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海防廳沿革(原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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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堂後為花廳,花廳後為内眷住宿之所。

    澹懷軒即花廳。

    研北書屋在花廳之左,内省軒在内署後。

    研北書屋之左有媽祖廳,奉祀天上聖母。

    光緒元年,台防同知改為卑南同知,移駐卑南,台灣鎮軍暫借為行台(因撫軍駐鎮署,故鎮憲借寓于此)。

    後鎮憲回駐本轅,分府署仍舊空虛。

    光緒十四年,詳準改為按司獄衙門。

    監獄在其左焉。

     俸薪年給銀八十兩,養廉年給銀五百兩(鳳山縣解二百兩,諸羅縣解三百兩,錄府縣志)。

    又,以大小船隻出口領牌費為津貼辦公之用。

     額設左典吏一人、右典吏一人,兵房、工房、禮房、承發房,另外又有配運總科、理番總科,每房、科首書一人,供應公事,幫書則多少不等。

    又有膏夥房,辦理海東膏夥事件。

     配運總科,經承配運台灣倉榖,供福建内地兵食。

    配多、配少,以船之梁頭為定。

    自一百八十石起,至三十石止。

    凡大小船隻出口,均有規費,名曰「領牌費」,由其鸠收轉繳分憲,并協同分憲丁差、武口汛弁查驗進出口有無私載違禁貨物。

    此科書辦,随任更換,不專一人,由新任者批準何人頂充。

    要充當配運首書,須先繳典規二、三千元。

    因領費配運首書,應得四分之一為辦公諸用,有盈餘故也。

    按姚石甫籌議商運台谷,雲閩省内地,水陸官兵五十三營,與駐防旗兵不下十萬,歸征糧米,惟延平、建甯、邵武、汀州、興化五府産米之區給兵外,尚有餘米以濟他府。

    福州、福甯、泉州、漳州四府,兵多米少,協濟猶不足,則半給折色,督标金廈、漳鎮、銅山、雲霄、龍岩、南澳諸營,有全折者。

    雍正間,先後題請半支本色,于台灣額征供粟内撥運。

    又增給戍台兵眷米,亦以台榖運給。

    于是,台灣歲運内地兵眷米谷八萬五千二百九十七石,有閏之年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石。

    乾隆十一年,巡撫周學健奏定分配商船運赴各倉,此商運台榖所由來也。

    商船之大者,載貨六、七千石,小者載貨二、三千石。

    定制梁頭寬二丈以上者,配官榖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配一百三十石。

    每石給運腳銀六分六厘。

    嘉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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