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關燈
小
中
大
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千六百八十甲零六分一厘八毫五絲七忽。
内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絲四忽(内上則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則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則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絲六忽),園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絲一忽(内上則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絲一忽)。
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八千七百二十九甲二分二厘六毫九絲三忽。
内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絲五忽(内上則一千九百一十甲五分五厘七毫五絲六忽、中則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絲一忽、下則一千二百三十二甲零六厘三毫八絲),園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絲六忽(内上則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絲五忽中則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絲四忽、下則四千三十甲零六厘二毫五絲七忽)。
田賦 國朝議定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鬥,園每甲征粟五石。
中則:田每甲征粟七石四鬥,園每甲征粟四石。
下則:田每甲征粟五石五鬥,園每甲征粟二石四鬥。
舊額田園,實征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鬥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鬥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鬥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鬥二升二合。
三十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鬥九升六合。
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鬥七升九合。
三十二年裡民自首二十九、三十兩年開墾,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鬥八升六合八勺。
三十二年報墾,應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鬥二升。
三十三年報墾,應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鬥三升。
三十四年報墾,應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鬥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三十五年報墾,應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鬥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三十六年報墾,應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鬥二升零四抄八撮。
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鬥一升九合。
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鬥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鬥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四十年新墾田園,應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鬥四升八合。
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鬥二升。
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鬥。
康熙二十四年起、至四十三年止新墾田園,共征粟一萬二千四百四十五石八鬥三升四合九勺二抄四撮。
合新舊田園征粟,共四萬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鬥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另征八社土番男婦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鬥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鬥,計通縣新舊田園并番男婦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五萬零七百五十四石五鬥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鹽饷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兩。
陸饷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人丁五百八十二,共征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厘。
土番社四社,共征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嫏嬌社征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銀九兩八錢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覓社征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厘)。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四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千六百八十甲零六分一厘八毫五絲七忽。
内田七百八十七甲七分七厘零九絲四忽(内上則一百零六甲一分七厘、中則一百三十六甲四分二厘、下則五百四十五甲一分八厘零七絲六忽),園二千八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七毫八絲一忽(内上則一百三十七甲零七厘、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二千六百二十八甲零七厘七毫八絲一忽)。
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八千七百二十九甲二分二厘六毫九絲三忽。
内田三千四百六十六甲二分六厘七毫七絲五忽(内上則一千九百一十甲五分五厘七毫五絲六忽、中則三百二十三甲六分四厘六毫二絲一忽、下則一千二百三十二甲零六厘三毫八絲),園五千二百六十二甲五分五厘九毫三絲六忽(内上則八百七十五甲五分八厘一毫一絲五忽中則三百五十六甲九分一厘五毫一絲四忽、下則四千三十甲零六厘二毫五絲七忽)。
田賦 國朝議定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鬥,園每甲征粟五石。
中則:田每甲征粟七石四鬥,園每甲征粟四石。
下則:田每甲征粟五石五鬥,園每甲征粟二石四鬥。
舊額田園,實征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鬥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鬥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鬥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鬥二升二合。
三十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鬥九升六合。
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鬥七升九合。
三十二年裡民自首二十九、三十兩年開墾,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鬥八升六合八勺。
三十二年報墾,應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鬥二升。
三十三年報墾,應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鬥三升。
三十四年報墾,應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鬥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三十五年報墾,應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鬥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三十六年報墾,應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鬥二升零四抄八撮。
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鬥一升九合。
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鬥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鬥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四十年新墾田園,應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鬥四升八合。
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鬥二升。
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鬥。
康熙二十四年起、至四十三年止新墾田園,共征粟一萬二千四百四十五石八鬥三升四合九勺二抄四撮。
合新舊田園征粟,共四萬一千四百六十三石九鬥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另征八社土番男婦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鬥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鬥,計通縣新舊田園并番男婦丁口米折粟,共征本色粟五萬零七百五十四石五鬥五升七合八勺六抄。
鹽饷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征銀一千六百八十兩。
陸饷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征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征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厘。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人丁五百八十二,共征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厘。
土番社四社,共征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厘、嫏嬌社征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銀九兩八錢七分八厘四毫、卑南覓社征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