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定嚴州續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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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
亟聞于上,玉音俞之。
說友學制附庸,奉行唯謹,遂詢佥謀,賓鄉望,嚴選任,曾不期月,而九鄉二十一都,各以其籍來上。
乃視鄉分廣狹,計物力多寡,裁其溢而核其虧,因其輕而革其重,不底于均,不止于是,舊額無損,新征頓輕。
義役成規,藉以息民詞;科買均配,藉以應上命,宿奸老蠹,既為之風灑雪滌,而數十年之苦于白輸者,脫然如沉疴去體。
聖君、賢太守之賜,不其大哉!既成,父老請以等則锓諸梓,俾勿壞。
用略述其梗概。
朱文公曰:三十年一翻經界方好,至哉言乎!潤澤而推廣之,尚有望于來者。
開慶己未月既望,宣教郎、特差知嚴州建德縣、主管勸農公事兼軍正潛說友序。
軍饷 郡以絹三萬六千匹,代婺輸上供,易婺米一萬五千碩,以供郡饷,此皇祐指揮,所以便兩郡也。
今代婺之絹,戶部直重于嚴,而婺米每每負償,雖朝旨督之,辄不報,嚴以之困。
前守屢申廟朝,欲令嚴自籴米,婺自輸絹,未俞也。
景定庚申,今侯錢可則力控得請。
景定元年八月空日,都省劄子指揮節文,照得嚴州每歲為婺州代納上供絹三萬六千匹,婺州卻撥米一萬五千石,準還嚴州,應副支遣。
自皇祐間有此指揮,其來已久。
嚴州之絹,起解版曹,不至有欠,唯婺州之米,多是占吝,遂至拖壓。
蓋以嚴為鄰郡,莫可誰何,未免忽視。
今據嚴州申,積欠米計二萬八千三百餘石,今年合撥之米,又不在此數。
嚴州雖屢常申述,朝廷亦屢行催督,婺州官吏視為故常,更不遵奉。
今若不與區處變通,則婺以抵拒為得計,而嚴之渎撓卒未已。
合議指揮,聖旨令嚴州于歲額代婺絹内,截留一半,一萬八千匹,自市米充軍食,仍以一半絹解赴戶部。
婺州亦令解絹一萬八千匹,補足戶部元額,卻與免撥米還嚴州。
并自景定元年分為始,仍下戶部,照應施行。
其婺州所欠米數,照元行下運司,嚴催撥還。
如朝旨,猶是嚴代婺輸絹一萬八千匹,而婺乃盡免饷,嚴婺兩郡得失,較然明甚,而婺猶拒命不聽。
明年,戶部以兩郡申請不以白于朝,複如皇祐指揮,但插婺米先入于嚴,然後趣嚴絹入部。
景定元年十月空日,省劄戶部申,照得嚴州代婺州解絹,以充上供,婺州撥米還嚴州充軍糧,其來非一日矣。
迩年兩郡互有申請,施詳案椟,其曲不在嚴而在婺。
蓋嚴代婺解絹,乃承戶部拘催,不可稽違,婺還嚴之米,既無統攝,率是違欠,甚至開慶年間,尚欠二萬餘石,宜乎嚴之有請于朝,欲将代解之絹,從本州折價籴米,徑令婺自解絹。
準省劄行下,許令嚴州于代解絹内,截留一半,計一萬八千匹,自市米以充軍食,仍以一半絹解赴戶部。
亦令婺州解絹一萬八千匹,補足戶部元額,卻與免撥米還嚴州。
自景定元年始,續婺州乞解絹米,各仍舊貫。
本部又已節次,備申續準行,不若婺州仍欲舊貫。
今項預辦一年之米一萬五千碩,發還嚴州,方可從申續。
又據婺州申,已樁到米一萬石,即還嚴州。
今嚴州人申,每歲差撥人船取米,每被坐困,乞照近降指揮,監婺州解絹,容本州自措辦軍糧。
及謂婺州所報,見有米一萬石,以待本州取發者,平時率是虛給,友脫本州先次解絹。
本部今與酌可行之說,為悠久之計,嚴州解本部之絹,不患其不足,婺州還嚴州之米,深慮其失信,欲催嚴州之絹,當先催婺州之米。
州郡一也,體統一也,豈可謂本部可催嚴州之絹,而不為嚴催婺州之米乎!況嚴州申請不已者,止以婺州之米不還,米苟還矣,其将何辭?所有景定元年,互撥米絹,嚴州已将合解一半之絹,折價籴米,以充軍糧訖,況隔一載,難于再理,當令婺州将合還嚴州景定元年米一萬八千石,每石照農寺司折價解部,買絹補還元額,專官前往,守待啟發。
所有景定以後年分,其婺州還米一萬五千石,嚴州解絹一萬八千匹,各分作三綱須管,婺州先自啟登本色米斛,至嚴州交管,同嚴州絹綱,申發赴部。
第一綱十一月下旬,第二綱十二月下旬,第三綱次年正月下旬。
婺米之交管,嚴絹之起綱,定在如期,同時到部。
仍委各州佥判,任責提督,申自今後,各郡佥判批考及離任須管,具本年本任内,各處發米發絹數目、月、日,申本部點對,如無欠缺,侯行下,方許批書。
欲乞劄下嚴、婺兩郡遵守,并乞劄下吏部遵守施行。
侯指揮,照得嚴、婺州兩易絹米事,昨降指揮,已自平允,今戶部以兩郡析申不已,區畫悠久之說來上,理亦不行,須議指揮。
十月二十二日,奉有聖旨,依戶部所申事理,令各處遵守施行。
仍令各郡正任通判任責催發,不許違戾。
婺果守信,嚴亦何不利之有?第婺為反複,終不如行兩易之為愈也。
亟聞于上,玉音俞之。
說友學制附庸,奉行唯謹,遂詢佥謀,賓鄉望,嚴選任,曾不期月,而九鄉二十一都,各以其籍來上。
乃視鄉分廣狹,計物力多寡,裁其溢而核其虧,因其輕而革其重,不底于均,不止于是,舊額無損,新征頓輕。
義役成規,藉以息民詞;科買均配,藉以應上命,宿奸老蠹,既為之風灑雪滌,而數十年之苦于白輸者,脫然如沉疴去體。
聖君、賢太守之賜,不其大哉!既成,父老請以等則锓諸梓,俾勿壞。
用略述其梗概。
朱文公曰:三十年一翻經界方好,至哉言乎!潤澤而推廣之,尚有望于來者。
開慶己未月既望,宣教郎、特差知嚴州建德縣、主管勸農公事兼軍正潛說友序。
軍饷 郡以絹三萬六千匹,代婺輸上供,易婺米一萬五千碩,以供郡饷,此皇祐指揮,所以便兩郡也。
今代婺之絹,戶部直重于嚴,而婺米每每負償,雖朝旨督之,辄不報,嚴以之困。
前守屢申廟朝,欲令嚴自籴米,婺自輸絹,未俞也。
景定庚申,今侯錢可則力控得請。
景定元年八月空日,都省劄子指揮節文,照得嚴州每歲為婺州代納上供絹三萬六千匹,婺州卻撥米一萬五千石,準還嚴州,應副支遣。
自皇祐間有此指揮,其來已久。
嚴州之絹,起解版曹,不至有欠,唯婺州之米,多是占吝,遂至拖壓。
蓋以嚴為鄰郡,莫可誰何,未免忽視。
今據嚴州申,積欠米計二萬八千三百餘石,今年合撥之米,又不在此數。
嚴州雖屢常申述,朝廷亦屢行催督,婺州官吏視為故常,更不遵奉。
今若不與區處變通,則婺以抵拒為得計,而嚴之渎撓卒未已。
合議指揮,聖旨令嚴州于歲額代婺絹内,截留一半,一萬八千匹,自市米充軍食,仍以一半絹解赴戶部。
婺州亦令解絹一萬八千匹,補足戶部元額,卻與免撥米還嚴州。
并自景定元年分為始,仍下戶部,照應施行。
其婺州所欠米數,照元行下運司,嚴催撥還。
如朝旨,猶是嚴代婺輸絹一萬八千匹,而婺乃盡免饷,嚴婺兩郡得失,較然明甚,而婺猶拒命不聽。
明年,戶部以兩郡申請不以白于朝,複如皇祐指揮,但插婺米先入于嚴,然後趣嚴絹入部。
景定元年十月空日,省劄戶部申,照得嚴州代婺州解絹,以充上供,婺州撥米還嚴州充軍糧,其來非一日矣。
迩年兩郡互有申請,施詳案椟,其曲不在嚴而在婺。
蓋嚴代婺解絹,乃承戶部拘催,不可稽違,婺還嚴之米,既無統攝,率是違欠,甚至開慶年間,尚欠二萬餘石,宜乎嚴之有請于朝,欲将代解之絹,從本州折價籴米,徑令婺自解絹。
準省劄行下,許令嚴州于代解絹内,截留一半,計一萬八千匹,自市米以充軍食,仍以一半絹解赴戶部。
亦令婺州解絹一萬八千匹,補足戶部元額,卻與免撥米還嚴州。
自景定元年始,續婺州乞解絹米,各仍舊貫。
本部又已節次,備申續準行,不若婺州仍欲舊貫。
今項預辦一年之米一萬五千碩,發還嚴州,方可從申續。
又據婺州申,已樁到米一萬石,即還嚴州。
今嚴州人申,每歲差撥人船取米,每被坐困,乞照近降指揮,監婺州解絹,容本州自措辦軍糧。
及謂婺州所報,見有米一萬石,以待本州取發者,平時率是虛給,友脫本州先次解絹。
本部今與酌可行之說,為悠久之計,嚴州解本部之絹,不患其不足,婺州還嚴州之米,深慮其失信,欲催嚴州之絹,當先催婺州之米。
州郡一也,體統一也,豈可謂本部可催嚴州之絹,而不為嚴催婺州之米乎!況嚴州申請不已者,止以婺州之米不還,米苟還矣,其将何辭?所有景定元年,互撥米絹,嚴州已将合解一半之絹,折價籴米,以充軍糧訖,況隔一載,難于再理,當令婺州将合還嚴州景定元年米一萬八千石,每石照農寺司折價解部,買絹補還元額,專官前往,守待啟發。
所有景定以後年分,其婺州還米一萬五千石,嚴州解絹一萬八千匹,各分作三綱須管,婺州先自啟登本色米斛,至嚴州交管,同嚴州絹綱,申發赴部。
第一綱十一月下旬,第二綱十二月下旬,第三綱次年正月下旬。
婺米之交管,嚴絹之起綱,定在如期,同時到部。
仍委各州佥判,任責提督,申自今後,各郡佥判批考及離任須管,具本年本任内,各處發米發絹數目、月、日,申本部點對,如無欠缺,侯行下,方許批書。
欲乞劄下嚴、婺兩郡遵守,并乞劄下吏部遵守施行。
侯指揮,照得嚴、婺州兩易絹米事,昨降指揮,已自平允,今戶部以兩郡析申不已,區畫悠久之說來上,理亦不行,須議指揮。
十月二十二日,奉有聖旨,依戶部所申事理,令各處遵守施行。
仍令各郡正任通判任責催發,不許違戾。
婺果守信,嚴亦何不利之有?第婺為反複,終不如行兩易之為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