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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條①
勸農文
朱文公②
契③勘生民之本,足食為先。
是以國家務農重谷,使凡州、縣守倅④皆以勸農為職。
每歲二月,載酒席出郊,延見父老,喻以課責子弟竭力耕田之意。
蓋欲吾民衣食足而知榮辱,倉廪實而知禮義,以共趨于富庶仁壽之域,德至渥⑤也。
當職幸此承攝,敢墜彜章⑥?今有勸谕事件,具開于後: 一今來春氣已中,土膏脈起,正是耕農時節,不可遲緩。
仰諸父老,教訓子弟,遞相勸率,浸種下秧,深耕淺種。
趨時早者所得亦早,用力多者所收亦多,無緻因循,自取饑餓。
一陂塘水利,農事之本。
今仰同用水人協力興修,取令多蓄水泉,準備将來灌溉。
如事幹衆,即時聞官,糾率人工,借貸錢本,日下修築,不至誤事。
一耘犁之功全賴牛力,切須照管,及時餧飼,不得辄行宰殺,緻妨農務。
如有違戾,準勅科決脊杖二十,每頭追償五十貫文,锢身監納,的⑦無輕恕。
今仰人戶遞相告戒,毋緻違犯。
一種田固是本業,然粟豆麥麻、菜蔬茄芋之屬亦是可食之物,若能種植,青黃未交得以接濟,不為無補。
今仰人戶更以馀力,廣行栽種。
一蠶桑之務亦是本業,而本州從來不宜桑柘,蓋緣民間種不得法。
今仰人戶常于冬月間,多往外路買置桑栽。
相地之宜,逐相去一二丈間;深開窠窟,多用糞壤,試行栽種。
待其稍長,即削去細碎拳曲枝條,數年後必見其利。
如未能然,更加多種麻苎,亦可供備衣着,免被寒凍。
一鄉村小民其間多是無田之家,須就田主讨田耕作。
每至耕種耘田時節,又就田主貸借谷米,及至終冬成熟,方始一并填還。
佃戶既賴田主給佃貸,借以養活家口;田主亦藉田客耕田納租,以供贍家計。
二者相須⑧方能成立。
今仰人戶遞相告戒:佃戶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撓虐佃戶。
如當耕牛車水之時,仰田主依常年例應副谷米;秋冬收成之候,仰佃戶各備所借本息填還。
其間若有負頑不還之人,仰田主經官陳論,當為監納,以儆頑慢。
一本州節次行下諸縣,不得差人下鄉乞覓、騷擾、科索、強買物色⑨、及以補發經總制錢、發納上供銀、罰科茶等為名,科罰人戶銀物,所以上體朝廷寬恤之意,欲使民得安居,不廢農業。
今恐諸縣奉行違戾,仰被擾人指定實迹前陳訴,切待追究,重作行遣。
一本州節次印給榜文,勸谕人戶,莫非孝弟忠信、禮義廉恥之意。
今恐人戶未能遍知,别具節略,連黏在前,請諸父老,常為解說,使後生子弟知所遵守,去惡從善,取是舍非,愛惜體膚,保守家業。
子孫或有美質,即遣上學讀書,學道修身,興起門戶。
右今出榜散行曉谕外,更請父老各以此意勸率鄉闾,教戒子弟,務令通曉,毋緻違犯。
紹熙(注10)叁年貳月日榜。
勸谕榜 一勸谕保伍互相勸戒事件:仰保人互相勸戒,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宗姻,周恤鄰裡,各依本分,各修本業,莫作奸盜,莫縱飲博,莫相鬥打,莫相論訴。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迹顯著,即仰具申,當依條格旌賞;其不率教者,亦仰申舉,依法究治。
一禁約保互相糾察事件:常切停水防火,常切覺察盜賊,常切禁止鬥争,不得販賣私鹽,不得宰殺耕牛,不得賭博财物,不得傳習魔教。
保内之人,互相覺察,知而不糾,并行坐罪。
一勸谕士民:當知此身本出于父母,而兄弟同出于父母,是以父母、兄弟天性之恩,至深至重。
而人之所以愛親敬長者,皆生于本心之自然,不是強為,無有窮盡。
今乃有不孝不弟,于父母則辄違教命,敢缺供承;于兄弟則輕率忿争,忍相拒絕。
逆天悖理,良可歎傷。
宜亟自新,毋速大戾(注11)。
一勸谕士民:當知夫婦婚姻,人倫之首;媒妁聘問,禮律甚嚴。
而此邦之俗,有所謂管顧者,則本非妻妾,而公然同室;有所謂逃叛者,則不待媒聘,而潛相奔誘。
犯禮違法,莫甚于斯,宜亟自新,毋陷刑辟。
一勸谕士民:鄉黨族姻,所宜親睦,或有小忿,宜各深思,更且委曲調和,未可容易論訴。
即得理,亦須傷财廢業,況無理不免坐罪遭刑,終必有兇,切當痛戒。
一勸谕官戶:既稱士宦之家,即與凡民有異,尤當安分循理,務在克己利人;又況鄉鄰,無非親舊,豈可恃強淩弱,以富吞貧。
盛衰循環,所宜深念。
一勸谕遭喪之家:及時安葬,不得停喪在家,及(注12)寄寺院。
其有目前停寄棺柩,亟并限一月安葬。
切不須齋僧供佛、廣設威儀,但隻随家豐儉,早令亡人入土。
如違,依律科杖壹百。
官員不得注官(注13),士人不得應舉。
鄉裡親知,來相吊送,但可協力資助,不當責其供備飲食。
一勸谕男女:不得以修道為名,私創庵宇。
今有如此之人,各仰及時婚嫁。
一約束寺院、民間:不得以禮佛傳經為名,聚集男女,晝夜溷雜。
一約束城市、鄉村:不得以禳災祈福為名,斂掠錢物,裝弄傀儡。
前件勸谕,隻願民間各識道理,自做好人,自知不犯,有司刑憲,無緣相及,切須遵守,用保和□(注14)。
如不聽從,尚敢幹犯,國有明法,吏不敢私,宜各深思,無贻後悔。
十家牌法約條 一甲内俱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敬,夫和婦順,善相勸勉,惡相規戒,患難相恤,出入相友;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
但有不遵條約者,同甲之人互相曉谕勸導,至再至四,果不聽改,禀官究治。
一甲内但有平日習為奸盜、賭博、教唆,俱要首報在官,許其改過自新。
凡遇警竊,即于此輩中查考。
但有隐匿事發,甲内坐以知情重罪。
一甲内凡有盜賊、水火,同甲及左右甲、對甲,俱要齊心并力,應援救護。
但有坐視不赴者,同甲舉告,官司治罪,仍量罰銀米給被災之家。
一甲内婚喪等禮,俱從儉樸。
但有習為奢靡,而同甲不勸沮(注15),及勸不聽而不禀告官司者,定行罰治。
一甲内鬥訟等事,俱要和解勸沮。
果有屈抑,許赴官禀告。
但有恃強欺弱及誣他人,同甲不首者,連坐以罪。
鄉約教谕 一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衆所敬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幹者四人為知約,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
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彰善,一書糾過,約長司之。
一同約之人每一會,人出銀叁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奢取,免饑渴而已。
一會期以月之望。
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仍罰銀壹兩公用。
一立約所以道理均平之處,擇寺觀寬大者為之。
一彰善者其辭顯而決,糾過者其辭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
知人有不弟,毋直書曰不弟,但雲某于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信,姑書之以俟其改。
凡糾過,要皆例此。
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直糾,使無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之言,使當會而自首,衆共誘掖獎勸之,以興其善念,姑勿書之,使其可改。
若不能改,然後糾而書之。
又不能改,然後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送之官,明其罪。
勢不能執,則戮力協謀官府,請共滅之。
一同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鄉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
區畫必當于理、濟于事而後已,不得坐視推托。
陷人于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
一寄莊人戶,多于納糧當差之時躲回原籍,往往負累同甲。
今後約長等勸令及期完納應承,如蹈前弊,告官懲治,削去寄莊。
一本地大戶、異境客商放債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貧難不能償者,亦宜以理量寬。
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鎖磊取,挾寫田地,緻令窮民無告,去而為盜。
今後有此,告諸約長等,與之明白,償不及數者,勸令寬捨取;已過數者,力與追還。
如或恃強不聽者,率同約之人鳴之官司。
一親戚鄉僯(注16),往往有因小忿投賊複仇,殘害善良,釀成大患。
今後一應鬥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等聞之,即與曉谕解釋。
敢有仍前妄為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
一軍民人等,若有陽為善良,陰為賊情販買牛馬,走傳消息,利居一己,殃及萬民者,約長等率同約諸人指實,勸戒不悛,呈官懲治。
一吏書、義民、總甲、裡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索求赍發者,約長率同約呈官追究。
一男女長成,各宜及時婚娶。
往往女家責聘禮不充,男家責資妝不豐,遂緻愆期。
是以國家務農重谷,使凡州、縣守倅④皆以勸農為職。
每歲二月,載酒席出郊,延見父老,喻以課責子弟竭力耕田之意。
蓋欲吾民衣食足而知榮辱,倉廪實而知禮義,以共趨于富庶仁壽之域,德至渥⑤也。
當職幸此承攝,敢墜彜章⑥?今有勸谕事件,具開于後: 一今來春氣已中,土膏脈起,正是耕農時節,不可遲緩。
仰諸父老,教訓子弟,遞相勸率,浸種下秧,深耕淺種。
趨時早者所得亦早,用力多者所收亦多,無緻因循,自取饑餓。
一陂塘水利,農事之本。
今仰同用水人協力興修,取令多蓄水泉,準備将來灌溉。
如事幹衆,即時聞官,糾率人工,借貸錢本,日下修築,不至誤事。
一耘犁之功全賴牛力,切須照管,及時餧飼,不得辄行宰殺,緻妨農務。
如有違戾,準勅科決脊杖二十,每頭追償五十貫文,锢身監納,的⑦無輕恕。
今仰人戶遞相告戒,毋緻違犯。
一種田固是本業,然粟豆麥麻、菜蔬茄芋之屬亦是可食之物,若能種植,青黃未交得以接濟,不為無補。
今仰人戶更以馀力,廣行栽種。
一蠶桑之務亦是本業,而本州從來不宜桑柘,蓋緣民間種不得法。
今仰人戶常于冬月間,多往外路買置桑栽。
相地之宜,逐相去一二丈間;深開窠窟,多用糞壤,試行栽種。
待其稍長,即削去細碎拳曲枝條,數年後必見其利。
如未能然,更加多種麻苎,亦可供備衣着,免被寒凍。
一鄉村小民其間多是無田之家,須就田主讨田耕作。
每至耕種耘田時節,又就田主貸借谷米,及至終冬成熟,方始一并填還。
佃戶既賴田主給佃貸,借以養活家口;田主亦藉田客耕田納租,以供贍家計。
二者相須⑧方能成立。
今仰人戶遞相告戒:佃戶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撓虐佃戶。
如當耕牛車水之時,仰田主依常年例應副谷米;秋冬收成之候,仰佃戶各備所借本息填還。
其間若有負頑不還之人,仰田主經官陳論,當為監納,以儆頑慢。
一本州節次行下諸縣,不得差人下鄉乞覓、騷擾、科索、強買物色⑨、及以補發經總制錢、發納上供銀、罰科茶等為名,科罰人戶銀物,所以上體朝廷寬恤之意,欲使民得安居,不廢農業。
今恐諸縣奉行違戾,仰被擾人指定實迹前陳訴,切待追究,重作行遣。
一本州節次印給榜文,勸谕人戶,莫非孝弟忠信、禮義廉恥之意。
今恐人戶未能遍知,别具節略,連黏在前,請諸父老,常為解說,使後生子弟知所遵守,去惡從善,取是舍非,愛惜體膚,保守家業。
子孫或有美質,即遣上學讀書,學道修身,興起門戶。
右今出榜散行曉谕外,更請父老各以此意勸率鄉闾,教戒子弟,務令通曉,毋緻違犯。
紹熙(注10)叁年貳月日榜。
勸谕榜 一勸谕保伍互相勸戒事件:仰保人互相勸戒,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宗姻,周恤鄰裡,各依本分,各修本業,莫作奸盜,莫縱飲博,莫相鬥打,莫相論訴。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迹顯著,即仰具申,當依條格旌賞;其不率教者,亦仰申舉,依法究治。
一禁約保互相糾察事件:常切停水防火,常切覺察盜賊,常切禁止鬥争,不得販賣私鹽,不得宰殺耕牛,不得賭博财物,不得傳習魔教。
保内之人,互相覺察,知而不糾,并行坐罪。
一勸谕士民:當知此身本出于父母,而兄弟同出于父母,是以父母、兄弟天性之恩,至深至重。
而人之所以愛親敬長者,皆生于本心之自然,不是強為,無有窮盡。
今乃有不孝不弟,于父母則辄違教命,敢缺供承;于兄弟則輕率忿争,忍相拒絕。
逆天悖理,良可歎傷。
宜亟自新,毋速大戾(注11)。
一勸谕士民:當知夫婦婚姻,人倫之首;媒妁聘問,禮律甚嚴。
而此邦之俗,有所謂管顧者,則本非妻妾,而公然同室;有所謂逃叛者,則不待媒聘,而潛相奔誘。
犯禮違法,莫甚于斯,宜亟自新,毋陷刑辟。
一勸谕士民:鄉黨族姻,所宜親睦,或有小忿,宜各深思,更且委曲調和,未可容易論訴。
即得理,亦須傷财廢業,況無理不免坐罪遭刑,終必有兇,切當痛戒。
一勸谕官戶:既稱士宦之家,即與凡民有異,尤當安分循理,務在克己利人;又況鄉鄰,無非親舊,豈可恃強淩弱,以富吞貧。
盛衰循環,所宜深念。
一勸谕遭喪之家:及時安葬,不得停喪在家,及(注12)寄寺院。
其有目前停寄棺柩,亟并限一月安葬。
切不須齋僧供佛、廣設威儀,但隻随家豐儉,早令亡人入土。
如違,依律科杖壹百。
官員不得注官(注13),士人不得應舉。
鄉裡親知,來相吊送,但可協力資助,不當責其供備飲食。
一勸谕男女:不得以修道為名,私創庵宇。
今有如此之人,各仰及時婚嫁。
一約束寺院、民間:不得以禮佛傳經為名,聚集男女,晝夜溷雜。
一約束城市、鄉村:不得以禳災祈福為名,斂掠錢物,裝弄傀儡。
前件勸谕,隻願民間各識道理,自做好人,自知不犯,有司刑憲,無緣相及,切須遵守,用保和□(注14)。
如不聽從,尚敢幹犯,國有明法,吏不敢私,宜各深思,無贻後悔。
十家牌法約條 一甲内俱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敬,夫和婦順,善相勸勉,惡相規戒,患難相恤,出入相友;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
但有不遵條約者,同甲之人互相曉谕勸導,至再至四,果不聽改,禀官究治。
一甲内但有平日習為奸盜、賭博、教唆,俱要首報在官,許其改過自新。
凡遇警竊,即于此輩中查考。
但有隐匿事發,甲内坐以知情重罪。
一甲内凡有盜賊、水火,同甲及左右甲、對甲,俱要齊心并力,應援救護。
但有坐視不赴者,同甲舉告,官司治罪,仍量罰銀米給被災之家。
一甲内婚喪等禮,俱從儉樸。
但有習為奢靡,而同甲不勸沮(注15),及勸不聽而不禀告官司者,定行罰治。
一甲内鬥訟等事,俱要和解勸沮。
果有屈抑,許赴官禀告。
但有恃強欺弱及誣他人,同甲不首者,連坐以罪。
鄉約教谕 一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衆所敬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幹者四人為知約,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
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彰善,一書糾過,約長司之。
一同約之人每一會,人出銀叁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奢取,免饑渴而已。
一會期以月之望。
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仍罰銀壹兩公用。
一立約所以道理均平之處,擇寺觀寬大者為之。
一彰善者其辭顯而決,糾過者其辭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
知人有不弟,毋直書曰不弟,但雲某于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信,姑書之以俟其改。
凡糾過,要皆例此。
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直糾,使無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之言,使當會而自首,衆共誘掖獎勸之,以興其善念,姑勿書之,使其可改。
若不能改,然後糾而書之。
又不能改,然後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送之官,明其罪。
勢不能執,則戮力協謀官府,請共滅之。
一同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鄉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
區畫必當于理、濟于事而後已,不得坐視推托。
陷人于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
一寄莊人戶,多于納糧當差之時躲回原籍,往往負累同甲。
今後約長等勸令及期完納應承,如蹈前弊,告官懲治,削去寄莊。
一本地大戶、異境客商放債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貧難不能償者,亦宜以理量寬。
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鎖磊取,挾寫田地,緻令窮民無告,去而為盜。
今後有此,告諸約長等,與之明白,償不及數者,勸令寬捨取;已過數者,力與追還。
如或恃強不聽者,率同約之人鳴之官司。
一親戚鄉僯(注16),往往有因小忿投賊複仇,殘害善良,釀成大患。
今後一應鬥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等聞之,即與曉谕解釋。
敢有仍前妄為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
一軍民人等,若有陽為善良,陰為賊情販買牛馬,走傳消息,利居一己,殃及萬民者,約長等率同約諸人指實,勸戒不悛,呈官懲治。
一吏書、義民、總甲、裡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索求赍發者,約長率同約呈官追究。
一男女長成,各宜及時婚娶。
往往女家責聘禮不充,男家責資妝不豐,遂緻愆期。