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運通志 卷之四 漕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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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之法,水運則有江河風濤之險,陸運則有飛挽負馱之勞。
其動衆,不盈萬不足以緻利。
國家曆代役民,求其不病民者寡。
若漢因秦敖倉之舊,歲漕關中粟以給京師,自是而後,漸緻其弊。
淮南地遠,或數千裡,遙屬于漢,而吏卒(遙)[徭]役往長安道中,衣裝悉自備。
至武帝時,今年發卒數萬治河,明年發卒數萬穿渠,又欲通褒斜道以省漕卒,而漕竟不利。
後河平元年,治河卒非受平直賈者為著繇六月,然其惠亦十之一也。
故終漢世,欲利民而民病滋甚。
及晉鹹和六年,以漕運不繼,發王公以下千餘人,各運米六斛。
穆帝時,又制王公以下十三戶共借一人,以助支運。
是則一時之權宜也。
隋開皇初,诏于蒲陝等水次十三州置募米運丁。
又诏蒲陝以東募人能運洛陽米四十石達常平者,免其支運。
後大業間穿三渠,天下弊矣。
唐初,江淮漕租至東都,水行來遠,多風波覆溺之患,其失常什七八,而陸運至陝才三百裡,率兩斛計庸錢千,民送租者,皆有水陸之直。
而河有三門底柱之險。
顯慶間,議發卒鑿之便漕而功不成。
其後,将作大匠楊務廉又鑿為棧以挽漕舟,挽夫系二鈲于胸,而繩多絕,挽夫辄墜死,則以逃亡報,囚系其父母妻子,人以為苦。
及裴耀卿建議,欲罷陸運,未果。
景雲中,陸運又分八遞,(顧)[雇]民牛車以載。
厥後劉晏為使,即鹽雇傭,上下頗稱利。
自兩稅行而罷水陸使,江淮之漕至渭橋者益少,而米亡耗于道路頗多。
刑部侍郎王播議,漕至渭橋,五百亡五十者死,以次遞減,而覆船敗挽,至者不得十之四五,部吏、舟人相挾為奸,榜笞号苦之聲聞于道路,而卒荼毒亦極矣。
宋建隆元年,漕運故河渠,歲調丁夫開浚,糧糗皆民自備。
丁未诏:悉從官給,遂著為式。
厥後役卒也,轉運使以本路綱輸嘉、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
而汴舟詣轉般倉,漕米輸京師。
冬河涸,舟卒亦還營,至春複聚,名曰“放凍”。
卒得番休,逃亡者少,而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沉溺之患。
又許綱運載商貨不征。
其後,發運使獨任,文移日繁,吏得以舞智,操舟者赇諸吏,辄得諸富郡,市利趣京師。
自是江汴之舟無辦,而挽舟卒有老死道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壞,甚至導洛司廢而稅務剝削。
故蘇轼奏言綱運之害,其略有五,切中時弊也。
辭具《議略》。
迨元八九十年,國課惟專海漕之利,凡運糧有腳價鈔。
至元二十一年,給中統鈔八兩五錢,其後遞減,至于六兩五錢。
至大三年,以福建浙東道遠費廣,通增為至元鈔一兩六錢。
四年,又增十之四。
延祐元年,斟酌遠近複增,幾有五倍以給船戶。
船戶亦猶今之漕卒也。
然海飓不時,漂溺者衆。
至元間,始責償于運官,人船俱溺者乃免。
自漢唐以來,漕卒之得失,大略如此。
元法視宋号為簡略。
宋初漕卒頗利,較諸漢唐固為優恤,既久,法令不一,卒亦不堪。
迨我朝,太宗留神漕運,稽古準今,漕有定卒,居有常糗,運有行糧,米有定數,數有加耗,領有長,長有總,載許私以濟其費,道設醫以察其病,無外征,無他役,其優恤之典,可謂至矣盡矣。
無事則操舟而運饷,有事則可列伍而水戰,寄危于安,藏兵于食,是則又祖宗法外之微意也。
若夫經曆壩、閘、淺、洪,則又有徒役,時備以濟其不虞。
卒凡十有二萬,而徒役亦歲有四萬七千餘人,暫發者不與。
其統領者,則曰老人,曰總小甲。
于是作《漕卒表》,而《徒役》附焉。
南京二總 其一 錦衣衛百戶三員,旗軍三百四十一名,淺船二十四隻,每年該造二隻四分,運糧一萬四百六十九石三鬥八升二合。
府軍衛指揮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一百三十名,淺船一十三隻,每年該造一隻三分,運糧四千九百九十一石二鬥六升。
金吾後衛指揮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一百六十四名,淺船一十五隻,每年該造一隻五分,運糧五千三十五石一鬥二升八合。
豹韬左衛指揮二員,百戶一十二員,旗軍二千三十二名,淺船一百九十二隻,每年該造一十九隻二分,運糧六萬二千三百八十六石四鬥六升四合。
骁騎右衛指揮一員,千戶二員,旗軍三百五十九名,淺船三十五隻,每年該造三隻五分,運糧一萬一千二十二石一升八合。
府軍右衛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一百二十名,淺船一十二隻,每年該造一隻二分,運糧三千一百三十二石六鬥四合。
神策衛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一百三十五名,淺船一十四隻,每年淺造一隻四分,運糧四千一百四十四石一鬥七升。
虎贲左衛指揮一員,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二百三十四名,淺船二十六隻,每年該造二隻六分,運糧七千一百八十四石二鬥六升八合。
留守左衛指揮一員,千戶一員,旗軍一百九十二名,淺船二十二隻,每年該造二隻二分,運糧五千八百九十四石七鬥八升四合。
鷹揚衛指揮一員,千戶一員,百戶二員,旗軍三百七十四名,淺船二十四隻,每年該造二隻四分,運糧一萬一千四百八十一石五鬥四升八合。
鎮南衛指揮一員,千戶一員,百戶二員,旗軍四百七十名,淺船四十九隻,每年該造四隻九分,運糧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九石九鬥四升。
留
其動衆,不盈萬不足以緻利。
國家曆代役民,求其不病民者寡。
若漢因秦敖倉之舊,歲漕關中粟以給京師,自是而後,漸緻其弊。
淮南地遠,或數千裡,遙屬于漢,而吏卒(遙)[徭]役往長安道中,衣裝悉自備。
至武帝時,今年發卒數萬治河,明年發卒數萬穿渠,又欲通褒斜道以省漕卒,而漕竟不利。
後河平元年,治河卒非受平直賈者為著繇六月,然其惠亦十之一也。
故終漢世,欲利民而民病滋甚。
及晉鹹和六年,以漕運不繼,發王公以下千餘人,各運米六斛。
穆帝時,又制王公以下十三戶共借一人,以助支運。
是則一時之權宜也。
隋開皇初,诏于蒲陝等水次十三州置募米運丁。
又诏蒲陝以東募人能運洛陽米四十石達常平者,免其支運。
後大業間穿三渠,天下弊矣。
唐初,江淮漕租至東都,水行來遠,多風波覆溺之患,其失常什七八,而陸運至陝才三百裡,率兩斛計庸錢千,民送租者,皆有水陸之直。
而河有三門底柱之險。
顯慶間,議發卒鑿之便漕而功不成。
其後,将作大匠楊務廉又鑿為棧以挽漕舟,挽夫系二鈲于胸,而繩多絕,挽夫辄墜死,則以逃亡報,囚系其父母妻子,人以為苦。
及裴耀卿建議,欲罷陸運,未果。
景雲中,陸運又分八遞,(顧)[雇]民牛車以載。
厥後劉晏為使,即鹽雇傭,上下頗稱利。
自兩稅行而罷水陸使,江淮之漕至渭橋者益少,而米亡耗于道路頗多。
刑部侍郎王播議,漕至渭橋,五百亡五十者死,以次遞減,而覆船敗挽,至者不得十之四五,部吏、舟人相挾為奸,榜笞号苦之聲聞于道路,而卒荼毒亦極矣。
宋建隆元年,漕運故河渠,歲調丁夫開浚,糧糗皆民自備。
丁未诏:悉從官給,遂著為式。
厥後役卒也,轉運使以本路綱輸嘉、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
而汴舟詣轉般倉,漕米輸京師。
冬河涸,舟卒亦還營,至春複聚,名曰“放凍”。
卒得番休,逃亡者少,而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沉溺之患。
又許綱運載商貨不征。
其後,發運使獨任,文移日繁,吏得以舞智,操舟者赇諸吏,辄得諸富郡,市利趣京師。
自是江汴之舟無辦,而挽舟卒有老死道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壞,甚至導洛司廢而稅務剝削。
故蘇轼奏言綱運之害,其略有五,切中時弊也。
辭具《議略》。
迨元八九十年,國課惟專海漕之利,凡運糧有腳價鈔。
至元二十一年,給中統鈔八兩五錢,其後遞減,至于六兩五錢。
至大三年,以福建浙東道遠費廣,通增為至元鈔一兩六錢。
四年,又增十之四。
延祐元年,斟酌遠近複增,幾有五倍以給船戶。
船戶亦猶今之漕卒也。
然海飓不時,漂溺者衆。
至元間,始責償于運官,人船俱溺者乃免。
自漢唐以來,漕卒之得失,大略如此。
元法視宋号為簡略。
宋初漕卒頗利,較諸漢唐固為優恤,既久,法令不一,卒亦不堪。
迨我朝,太宗留神漕運,稽古準今,漕有定卒,居有常糗,運有行糧,米有定數,數有加耗,領有長,長有總,載許私以濟其費,道設醫以察其病,無外征,無他役,其優恤之典,可謂至矣盡矣。
無事則操舟而運饷,有事則可列伍而水戰,寄危于安,藏兵于食,是則又祖宗法外之微意也。
若夫經曆壩、閘、淺、洪,則又有徒役,時備以濟其不虞。
卒凡十有二萬,而徒役亦歲有四萬七千餘人,暫發者不與。
其統領者,則曰老人,曰總小甲。
于是作《漕卒表》,而《徒役》附焉。
南京二總 其一 錦衣衛百戶三員,旗軍三百四十一名,淺船二十四隻,每年該造二隻四分,運糧一萬四百六十九石三鬥八升二合。
府軍衛指揮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一百三十名,淺船一十三隻,每年該造一隻三分,運糧四千九百九十一石二鬥六升。
金吾後衛指揮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一百六十四名,淺船一十五隻,每年該造一隻五分,運糧五千三十五石一鬥二升八合。
豹韬左衛指揮二員,百戶一十二員,旗軍二千三十二名,淺船一百九十二隻,每年該造一十九隻二分,運糧六萬二千三百八十六石四鬥六升四合。
骁騎右衛指揮一員,千戶二員,旗軍三百五十九名,淺船三十五隻,每年該造三隻五分,運糧一萬一千二十二石一升八合。
府軍右衛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一百二十名,淺船一十二隻,每年該造一隻二分,運糧三千一百三十二石六鬥四合。
神策衛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一百三十五名,淺船一十四隻,每年淺造一隻四分,運糧四千一百四十四石一鬥七升。
虎贲左衛指揮一員,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軍二百三十四名,淺船二十六隻,每年該造二隻六分,運糧七千一百八十四石二鬥六升八合。
留守左衛指揮一員,千戶一員,旗軍一百九十二名,淺船二十二隻,每年該造二隻二分,運糧五千八百九十四石七鬥八升四合。
鷹揚衛指揮一員,千戶一員,百戶二員,旗軍三百七十四名,淺船二十四隻,每年該造二隻四分,運糧一萬一千四百八十一石五鬥四升八合。
鎮南衛指揮一員,千戶一員,百戶二員,旗軍四百七十名,淺船四十九隻,每年該造四隻九分,運糧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九石九鬥四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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