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纂淮關統志 卷二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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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貢無漕。
秦時,鑿渠運漕,乃用漕之始。
魏司馬懿通河渠江淮以饷軍。
石虎以輸挽勞,歲取百萬斛入中都,餘聽民輸水次。
北魏經略江淮,自白馬津至陳郡,水次置倉凡八,随便收儲,應濟漕用。
隋文置四倉,又募民能漕砥柱達陝倉者,免征戍四年。
唐開元十八年,裴耀卿曰:南人不習河險,雇師煩費,秋漲守候。
若置河陰、太原、永豐等倉,使南舟不入河,河不入洛,水通則舟行,水淺則留倉以待。
後三年行其策。
宋制:淮南輸泗州,江南輸真州,兩浙輸楚州,名轉搬倉。
明 永樂時,漕俱民運,乃置淮、徐、臨、通四倉,以便轉輸。
常盈倉,即淮倉也。
平江伯陳瑄建天字号倉百餘間,差戶部分司一員管理。
宣德二年,令軍民并運,酌遠近輸要倉。
自淮運徐,自徐運德,自德入通州,号“支運”。
五年,以周忱、陳瑄請,令江、浙、湖運至淮安或瓜州水次,加費耗,兌與衛軍代運,淮北兌與附近衛軍,亦如之,而淮、徐、臨、德四倉,歲收七十萬石。
成化七年,都禦史滕昭請罷瓜、淮兌,令附近衛軍就本倉兌,加貼過江耗,視遠近以差,并淮、徐、臨、德民運亦行正兌。
由是軍運直抵北、通,而四倉轉運之制遂罷。
其時号“輕赍車”,在衛所支月糧出運給行糧。
嘉靖四十五年,水災,用匮,知府傅希摯建議,撫、按題準,以過壩雜糧比照瓜洲事例,每石征銀一厘,抵補稅糧之缺。
隆慶中,水災益甚,增廣前例,有腳抽、斛抽、濟漕三項,并前為四,名曰“四稅”。
雜糧稅出自客商,腳抽、斛抽系腳、斛人腳價工銀,濟漕系抽牙用。
萬曆六年,禦史方萬山建議裁去腳抽,雖名“四稅”,實三稅而已。
萬曆八年,撫、按以厘弊通商情由,将淮安府所屬本府征收“四稅”題歸管倉部司。
國朝 順治十三年,總漕蔡士英題定,将本倉額征淮、揚、鳳、常四府屬麥折銀兩改為半折均平,将所存廒座堆貯半本小麥額,給廬、鳳、淮、揚四府各衛所官丁行糧之用。
康熙四年,将徐州廣運倉額征宿州、泗州本色小麥,改解淮倉,給發長淮、鳳陽、宿州、邳州四衛行糧之用。
康熙九年,将合肥、江都二縣本色鳳米,改解淮倉,将宿、泗二州本色小麥改解鳳倉。
舊志雲:淮倉之設,原(訪)[仿]唐宋舊制,為轉運漕糧積貯之所。
自漕用軍運,直達京、通,而此倉止貯行、月米麥給軍。
管倉部司每年按額收給,例有考成。
嗣準漕督帥奏淮安十裡三關之議,将淮安倉歸并淮關,則淮府征收所屬四稅、商稅并灰契小稅等項,俱為抽分,部差不另設管倉之員矣。
清江廠 明初,差工部分司一員駐紮清江浦,督造運船兼管閘座。
設抽分廠,凡船料、梁頭、竹木、灰石等項,三十稅一,以為供造漕船之需。
國朝順治二年,改南京廠為江甯廠,直隸廠為江南廠。
後将鳳陽、江南二廠歸并淮安船政同知,裁去揚州同知。
康熙九年,經漕督帥題準,清江廠歸并淮關,将江甯廠撥付江甯府管糧同知管造,淮安府同知遂隸漕院提調,非關部所屬矣。
廠例向定南自南鎖壩,北自清河口,停泊報抽,船始放行。
其漕造者,為抽分,為北鈔,為餘羨,約略歲額征銀二萬兩有奇。
順治年間,奉部劄加額銀一萬兩。
其兼濟河工者,一曰由閘,凡出口、進口空重船隻,并裝卸過壩船不由口出進者,分别丈尺納銀,舊系淮安府征收。
一曰石價,照例計尺納銀,舊系中河分司征收。
一曰梁頭,凡裡、外河裝卸重載船,并出進口重載船,計尺納銀,舊系淮安府征收。
一曰扣利,抽客商南北貨物至清江浦發賣者,向系河廳征收。
其折夫一項,原征于山陽、安東、清河、宿遷、海州、大河衛、鹽引所七處,牙儈輸納。
于康熙六十一年豁免,歸于關項撥解。
其由閘、石價、梁頭、扣利四項,并淮倉四稅、灰契小稅等項,于雍正七年經前監督年題定則例,大鈔船隻改照客販計石征收,俱在關項下征收客販銀内撥解,清款不分名色,另征矣。
宿遷關海關廟灣口此标題為編者所加。
淮安關統轄有宿遷關,有海關廟灣口。
宿關舊屬淮徐道兼理,自雍正五年,準廣東總督孔代河道總督齊口奏,淮徐道有經管河工河庫之責,最為緊要,不能分司稅務,請擇就近賢員赴關管理。
奉旨:交與年希堯兼管。
海關廟灣口,向系江海關分口。
舊例:船料、梁頭則屬淮關,客商貨稅則屬海關。
自雍正七年,經總理戶部事務和碩怡親王等折奏,江海關設立。
上海縣距廟灣幾二千裡,請将該口岸貨稅照宿關之例,歸并淮關征收。
奉旨依議。
續纂建置 嘉慶四年三月,欽定淮安關盈餘十萬一千兩,海關盈餘二千二百兩,宿關盈餘七千八百兩。
其三年比較之例,永行停止。
備載《令甲》。
九年六月,欽奉谕旨:淮安關酌減盈餘額數,着定為十二萬一千兩。
欽此。
秦時,鑿渠運漕,乃用漕之始。
魏司馬懿通河渠江淮以饷軍。
石虎以輸挽勞,歲取百萬斛入中都,餘聽民輸水次。
北魏經略江淮,自白馬津至陳郡,水次置倉凡八,随便收儲,應濟漕用。
隋文置四倉,又募民能漕砥柱達陝倉者,免征戍四年。
唐開元十八年,裴耀卿曰:南人不習河險,雇師煩費,秋漲守候。
若置河陰、太原、永豐等倉,使南舟不入河,河不入洛,水通則舟行,水淺則留倉以待。
後三年行其策。
宋制:淮南輸泗州,江南輸真州,兩浙輸楚州,名轉搬倉。
明 永樂時,漕俱民運,乃置淮、徐、臨、通四倉,以便轉輸。
常盈倉,即淮倉也。
平江伯陳瑄建天字号倉百餘間,差戶部分司一員管理。
宣德二年,令軍民并運,酌遠近輸要倉。
自淮運徐,自徐運德,自德入通州,号“支運”。
五年,以周忱、陳瑄請,令江、浙、湖運至淮安或瓜州水次,加費耗,兌與衛軍代運,淮北兌與附近衛軍,亦如之,而淮、徐、臨、德四倉,歲收七十萬石。
成化七年,都禦史滕昭請罷瓜、淮兌,令附近衛軍就本倉兌,加貼過江耗,視遠近以差,并淮、徐、臨、德民運亦行正兌。
由是軍運直抵北、通,而四倉轉運之制遂罷。
其時号“輕赍車”,在衛所支月糧出運給行糧。
嘉靖四十五年,水災,用匮,知府傅希摯建議,撫、按題準,以過壩雜糧比照瓜洲事例,每石征銀一厘,抵補稅糧之缺。
隆慶中,水災益甚,增廣前例,有腳抽、斛抽、濟漕三項,并前為四,名曰“四稅”。
雜糧稅出自客商,腳抽、斛抽系腳、斛人腳價工銀,濟漕系抽牙用。
萬曆六年,禦史方萬山建議裁去腳抽,雖名“四稅”,實三稅而已。
萬曆八年,撫、按以厘弊通商情由,将淮安府所屬本府征收“四稅”題歸管倉部司。
國朝 順治十三年,總漕蔡士英題定,将本倉額征淮、揚、鳳、常四府屬麥折銀兩改為半折均平,将所存廒座堆貯半本小麥額,給廬、鳳、淮、揚四府各衛所官丁行糧之用。
康熙四年,将徐州廣運倉額征宿州、泗州本色小麥,改解淮倉,給發長淮、鳳陽、宿州、邳州四衛行糧之用。
康熙九年,将合肥、江都二縣本色鳳米,改解淮倉,将宿、泗二州本色小麥改解鳳倉。
舊志雲:淮倉之設,原(訪)[仿]唐宋舊制,為轉運漕糧積貯之所。
自漕用軍運,直達京、通,而此倉止貯行、月米麥給軍。
管倉部司每年按額收給,例有考成。
嗣準漕督帥奏淮安十裡三關之議,将淮安倉歸并淮關,則淮府征收所屬四稅、商稅并灰契小稅等項,俱為抽分,部差不另設管倉之員矣。
清江廠 明初,差工部分司一員駐紮清江浦,督造運船兼管閘座。
設抽分廠,凡船料、梁頭、竹木、灰石等項,三十稅一,以為供造漕船之需。
國朝順治二年,改南京廠為江甯廠,直隸廠為江南廠。
後将鳳陽、江南二廠歸并淮安船政同知,裁去揚州同知。
康熙九年,經漕督帥題準,清江廠歸并淮關,将江甯廠撥付江甯府管糧同知管造,淮安府同知遂隸漕院提調,非關部所屬矣。
廠例向定南自南鎖壩,北自清河口,停泊報抽,船始放行。
其漕造者,為抽分,為北鈔,為餘羨,約略歲額征銀二萬兩有奇。
順治年間,奉部劄加額銀一萬兩。
其兼濟河工者,一曰由閘,凡出口、進口空重船隻,并裝卸過壩船不由口出進者,分别丈尺納銀,舊系淮安府征收。
一曰石價,照例計尺納銀,舊系中河分司征收。
一曰梁頭,凡裡、外河裝卸重載船,并出進口重載船,計尺納銀,舊系淮安府征收。
一曰扣利,抽客商南北貨物至清江浦發賣者,向系河廳征收。
其折夫一項,原征于山陽、安東、清河、宿遷、海州、大河衛、鹽引所七處,牙儈輸納。
于康熙六十一年豁免,歸于關項撥解。
其由閘、石價、梁頭、扣利四項,并淮倉四稅、灰契小稅等項,于雍正七年經前監督年題定則例,大鈔船隻改照客販計石征收,俱在關項下征收客販銀内撥解,清款不分名色,另征矣。
宿遷關海關廟灣口此标題為編者所加。
淮安關統轄有宿遷關,有海關廟灣口。
宿關舊屬淮徐道兼理,自雍正五年,準廣東總督孔代河道總督齊口奏,淮徐道有經管河工河庫之責,最為緊要,不能分司稅務,請擇就近賢員赴關管理。
奉旨:交與年希堯兼管。
海關廟灣口,向系江海關分口。
舊例:船料、梁頭則屬淮關,客商貨稅則屬海關。
自雍正七年,經總理戶部事務和碩怡親王等折奏,江海關設立。
上海縣距廟灣幾二千裡,請将該口岸貨稅照宿關之例,歸并淮關征收。
奉旨依議。
續纂建置 嘉慶四年三月,欽定淮安關盈餘十萬一千兩,海關盈餘二千二百兩,宿關盈餘七千八百兩。
其三年比較之例,永行停止。
備載《令甲》。
九年六月,欽奉谕旨:淮安關酌減盈餘額數,着定為十二萬一千兩。
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