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志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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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上高園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下高園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馬鳴埔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南埔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牛埔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風空吼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營盤口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南與台灣交界。
埔姜林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甲六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南與台灣交界。
橫圳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頂溪洲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龜殼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西臨海。
頂腳踏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西臨海。
下腳踏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南與台灣交界,西臨海。
——以上八十三莊,俱在大甲堡内。
番社 貓閣社距縣南六裡。
男女共二百八十餘丁口;屯丁三十名。
新港社距縣北八裡。
男女共一千餘丁口;屯丁五十二名。
後壟社距縣北九裡。
男女共三百餘丁口;屯丁三十九名。
吞霄社距縣西南三十二裡。
男女共一百八十餘丁口;屯丁二十五名。
苑裡社距縣西南四十二裡。
男女共一百八十餘丁口;屯丁一十二名。
房裡社距縣西南四十四裡。
男女共一百八十餘丁口;屯丁四十四名。
大甲東社距縣西南五十五裡。
男女共一百五十餘丁口;屯丁七十二名。
大甲西社距縣西南五十六裡。
男女共一百餘丁口;屯丁四十名。
日南社距縣西南四十八裡。
男女共一百餘丁口;屯丁七十四名。
日北社距縣西南四十五裡。
男女共一百五十餘丁口;屯丁七十名。
貓盂社距縣西南三十五裡。
男女共八十餘丁口;屯丁八名。
雙寮社距縣西南四十七裡。
男女共一百七十餘丁口;屯丁四十二名。
雙寮東勢社距縣西南四十七裡。
男女共一百餘丁口;屯丁四十四名。
——以上一十三社,皆久化之番。
其飲食、衣服,與齊民無異。
麻裡力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沙力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石角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耶丹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雪麻歹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瓦丹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衛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雲保岩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違迷力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沙向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大目淮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查那角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下樓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八卦力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舌牙苔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沙霧落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馬凹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八力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馬那邦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皆呐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耶域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水尾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以上二十二社,皆初化之番。
其茹毛、飲血之俗,尚未盡除。
水利 貓裡三■〈氵卡〉圳距縣南三裡。
其水自龜頭山溪引入,灌田八百餘甲。
謹按:此圳,于龜頭山下砌礜、留銜引水入圳。
北行一裡許,為内麻,溪洲莊;以木闆橫攔圳水,分作三缺流下,名為三■〈氵卡〉。
共寬一丈三尺五寸,作為四百六十甲水,分灌維祥、嘉盛、南興、中興、西山、大田六莊等田八百餘甲。
中■〈氵卡〉計寬二尺六寸五分,有水七十二甲,專灌大田一莊。
東■〈氵卡〉計寬四尺六寸五分,有水一百四十六甲,分灌維祥、南興二莊。
西■〈氵卡〉計寬六尺二寸九分,有水二百四十二甲,分灌中興、西山、嘉盛三莊。
其水額均照築礜需費攤分,各于契内載明。
查是礜計長八十丈;于乾隆二十年謝雅仁董理捐造。
嘉慶十三年,謝廷耀董理重修。
道光元年,劉獻廷、謝魁光董理重修;并加造副礜一座,計長四十丈。
十三年,劉佳宙董理重修。
二十五年,吳德孚、謝方榮董理重修。
鹹豐二年,劉翰、謝錫綸董理重修。
共計費銀二萬餘圓,按照水甲攤派。
其■〈氵卡〉面東西兩邊旱埔,向未均攤礜費,是以全無水額。
光緒八年,内麻、溪洲莊民人張瓊榮于■〈氵卡〉面開圳,引水車行灌伊旱埔;經六莊民人湯文彬、徐進坤等赴新竹縣控争,纏訟五年。
經縣五任、堂訊十數次,俱以張瓊榮本無水額,斷令将圳填塞。
張瓊榮反覆抗斷,十二年釀成命案,控府提訊;經台北府雷其達斷令張瓊榮将田賣歸六莊人等,以杜後弊。
價銀四千兩,并谕令劉育英向六莊人等鸠資合買,按照殷實派捐。
乃劉育英心懷叵測,捏寫伊名承買;據為己有,毫不分租。
十七年,湯樹梅出首控争,并冬捐戶禀請充入英才書院作為膏夥;經代理知縣林桂芬詳奉上憲批準。
按此田本無水額,因充入書
上高園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下高園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馬鳴埔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南埔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牛埔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風空吼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五十九裡。
營盤口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南與台灣交界。
埔姜林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甲六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南與台灣交界。
橫圳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頂溪洲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龜殼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西臨海。
頂腳踏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西臨海。
下腳踏莊在縣治之西南,距城六十裡。
南與台灣交界,西臨海。
——以上八十三莊,俱在大甲堡内。
番社 貓閣社距縣南六裡。
男女共二百八十餘丁口;屯丁三十名。
新港社距縣北八裡。
男女共一千餘丁口;屯丁五十二名。
後壟社距縣北九裡。
男女共三百餘丁口;屯丁三十九名。
吞霄社距縣西南三十二裡。
男女共一百八十餘丁口;屯丁二十五名。
苑裡社距縣西南四十二裡。
男女共一百八十餘丁口;屯丁一十二名。
房裡社距縣西南四十四裡。
男女共一百八十餘丁口;屯丁四十四名。
大甲東社距縣西南五十五裡。
男女共一百五十餘丁口;屯丁七十二名。
大甲西社距縣西南五十六裡。
男女共一百餘丁口;屯丁四十名。
日南社距縣西南四十八裡。
男女共一百餘丁口;屯丁七十四名。
日北社距縣西南四十五裡。
男女共一百五十餘丁口;屯丁七十名。
貓盂社距縣西南三十五裡。
男女共八十餘丁口;屯丁八名。
雙寮社距縣西南四十七裡。
男女共一百七十餘丁口;屯丁四十二名。
雙寮東勢社距縣西南四十七裡。
男女共一百餘丁口;屯丁四十四名。
——以上一十三社,皆久化之番。
其飲食、衣服,與齊民無異。
麻裡力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沙力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石角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耶丹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雪麻歹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瓦丹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衛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雲保岩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違迷力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沙向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大目淮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查那角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下樓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八卦力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舌牙苔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沙霧落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馬凹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八力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馬那邦社距縣東三十餘裡。
皆呐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耶域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水尾社距縣東二十餘裡。
——以上二十二社,皆初化之番。
其茹毛、飲血之俗,尚未盡除。
水利 貓裡三■〈氵卡〉圳距縣南三裡。
其水自龜頭山溪引入,灌田八百餘甲。
謹按:此圳,于龜頭山下砌礜、留銜引水入圳。
北行一裡許,為内麻,溪洲莊;以木闆橫攔圳水,分作三缺流下,名為三■〈氵卡〉。
共寬一丈三尺五寸,作為四百六十甲水,分灌維祥、嘉盛、南興、中興、西山、大田六莊等田八百餘甲。
中■〈氵卡〉計寬二尺六寸五分,有水七十二甲,專灌大田一莊。
東■〈氵卡〉計寬四尺六寸五分,有水一百四十六甲,分灌維祥、南興二莊。
西■〈氵卡〉計寬六尺二寸九分,有水二百四十二甲,分灌中興、西山、嘉盛三莊。
其水額均照築礜需費攤分,各于契内載明。
查是礜計長八十丈;于乾隆二十年謝雅仁董理捐造。
嘉慶十三年,謝廷耀董理重修。
道光元年,劉獻廷、謝魁光董理重修;并加造副礜一座,計長四十丈。
十三年,劉佳宙董理重修。
二十五年,吳德孚、謝方榮董理重修。
鹹豐二年,劉翰、謝錫綸董理重修。
共計費銀二萬餘圓,按照水甲攤派。
其■〈氵卡〉面東西兩邊旱埔,向未均攤礜費,是以全無水額。
光緒八年,内麻、溪洲莊民人張瓊榮于■〈氵卡〉面開圳,引水車行灌伊旱埔;經六莊民人湯文彬、徐進坤等赴新竹縣控争,纏訟五年。
經縣五任、堂訊十數次,俱以張瓊榮本無水額,斷令将圳填塞。
張瓊榮反覆抗斷,十二年釀成命案,控府提訊;經台北府雷其達斷令張瓊榮将田賣歸六莊人等,以杜後弊。
價銀四千兩,并谕令劉育英向六莊人等鸠資合買,按照殷實派捐。
乃劉育英心懷叵測,捏寫伊名承買;據為己有,毫不分租。
十七年,湯樹梅出首控争,并冬捐戶禀請充入英才書院作為膏夥;經代理知縣林桂芬詳奉上憲批準。
按此田本無水額,因充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