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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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洋二十元。

    番義塾一處,按月領六八洋九元四角九瓣三尖。

    番童十三名,每名月領夥食錢二千文,又四季各給衣褲一套,每套折給工料銀一元六角,合銀二十元八角。

     --右各款,按月由台南府支應局請領。

     率芒、枋山、楓港、保力、統埔五大溪,每年五月初一日起,八月底止,設筏濟渡,共領筏夫等項銀,一百四十三兩四錢八分(案載「溪流」門)。

     外賦項下: 草潭魚塭租錢八千文(潭與南門外龍銮潭毗連。

    租戶吳光和)。

     墾丁莊園地租錢七千文(内陳爐四千、陳阿三三千)。

     園地租洋三元(租戶朱添丁)。

     水租榖五石(埤長潘旺)。

     走社田租榖,每〔年〕六十石(租戶朱振淮,夏秋兩收各半繳還)。

     --以上皆作書院獎賞。

    案載「義塾」門。

     案是田,鹹豐五年未設縣時,豬朥束番與走社番五相闘殺。

    豬朥束番笃基笃糾同附近嘉應州客民百餘人,攻破走社,奪其田大小三十四坵、旱埔一塊,贈與客民。

    客民議交劉丙生耕種納租,每年作大股四、小股百餘份均分;曆有糾葛,自行清理。

    光緒三年五月,劉阿郎、林阿九、劉丙生、王嘉璧等訟于官,知縣黃延昭斷令王嘉璧出銀二百六十元與劉阿郎等公分,田歸王嘉璧承管。

    王嘉璧繳銀到縣,劉阿郎等以公田股分衆多,各家意見不同,不敢領銀,案懸莫結。

    四年,兩造複将滋事,總理黃增福禀經知縣蔡麟祥斷令由官召佃收租,充作城鄉義塾經費獎賞,以杜争端;兩造允遵具結。

    一面詳奉道、府悉批準立案,曆任照案辦理。

    田坐文率埔南面,東北以古阿隆、西以加貝徑、南以潘萬鹿各社番田為界。

     牛稅(年無定額) 案恒邑産牛甚多,盜牛者亦甚多,訟庭案牍塵積不清。

    知縣蔡麟祥設法,由縣印發單照,令買牛者,每一隻向總理領單一張;複于枋山頭設立牛卡,以司稽查。

    每單一張,納稅錢五百五十文;除發單、驗單之人各給五十、又提三十文外,淨得稅錢四百二十文。

    先是由縣經理,知縣羅建祥發歸同善公所經收。

    光緒十一年,知縣武頌揚仍舊提歸官辦;所收稅款,作為書院義塾膏夥。

    禀奉各悉,批準立案。

     後灣仔港稅,每年錢一十二千文。

     後壁湖港稅,每年錢一十二千文。

     蟳廣嘴港稅,每年錢一十二千文。

     案蟳廣嘴港稅,知縣陳文緯撥作光緒十八年大軍剿辦射不力社番案死事諸君楓港忠義冢春秋雨季緻祭之用。

    每祭六千,按季由楓港汛官暨該莊總理赴縣支領。

     先農壇餘地租,每年洋三元(租戶陳老龍。

    光緒十九年呈請退租,批定每年六八洋一元)。

     --以上鹽地各租及港稅,按年收作義塾花紅;如有不敷,由縣捐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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