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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禀明水坑防營哨官。

    由哨官一面彈壓,一面禀報營、縣,以憑查辦。

     一、各社通事、社長口糧,每逢散放之期,必需正身赴縣,當面承領,不準替代;庶均沾實惠,亦免另生弊端。

    且常來衙署,兼可不時開導。

    即如莊民有短欠柴藔租費以及愆期情事,亦可随時指明,禀官究辦;不至隐恨成仇。

     一、要犯新磘尚未就獲,現已懸具賞格洋一千元購線緝拿。

    如有拿到該犯者,無論生擒或割取首級,準即解赴縣署驗明,承領賞銀,以昭大信,而清後患。

     一、楓港、刺桐腳、崩山、平埔厝、加祿堂各莊地近番社,形勢散漫,防範維難。

    現值冬防,盜風日熾,亦應設法自衛,防患未然。

    亟宜于莊之四圍,築以土牆、植以竹籬,并設莊門,以資守禦。

    而楓港一莊,值民、番滋事之後,氣誼猶未協孚;尤宜暫駐壯勇數十名,以資鎮攝。

     一、設兵分防,原期保衛地方;一兵即需一兵之費、一兵必有一兵之用,方不緻有名無實。

    現屯、隘兩哨外,已新添一哨;舉凡擇要設防、遴選哨弁、招募壯勇,宜由營、縣會同辦理,庶一旦有事,呼應靈通。

    但選募弁勇,亦宜酌用土人,以資熟習。

    至該弁勇月饷,仍應由營請領;惟散放之時,則須會同認真給發,庶事歸劃一,而昭核實(議添一哨尚未召募)。

     右善後章程。

     案:生番嗜殺,考之載籍,伊古雲然。

    據采訪錄:『現在縣之猴洞地方,向為生番巢穴,殺人無算。

    建治以後,附近十餘裡地曠山童,一望無翳,兇番無從藏匿;故狙殺之案,罕有所見。

    南路番性本馴于北路,薙發歸化,已見可以撫服之概。

    故于獅頭、率芒等社大加懲創、卓幾卓明正典刑之後,十餘年中,番皆斂迹,不敢出而妄為。

    番雖愚頑,豈不畏死?至于頭人、社長,月領官饷,即官之耳目手足,一有命案,首蒙責備,未嘗不欲社丁之循守本分。

    然其中人數衆多,良莠不齊,雖桀骜者,不過一、二人,而其黨羽附和者實繁有徒,頭人、社長同果不知何社何番之殺人也,不敢深信;特以權力不足以制人,倘或指說,恐為己累,是以官雖着落頭人而頭人不敢言也,着落社長而社長不敢言也。

    且其中有漢人殺漢人,故割其首級,诿為兇番者,弊端百出,難以盡言。

    惟念沿海一帶,自率芒溪以至水口數十百裡中,山在海岸、海在山腳,羊腸鳥道之旁,滿目荒蕪,間有塹嚴巨石兀立當道,村落晨星,行人罕有,兇番行走,捷若猿猱,處處伺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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