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通志 卷之五 漕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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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下,國用之資莫大于漕運,漕運之器莫大于舟楫。

    漢之漕舟未有詳考,然永光間河決民溺,诏谒者發河南以東漕船五百艘以赈之。

    厥後五鳳中,耿壽昌議:欲近籴關内之粟,築倉理船,費直百萬萬餘。

    則其數之多固可類推矣。

     迨夫後魏,議者算汾、華等郡車絹帛,易造漕船,凡一船餘絹疋七十有八、布七百八十,歲省甚廣,诏從之,而未能盡行也。

     唐劉晏領漕事,乃造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受千斛,十船為一綱,每(網)[綱]三百人,嵩工五十,江、汴異運,歲漕甚利。

    初,晏于(楊)[揚]子置十場造船,每艘給錢千缗,或言所用實不及半,虛費太多。

    晏曰:不然,論大計者不惜小費,凡事必為永久之慮,今始制船場,執事者衆,當先使之私用無窮,則官物堅完矣。

    若與之屑屑較計锱铢,安能久行乎?異日必有患,吾多而減之者半,猶可也,過此則不能運。

    厥後五十年,卒如其言。

     宋初,诏當水運者,官為具舟,不得調發居民,以妨農作。

    于是諸州歲造運舟至三千三百餘艘,分綱而運,江、汴各有攸屬,久之寖弊。

    發運使許元奏言,近年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它路轉漕兵不得息。

    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搬倉充,歲如故事。

    既而諸路綱亦不集,數降诏切責。

    又诏江淮兩浙轉運司,以期年功各造船補足,至期船猶不足,汴綱既不得至江,江船亦不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綱工卒訖冬坐食苦不足,皆盜船财易錢以自給,船愈壞而漕愈不及。

     元開廣新河以運,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于揚平灤,命三省造船二千艘于濟甯河。

    及以朱清之議,乃造平底河船六十艘,運糧四萬餘,從海道至京師。

    久之,遂罷河船而專海運矣。

     迨我朝洪武、永樂年間,海船、河船大小無定,數亦不一。

    其修造,如今所謂清江、衛河二提舉司,皆當時成議,以為便宜可久者。

    累朝損益,至正統間,江南江北始限造船一萬一千七百有奇,清江十九、衛河十一。

    後清江該造之數複析浙江、南直隸等衛,俾歸自造,隸清江者,惟南京、鎮江、江北直隸諸衛所而已。

    每船料取諸江西、湖廣、四川、福建、直隸徽州諸郡縣,民苦解納,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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