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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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防志 鳳自開關後,營分南路而樓船軍特駐于舊轄之安平鎮;山海并制、水陸兼防,國家所以奠海外之苞桑者固矣。

    顧重洋阻隔,調遣為勞,勢有不得與内地同者。

    蓋林木叢箐、壤地遼闊,内山有阨塞之繁、海港有巡遊之制,更番疊戍,賞恤從優;是以勤睿慮之區畫,至詳且備也。

    至若武臣奮力疆場,猛虎在深山而百獸震恐,尤為無形之金湯者;例得附見矣。

    志兵防。

     其目五:營制(附賞恤)、營署(附軍廠、軍器庫、火藥庫、較場、汛防、鋪舍)、海防(附潮信、風信、占驗、船政)、武職、武功列傳。

     營制(附賞恤) 營署(附軍廠、軍器庫、火藥庫、較場、汛防、鋪舍) 海防(附潮信、風信、占驗、船政) 武職 武功列傳 營制 按鳳山在府治之南,故曰南路。

    康熙二十三年,額設南路營參将一員、中軍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

    步戰兵五百名,内撥歸鎮閩将軍标三十名,實在步戰兵四百七十名;守兵五百名,内撥歸鎮閩将軍标三十名,實在守兵四百七十名:共步戰、守兵九百四十名。

    康熙五十八年,奉文撥歸北路淡水營步戰、守兵五十名,實在步戰、守兵八百九十名。

    今增設至一千五百名(詳具後)。

     南路營(隸台灣鎮總兵官統轄) 參将一員(駐防縣治)、都司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駐紮山豬毛口,分防下淡水兼防阿裡港等汛)、守備一員(駐紮鳳彈,分防下埤頭等汛)、千總三員(内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一員随防縣治,一員分防新園等汛,一員分防觀音山汛)、把總六員(内二員雍正十一年添設;一員随防縣治、一員随防鳳彈分防下埤頭汛,一員随防山豬毛口分防下淡水,兼防阿裡港等汛,一員分防萬丹汛,一員分防觀音山石井汛,一員分防闆桂橋汛)、步戰守兵一千五百名(内地按班撥戍原一千名,雍正十一年添五百名。

    内以五百名駐劄縣治,以二百五十名駐劄鳳彈;分防下埤頭等汛,以三百名駐劄山豬毛口分防下淡水兼防阿裡港等汛,以一百五十名駐紮新園等汛,以五十名駐劄萬丹等汛,以二百五十名分汛防守巡哨南路地方)。

     岡山營(附),(隸台灣城守營參将管轄;分左軍守備駐劄于此) 左軍守備一員(駐防岡山汛兼防山頭、山腰、山尾、狗勻昆、南安店等塘)、把總一員(随防岡山汛兼轄山頭、山尾、山腰、狗勻昆、南安店等塘)、步戰守兵一百八十名(内地按班撥戍。

    按左軍守備轄兵五百名,内分一百八十名駐此。

    又五十名撥防槺榔林汛大湖、半路竹等塘,餘俱分防台灣、諸羅等汛塘;茲不載)。

     附錄 雍正五年上谕:『台灣防汛兵丁,例由内地派往更換;而該營将弁往往不肯将勤慎誠實、營伍中得力之人派往。

    是以兵丁到彼,不遵約束,多放肆生事。

    此乃曆來積弊,朕知之甚悉。

    嗣後台灣換班兵丁,着該管官弁将勤慎可用之人,挑選派往。

    倘乓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經發覺、或被駐台官員參出,将派往之該管官一并議處。

    如此,則各營派撥兵丁不敢苟且塞責,而海疆得防汛之益矣』。

     雍正六年上谕:『台灣總兵王郡奏稱:「台灣換班兵丁,例由内地派撥;而其中有字識、柁工、缭手、鬥手、碇手等人,向來多系雇募本地之人冒頂姓名,并非實有兵丁更換。

    至字識、柁、缭、鬥、碇等務,換班兵丁不能通曉;請照随丁之例,随地招募,給以糧饷」等語。

    此事從前總兵俱未經陳明,王郡能據實奏明,甚為可嘉。

    但朕思海洋操練水師,惟柁、缭、鬥、碇開系最為要緊;凡在船兵丁之身命,皆操于數十人之手。

    若不更換内地兵丁,而常令彼地之人執司其事,似有未便。

    朕意柁、缭、鬥、碇等務,兵丁雖未能驟熟,但未嘗不可學習。

    而能應于換班之内挑選兵丁,随現今雇募之人學習;如雇募有三十名,即于兵丁内挑選三十名随彼學習,三年換班之時将雇募之人裁省,留此習熟之三十名兵丁教習後班之兵丁;此所留兵丁,至六年然後換班;後班兵丁,皆可照比例留換:則新舊更番疊相傳習,皆可熟知柁、缭、鬥、碇諸務矣。

    此事着史贻直會同高其倬、劉世明妥議具奏。

    又王郡奏稱:「赴台兵丁,向例俱将一營之數十人分散數處戍守,難以訓練;嗣後請勻撥一處」等語。

    所奏甚是。

    但從前何以分散防守?或有别故,亦未可定;亦着史贻直會同高其倬等查明奏聞。

    欽此』!遵旨議準:嗣後台灣各水師營碇、缭、鬥三項,揀選兵丁學習,更換以六年為期,着為定例。

    如各營将弁不勤加查管訓練,以緻操駕生疏及仍有隐瞞不換者,一經察出,将該管将、備、千、把照溺職例革職,總督、提督、總兵官交部嚴加議處。

    其柁工尤關系緊要,各船正柁準以九年為滿,令其更換。

    再有杉闆工一項,專管駕駛杉闆小船,亦照碇、缭、鬥一例,教習更換。

    其字識,仍照舊例三年為滿;但内地各營送往更換時,令水師提督親加考驗。

    如各營将不能書寫之人充數,即會同總督将該管将備參處。

    其舊時書識,總兵、副将衙門暫留二人,參、遊以下暫留一人;再限六個月,令将各項舊案糧冊詳細交代明白,方令各回内地。

    至台灣十一營兵丁,俱從内地五十二營派撥;其更換之時,必令一營之兵丁分散防禦,不令彼此私相聯絡。

    立法之初,實有深意;應仍照舊例遵行。

     又上谕:『駐台兵丁,軍器誠為緊要。

    但此項軍器悉系各營自行制備,是以易于破壞;然将内地精良之器給與台軍,亦非善策。

    嗣後換台兵丁軍器,着該督、撫于存公銀内動支制造,務必堅利精良,該督撫驗看給發。

    俟兵丁至台之日,該巡視禦史會同該鎮查驗點收。

    倘有不堪使用者,巡視禦史等即據實題參,将該督、撫及承辦官交部議處。

    如三年之内有應更造者,亦令該督、撫制造給送』。

     雍正十一年,總督郝玉麟奉準:台屬民壯俱系無賴流寓之人,每多滋事,擾害良民。

    除原撥澎湖通判、台灣府經曆、台灣諸彰四縣典史民壯共四十四名照舊存留供役外,其道、府、同知、知縣共民壯三百五十六名,悉行革退,編入保甲;将原給器械追繳貯官。

    即于鎮标營兵内酌量撥給道員二十四名、知府二十名、台同知十五名、淡同知二十四名、台鳳諸彰四縣各二十名,以資護衛巡查。

    其撥給兵丁,各撥管隊一名管領,聽候操演差遣;三月一換。

    如各兵技勇精熟,該管武員一體拔用;倘有生事不法,即聽文員究處。

     乾隆三年奏準:嗣後台地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

    如有彼此推诿者,照例爵俸一年。

    并饬各該地方官、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

    如或有意徇縱,将該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赤嵌筆談」:前此覆轍,患在兵虛将惰;而虛兵之原,皆由台地招安,換兵頂替。

    蓋兵從内地抽撥,逃亡事故,不為申報,每至放饷,即留以飽私橐;即有招募,強半市井亡賴,空名挂籍,含混欺朦:則主帥、大府之過也。

    當責總兵不時清厘,使随丁悉照定例、空糧悉行撥補;無籍之人一名不得妄招、到伍之兵一名不得頂替:則虛冒之弊可除。

    兵既充伍,而訓練尤所當亟講者。

    撥換入班,即宜配明隊伍,将統弁、弁統隊、隊統卒。

    清查器械,不足者補之、不精良者淬砺之。

    按期操練:各營将操期并演何技勇,逐月彙報;務使兵與将習,手與器習而後可。

    而分汛又當斟酌變動:台地遼闊,大汛駐兵一、二百名或數十名;究之官多離汛、兵多聚賭,有汛防之名、無守望之實,多兵亦奚益乎?防汛分作幾處、勻作幾班,統以該汛弁目;于本汛鄉莊、市鎮、山口、港隘分地畫界,巡哨偵探。

    有事則飛報本營,酌量調遣追捕;無事則遠者一月一換、近者半月一換。

    歇班之兵,歸營操練。

    更番戍守,人無遍勞,聲息可以時通;庶賣汛舊弊,自此絕矣。

    巡哨海口,責之水師:遠近島嶼,必明港澳險易叢雜交銷之區;上下風濤,必察灣泊向背取水候風之所。

    善其舟楫器械、習其行陣擊刺、定其遊巡往來,毋潛伏内港空文申報。

    駕駛既熟,乘風自易,則整練平時,可資備禦;出師剿捕,可成勁旅:甯有兵虛将惰之患哉! (附)賞邱 南路營兵丁一千五百名,雍正八年共領賞恤本銀三千兩。

     附錄 雍正二年上谕:『前往台灣換班之兵丁守戍海外岩疆,糧饷在台灣支給;伊等所留家口,若無力養贍,則當差之兵丁必緻分心苦累,朕甚為轸恤!每月着戶給米一鬥,以資養膽。

    内地米少,則動支台灣所貯米石;合計船價,雇募運至廈門,交與地方官躬親按戶給發,務使均沾實惠』。

     雍正七年上谕:『福建台灣戍守之兵丁,其父母妻子留在内地,前已加恩,每月給與米糧,以為養贍之資。

    聞台兵向例:每月将所領錢糧,扣留五錢于内地為養贍家口之用。

    朕思兵丁遠涉海洋,所得饷銀又複加扣以養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

    今沛特恩于駐台之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為内地養贍家口之用。

    着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寬舒,而父母、妻子之在内地者又得養贍,以示朕恤兵賞勞之至意』。

     雍正八年,台澎總鎮王郡奏準:恩給營中賞恤銀兩,台、澎二處領到本銀,概就台郡購置田園、糖廍、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于冬成征收租谷糖觔、稅銀;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例交納。

    所獲租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并兵弁拾骸扶襯等盤費;以四分解交台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兇事件。

    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賞恤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

    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核查(一、兵丁娶妻及子女婚嫁,各賞銀三兩。

    一、兵丁父母、本身及妻亡故,各賞銀四兩。

    一、故弁扶柩回籍,照依每員名下支食養廉名糧計算,每名賞銀四兩。

    如系十名,賞銀四十兩;照此類推。

    一、故兵遺骸,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分上、下遊賞給運費:上遊賞銀三兩、下遊賞銀一兩五錢。

    如同标營一起拾運三名以上者,更減賞銀三錢。

    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止賞銀一兩。

    一、病兵辭退、革伍回籍者,照貼給賞盤費,每站賞銀四分;遊巡兵丁,每名每日賞銀一分五厘。

    一、期滿班兵換回内地,分上、中、下遊給賞盤費:上遊賞銀二兩、中遊賞銀一兩五錢、下遊賞銀一兩)。

     乾隆五年上谕:『福建台灣換班兵丁遠戍重洋,向蒙皇考聖心轸念,于本身應領月饷外,添賞伊家留住内地者每月米一鬥、銀二錢八分零,以資養贍,誠為格外之恩。

    今朕聞得班兵更換之時,一切行李衣裝不能無費,甚為拮據,每于本營私派幫貼而後啟行。

    是行者、居者,均有未便。

    可寄信與總督德沛,令其将閩省生息銀兩查算餘剩之數每年共計若幹?即于此項内,分别班兵路途遠近,賞給往來盤費;永禁營中幫貼之弊。

    庶于内外兵丁,均有裨益』。

     營署 南路營參将署:在縣城南。

    康熙二十三年發帑建,曆任武職捐俸重修。

     南路營都司署:在縣治東南下淡水山豬毛隘口。

    有營盤,環植莿竹;南、北二門設炮台二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