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纂淮關統志 卷二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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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關統志卷之二建置
《周禮·天官·太宰》:“以九賦斂财賄”。
“七曰關市之賦”。
又“太府掌九賦之貳”,“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
《地官·司關》:“司财貨之出入”,“掌其治禁,與其征廛”。
“國兇劄,則無關門之征”。
凡于抑末之中,時寓寬恤之意,亦示以不得已也。
範文正公曰:“與其取于民,莫若取于商,則征商甯有病哉!”顧古法雖未盡湮,而今制則随時異,乃志《建置》,而沿革系焉。
漢武帝元光元年,初算商賈。
元狩四年,初算缗錢。
後周闵帝初,除市門稅。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稅。
宋(恭)[孝]武大明八年,诏自東晉至陳,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并十分稅一以入官。
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各置官司收稅。
此條按時間順序應在“後周闵帝”條之前。
舊志雲:淮北收稅始見于此。
唐高宗武後長安二年,鳳閣舍人崔融上議,請免關市之賦。
按:崔融疏議有所謂此津才過,彼鋪又止,非惟國家稅錢,更遭司事者僦賂雲雲。
蓋彼時商賈之稅,所以充國家之用者什一,而所以資奸人之侵漁者十常四五也。
德宗時,因戶部侍郎趙贊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缗稅二十,以贍常平。
因屬軍用迫蹙,亦随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文宗開成二年,勅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
今依武甯軍節度張延賞奏停,其所置官司悉罷。
宋太祖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裝,非有貨币當算者,毋得發箧搜索。
又诏榜商稅則例于務門,毋得擅為增損。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
征算之條,當從寬例。
宣令諸路轉運使,以部内州軍市征所算之名品,其參酌裁減以利細民。
真宗景德四年,诏京東、西、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者,勿稅。
仁宗時,诏常務稅課取一歲中數為額,外羨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戶,苛留商賈,求羨餘以希賞。
徽宗政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
元太宗始立征收稅課。
世祖至元七年,定三十分取一之制。
二十二年,增商稅。
二十六年,大增天下商稅。
邱文莊曰:《元史·食貨志》:其利最廣者,鹽法、茶法、商稅、市舶,四者又有額外課,凡三十二則,謂之額外者。
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額中也。
明 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縣、臨清、濟甯、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客商辏集處,設立鈔關,收船料鈔。
時廷臣以鈔法不行,奏征天下官民客商船料鈔,差禦史及戶部官監收正餘銀二萬二千七百餘兩。
淮之鈔關疑立于是年。
正統六年,罷。
景泰元年,複。
成化元年,罷蘇州、淮、揚等處收船料鈔。
七年複設。
八年,罷各處鈔關,差官令府委官監收船料鈔,至弘治五年止。
弘治六年,定例:專差南京戶部一員,一年更代,不許再委。
嘉靖九年,令各鈔關主事,凡遇差滿,須待接管官員交代,方許離任。
四十一年,奏準淮安等各關主事監收歲額定數外,務将餘饒悉入公帑。
隆慶二年,各處鈔關主事各鑄給關防,撰給勅書。
所屬司局衙門等官,該關差滿,備開賢否送部,咨送吏部考察。
萬曆初年,仍宣德之舊例。
天啟三年、五年、七年,崇祯三年、八年、十二年,兩朝累加遼饷銀、新饷銀,代補鹽、桃二邑誤派遼饷銀,又新增饷銀、練饷銀諸名色不一,約加征銀五萬餘兩。
國朝 順治二年乙酉,照前明例設立鈔關,駐紮闆閘,為戶部耑司衙門,至差遣滿、漢官員督理。
國初為制不一,詳載《榷使》之首。
順治三年,定照萬曆初年《會計錄》原額征銀之數,将天啟、崇祯遞加饷銀減半數目。
詳載《令甲》。
順治八年,督關石特庫,于正額外,征解溢額銀兩。
九年,奉部劄準以為例,嗣後有節省銅斤水腳銀兩。
景山興慶閣教習藝業處公費銀兩、幫助翰林院庶吉士銀兩、解抵光祿寺行戶拖欠銀兩各數目,詳載《令甲》。
康熙二十五年,因淮關額内辦銅不敷,遵奉部文,每年加額銀萬餘兩。
雍正年間,各關盡征盡解正額有定,盈餘無定。
凡遇年歲豐稔,貨載絡繹,所收盈餘,間有浮于正額者。
乾隆十四年,奉上谕:關稅正額盈餘比較,總以雍正十三年征收數目為例。
乾隆十九年,又經部議,以本年收數比較上年銀數,以别盈绌。
乾隆四十一年,複奉上谕:仍以雍正十三年數目為定例。
乾隆四十二年八月,欽奉谕旨:揚關、淮關、鳳陽關稅課,節年比較短绌,着以上三年數目比較。
備載《令甲》。
常盈倉在清江浦,舊有《倉志》詳其事,今不可考。
三代封建
“七曰關市之賦”。
又“太府掌九賦之貳”,“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
《地官·司關》:“司财貨之出入”,“掌其治禁,與其征廛”。
“國兇劄,則無關門之征”。
凡于抑末之中,時寓寬恤之意,亦示以不得已也。
範文正公曰:“與其取于民,莫若取于商,則征商甯有病哉!”顧古法雖未盡湮,而今制則随時異,乃志《建置》,而沿革系焉。
漢武帝元光元年,初算商賈。
元狩四年,初算缗錢。
後周闵帝初,除市門稅。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稅。
宋(恭)[孝]武大明八年,诏自東晉至陳,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并十分稅一以入官。
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各置官司收稅。
此條按時間順序應在“後周闵帝”條之前。
舊志雲:淮北收稅始見于此。
唐高宗武後長安二年,鳳閣舍人崔融上議,請免關市之賦。
按:崔融疏議有所謂此津才過,彼鋪又止,非惟國家稅錢,更遭司事者僦賂雲雲。
蓋彼時商賈之稅,所以充國家之用者什一,而所以資奸人之侵漁者十常四五也。
德宗時,因戶部侍郎趙贊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缗稅二十,以贍常平。
因屬軍用迫蹙,亦随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文宗開成二年,勅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
今依武甯軍節度張延賞奏停,其所置官司悉罷。
宋太祖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裝,非有貨币當算者,毋得發箧搜索。
又诏榜商稅則例于務門,毋得擅為增損。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
征算之條,當從寬例。
宣令諸路轉運使,以部内州軍市征所算之名品,其參酌裁減以利細民。
真宗景德四年,诏京東、西、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者,勿稅。
仁宗時,诏常務稅課取一歲中數為額,外羨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戶,苛留商賈,求羨餘以希賞。
徽宗政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
元太宗始立征收稅課。
世祖至元七年,定三十分取一之制。
二十二年,增商稅。
二十六年,大增天下商稅。
邱文莊曰:《元史·食貨志》:其利最廣者,鹽法、茶法、商稅、市舶,四者又有額外課,凡三十二則,謂之額外者。
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額中也。
明 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縣、臨清、濟甯、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客商辏集處,設立鈔關,收船料鈔。
時廷臣以鈔法不行,奏征天下官民客商船料鈔,差禦史及戶部官監收正餘銀二萬二千七百餘兩。
淮之鈔關疑立于是年。
正統六年,罷。
景泰元年,複。
成化元年,罷蘇州、淮、揚等處收船料鈔。
七年複設。
八年,罷各處鈔關,差官令府委官監收船料鈔,至弘治五年止。
弘治六年,定例:專差南京戶部一員,一年更代,不許再委。
嘉靖九年,令各鈔關主事,凡遇差滿,須待接管官員交代,方許離任。
四十一年,奏準淮安等各關主事監收歲額定數外,務将餘饒悉入公帑。
隆慶二年,各處鈔關主事各鑄給關防,撰給勅書。
所屬司局衙門等官,該關差滿,備開賢否送部,咨送吏部考察。
萬曆初年,仍宣德之舊例。
天啟三年、五年、七年,崇祯三年、八年、十二年,兩朝累加遼饷銀、新饷銀,代補鹽、桃二邑誤派遼饷銀,又新增饷銀、練饷銀諸名色不一,約加征銀五萬餘兩。
國朝 順治二年乙酉,照前明例設立鈔關,駐紮闆閘,為戶部耑司衙門,至差遣滿、漢官員督理。
國初為制不一,詳載《榷使》之首。
順治三年,定照萬曆初年《會計錄》原額征銀之數,将天啟、崇祯遞加饷銀減半數目。
詳載《令甲》。
順治八年,督關石特庫,于正額外,征解溢額銀兩。
九年,奉部劄準以為例,嗣後有節省銅斤水腳銀兩。
景山興慶閣教習藝業處公費銀兩、幫助翰林院庶吉士銀兩、解抵光祿寺行戶拖欠銀兩各數目,詳載《令甲》。
康熙二十五年,因淮關額内辦銅不敷,遵奉部文,每年加額銀萬餘兩。
雍正年間,各關盡征盡解正額有定,盈餘無定。
凡遇年歲豐稔,貨載絡繹,所收盈餘,間有浮于正額者。
乾隆十四年,奉上谕:關稅正額盈餘比較,總以雍正十三年征收數目為例。
乾隆十九年,又經部議,以本年收數比較上年銀數,以别盈绌。
乾隆四十一年,複奉上谕:仍以雍正十三年數目為定例。
乾隆四十二年八月,欽奉谕旨:揚關、淮關、鳳陽關稅課,節年比較短绌,着以上三年數目比較。
備載《令甲》。
常盈倉在清江浦,舊有《倉志》詳其事,今不可考。
三代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