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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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丁,女八千零三十四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莊,計九千八百七十五戶,大小民番男女共六萬五千二百七十四丁口。
叛産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田七十二甲九分五厘零二絲九忽八微三纖五沙,年賃佃耕共繳租谷二千二百八十一石五鬥;園二十二甲三分四厘九毫六絲,年賃佃耕共繳租銀二百四十三圓:向歸台南府征收。
自光緒四年台南、台北兩府分治後,即撥歸台北府征收。
雜稅 當稅興源當、金鼎三當,均在大甲土城内開張,每年各應征銀五兩,向歸新竹征解。
光緒十四年新、苗分治,撥歸苗邑。
自十五年起,照額征收。
爐稅光緒十七年,謝永利禀充爐戶;由縣詳司給發帖戳,年應征銀五兩。
口稅後壟、大安兩口征銀若幹,向無限定;現在包商,年共繳銀二千八百圓。
經費 本縣俸銀四十五兩、養廉銀六百兩。
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仵作一名、庫子二名、鬥級二名、民壯三十六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
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大甲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
皂隸二名、民壯四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弓兵一十八名,年共給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訓導俸銀四十兩。
齋夫一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廪生二名,廪糧銀五兩七錢八分六厘。
縣前、後壟、大甲三鋪司兵共九名,年給工食銀六十三兩六錢一分二厘。
額内孤貧四十六名,每名年給口糧銀三兩六錢、衣布銀五錢四分六厘六毫。
以上各項經費,均于光緒十五年分治後詳請咨部核準:各于本邑錢糧「存留」項下按額開支報銷。
鹽課 苗邑鹽,由台南濑北、懶東、洲南、洲北等場配運。
現歸包商繳課,全年銷鹽二萬一千石。
大甲總館,銷鹽九千石。
後壟子館,銷鹽七千五百石。
吞霄子館,銷鹽二千五百石。
房裡子館,銷鹽一千五百石。
厘金 厘金之名,肇于鹹豐年間。
而台地抽收腦厘,則始于同治九年;抽收茶厘,則始于同治十年:均系台灣道黎兆棠新設。
第今之視昔,貨價之貴賤不同,厘金之輕重亦異耳。
若夫腦、茶以外,則總而名之曰「百貨厘金」;系光緒十五年分治後爵撫劉銘傳新設。
今苗邑厘金分卡有三處,俱與台北一府厘金概歸包商總數共繳;蓋腦一包商、茶一包商而百貨又一包商也。
一在後壟。
一在吞霄。
一在大安。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莊,計九千八百七十五戶,大小民番男女共六萬五千二百七十四丁口。
叛産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田七十二甲九分五厘零二絲九忽八微三纖五沙,年賃佃耕共繳租谷二千二百八十一石五鬥;園二十二甲三分四厘九毫六絲,年賃佃耕共繳租銀二百四十三圓:向歸台南府征收。
自光緒四年台南、台北兩府分治後,即撥歸台北府征收。
雜稅 當稅興源當、金鼎三當,均在大甲土城内開張,每年各應征銀五兩,向歸新竹征解。
光緒十四年新、苗分治,撥歸苗邑。
自十五年起,照額征收。
爐稅光緒十七年,謝永利禀充爐戶;由縣詳司給發帖戳,年應征銀五兩。
口稅後壟、大安兩口征銀若幹,向無限定;現在包商,年共繳銀二千八百圓。
經費 本縣俸銀四十五兩、養廉銀六百兩。
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仵作一名、庫子二名、鬥級二名、民壯三十六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
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大甲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
皂隸二名、民壯四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弓兵一十八名,年共給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訓導俸銀四十兩。
齋夫一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廪生二名,廪糧銀五兩七錢八分六厘。
縣前、後壟、大甲三鋪司兵共九名,年給工食銀六十三兩六錢一分二厘。
額内孤貧四十六名,每名年給口糧銀三兩六錢、衣布銀五錢四分六厘六毫。
以上各項經費,均于光緒十五年分治後詳請咨部核準:各于本邑錢糧「存留」項下按額開支報銷。
鹽課 苗邑鹽,由台南濑北、懶東、洲南、洲北等場配運。
現歸包商繳課,全年銷鹽二萬一千石。
大甲總館,銷鹽九千石。
後壟子館,銷鹽七千五百石。
吞霄子館,銷鹽二千五百石。
房裡子館,銷鹽一千五百石。
厘金 厘金之名,肇于鹹豐年間。
而台地抽收腦厘,則始于同治九年;抽收茶厘,則始于同治十年:均系台灣道黎兆棠新設。
第今之視昔,貨價之貴賤不同,厘金之輕重亦異耳。
若夫腦、茶以外,則總而名之曰「百貨厘金」;系光緒十五年分治後爵撫劉銘傳新設。
今苗邑厘金分卡有三處,俱與台北一府厘金概歸包商總數共繳;蓋腦一包商、茶一包商而百貨又一包商也。
一在後壟。
一在吞霄。
一在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