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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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冬瓜,官長來,抱瓜以獻,佐以粉粢;雞則以犒從者。

    鳥獸之肉,燔炙帶血而食。

    麋鹿刺其喉,血至盡,乃剝其皮;腹草将化者綠如苔,置鹽少許即食之。

     其衣飾也:剪發至額,戴竹節帽。

    竹取其裡白反而用之,高寸許;纏以紅絲,縛以烏絲。

    以白螺殼為方塊,可寸許,名曰「蛤達」;圍于頂。

    又用瑪瑙珠串束于手。

    其善走者曰「雄麻達」;編五色篾束腹至胸,以便奔馳。

    穿耳每實以竹圈,圈漸舒則耳漸大,垂至肩,乃實以木闆或嵌以螺錢;娶婦則去其束箍、摘其耳實。

    衣曰「幾辘」,長至腰;以布及「達戈紋」為之。

    下體圍布二幅,曰「遮陰」。

    間有衣鹿皮者。

    會飲,土官多用優衣蟒服皂靴、漢人絨帽。

    番婦衣「幾辘」、圍「遮陰」;耳穿五孔,飾以米珠,曰「鶴老蔔」;頸挂瑪瑙珠,曰「玺忽因耶那」;數十人連手、頓足歌唱為舞。

    淡北番婦,頭無粧飾;以烏布五尺蒙之,曰「老鍋」;項上挂瑪瑙珠、螺錢、草珠,曰「真好贊」;耳鑽八、九孔,帶漢人耳環。

    每年更新衣,曰「換年」;會衆飲酒。

     其婚嫁也:嫁娶,曰「谙貓麻哈呢」。

    娶婦先以海蛤數升為聘,間有用生鹿肉為定。

    蛤大如牳指,殼有青文,生海邊石壁間;盡日采取不過數升,甚珍之。

    又嫁娶時,用海蛤一撘記(撘記者,用竹篾編成;大口小腰,高尺餘,可容數鬥),又殺牛飲酒,歡會竟日。

    父母視所娶之婦孝否,或一二年、三五年分居;無一世同居。

    一女則贅婿,一男則娶婦。

    男多者,聽人招贅;惟幼男則娶婦終養。

    女多者,聽人聘娶;惟幼女則招贅為嗣。

    夫婦服,必逾年而後。

    嫁娶後不和或因奸,則離。

    夫未娶、婦不敢先嫁,嫁則罰婦及後夫并婦之父母各瑪瑙珠一串或牛一隻以歸;後夫不受罰,則糾集親衆負弓矢、持镖刀至後夫之家,拆毀房屋倉囷,土官、通事不能禁止。

    私通亦然;強者将其婦及奸夫立殺死。

    或與麻達通,祗罰婦酒一甕,麻達不問;女與麻達通,亦不問。

    其凡娶婦或招贅,屆期約諸親宰割牛豕,以黍為粿如嬰兒狀。

    夫婦相娶,白首不易。

    婦與人私,則将奸夫父母房屋拆毀,倍罰珠粒分社番,以示家教不嚴;未嫁娶者不禁。

     其喪祭也:内山番死,男女老幼皆裸體,用鹿皮包裹;親屬四人舁至山上,用鹿皮展鋪如席,以平生衣服覆之,用土掩埋。

    服尚曰。

    既葬,家人及舁喪者三日不出戶,不舂、不歌,所親供給飯食;一月後,赴園耕種。

    通社亦三日不赴園,以社有不吉事也。

    凡居喪,父母兄弟半月、夫婦一月,一月後,婦不帶耳珠、着敝服;他适,方如常。

    若番與居民雜處者,其治父母喪,衣服、衾、棺木均如漢人;間有能終三年之喪者。

     其器用也:耕種諸器,均如漢人;食器,亦有鐵铛、瓷碗。

     統觀民、番風俗,衣食、器用與同治年間不甚相遠。

    惟頑梗之習日除、禮樂之風日振,則有加焉。

    茲就「廳志」所載略為損益之,皆足見其大概也。

    若内山未經歸化之生番,與熟番迥異;訪問難周,惟擇「廳志」所援引者附錄如左: 鄭成功時,上淡水通事李滄願取金自效,希受一職;僞監紀陳福偕行,率宣毅鎮兵并附近土着。

    未至卑南覓社,土番伏莽以待曰:『吾侪以此為活;唐人來取,必決死戰』!福不敢進。

    同至半途,遇彼地土番泛舟别販;福率兵攻之,獲金二百餘。

    并系其魁,令引路;刀鋸臨之,終不從。

    按出金,乃台灣山後;其地土番皆傀儡種類,未入聲教,人迹稀到。

    自上淡水乘蟒甲從西徂東、返而自北而南;溯溪而進,匝月方到。

    其出金之水,流從山後之東海,與此溪無異。

    其地山枯水冷,巉岩拔峭,洩水下溪;直至返流之處,聚有金沙。

    土番善泅者,從水底取之,如小豆粒钜細;藏之竹簏或秘之甊瓿,間出交易。

    人雖能到,不服水土;生還者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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