓。

    樓面池,覽山盡東、西、北三面。

    峰回嶺袌,中曠可數十裡,天然一都會地也。

    惜城建稍西,移東裡許,便得地勢。

    飯畢,登高台覽東南諸山,狀極雄犷,雲氣■〈艹翕〉然,不辨岩■〈穴上由下〉。

    月晡歸,答拜陳石齋刺史,詢以番嗜殺狀。

    曰:「其天性固然,然亦垴丁有以激之」。

    「激之奈何」?曰:「外山之樟盡矣,涉番境伐番木,約饋以羊、豕、紅布之屬。

    垴丁亡賴,往往食言,垴成而逸。

    番不能文字,視所約之期,壁結繩如其數,日解一結,結盡而饋不至,則瞋目捉刀而出,以為漢人诳我也,不辨甲乙,辄手刃之。

    其盜淫番婦因以霣首者,亦所在多有。

    丁衆而勢散,雖各有長,莫能禁诘也」。

    曰:「此而以殺止殺,讵足服之?譬猶捄火而袌薪耳。

    去薪止沸,莫若使竈長與番目共圖之。

    竈廁一番,俾習其業,即均其利」。

    曰:「有上此議者矣,大府怵其難,寝不行」。

    曰:「若是則番禍未易弭也!豈惟番禍,外憂将緣是而起。

    彼狡焉思啟者,方苦無所借口;今挾重赀而來,而山谷搶□,垴竈日減,所欲不厭,将竊倭奴之故智,嫁名剿番,而陰肆其詐。

    履霜堅冰,遠覽之■〈智虧〉,何必君子」!曰:「夷之志亦谲矣。

    近求弛入山視竈之禁,謂戕于番不複怼官,當事許之。

    彼且欣欣然襄銀錢遨遊番社間,所直無男婦,皆有所與,揆其用心,殆于叵測」。

    曰:「有是哉!始以小惠結其心,繼必以重直購其地,據要害,營窟穴,僻在番壤,我且不之知,又安從而禁之。

    是猶聚虺蛇于裹衰,伏豺虎于戶闼,發之愈遲,其禍愈烈,雖有智者,不知所以善其後矣」。

    複詢以畫界得失。

    曰:「此某某怯懦,懼冒功之無終,而敢為欺謾以惑大府之聽耳。

    陽曰畫界,實割地以乞和。

    已辟之土,委棄不惜;奸黠梗化,益長其驕。

    隘寮甫移,挾刃者已闱出于境外,而匿不上聞,且以息事甯人,觊冢優賞,道路之口,不可誣也」。

    歸質諸淩雲,其言良信。

     十一日,閱武備列傳。

    始施琅,終張天駿,凡二十人,此宜歸列傳。

    标目武功,與宦績并列,後之有事于台者,皆以類從,其所謂義民,則歸諸人物,以嚴主客之别。

    末載船政,叙述船制頗詳。

    自輪舶入中國,而海舟幾廢,利濟之用,因謝弗如;然使船如馬,閩人狡捷,西夷實出其下。

    此則當備錄之,非祗存船制之舊,亦以見占風試水,中國固自有長也。

    是午,陳石齋招飲,未赴。

     十二日,晨,閱府志卷第十二人物。

    首列科貢,非是,宜畫格立■〈衺,毛代牙〉次秩官■〈衺,毛代牙〉後,此志乘定例也。

    台灣之有進士,自幹隆二十年丁醜始。

    按巡台禦史諾穆布疏,請援鄉試例編台字号取中一人,章下部議,台郡士子就試滿十人再以奏聞。

    事在幹隆四年。

    閱十八年,乃有登第者,豈前此計吏之車偕行者罕欤?,舉人自康熙二十六年丁卯始。

    時别編字号額中一人。

    三十六年,總督奏罷另号之制。

    雍正七年複之。

    十三年,增中一人(不論何經)。

    幹隆元年,複增一人(以恩故,非常例也)。

    今則秋榜三人,春榜二人,率為定額。

    俗學湛锢人才,豈必遂優于昔,而科第轉盛,一二傑出之士,宜益刻厲勉自奮興矣。

     胡鐵花直刺巡閱營伍歸,詢其所曆,皆蠻煙瘴雨之鄉。

    傔從三人,死者二,病者一,而一身泰然,了無疾苦,真鐵漢也。

    語餘後山境俗,與志載略同。

    獨謂精華已竭,無複膏腴可辟,台東州直當以瓯脫棄之,私心滋疑,然屐齒未經,不敢辨難。

    又力辨玉山之誣,謂直無此山,屬餘撰山水考,刊落舊說。

    餘以漳浦陳夢林有望玉山記,狀寫鑿鑿,似非讆言。

    近有謂是積雪者(見王文勤台灣雜詠自注),當以采訪證之。

    玉以形似,疑山不可以臆見削也。

    晚得新荔支,擘而嘗之,色香味俱絕,渡海且數月,聞見無一快意者,賴此果為餘解嘲;仲翔南海之憾可以釋矣。

    是日得五兄及内子書。

     十三日,閱人物列傳。

    不标品目最善,無截趾适履之嫌;惜尟奇特,不足為志乘光。

    通志成于道光間,增傳十餘人,亦率毛舉細行,振幽拔滞,采訪者之責矣。

    流寓始沈(光文)、李(茂春)、張(士郁)、郁(永河)諸賢,履綦所留,流風足慕。

    藍鹿洲以飛書草檄之才,參其兄襄毅軍事,運籌帷幄,時發奇策,于台灣可謂有功,而侪于寓公,則大嫌失實矣。

    甯靖王始終依鄭氏者,亦列入明遺臣傳為宜。

    晚複得荔支,誦東坡「海山仙人繹羅襦,紅紗中罩白玉膚;不須更待妃子笑,風骨自是傾城姝」四語,深服其題品之妙。

    吟諷數過,覺香山之「新熟雞冠色」,涪翁之「新剝女兒頰」,皆伧父語矣。

     十四日,晨,閱列女傳。

    所載皆貞烈,卓卓可傳,不百年間,以奇節顯者且四十人,可謂盛己。

    今俗乃以淫泆稱何也?死節,首續順公沈瑞妻,乃鄭斌女,鄭克■〈臧上土下〉妻,乃陳永華女,皆非台灣人,似宜各附其夫傳後。

    又載北路參将羅萬倉妾蔣氏;羅,陝西甯夏人,死朱一貴之亂,志有傳,蔣殉得旌,已見傳末,不雲是台灣人,亦當析出以清主客之界。

    午寫家書竟,複作上德州糧儲道書。

    儲使名思焘,由侍禦出領東漕,風雅好事,有孫陽湖之風。

    餘以賓氓,深荷容接。

    索所撰着,以詩刻、江蘇水利圖說、臨朐縣志三種就質。

    複索江蘇海塘新志及水利全書,時插架已窒,南來從李觀察覛得,因介便力遺之。

    晚得德州四月書。

     十五日,晨,陳仲英太守來,知前撰八議已見。

    明室遺臣傳一目,頗不謂然。

    并雲「沈文肅奏請崇祀延平時,有某君者曾與書争之,謂台灣可祠成功,則李自成當先立祠都下;其議雖激,要為公論。

    成功謂有功本朝則可,在明實叛臣也」。

    餘聞而駭然,自成乃亡明天下者,成功乃存明正朔者,熏獲異器,婦孺皆知,固可相提并論邪!且成功以一諸生,奮起于明社既屋之餘,辟土孤島,帝制自為,誰能禁之,而必奉淮王常清為監國,不改東武年号(此見鲸埼别編,外紀則雲奉永曆年号),殷頑之義,大節凜然,何負于明而目為叛?然太守以翰林起家,一典文衡,再守大郡,治行察異,聲譽日崇,非不通古今者,或别有所見,故餘亦不深緻辨,亶促其迅圖始事而已。

    冬生來,知與淩雲同職纂修,協修四人,未悉誰某,聞中丞欲于需次諸賢中求之。

     十六日,閱府志卷第十三風俗。

    其子目曰習尚、曰歲時、曰氣候、曰潮信、曰風信、曰占驗,似涉蕪亂,宜用畿輔通志例,目以人立,曰士、曰農、曰工、曰商,以禮立,曰冠、曰昏、曰喪、曰祭,而以歲時終焉。

    比類分隸,雜采諸書,若網在綱,斯井井矣(潮信、風信附水考,氣候、占驗入雜記)。

    所述習尚,大都殷赈而侈,人非土著,故其氣浮,健訟樂鬪,根于天性。

    今服教化且二百年,而不變者什七。

    移風易俗,不其難哉!歲時俚俗,閩粵相雜,餘簡出,目譣蓋寡,令昔同異,亦非采訪不能詳也。

     十七日,閱府志卷第十四、第十五番社風俗。

    可名者凡一百四十四社(台灣三,鳳山五十七,諸羅三十五,彰化四十八,淡水四十一)。

    大社三、四百人,小社或數十人。

    酋長亦稱土官,一社或具數官,一官或轄數社;無征賦之責,略有統屬而已(土官有正副,各分公廨,有事則集衆以議。

    管事頭目亦稱公廨。

    娶妻後即于肩、背、胸膛、手臂兩腋下,針刺花,用黑煙文之。

    正土官刺人形,副土官公廨祗刺墨花,女土官肩臂手掌亦刺墨花,以為尊卑之别。

    番嫁娶以鼎珠刀布為聘,土官取其半。

    土官與土官相為婚姻)。

    俗重長,男則娶婦,女則贅婿。

    甥以為孫,不能三世,族姓淆矣。

    其衆寬則事耕作,獵禽獸,盱盱雎雎,自遂其生;急則尋人殺僇以自快,其天性也。

    其長兵則弓矢,短兵則镖槊;近頗有火槍矣。

    無以激之,則亦不動;兇悍嗜殺
0.07805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