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貢
關燈
小
中
大
為諸邑盡數認解,其諸邑合解之數,并已蠲免。
十七年,牒諸邑将合解本州官錢截撥買銀二千兩,赴州交納。
團綱起解及本州簇辦會支給諸軍賞賜,至今為定例焉。
免丁錢本府祖額管催僧道免丁錢二千三十六貫五百文,錢會各半。
嘉熙二年,準都省指揮照年額增催一半,自是歲催三千五十四貫八百文,銀會各半,分上、下半年起解赴行在左藏庫送納。
見錢紐計銀四百七十兩五錢一分二厘,十八界會一千五百二十七貫三百文。
鉛本錢本府額辦上供鉛本錢三千貫中半,照紹興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已降聖旨,指揮截撥發下通判廳應支屯戍左翼軍券食,候至年終打算,将截使不盡錢會起解。
至開慶元年,準戶部行下,每年分兩次取解。
本州遵禀以緣會中照分限,解赴行在右藏西庫送納,銀四百二十八兩五錢七分二厘,十八界會一千五百貫。
牙契牙契系司法廳拘催,逐時承準提領催契。
所發下契紙收趁,牙兒以十分為率,随季行算,分隸解納。
内三分撥充經制,一分充州用,六分解赴提領安邊太平庫送納。
其每年收到錢數不等。
解發諸司:都大提點司進奏官供給錢二十八貫九百五文。
轉運司進奏官供給錢一十八貫二百七文。
提舉常平茶事、提幹任三年滿,遠接牒本州支錢會二十七貫二百七十三文,半年申解。
安撫司、簽廳白直、每年十八界會二十三貫三百文,見錢七十七文。
經總制原額六百三貫二百四十七文,錢會各半。
助學養士二百貫,錢會各半,分上、下半年發下。
通判廳财賦經總制錢,每年六縣共解到一萬三千四百八十八貫九十三文。
又在州倉庫頭子等錢,随出納數拘收無定額。
又六縣搬鹽綱頭錢、鉛本折茶錢每年六縣共解到八千貫文。
三司錢官戶役錢,統置官供給錢,減利顧錢六縣共解到一千四百六貫陵廣〔3〕六十文。
贍學錢取于本州及六縣搬運鹽綱籮頭錢,每年分十二月發下,州學錢糧官交管養士,每一月計二百九貫九百六十一文。
牙兒等錢,随民戶印契價貫拘收無定額。
常平義倉米,系民戶秋糧帶收,祖額每石收五升。
近于寶祐四年準提領所行下,每石收一鬥,年額管催,六縣共二千五百六十一石五鬥六升。
以上據通判廳申到數目該載。
通判廳經總綱起解于行在右藏西庫送納。
嘉定十七年,準戶部取解錢會五萬二千七百一十七貫七百一十文。
近于寶祐四年,準戶部行下以五萬貫為額。
至開〔4〕元年,又準戶部抛冊增作五萬八千九百三十二貫四百一十四文。
土貢杜佑《通典》貢蠟燭二十條。
唐《地理志》亦貢蠟燭。
《九域志》貢蠟燭二百條,今貢無。
校注: 〔1〕“間”為衍字。
〔2〕依下文應作“六千六十五兩”。
〔3〕“陵廣”,為誤入之字。
〔4〕“開”後脫一“慶”字。
十七年,牒諸邑将合解本州官錢截撥買銀二千兩,赴州交納。
團綱起解及本州簇辦會支給諸軍賞賜,至今為定例焉。
免丁錢本府祖額管催僧道免丁錢二千三十六貫五百文,錢會各半。
嘉熙二年,準都省指揮照年額增催一半,自是歲催三千五十四貫八百文,銀會各半,分上、下半年起解赴行在左藏庫送納。
見錢紐計銀四百七十兩五錢一分二厘,十八界會一千五百二十七貫三百文。
鉛本錢本府額辦上供鉛本錢三千貫中半,照紹興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已降聖旨,指揮截撥發下通判廳應支屯戍左翼軍券食,候至年終打算,将截使不盡錢會起解。
至開慶元年,準戶部行下,每年分兩次取解。
本州遵禀以緣會中照分限,解赴行在右藏西庫送納,銀四百二十八兩五錢七分二厘,十八界會一千五百貫。
牙契牙契系司法廳拘催,逐時承準提領催契。
所發下契紙收趁,牙兒以十分為率,随季行算,分隸解納。
内三分撥充經制,一分充州用,六分解赴提領安邊太平庫送納。
其每年收到錢數不等。
解發諸司:都大提點司進奏官供給錢二十八貫九百五文。
轉運司進奏官供給錢一十八貫二百七文。
提舉常平茶事、提幹任三年滿,遠接牒本州支錢會二十七貫二百七十三文,半年申解。
安撫司、簽廳白直、每年十八界會二十三貫三百文,見錢七十七文。
經總制原額六百三貫二百四十七文,錢會各半。
助學養士二百貫,錢會各半,分上、下半年發下。
通判廳财賦經總制錢,每年六縣共解到一萬三千四百八十八貫九十三文。
又在州倉庫頭子等錢,随出納數拘收無定額。
又六縣搬鹽綱頭錢、鉛本折茶錢每年六縣共解到八千貫文。
三司錢官戶役錢,統置官供給錢,減利顧錢六縣共解到一千四百六貫陵廣〔3〕六十文。
贍學錢取于本州及六縣搬運鹽綱籮頭錢,每年分十二月發下,州學錢糧官交管養士,每一月計二百九貫九百六十一文。
牙兒等錢,随民戶印契價貫拘收無定額。
常平義倉米,系民戶秋糧帶收,祖額每石收五升。
近于寶祐四年準提領所行下,每石收一鬥,年額管催,六縣共二千五百六十一石五鬥六升。
以上據通判廳申到數目該載。
通判廳經總綱起解于行在右藏西庫送納。
嘉定十七年,準戶部取解錢會五萬二千七百一十七貫七百一十文。
近于寶祐四年,準戶部行下以五萬貫為額。
至開〔4〕元年,又準戶部抛冊增作五萬八千九百三十二貫四百一十四文。
土貢杜佑《通典》貢蠟燭二十條。
唐《地理志》亦貢蠟燭。
《九域志》貢蠟燭二百條,今貢無。
校注: 〔1〕“間”為衍字。
〔2〕依下文應作“六千六十五兩”。
〔3〕“陵廣”,為誤入之字。
〔4〕“開”後脫一“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