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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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恒春縣事。

    時全台清賦,恒春地居内山,一切田園均未升科。

    委員拟以膏腴報,有豪強不服,将勾生番滋事;晉翰設法彈壓,遍為開導,事遂寝。

    一面援福建同安縣下沙則例,遞減一等升糧,并免丁糧耗羨,具牍上請照準,民、番悅服。

    恒之得納輕賦者,皆晉翰力焉。

    十五年,調鳳山縣,補恒春縣。

    十六年秋複任,兒童竹馬,喜其重來;歡舞之聲,徹于裡巷。

    恒春固新辟地,弱肉強食,習以為常。

    晉翰實力整頓,風俗一新。

    惟内山生番雖雲歸化,而截路殺人之案層見疊出。

    先獲兇番潘姑柳、莊民洪阿嘪,置諸刑;嗣又獲差裡密殺之,皆就地正法,各社稍知震懾。

    他如墾荒田、興水利、崇文教,一切與民有益之事,靡不次第舉行;并捐廉倡建城隍神廟。

    恒春風禍最烈,晉翰一見風起,無論暑日寒夜,步行之廟,責躬虔求,風若為感,亦頓息。

    以故十七年豐登上稔,白金一兩買榖二石;民皆鼓腹熙皞,謂辟治以來得未曾有。

    十八年春,内文社番截殺刺桐腳莊民李來傳,莊衆尾追,誤殺外文社番一命,以緻衆番環燒刺桐腳莊屋無遺,并殺防勇等三名。

    晉翰會營勒令頭人社長交兇,無獲。

    追甚急,番知理曲,罪不可逭,請以月饷賠還所毀。

    據情通禀,許可完案。

    維時莊民四散,晉翰益以己資撫恤流亡,于是逃者複集。

    五月,射不力社番複與楓港莊民互相仇殺。

    當衆番對壘之餘,晉翰将入山招撫,同官鹹勸止之。

    晉翰曰:『吾為地方官,不薄于番。

    今番如此糾殺,吾力不能擒。

    若以理往,以情與法喻,度亦不遽殺我;即殺矣,吾年老何靳焉』?毅然而往。

    與番語,不聽,出;乃會營,禀請大兵剿辦。

    台灣總兵萬國本軍門督師來楓,軍裝由海道登岸,其押運官忽稱遺失後膛槍子兩箱,勒晉翰賠償。

    時當盛夏,晉翰于炎風烈日之中,奔走海灘已數十日,勞憊不可支;而複加以意外之忤,忿莫能釋。

    買舟歸至尖山,又遇風險,激而為怔忡;旋署後,病日劇。

    恒無名醫良藥,延十餘日卒。

    年五十七歲。

    子同産子一。

    妻扶襯而歸。

    士民追念遺澤,請于接任知縣陳文緯,以積勞病故例,轉奉兩院奏請恩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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