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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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兜埔坑起管至響林牛朝坑止。

     一、上快仔社長潘龜■〈口六〉:自響林牛朝坑起管至射皆坑南止。

     一、下快仔社長蚊仔蛋:自射皆坑南起管至大哥洞坑止。

     一、加芝來社長吧也林:自大哥洞坑起管至水坑南止。

     一、爾乃社長春祿:自水坑南起管至海口崎坑止。

     一、中社社長土葛:自海口崎坑起管至十三仍頭坑南止。

     一、牡丹大社社長朱雷:自十三份頭坑起至統領埔溪止。

     一、竹社社長蚊仔蛋:自統領埔溪起管至保力溪南止。

     一、貓仔坑社長潘獅:自保力溪南起管至貓仔坑止。

     右下十八社所管地界。

     一、自此次底定後,民、番務須同釋前怨,永敦和好,各安生業。

    凡屬從前積年命案以及番租、水渠、恤祭等費,無論前此已結未結、已完未完,均經此次一并解釋了結清厘;莊民不得再以命案為詞,而番、民亦不得再以索費借口。

    違者,立予重懲不貸。

     一、私販軍火,自幹例禁;前經各大憲疊示嚴禁在案。

    自今以後,除派役并會營按莊嚴密巡查外。

    各商民務宜自愛,不得仍前玩法。

    如有效違,一經察出,其軍裝火藥充公;其人即照憲章,立置重典。

     一、民、番自和解後,凡有親戚,仍準照舊來往。

    惟莊民不準私帶貨物入社換番,以防弊窦。

    番民下山,無論看友買賣,概不準攜帶刀铳,酗酒滋事。

    莊民入社,番民不得欺淩;番民來莊,莊民不得欺壓。

    違者,其私帶之貨物并攜帶之刀铳,均一并充公;且惟該管總理、社長問以違禁之罪。

     一、莊民入山,砍柴燒炭,應完番社租費;務須遵照此次憑官所立合同約載數目,按時應付。

    二比不得争多較寡,緻生事端。

    違者,照約議罰,并予重懲。

     一、自平埔厝一号碉堡起、至上楓港十七号碉堡止,沿海大道已歸上十八社分段認保;其自上楓港十七号碉堡起、至四重溪保力山腳止,沿海大道已歸下十八社分段認保;均經取結立案。

    如半年之内,各段相安無事,各該管社長準即來縣領賞一次;一年之内,各段相安無事,各該管社長準即由縣禀請賞給頂戴。

    若某段再有竊殺情事,照結根究後,并問該管社長約束不嚴之咎。

     一、某段遇有民、番交涉事件以緻互相争競,該管總理、地保、社長等務須秉公調處,善為排解。

    排解不下,其在上十八社地段者,準即就近禀明南勢湖防營哨官;其在下十八社地段者,準即就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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