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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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卷七雲:一、台灣道并台灣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請旨簡用。

    其餘台灣各缺,俱令該督、撫于内地屬員内,揀選賢能之員,調補升用。

    無論年歲若幹、有無子嗣,如有願帶眷口者,均準其攜帶。

    其不願者,亦聽其自便。

    同知、通判、知縣,無論曆俸年限是否久任及知縣本缺中簡繁要,但得人地相宜,悉準調補(内地久任海疆各缺,俱不得援引比照)。

    其知縣内有籍隸廣東者,惟惠、潮、嘉三屬人員不準選調,餘俱與别省通行精擇。

    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均以到任日起,計扣五年。

    府經、縣丞以及雜職等官,亦由内地人員調補。

    佐雜中有明白幹練之員,雖籍隸粵省,仍準選調。

    均以候任日起,計扣五年。

    該督、撫詳加甄别,果系才守兼優,實心辦事,道員、知府給咨送部引見,侯旨升用。

    同知、通判、知縣、俱遇有台灣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

    至佐雜等官,果能稱職,出具考語,咨部注冊。

    無論該省有無薦舉卓異人員,遇台灣應升之缺,即行題咨升補。

    以上台俸期滿之同知、通判、知縣、佐雜等官,如遇有内地應升缺出,令該督撫先将台俸期滿之員升用一人,次将内地應升之員升用一人,仍照例一體分别題咨辦理。

    其應行引見者,仍照各省題升人員之例,一體令其送部引見。

    到任未屆五年者,概不得以他缺題咨升調。

    至該員等論俸推升,亦應扣滿五年後,再行按班升選。

    其新設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通判、頭圍縣丞、羅東巡檢兼管司獄事務缺出,該督、撫即于台地現任人員内酌量調補。

    五年俸滿,亦照台俸人員期滿之例,即行升用(以上新設通判、縣丞、巡檢各缺,例由台缺人員揀調,毋庸計扣台俸年限,悉準調補。

    如調任後升,準其接算前後俸次報滿)。

     再,台灣巡檢無應升之缺,内地應升。

    惟主簿一缺,如到任五年以上者,咨部量予主簿升銜。

    俟再滿三年,始終奮勉,咨部準其照升銜遇缺升轉。

    其教授等亦由内地人員内調補。

    台灣府學訓導并台灣等四縣教谕、訓導缺出,先盡泉州府屬之晉江、安溪、同安,漳州府屬之龍溪、漳浦、平和、诏安等七學調缺教職内揀選調補。

    倘有不敷,或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職内,一體揀選調補。

    俱俟到任三年俸滿,令該督、撫俟該員将滿之時,于五月以前,先行揀選調往;令俸滿之員交代清楚,回至内地。

    凡調任之員,除庸劣不堪者,該督、撫随時咨參外,其期滿調回之日,該督撫詳加甄别,果能稱職,出具考語,咨部以應升之缺即用。

    或一時無應升之缺,準令該督撫咨部,以原官補用,将應升之處帶于新任。

    如系循分供職者,将俸滿應升之處查銷,仍以原官補用。

    其有辦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參,勒令休緻。

     官秩 噶瑪蘭通判(嘉慶十五年四月開疆,十七年八月各員到任) 楊廷理:廣西柳州人。

    由拔貢捐複知府。

    嘉慶十五年四月委辦開蘭事宜,十七年九月初八日接钤記任事。

    臘月初旬卸委。

    有傳。

     翟淦:山東淄川人。

    由應例同知,十七年八月初十日借補,二十二年六月在任開缺。

    有傳。

     範邦幹:浙江會稽人。

    由供事南投縣丞,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護。

     陳蒸:雲南彌勒人,浙江籍。

    由進士鳳山知縣,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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