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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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中二箭者合式。

    馬、步箭外,再試八力、十力、十二力弓,八十斤、一百斤、一百二十斤刀,二百斤、二百五十斤、三百斤石。

    三項内有能一、二項者,準入三場;全不能者,亦不準入三場。

    三場試策二道、論一篇。

    四十八年,诏各省:綠旗營兵有通曉文義、願應武鄉試者,在充伍地方,令該營将弁申送巡撫,同武生一體鄉試,于原額内取中;如不中者,仍令歸伍。

    如鄉試中式之後,有願歸伍者,亦暫令其歸伍。

    千、把有願應會試者,同武舉一體會試。

    營兵之應鄉試、千把之應會試,自此始也。

    四十九年行各直省:考試武生、武童,用論二篇;第一篇出「論語」、「孟子」題,第二篇出「孫子」、「吳子」、「司馬法」題。

    其鄉、會試亦照此例,第一篇出「論語」、「孟子」題,第二篇出「孫子」、「吳子」、「司馬法」題;作論二篇外,作策一篇。

    五十二年十一月内,奉旨:文武考試雖曰兩途,俱系遴拔人才。

    而習文之内,亦有學習韬略,善于騎射者;習武之内,亦有精于制義,學問優長者。

    如或拘于成例,以文、武兩途不令通融應試,則不能各展所長,必緻遺漏真才。

    着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嗣後文生員有願改入武場、武生有願改入文場者,照文、武生員鄉試例,起送各文武場;文舉人鄉試有願改入武場、武舉有願改入文場者,照文、武舉人會試例,起送各文武場會試。

    其中式者,照例造入新冊;不中者,仍各歸入文、武原冊内,不準再行改考。

    奉旨:『依議』。

    通行八旗、漢軍、直隸各省并奉天一體遵行。

    文、武通融應試之例,自康熙五十三年甲午科始也。

     歲貢,明以前無此名目。

    其诏天下府、州、縣學每歲各貢生員一人至京試經書義、判語,中式者入國子監肄業,則自洪武十六年始也。

    正統二年,令府學年貢一人、縣學二年貢一人,以食饩淺深為先後。

    本朝順治四年,行直省各府、州、縣,将屢經科舉應貢生員三人,一正、二陪;學臣考核文字荒謬、年力衰邁者,給以衣頂,正陪者充貢。

    康熙元年,停歲貢。

    八年再複,永為定例。

    鳳山之有貢,自康熙二十八年始也。

    又有拔貢(将優等生員考取,拔其尤者為貢,府學二人,縣學一人,十餘年而一舉者也)、恩貢(遇覃恩、将首貢取充;不論年歲者也)、副榜貢(中式副榜者,以貢用),例貢(援例捐納者也),由庠生捐者,序次附入;由俊秀捐者,不與焉。

     論曰:科目之設,代各不同。

    至本朝之典為特隆,車書統一,人文日盛,增解額以收天下之賢士,定官卷以恤在廷之大僚。

    甲冑之衆,得與觀光;通經之儒,獲叨巨典。

    又恐文武判為兩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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