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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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莊(南二十裡,下同)、羅東街、阿裡史民莊:以上羅東堡。

     紅水溝(距城南二十二裡)、打那美名莊(南二十三裡)、順安莊(南二十四裡)、員山莊(南二十五裡)、零工圍(南二十六裡,下同)、太和莊、冬瓜山(南三十裡):以上那美堡。

     新店(距城北二裡)、大破口(北五裡)、四圍莊(北六裡)、公埔頭(北八裡)、柴圍(北十裡,下同)、三十九結莊(北十一裡)、番割田(北十一裡)、茅埔莊(北十四裡)、旱溪莊(北十五裡)、淇武蘭民莊(北十六裡)、湯圍莊(北二十裡)、辛仔罕民莊(距城東北四裡)、淺澳莊(東北八裡)、大塭(東北十裡)、三阄仔莊(距城西北三裡)、二結莊(西北四裡)、梅洲圍(西北五裡)、大坡莊(西北七裡)、匏靴侖(西北八裡):以上淇武蘭堡。

     白石腳(距城北二十二裡)、二圍莊(北二十五裡)、港仔墘(北二十六裡)、抵美簡埔(北二十七裡)、頭圍街(北三十裡,下同)、頭圍莊、大堀莊(距城東北十二裡)、乳母寮莊(東北二十八裡):以上頭圍堡(頭圍三貂過河與淡水交界,另詳鋪遞)。

     東勢頂三結(距城東南十一裡)、頂五結(東南十七裡):以上頂二結堡。

     茅仔寮(距城東南十五裡)、大埔莊(東南二十裡)、榕仔腳(東南二十一裡)、鼎橄社莊(東南二十二裡):以上茅仔寮堡。

     利澤簡民莊(距城東南二十六裡)、猴猴民莊(東南三十三裡)、馬賽民莊(東南三十五裡)、蘇澳街(東南五十裡,下同)、蘇澳莊:以上利澤簡堡。

     附考 「王制」遊民有禁,「周官」閑民無常職有罰,誠謂勞則善心生、逸則淫心生也。

    台灣一種無田宅無妻子、不士不農、不工不賈、不負戴道路,俗指謂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旗,靡所不為。

    曷言乎羅漢腳也?謂其單身遊食四方,随處結黨;且衫褲不全,赤腳終生也。

    大市不下數百人,小市村不下數十人,台灣之難治在此。

    是惟清莊時,另造閑民一冊,着總理、族長,嚴謹約束,分授執事,俾勿閑遊。

    其不率教者,禀官、逐水内渡。

    然總理、族長,難得其人;認真清莊者,尤難得其人。

    不然,何以嘉義、彰化清莊甫退,衆匪釁亂,夢夢不覺?然則如之何而可?清莊之役,仍惟賢令尹素與民相親,善惡分明,情僞周知,而後随時随處留心清理。

    知明、處當,非委員一時所能造。

    造冊、繪圖,紙上空談;況委員到縣,直如入汪洋大海,不知其津涯。

    且清莊之法,不如聯甲。

    清莊者,實指其人之不善,使無所容;總理之邪者不肯為,總理之正而無勢者又不能為。

    惟選立聯首、奉行聯甲,以小村聯大村,以遠村附近村,同心緝捕,保固鄉鄰,則各莊之正氣盛、邪氣衰,羅漢腳勢難為匪,必改邪歸正。

    否則公同禀逐内渡。

    為政之道,以官治民難,以民治民易。

    聯甲法行,不分漳、泉、粵、閩,可以息分類之祻。

    予于建陽行之而效,今鹿港行之亦效,真孔荃溪觀察治閩之良劑欤(「問俗錄」)? 番社 譯正東勢(即溪南)番社十七所: 幾穆撈(即奇武荖)、裡腦(即裡荖)、達魯安(即打朗巷)、丁魯哩幹(即珍珠美簡,俱廳東南)、穆罕穆罕(即武罕)、達拉麋(即打蚋米):六社屬羅東堡。

     外阿外(即歪仔歪)、巴撈屋(即吧咾吻):二社屬清水溝堡。

     沙豁沙豁(即掃笏):此社屬頂二結堡。

     瑪拉胡媽(即馬荖武煙,又名貓對武)、瑪魯煙(即南搭吝,俱廳南):二社屬打那美堡。

     嘎裡阿完(即加禮遠,廳東)、巴噜新那完(即婆羅辛仔宛,廳東南,下四社同)、裡德幹(即奇澤簡,此社原附加禮遠)、留留仔莊(此社無譯,别于西勢之流流)、高高(即猴猴田寮)、瑪賽(即馬賽,此社原淡水流番):六社屬利澤簡堡。

     譯正西勢(即溪北)番社二十所: 哆啰妙■〈女完〉(即哆啰裡遠,在廳東北)、幾立穆丹(即棋立丹,廳北,下三社同)、都巴嫣(即抵把葉):五社屬頭圍堡。

     達瑪嫣(即打馬煙)、都美幹(即抵美簡)、撈撈(即流流,廳東,下三社同)、幾立闆(即奇立闆)、瑪噜穆罕(即麻裡目罕)、都美鶴(即抵美福,廳東南)、新那噜罕(即新仔羅罕,廳東北):五社屬民社圍堡。

     擺立(即擺離,廳南)、賓那瑪拉(即珍仔滿力,廳西南):二社屬員山仔堡。

     瑪立丁洛(即麻支鎮落,廳北,下俱同)、新那罕(即新仔罕)、幾穆蠻(即奇武暖)、美都美(即抵美抵美)、達普達普(即踏踏)、打那岸(即哆啰岸)、貓乳(即馬麟社)、熳魯蘭(即奇蘭武蘭):八社屬淇武蘭堡。

     附考 「赤嵌集」謂台地諸山皆從番語譯出,即各番社亦無正名。

    蘭本三十六社平埔番散居之地,其種類與頭刺「王」字生番有别。

    茲各社名,乃開疆時為總兵武隆阿所譯,惟留留仔一社未及詳耳。

    「府志」修自乾隆癸未,當時蘭屬生番,竟将各社雜入淡水熟番中。

    如所載毛搭吝(即南搭吝)、奇毛字老(即祈武荖)、珍汝女簡(即珍珠裡簡)、女老(即裡荖)、奇五律(即奇武暖)、毛老甫洲(即馬着武煙)、奇立援(即奇立闆)、丁仔難(即新仔罕)、巴荖郁(即吧咾吻)、哆朥美仔遠(即婆羅裡遠)、屏仔貓力(即珍仔滿力)、抵馬悅(即抵把葉)、打那軒(即打朗巷)■〈不上缶下〉仔歪(即歪仔歪)、抵羨福(即抵美福),與猴猴、踏踏、勿罕勿罕凡二十餘社,未及厘正。

     東勢社番者,在濁水大溪以南。

    自溪南至蘇澳凡十六社。

    嘉慶十五年,噶瑪蘭既入版圖,西勢民墾已定,楊廷理乃遣三籍頭人,往丈濁水溪南十六社荒埔,分授漳、泉、粵民人開墾,凡二千五百八十三甲。

    各社番性本愚弱,既歸化,益不敢較;于是膏腴悉為民有。

    通到翟淦與楊廷理議: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埔處所存,給之大社二裡、小社一裡,謂之加留餘埔。

    仍官為召佃,以三籍頭人為佃首,經理收租,按社計丁而分給之,社番坐受焉。

    共丈得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自十五年至二十一、二、三年,次第墾成,造冊詳定其制:漳佃首二人,原分埔地七百六十二甲七分三厘四毫七絲九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額納番租三千零五十石九鬥三升九合,配社十二。

    加禮遠社(距城十六裡),通事一,土目一。

    流流社(距城十四裡),土目一。

    掃笏社(距城十四裡),通事一,土目一。

    芭荖郁社(距城十四裡),土目一。

    歪仔歪社同。

    貓裡府煙社(即馬荖武煙,距城十五裡),土目一。

    南搭吝社(即馬魯煙,距城十五裡),土目一。

    武罕社同。

    打納美社(即打納美同)。

    打那岸社(即打朗巷,距城二十裡),土目一。

    猴猴社(距城二十五裡),土目一。

    其澤簡社(距城二十裡),土目一。

    泉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三百八十三甲四分八厘九毫三絲六忽。

    每甲定租四石,年額納番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鬥五升七合,配社三。

    奇武荖社(距城二十五裡),通事一,土目一。

    裡腦社(即裡荖,距城二十裡),土目二。

    婆羅新仔宛社(距城十六裡),土目二。

    粵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一百三十五甲四分零七毫,八鬥三升一合五勺二杪,酌社一。

    珍珠美簡社(距城二十裡),土目一。

    以上東勢番十六社,通事三人,土目十九人,番丁男婦三千三百零七口,無總理,即以三佃首、一社丁約束之。

     西勢社番者,在獨水大溪之北。

    自溪北至烏石港凡二十社。

    未入版圖之先,茹毛飲血,蓬發露體,男女莫别,婚姻無時,野合擇配,聽人自便;不識五倫,不谙歲次,以花開紀四時,打牲為恒業。

    間有漢人教之耕種稻谷,以為寶貴,以短刀代犁鋤,并無牛隻。

    閑織樹皮,僅蔽下體。

    其富者,惟知蓄積蝦米花布。

    又俗重金鯉魚,以銅線編成,形如新月,佩之出入,群以為豔羨矣。

    不重銀錢,與人無犯。

    各社自立頭人,不相統屬。

    嘉慶元年,漢人吳沙率衆入蘭,占墾西勢,各社首被侵殆盡。

    十五年歸沐王化,始赴官控理;已為民人先報升科,不能給還。

    知府楊廷理乃舉漢人為各社總理,設立通事土目,約束社衆,造報丁冊,教以人事,■〈艹稚〉發着衣,始知置備耕牛農椇,漸通漢人語言,亦知愛重銀錢,烹調飲食矣。

    惟倫常、祭葬、婚姻尚沿舊習。

    哆羅美遠社(距城十二裡),通事一人,土目一人。

    打馬煙社(距城二十裡),土目一人。

    奇立闆社(距城十裡),土目一人。

    麻裡目罕社(距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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