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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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考(番俗附)
風俗關乎人心,人心關乎治化;此輶軒之史,故殷殷采風而問俗也。
苗地系由新竹畫分,人文蔚起數十年、農商安業百餘載,則風俗既蒸蒸日上矣。
但大醇不無小疵,是在父母斯民者或沿而襲之、或移而易之也。
至于番俗,察其嗜欲、習尚有可施之教化者,亦不得漫然忽之也!爰考風俗。
曰士習:士冠四民之首,士習端,然後齊民有所欽式。
苗屬自道光以來,人文輩起;闾閻市井競行設塾延師,其束修較各屬為尤厚。
各莊生童鹹結「文昌社」,冬月會課之;分别既、未冠題,越日封送各屬宿學紳士評編甲乙榜之,賞赉有差。
若夫敬惜字紙,不讓塹城。
或五六年、或七八年,士庶齊集,奉蒼颉神牌祀之;護送字灰,放之大海。
衣冠整肅、鑼鼓喧天,極一時之大觀雲。
曰農事:教稼,然後明倫;古來力田重矣。
苗土肥沃,一年二獲;圳陂之利,歉少豐多。
其勤樹藝也,雖荊棘草萊,必鋤而夷之。
其籌灌溉也,雖迂回阻隔,必梘而通之。
歲時祈報,裡中鸠錢祭社;祭畢飲,謂之食福。
有佃戶焉,向田主贌田耕種,立約限年。
凡田器、牛種,皆佃備。
田主先收無利銀兩,曰「碛地」;多寡不等。
每年收所供租谷,曰「小租」。
向來多納早冬;其晚冬,悉歸佃戶。
遇旱澇,則減租有差。
立約限年滿,則他贌;田主以原銀還之。
其或荒地初墾、近溪浮複,經佃開墾或五、六年、或七、八年,田主方勘界定租。
墾費系佃戶自備;必須塘圳之利者,田主津貼墾費有差。
近數十年以來,荒地墾辟幾盡,人民生齒日繁;「碛地」、「小租」,視前數十年俱多為增益。
又有複向佃支借銀兩者,将租抵利,曰「有利碛地」;其租增益,往往盡早冬收獲不足供納。
因多分為早租、晚租;大約早冬七成、晚冬三成。
若夫佃戶于田中葺室曰寮,以莿竹為牆;各莊皆然。
俗呼谷熟為「冬」,有早冬、有晚冬兩熟曰「雙」;猶言有秋也。
自吞霄、大甲兩堡運谷,多用牛車;貓裡堡少之。
曰女紅:雖蠶桑不事、紡績無聞,而刺繡之工,一花、一卉精緻如繪。
所善者,打草粉。
至衣裳鍼綻,不假外人;甚有刀尺精良,為裁縫家所不及者。
貧者不為婢。
或紡綿為線、或織草為席,後壟、大甲等處皆同;而席,則大甲為尤着。
曰工役:民雇曰工,官募曰役。
苗地役少而工多。
自内山多産木,而棟梁、器具、雕镂、蕩磨,其工日精,而價實倍之。
外此,肩挑、背負,計日百錢,率趑趄不應。
蓋工各有主;初既召之,後欲更換,每轇轕焉。
其雜腳,由渡頭起貨,一挑往返,各議定價。
别有遊手無賴,閑散街衢,曰「羅漢腳」;亦有為人傭雇者。
曰商賈:估客辏集,以苗為台中第一。
貨之大者,莫如油、米,次麻、豆,次糖、菁、茶葉;至樟栳、茄藤、薯榔、通草、藤、苎之屬,内山又多出焉。
商人擇地所宜,雇船裝販;近則福州、漳、泉、廈門,遠則甯波、上海、乍浦、天津以及廣東,凡港路可通,争相貿易。
所售之值,或易他貨而還。
帳目,則每月十日一收。
有郊戶焉,或贌船、或自置船,赴福州、江、浙者,曰北郊;赴泉州者,曰泉郊,亦稱頂郊;赴廈門者,曰廈郊:統稱為三郊。
共設鑪主,有總、有分,按年輪流以辦郊事。
其船往天津、錦州、蓋州,又曰大北;上海、甯波,曰小北。
船中有名「出海」者,司帳及收攬貨物;複有「押載」,所以監視「出海」也。
至所謂「青」者,乃未熟先粜、未收先售也;有粟青、有油青、有糖青。
于新谷未熟、新油新糖未收時給銀先定價值,俟熟收而還之。
菁靛,則先給佃銀令種,一年兩收。
苎則四季收之,曰「頭水」、「二水」、「三水」、「四水」。
其米船,遇歲歉防饑,有禁港焉;或官禁、或商自禁,既禁則米不得他販。
有傳幫焉,乃商自傳;視船先後到,限以若幹日滿以次出口也。
謹按:苗地銀番,向來專用佛番;輕與各種不用,故不須設秤。
惟大甲近彰化地界,有用鷹番及各色輕銀。
漸至苑裡、吞霄,亦用以七錢為準。
若貓裡及後壟、銅鑼灣等處,仍不失前規。
迨設苗縣以後,通行七兌銀;大小鋪戶俱設秤,銀番始雜出其類。
最可惡者,間有貪民引藏外來奸民造作假洋,流毒市井;申禁不可不先、驅除不可不嚴也。
曰飲食:苗俗儉樸,愛惜物力;力田既多,斯餓殍少矣。
日用多三餐,以日出、日入為度。
酒則蒸米、拌曲自釀之,其色紅而味濃。
有粉團焉,俗呼曰「龜」;遇慶吊事,例相分饋。
茶味薄,不如武夷,與福甯埒;然茶樹有數十年不萎者。
其地方複别,槟榔最甚;嗜者齒盡黑,謂可辟瘴。
每詣人,多獻之為敬;遇小诟谇,一盤呼來,彼此釋憾矣(節「廳志」)。
曰衣服:苗俗,蠶桑未
苗地系由新竹畫分,人文蔚起數十年、農商安業百餘載,則風俗既蒸蒸日上矣。
但大醇不無小疵,是在父母斯民者或沿而襲之、或移而易之也。
至于番俗,察其嗜欲、習尚有可施之教化者,亦不得漫然忽之也!爰考風俗。
曰士習:士冠四民之首,士習端,然後齊民有所欽式。
苗屬自道光以來,人文輩起;闾閻市井競行設塾延師,其束修較各屬為尤厚。
各莊生童鹹結「文昌社」,冬月會課之;分别既、未冠題,越日封送各屬宿學紳士評編甲乙榜之,賞赉有差。
若夫敬惜字紙,不讓塹城。
或五六年、或七八年,士庶齊集,奉蒼颉神牌祀之;護送字灰,放之大海。
衣冠整肅、鑼鼓喧天,極一時之大觀雲。
曰農事:教稼,然後明倫;古來力田重矣。
苗土肥沃,一年二獲;圳陂之利,歉少豐多。
其勤樹藝也,雖荊棘草萊,必鋤而夷之。
其籌灌溉也,雖迂回阻隔,必梘而通之。
歲時祈報,裡中鸠錢祭社;祭畢飲,謂之食福。
有佃戶焉,向田主贌田耕種,立約限年。
凡田器、牛種,皆佃備。
田主先收無利銀兩,曰「碛地」;多寡不等。
每年收所供租谷,曰「小租」。
向來多納早冬;其晚冬,悉歸佃戶。
遇旱澇,則減租有差。
立約限年滿,則他贌;田主以原銀還之。
其或荒地初墾、近溪浮複,經佃開墾或五、六年、或七、八年,田主方勘界定租。
墾費系佃戶自備;必須塘圳之利者,田主津貼墾費有差。
近數十年以來,荒地墾辟幾盡,人民生齒日繁;「碛地」、「小租」,視前數十年俱多為增益。
又有複向佃支借銀兩者,将租抵利,曰「有利碛地」;其租增益,往往盡早冬收獲不足供納。
因多分為早租、晚租;大約早冬七成、晚冬三成。
若夫佃戶于田中葺室曰寮,以莿竹為牆;各莊皆然。
俗呼谷熟為「冬」,有早冬、有晚冬兩熟曰「雙」;猶言有秋也。
自吞霄、大甲兩堡運谷,多用牛車;貓裡堡少之。
曰女紅:雖蠶桑不事、紡績無聞,而刺繡之工,一花、一卉精緻如繪。
所善者,打草粉。
至衣裳鍼綻,不假外人;甚有刀尺精良,為裁縫家所不及者。
貧者不為婢。
或紡綿為線、或織草為席,後壟、大甲等處皆同;而席,則大甲為尤着。
曰工役:民雇曰工,官募曰役。
苗地役少而工多。
自内山多産木,而棟梁、器具、雕镂、蕩磨,其工日精,而價實倍之。
外此,肩挑、背負,計日百錢,率趑趄不應。
蓋工各有主;初既召之,後欲更換,每轇轕焉。
其雜腳,由渡頭起貨,一挑往返,各議定價。
别有遊手無賴,閑散街衢,曰「羅漢腳」;亦有為人傭雇者。
曰商賈:估客辏集,以苗為台中第一。
貨之大者,莫如油、米,次麻、豆,次糖、菁、茶葉;至樟栳、茄藤、薯榔、通草、藤、苎之屬,内山又多出焉。
商人擇地所宜,雇船裝販;近則福州、漳、泉、廈門,遠則甯波、上海、乍浦、天津以及廣東,凡港路可通,争相貿易。
所售之值,或易他貨而還。
帳目,則每月十日一收。
有郊戶焉,或贌船、或自置船,赴福州、江、浙者,曰北郊;赴泉州者,曰泉郊,亦稱頂郊;赴廈門者,曰廈郊:統稱為三郊。
共設鑪主,有總、有分,按年輪流以辦郊事。
其船往天津、錦州、蓋州,又曰大北;上海、甯波,曰小北。
船中有名「出海」者,司帳及收攬貨物;複有「押載」,所以監視「出海」也。
至所謂「青」者,乃未熟先粜、未收先售也;有粟青、有油青、有糖青。
于新谷未熟、新油新糖未收時給銀先定價值,俟熟收而還之。
菁靛,則先給佃銀令種,一年兩收。
苎則四季收之,曰「頭水」、「二水」、「三水」、「四水」。
其米船,遇歲歉防饑,有禁港焉;或官禁、或商自禁,既禁則米不得他販。
有傳幫焉,乃商自傳;視船先後到,限以若幹日滿以次出口也。
謹按:苗地銀番,向來專用佛番;輕與各種不用,故不須設秤。
惟大甲近彰化地界,有用鷹番及各色輕銀。
漸至苑裡、吞霄,亦用以七錢為準。
若貓裡及後壟、銅鑼灣等處,仍不失前規。
迨設苗縣以後,通行七兌銀;大小鋪戶俱設秤,銀番始雜出其類。
最可惡者,間有貪民引藏外來奸民造作假洋,流毒市井;申禁不可不先、驅除不可不嚴也。
曰飲食:苗俗儉樸,愛惜物力;力田既多,斯餓殍少矣。
日用多三餐,以日出、日入為度。
酒則蒸米、拌曲自釀之,其色紅而味濃。
有粉團焉,俗呼曰「龜」;遇慶吊事,例相分饋。
茶味薄,不如武夷,與福甯埒;然茶樹有數十年不萎者。
其地方複别,槟榔最甚;嗜者齒盡黑,謂可辟瘴。
每詣人,多獻之為敬;遇小诟谇,一盤呼來,彼此釋憾矣(節「廳志」)。
曰衣服:苗俗,蠶桑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