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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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以每甲征銀九錢三分二厘五毫計之,年應征銀一十四兩零六分四厘六毫九絲六忽零八纖。

    三等沙田一百四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七絲九忽二微,以每甲征銀六錢六分六厘二毫五絲計之,年應征銀七十七兩零四分零二毫四絲二忽一微四纖。

    二等沙園一百五十六甲六分二厘四毫五絲,以每甲征銀六錢六分六厘二毫五絲計之,年應征銀八十三兩四錢八分零六毫九絲八忽六微。

    三等沙園一千九百六十七甲五分一厘零二絲二忽,以每甲征銀四錢計之,年應征銀六百二十九兩六錢零三厘二毫七絲零四微。

     以上,共田一萬一千四百九十甲零九分九厘四毫四絲六忽七微,年共征銀二萬一千三百零六兩三錢八分六厘二毫六絲七忽六微;共園三千八百八十二甲九分七厘七毫五絲二忽四微,年共征銀二千九百零一兩五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二忽七微七纖:統共年額應征銀二萬四千二百零七兩九錢一分七厘八毫一絲。

    随征加一補水銀二千四百二十兩零七錢九分一厘七毫八絲一忽,加一五平餘銀三千六百三十一兩一錢八分七厘六毫七絲一忽。

     戶口 光緒十六年編查:苗栗堡六十三莊,大小民番計三千五百九十六戶;男一萬九千三百四十六丁,女一萬四千八百九十四口。

     光緒十六年編查:吞霄堡五十二莊,大小民番計一千八百二十八戶;男三千六百九十三丁,女四千四百四十三口。

     光緒十六年編查:大甲堡八十三莊,大小民番計三千七百五十八戶;男一萬零三百零五丁,女七千三百九十七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莊,計九千一百七十七戶,大小民番男女共六萬二千七百七十八丁口。

     光緒十七年編查:苗栗堡六十三莊,大小民番計三千六百八十六戶;男一萬九千四百四十三丁,女一萬五千二百一十二口。

     光緒十七年編查:吞霄堡五十二莊,大小民番計二千零四十四戶;男六千七百一十三丁,女四千五百一十五口。

     光緒十七年編查:大甲堡八十三莊,大小民番計三千八百四十一戶;男一萬零七百二十四丁,女七千五百八十五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莊,計九千五百七十一戶,大小民番男女共六萬三千八百九十二丁口。

     光緒十八年編查:苗栗堡六十三莊,大小民番計三千七百六十六戶;男一萬九千六百二十三丁,女一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口。

     光緒十八年編查:吞霄堡五十二莊,大小民番計二千二百二十三戶;男六千四百八十三丁,女四千五百五十五口。

     光緒十八年編查:大甲堡八十三莊,大小民番計三千八百八十六戶;男一萬一千二百三十五丁,女八千零三十四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莊,計九千八百七十五戶,大小民番男女共六萬五千二百七十四丁口。

     叛産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田七十二甲九分五厘零二絲九忽八微三纖五沙,年賃佃耕共繳租谷二千二百八十一石五鬥;園二十二甲三分四厘九毫六絲,年賃佃耕共繳租銀二百四十三圓:向歸台南府征收。

    自光緒四年台南、台北兩府分治後,即撥歸台北府征收。

     雜稅 當稅興源當、金鼎三當,均在大甲土城内開張,每年各應征銀五兩,向歸新竹征解。

    光緒十四年新、苗分治,撥歸苗邑。

    自十五年起,照額征收。

     爐稅光緒十七年,謝永利禀充爐戶;由縣詳司給發帖戳,年應征銀五兩。

     口稅後壟、大安兩口征銀若幹,向無限定;現在包商,年共繳銀二千八百圓。

     經費 本縣俸銀四十五兩、養廉銀六百兩。

    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仵作一名、庫子二名、鬥級二名、民壯三十六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

    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大甲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

    皂隸二名、民壯四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弓兵一十八名,年共給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訓導俸銀四十兩。

    齋夫一名,年給工食銀六兩二錢。

    廪生二名,廪糧銀五兩七錢八分六厘。

     縣前、後壟、大甲三鋪司兵共九名,年給工食銀六十三兩六錢一分二厘。

     額内孤貧四十六名,每名年給口糧銀三兩六錢、衣布銀五錢四分六厘六毫。

     以上各項經費,均于光緒十五年分治後詳請咨部核準:各于本邑錢糧「存留」項下按額開支報銷。

     鹽課 苗邑鹽,由台南濑北、懶東、洲南、洲北等場配運。

    現歸包商繳課,全年銷鹽二萬一千石。

    大甲總館,銷鹽九千石。

    後壟子館,銷鹽七千五百石。

    吞霄子館,銷鹽二千五百石。

    房裡子館,銷鹽一千五百石。

     厘金 厘金之名,肇于鹹豐年間。

    而台地抽收腦厘,則始于同治九年;抽收茶厘,則始于同治十年:均系台灣道黎兆棠新設。

    第今之視昔,貨價之貴賤不同,厘金之輕重亦異耳。

    若夫腦、茶以外,則總而名之曰「百貨厘金」;系光緒十五年分治後爵撫劉銘傳新設。

    今苗邑厘金分卡有三處,俱與台北一府厘金概歸包商總數共繳;蓋腦一包商、茶一包商而百貨又一包商也。

    一在後壟。

    一在吞霄。

    一在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